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2017-03-28 00:55:53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新型农村吉林省金融机构

刘 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刘 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金融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8)

吉林省作为首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省份,其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走过十年的发展历程,逐步成为服务吉林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新生力量。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以及外部环境等因素制约,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存在着服务能力有限、协作能力不足等问题。为迎接机遇和挑战,吉林省应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完善监管措施,大胆鼓励制度创新,实现其可持续性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问题研究

自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一概念,并将吉林省列为首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省份之一,迄今为止,已走过十个年头。吉林省作为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省份,为吉林省深化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激活农村要素市场、破解制约金融服务“三农”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了重要契机。然而,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金融改革的新生力量,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由于其运行中存在的自身以及外部环境干扰等问题,又反过来制约了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因此,梳理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探究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及建议,将对吉林省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研究逐步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虽然起步较晚,但国内许多专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制约因素、金融生态环境、满意度、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和信贷规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一)制约因素方面

黄国妍(2012)提出,小型微利与规模经济、商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普惠金融的实现,无论审慎监管体制下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还是风险监管体制下严格的准入门槛,这一系列矛盾和冲突,是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问题,必须辩证地思考并积极解决,才能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得到健康、平稳的发展。[1]

(二)金融生态环境方面

何颖媛(2013)构建了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脆弱性关系模型,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脆弱性的影响程度。研究结果显示,除农村法律环境影响假设未得到支持外,农村经济环境、农村金融环境、农村政策环境和农村信用环境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脆弱性方面有显著的正向影响。[2]

(三)客户满意度方面

王芹、罗剑朝(2014)采用排序选择模型分别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满意度的影响因素进行调查,样本调研结果显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户满意度不高。但广大农户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最大期望是可以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较低价格简单快捷地获得贷款。[3]

(四)普惠金融方面

田剑英(2015)从宁波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的发展现状入手,采用APF作为选址因素理论分析的框架,基于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市场的基本问题是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有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基本实现投资机构种类全覆盖和地域无限制这一现实依据,深入分析了网点布局的途径和政策,并支持民间资本多渠道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社区和乡镇的金融机构全覆盖。[4]

(五)可持续发展方面

高晓光(2015)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脆弱性角度,指出如信息不对称、注册资本少、门槛低、政策性风险高、人员素质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因素,并提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构建全面风险防范机制等可行性策略,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5]

(六)信贷规模方面

刘晓玲(2016)梳理了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运行现状,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运行状况进行了重点分析,提出了营造良好的信贷运作环境、引入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稳定资金来源、强化金融生态环境、创新农村小额贷款抵押担保方式等一系列优化和创新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信贷模式的建议。[6]

二、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现状

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我国银监会2006年制定并发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指由各地银监部门批准并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引入更多市场竞争主体,改善农村整体金融服务环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三农”而采取的政策举措。

按照《意见》精神,吉林、内蒙古、四川、青海、甘肃和湖北等6省(区)率先开展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经过十年的发展,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逐步成为服务于吉林省“三农”的新生力量。截至2016年末,按照监管机构的统计口径,吉林省辖内共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0家,其中村镇银行65家、贷款公司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4家。省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为652.43亿元,负债总额为608.26亿元;农户贷款5万户,余额155.13亿元;小微企业贷款1万户,余额174.87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比重为87.6%;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累计向省内农户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 484.51亿元,为吉林省21万农户和5万家小微企业提供了信贷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一)从自身发展看现状

吉林省现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占全部机构的92.86%,成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绝对主体,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占比较小,并且发展相对缓慢。所以,仅以村镇银行为例,经过十年的发展,吉林省村镇银行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近三年以来的增速更加明显,且基本覆盖了吉林省内各县区。正是由于村镇银行的快速发展,以村镇银行为主体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力量,在有效缓解“三农”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市场正规金融机构的有力补充,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非正规金融组织也起到了有效的替代作用。秉持稳健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持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稳步推进金融扶贫和支农支小工作,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正在为本地县域经济发展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二)从对比发展看现状

1.成为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的补充力量

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分为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其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指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除此之外的众多非正规金融组织不在统计和对比之列。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度,虽然从贡献度上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比重仍然很小,但从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吉林省涉农贷款余额6 011.6亿元的统计数据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多亿涉农贷款余额的供给总量对整体农村金融市场来说显得越来越重要,也正在成为支持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机构大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员。[7]

2.成为满足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主体的新生力量

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第一主体为农户,主要指普通农户和种养殖大户。从其贷款用途方面来看,主要包括生产性需求和生活性需求;从其金融需求的现状和资金的可获得性方面来看,存在借款行为普遍和借款数额偏小的特征。而根植于乡土中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设立门槛低、贷款方便灵活,同时又具有很强的地缘优势,其产品特质正好和农村的金融需求高度匹配。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第二主体为农村小微企业,主要指专业合作社、农村个体户和小微企业主。从截至2016年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吉林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74.87亿元的统计数据来看,对比吉林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2 985.53亿元的总量,其占比提升至5.86%。毫无疑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成为满足吉林省农村金融市场需求主体的一股新生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服务能力有限

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2006年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工作开始,到2007年国内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省的成立,再到2015年中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率先在吉林省的启动,期间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基于内部和外部的因素,在服务能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1.内部因素导致的问题

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先天性因素,其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问题频现,从结果导向来看,支农支小能力有限性问题相对突出。探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由于先天性的自身运行原因,包括发展时间短、机构网点少、吸储能力弱、资金来源不稳定、流动性风险偏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缺乏等导致的发展规模和同业相比仍然较小,服务水平和同业相比仍然较低,不能承担更大的支农支小责任。

二是由于主观性的偏离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原因,以村镇银行为例,表现为其大部分营业网点均设在县城,对广大农村市场服务覆盖不够;[8]同时,其业务重点和市场中心也是围绕县城,而不是围绕“三农”和小微企业,这必然会分散其支农支小的服务能力。从部分机构存贷比未能达到合理比例也能看出这一现象的存在,如截至2016年末,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比为56.63%,虽较年初上升1.05个百分点,但仍有18家成立在一年以上的村镇银行存贷比例低于50%。

2.外部因素导致的问题

外部因素对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导致的问题,包括面临各种经营风险、社会认知度偏低和对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监管缺位等问题,不但制约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影响了其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服务能力。

(二)协作能力不足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机构,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其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内部竞争与外部压力的困扰。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内部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之间首先缺乏资金互助机制和信息共享体系,这不但影响了“内部客户”之间业务的顺利开展合作,也造成了自身经营成本和风险管理成本的提高。此外在农业银行这样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开始重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之后,必然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规模、成熟的经营模式、先进的金融科技、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对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格局进行重新洗牌。那么,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果缺乏创新思维和协作意识,势必只会从竞争者的角度去市场上搏杀,而不是发挥自己的相对优势去和“大体量者”协作共赢,造成的结果只能是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无序、资源不能有效整合、游戏规则不能统一制定,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的生存困境和发展压力。

四、相关对策及建议

吉林省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出于对内的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对未来面临的农村金融全面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已凸显出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自我的紧迫性。其对策建议有以下几点:

(一)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性政策要不断升级

政府部门特别是监管机构为鼓励和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从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设立之初便开始颁布各项支持性政策,经过多年的政策制定与完善,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态势良好。但相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快速变化,相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由政府部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支持性政策需不断完善、创新和升级。特别是作为全国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田的吉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应该下大力气做好这项工作。

(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要不断完善

针对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建议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开展普惠金融工作的同时,深入落实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督促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严守风险管理底线,树立稳健审慎的经营理念。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联动监管工作,就相关机构存在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及时和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并由监管部门对其进行指导整改,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和处置能力,让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保证其健康快速地发展。除此之外,对当前仍然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部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要研究解决对策和出台解决方案,使其也逐步纳入国家的有效监管体系之内,保障新型农村金融业态有序、健康的发展和竞争。

(三)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创新要大胆鼓励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从根本上讲离不开制度的不断创新。在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制度创新就不会有后发优势,就不会有可持续发展,建议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以宽容的姿态鼓励勇于创新者和敢于实践者。

[1]黄国妍.制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内在冲突分析[J].新金融,2012,(2):50-53.

[2]何颖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脆弱性[J].系统工程,2013,(1):44-51.

[3]王芹,罗剑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户满意度影响因素研究——以473户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款农户的数据为例[J].农村经济,2014,(8):62-67.

[4]田剑英.便捷普惠金融的研究:基于宁波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布局[J].浙江金融,2015,(1):76-79.

[5]高晓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5,(2):87-91.

[6]刘晓玲.我国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信贷模式的优化与创新对策[J].改革与战略,2016,(11):76-79.

[7]邱立军.吉林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问题研究[J].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9):32-36.

[8]韦劼.吉林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性政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5.

[责任编辑:于明霞]

Research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Jilin Province

LIU Yan
(School of Finance,Changchun Finance College,Changchun 130028,China)

Jilin Province,as the first batch of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ilot provinces,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have gone through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process,which has gradually become serve for Jilin Province,quot;three ruralquot;and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of the new force.But i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due to their own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other factors,there are still limited service capacity,lack of collaboration and other issues.In order to meet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Jilin Province should increase the policy support for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regulatory measures to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system innovation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new ru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development current situation;problem research

F832

A

2017-09-05

1671-6671(2017)06-0050-05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十三五”科研资助项目(2017JZ001)

刘妍(1981-),女,吉林长春人,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学院助教,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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