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勋祥
日本侵略者为推行其“以战养战”政策,便在占领区建立各式各样的“株式会社”。他们把主要的工矿、交通运输业划为“统制事业”,由专门成立的“国策会社”独占,未划入“统制事业”的称“自由事业”,允许日本人私人经营。“株式会社”名为企业,实为披着企业经营外衣以暴力为后盾对中国进行经济掠夺。据不完全统计,仅1943年一年就掠奪了6000多万吨铁砂、5000多万吨煤炭、100多万吨生铁。日本侵华期间经营的“国策会社”主要有: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和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把经济侵略的触角伸向中国的每一个角落。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日俄战争后,日本占领了原来由沙俄修建的中东铁路长春至旅顺段,改称南满铁路。为控制经营铁道,1906年6月7日,日本天皇发布《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成立之件》敕令,筹建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在“满洲国”首都新京(今长春)设计特别本部,成为实际上的总社。
满铁启动总资本为2亿日元,其中民间股份与政府股份各占一半,满铁以铁路交通为主业,主要掠夺煤炭、冶金、电气等战略资源和产业,并全方位渗透到工商、农、林及移民等各领域,获取高额殖民利润。随着会社经营范围的扩大,1920年满铁第一次增资至4.4亿日元,至1940年已经增资至14亿日元,日本所用的64%的煤炭产自东北,满洲铁路成为支撑日本经济的大动脉。除拥有铁路外还在铁路两侧拥有16.7米至3000米不等的满铁附属地,总面积达482.9平方公里。由于日本取得每10公里可驻兵15名的权利,因此,南满铁路成为日本大陆政策的据点,先后由关东都督,关东长官、驻“满洲国”大使,对满洲事务局负责。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成立后,积极开拓原来中国东北的交通服务。一方面,该公司把其经营的铁路延伸,修建了安奉铁路、抚顺铁路、牛庄铁路等支线,从奉天向东延,直达中、朝边境的丹东,将朝鲜半岛与西伯利亚的铁路系统连接起来。另一方面也成立了满洲航空会社,承办从满洲到朝鲜半岛的空运服务。同时该公司还拥有大连商港。除铁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业务外,满铁还经营抚顺、烟台的煤矿、冶金、电气、农林畜牧、文化、教育、旅游等业务,拥有鞍山制铁所(昭和制钢所)、满洲采金、满洲铅矿、满洲矿业开发、满洲轻金属制造、日满镁工业、同和汽车、满洲电业、满洲化学工业、满洲盐业以及遍布各主要城市的满铁医院和大和旅馆等多家会社和文教科研医疗机构。还负责其附属地内各城市(满铁奉天附属地、长春附属地、鞍山、大石桥、四平街、公主岭、辽阳、铁岭、海城、开原、瓦房店等以及支线上的抚顺、安东、菲尼克斯、本溪湖等,1936年时面积在1平方千米以上的共计29处 )的市政管理。
1931年九一八事变及伪满洲国成立后,满铁在其附属地内的行政职能以及各种政治活动被逐渐削弱,其业务被置于关东军司令部的监管下。关东军司令官指示应利用事变之绝好机会通过“委托经营”办法,夺取东北原有一切铁路之路权,并按原计划和军部要求建设一批新铁路,由关东军和满铁策划成立伪东北交通委员会,为日本夺取我国路权掌控东北铁路服务。1932年8月7日,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与伪满国务总理郑孝胥签订《满洲国铁路、港湾、航路、航空及新线修建管理协定》,规定:“满洲国将铁路、港湾、水路经营及敷设委托于满铁。”满铁夺取了除中苏合办之中东铁路(满洲里至绥芬河)以外东北所有铁路之经营权。
随着日军占领中国东北全境,原属中国的沈海、奉山、吉长、吉敦、吉海、四洮等铁路,以及东北全境的港湾、水运、煤矿、钢铁、轻工业和化工工业的经营权也被转交给满铁,其附属地面积增至524.3平方公里。至1935年,满铁经营的铁路长度已达6857.3公里。1936年,满铁改组铁路管理机构,在奉天设立铁道总局,统一经营铁路、港湾、水运和汽车运输。
满铁不仅是日本对华经济侵略的工具,同时也是日军搜集情报的特务机关。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席卷日本,日益加剧的国内矛盾最终导致政治危机,日本政府加紧推行侵略扩张政策转移国内矛盾,关东军更是紧锣密鼓地谋划九一八事变,而作为殖民地经营中枢机关且拥有雄厚实力的满铁,在九一八事变中成为参与和配合关东军行动的重要力量。
满铁社员和日本侨民中大量退役在乡军人,九一八事变前伪装成小商贩、医生等,以浪人身份到中国,搜集各地经济、政治、军事、法律、地志、水文等各方面情报,为日军制定侵华政策提供依据。战争开始后便摇身变为侵略军。满铁调查部直接向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和参谋本部第二部提供情报资料,并应军方的要求做具体工作。满铁调查部40年中,先后提出各种研究报告6200份,为研究而积累的书刊、剪报资料50万件。这些被史学界称为“满铁资料”的调查报告和档案文书,是20世纪世界情报界三大情报资料“宝库”之一。九一八事变期间,满铁更是直接向关东军的警备队、宪兵队、日本领事馆、伪警察署等机关提供了数万份军事、时局对策等方面的情报。随着日本关东军侵华步伐的加速和日本对华侵略政策发展的需要,满铁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军事涉密文件的保密制度。据满铁1937年制定的保密文件记载,1931年1月满铁实施《陆军机(秘)密图书处理规定》,同年7月制定《会社文书处理规程》。从涉密文件保密制度规定的内容比较,满铁保密规定越来越严,内容也越来越细,甚至对文件销毁和处理亦制定了严格的回收销毁监督责任制度和制度化的报告程序,对发生机密文件管理事故的责任处理和事后调查,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满铁盘剥中国劳工,雇佣中国童工。其铁道工厂中国工人一度占总数90%以上,1937年后还招收中国童工。日本国内的企业对待中国劳工非常苛刻,即便是在中国本土设立的满铁,日本殖民者对中国劳工也采取了歧视政策。工人的作业强度大,一般规定为10小时工作制。随着战时满铁铁路运输车辆和事故维修车辆的大量增加,以及伪满后期劳动力的日趋紧张,作业时间常被延长,有1/10人要工作14小时。伴随着高强度劳动的是严苛的惩罚措施,一旦出现事故轻则挨打受骂,重则被扣上破坏“大东亚圣战”的罪名予以逮捕。
1906年至1945年在中国东北存在的日本的特殊公司是日本经营满州的核心。在极盛期里握有了80多家关联企业的股权。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曾被称为“日本在中国的东印度公司”,即以公司的名义实行殖民侵略。它是日本帝国主义为推行其大陆政策在中国设立的规模最大、活动范围最广的殖民侵略机构,是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重要据点,即所谓“国策公司”,承擔着经济侵略、资源掠夺、情报搜集等一系列重要侵略行为,是日本推行侵华战争的“国策会社”, 其开启了“株式会社”式披着商业外衣的经济掠夺模式,从建立之初就是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一部分。自日俄战争结束后,日本开始了对“南满地区”长达40多年的攫取。
1935年8月8日, 满铁投资1000万元,在天津设立兴中公司,公司领导人均由满铁人员担任,三菱、三井、住友等日本财阀担任顾问,是日本侵略华北的重要经济机构。
在关东军的支持下,1937年9月提出了《兴中公司组织改正草案》,改组为“一元化的华北经济指导的综合机关”, 提出除自营的企业之外,对军管理的铁路、矿山、公路、盐业等行业实行由兴中公司为主的委托经营; 对钢铁、煤炭加工、矿区之外的小矿,采金、电力、通讯、航空、矾土页岩、建港等行业要以兴中公司为中心进行调整。在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兴中公司跟随第二线日军作战部队, “协助占领地区的经济工作,负责经济诸机关及设施的保护管理及运营”, 全面配合日军“确保战果及维持地方治安”。 随着日军侵略的深人,华北各地煤铁矿山、盐产区等相继落人其手, 其经营分为受托、自营、旁系三部分。受托事业是日军将相当一批的军管企业委托给兴中公司,要求在其他日本财阀的协作下经营。兴中公司控制了包括河北在内的华北重要工矿企业,是日本在华北最大的经济机构,为日本在华北建立起殖民化经济体系推波助澜。
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是日本的国策会社,是日本全面侵华战争后,为在华北日军占领区掠夺华北农业、矿业资源向日本输送,主持实施日本统制华北经济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投资并统管交通、通讯、矿山等全部统制性企业而建立的投资公司,是日本军政当局在华北推行殖民经济的大本营,是控制整个华北经济的“经济参谋本部”。
1937年底日本政府在《华北经济开发方针》中决定,“为了开发和统制华北经济,设立一个国策会社,以体现举国一致的精神和动员全国产业的宗旨而建立的组织”,日本军政当局动员朝野力量,开始组建华北开发公司。1938年3月,日本内阁制定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大纲》,4月公布了《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法》,11月7日在日本东京成立了由政府和军部主持成立了日本政府控股的华北开发株式会社设立委员会,实收资本主要是日本政府以日军在华北劫掠中国产业的设施、设备、器材折价入股,政府利用占领地的资材和纸币“投资”,出资者集中于垄断资本。民间出资资本中,4万股以上的出资者有满铁、三菱、住友金属、住友本社、三井矿山、三井合名、三井物产、住友矿业, 明显带有强烈的财阀色彩。其实际活动中心在北平,由日本政府特设的侵华机关兴亚院指导、监督,从接管经营日本侵华军“军管理”的华北重要产业着手,开展对华北资源的掠夺。
该会社拥有以下特权:(1)开业后10年期间,免除全部所得税、营业税;(2)民间分红未达年利6分时,政府不分红;(3)为巩固民间分红,从第一年度开始,五年期间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4)发行华北开发债券,数额可达实缴资金的5倍;(5)债券本金的偿还及利息的支付,受到政府保护;(6)全额缴纳前的增资及第一次缴金,允许降低到股金的1/6。
华北开发公司的总社设在日本东京,但其活动中心及机构和人员也在华北,北京分社(支社)实际上是业务上的总社, 另外在张家口设有分社,天津、太原、济南、青岛有事务所。 最初该社设五部一社,即总务部、经理部、业务部、物资调整部、监理部以及北京分社,下设十五六个课;随着业务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其部门更加细化,1941年6月时共有八部二社一局一所, 即总务、经理、物资调整、企划、交通、电业、炭业和产业部, 北京、张家口分社及调查局与开发训练所, 共有35个课和若干支局、事务所,而且其部、所各级机构大部分都在北平及华北各地。打着中国资本家合股的虚假招牌,将华北的矿山、煤炭、制铁、发电、运输、盐业、纺织、面粉等重要经济实体一把抓在手。占当时中国铁矿蕴藏量半数以上的华北铁矿,在华北地区产煤量最大的大同煤矿,都成了其囊中之物。1939年仅在北京分社的职员达数百人。华北开发株式会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交通、通讯、发送电、矿产、制贩盐以及“为促进华北经济开发之特别必要的统合调整事业”。 它主要以投资和融资的方式指导各企业,并综合调整轻重缓急,也就是按日本的方针政策,由国策会社负责投资, 并协调各行业之间和各企业之间联系,以达到各行业的垄断和跨行业的联合,把华北经济纳入其“日元经济圈”,进行殖民性掠夺, 从而控制华北经济命脉,借此提高日本的战争能力。
该会社一成立就根据其设立意见书和事业计划, 接收了满铁及其兴中公司在华北的企业,很快地掌握了华北的经济命脉。到1939年底华北开发公司对华北重要产业投资达10471.8188万元,融资14281.6568万元,共近2.5亿元。据统计,此时华北开发会社共有17个关系会社, 涉及交通、通讯、电力等国防基础产业,和矿山、盐业、棉业等重要国防资源产业,计划投资总额为21707万元。到1942年,子公司发展到30多个,1941年的投资额24433.9万元,1942年的投资额30104.8万元。凡是日本侵略战争所需的农业、矿业资源及交通运输、发电等,都由该会社按一业一社的原则设立子公司,实行独占经营和一元化的统制,不能按一业一社统制生产的农牧产品和一部分矿产品,则设立相应的贩卖公司从事产品的运销,这些子公司除了总公司和主持经营的日本财阀企业的投资外,还有当地伪政权的投资,并在伪政府注册为“中国”法人。最初设立的子公司多经营交通运输、发电等事业和开发农、矿原料;在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减轻运输压力开始着手把华北原料加工运出,创建一些原料加工企业。到1945年日本投降时止,该会社直接投资的子公司一级的企业共有51个,并通过各项物资的调整和分配,控制了不属于它投资经营的民用工商业。在日军侵占的8年期间,华北的各种资源,特别是煤炭、棉花两项都经由该会社大量运往日本,以至华北各城市和上海工业的原料、燃料和电力供应发生严重短缺,大部分瘫痪、停顿。
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及其子公司
1938年11月,日本成立总部在上海、分社设在日本东京,在南京、杭州设立办事处的华中振兴株式会社,华中振兴株式会社也是日本的国策会社,是日本政府筹划设立的华中地区经济统制机构,从事华中各省的铁路水电,航运,电报,电话,无线电等项目,其本身不直接经营业务,主要是决策、管理和协调,具体业务由其所属的16个子公司经营,子公司可分为6类:
采矿类:创立于1938年4月的华中矿业公司,其资产主要是劫掠中国浙江、安徽、江苏境内的铁矿、萤石矿等组成;成立于1939年6月的淮南煤矿公司,控制安徽的淮南煤矿和附近的大通煤矿。
水电类:成立于1938年6月的华中水电公司,资产由抢占上海租界以外、南京、戚墅堰、杭州、镇江、芜湖、安庆等地的电厂、自来水厂组成;上海瓦斯公司。
通讯事业类:华中电气通讯公司,公司下属有上海国际电台、上海海岸电台、南京、苏州、杭州电报局、上海闸北、中心区、南京等电话局,共150余个单位。
交通运输类:上海内河轮船公司,其资产以原日清汽船株式会社为主,合并了劫夺于江苏、浙江等地轮船公司的船只,拥有内河小轮船及驳船等1177艘,在江、浙境内开辟内河航线90条;成立于1939年4月的华中铁道公司,公司设在上海,产业包括沪宁、津浦路南段、陇海路东段、沪杭、淮南等约1200公里的铁路线,以及吴淞、浦镇、戚墅堰3个机车工厂和南京下关轮渡、车站、旅馆等设施;成立于1940年2月25日的中华轮船公司,其产业由抢占招商局所属的船舶、码头、仓库,以及平安协记、华丰宝记、东亚海运等轮船公司合并组成,拥有船舶95艘,均系长江轮船;成立于1938年11月的华中都市公共汽车公司,是由被日军侵占的南京、上海、杭州3市的公共交通产业为基础组成。
纺织类:1938年7月成立的华中蚕丝公司,在被日军侵占上海、江苏、浙江境内有关养蚕、缫丝场厂的基础上建立。
其他类:1938年8月成立华中水产公司,从事海上捕渔和冷藏加工,拥有渔船30余艘,在舟山设渔业基地,在南京、上海等地设鱼市场;1939年4月成立的华中盐业公司,在日军侵占的淮北盐场基础上建立;华中火柴公司,在被日军侵占的上海大中华火柴公司基础上成立,包括上海和镇江两个厂;成立于1938年8月的上海恒产公司,主要从事码头、房地产和振兴住宅组合等业务。
每个公司管理若干产业、厂矿,控制了华中沦陷区的全部工矿业。根据日本政府制订的公司组织法规定,这是 “特殊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特殊法人”,系日本政府对公司拥有直接的监督和支配权。如规定“日本政府对于华中振兴公司之业务认为在国防上,以及促进华中经济之开发,有加以统一调整必要时,得颁布命令监督之”。“日本政府对于该公司之决议或监理事之行为,如认为有违反公司规程或有害公益时,得取消其决议或解除其理事之职务。”日本政府对该公司专门设置监理官,等等。
该公司首任總裁均分别来自军方和大财阀系统,足见公司是日本军阀和财阀的结合体。
华中振兴会社规定,所属各企业,中国投资51%,日本投资49%。所谓日本投资,往往是用军用票、公司债券之类的废纸进行敷衍。这些企业的经营权和产品都由日方控制,而且绝大部分利润也归其所有,所谓“中日合办”,是日本侵略者垄断中国工矿企业、利用中国的人力、物力、财力,榨取中国人民血汗的大骗局。1940年汪伪政权建立后,日伪勾结,采取了收买沦陷区人心的政策:“现在由日本军管的公营私营工厂、矿山及商店,除敌资产业及军事上需要等不得已的特殊情况者外,应依合理的方法,迅速谋求必要的措施,移交中华民国管理之。”这是一种骗人的花招。因为他们所说的“移交”单位,只限于“军管理”下的工厂、矿山,而“军管理”下的企业,绝大部分已并入“国策会社”。在“移交”这些企业时原主还得向其支付一笔可观的“保管费”和“修理费”,所以他们交还的厂很少,直到1943年底只归还174个。
日本侵略者利用形形色色的株式会社从中国抢掠的资本来扩大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不仅导致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凋零或畸形发展,而且大大加深了中国的殖民化的程度,加深了中国民生灾难。
(责编 侯春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