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若干思考

2017-03-27 19:37
财经法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经济法学经济法话语

一、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是学科发展的迫切需要

“话语体系”(discourse system)是指作为人际交往沟通手段的言语活动在一定社会境遇中运用的范式,即承载说话群体的主观意志和思想的完整有序的话语建制。学术话语体系是一个学科的生命,也是学科成熟的标志。衡量一个学科影响力大小的标准很多,是否拥有相应的话语权及拥有多大的话语权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因素。一个没有独立学术话语体系的学科,势必会失去说话的权利能力,也必将最终失去生存的空间,这是毋庸置疑的学术法则。

学术话语体系建构的关键在于学术话语权的生成,没有学术话语权的学术话语体系是苍白无力的。所谓“话语权”,通俗而言就是某一人或某一群体说话的影响力,体现为“说话权利和说话权力”、“话语资格和话语权威”的统一,是学术群体软实力的体现。[注]参见郑杭生:“把握学术话语权是学术话语体系建设的关键”,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1日。学术话语权是一种非常珍贵的社会资源,具有学术发展引领、社会现象解释、社会实践建构、判断标准制定以及学术规则设置等多重功能。话语权不可能凭空产生,靠的是思想体系及作为其载体的话语体系,具体表现为话语体系的引领力、主导力,即引领思想理论、公共舆论和政策走向的能力。

经济法学科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已经确立了基本的学科地位,为学科生存而奋斗的时代已经过去。但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与传统的法学学科相比,经济法学科的影响力还不足够强大,学科成熟度还不高,对国家重大立法和政策的影响还相对有限,甚至时常会出现“有理说不出、说了传不开”的窘况。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与以“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本位”为核心的传统法学理论占据我国法学话语主导权不无关系,而本学科的理论成熟度不高以及对话语权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

随着法治中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历史和时代给我们经济法学界提出了要求,即更好地掌握和提升学术话语权,并在理论自觉基础上达致学术话语权的制高点。这既是中国经济法学从法学格局边缘走向中心的客观要求,也是经济法学科走向真正学术繁荣的必由之路。

(二)构建经济法学话语体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当前,我国正奋进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上,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随着改革的纵深推进,我们的改革事业也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艰巨性、复杂性前所未有,迫切需要包括经济法学科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发挥其思想引领和制度建构的作用。

首先,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发展环境深刻变化的新形势,如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需要经济法学科贡献理论智慧。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发展理念具有引领性作用,直接关乎发展成效乃至成败。用科学的发展理念统领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着力点,彰显发展价值,是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面对新常态下的新变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理念的转化和落实离不开法律的推进。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之法”的经济法[注]经济法是促进经济发展之法,其对发展的促进集中体现为一系列重要的规范,并形成了促进型经济法。详见张守文:“论促进型经济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97~100页。,无疑应该承担起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之重任。

其次,如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样迫切需要经济法学更好地发挥理论引领和制度建构功能。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改革的价值诉求和基本价值准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面对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需要经济法学的理论贡献。事实上,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改善民生的现实需求既是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战略的直接动因,也是改革开放的全程使命。相对民商法的初次分配功能而言,经济法具有再分配的特殊功能和使命。经济法分配理论的提炼不仅有助于丰富发展法学理论,也是引领我国法律制度变革的客观需要。

最后,面对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呈现、各类风险和挑战不断增多的新形势,提高改革决策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同样离不开经济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有效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的核心使命。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有效界定和履行政府职能,这是经济法学界的共识,而无论是财政体制、税收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国有企业的运营与监管都需要经济法学的理论支撑。

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时曾引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世上有两种力量:利剑和思想;从长而论,利剑总是败在思想手下。[注]转引自张文显:“关于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几个问题”,《中国大学教学》2017年第5期,第5页。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这是一个需要思想而且一定能够产生思想的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讲话充分揭示了产生思想和形成思想体系进而形成话语体系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一言以蔽之,能否创造出让世界认可或接受的思想体系和话语体系,正是当下包括我国经济法学科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庄严使命和重大任务所在。

(三)构建中国特色经济法学科话语体系是我国法治意识形态自主化的客观要求

以自由主义为主导的西方法治理论通过讲述一个又一个神圣而动人的法治故事的方式,感动了西方无数民众,并借助文化传播再度感染了近现代的中国人。[注]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第7页。在西法东进的过程中,西方学术话语的强势地位得以确立并不断得到强化,在学术话语方面逐渐形成了一种东西方之间的不均衡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快了对西方先进科学技术学习、引进和移植的进程,法学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在法学学术话语方面也出现了盲目“与国际接轨”的倾向,是否接受和使用西方学术的新话语既是对一个学者学术能力进行评价的尺度,也成为对其学术观点是否正确、合理和具有权威性进行鉴别的尺度。这种倾向严重抑制了我们学术话语生产、创新和确信的能力。[注]参见前注〔3〕,张文显文,第5页。

经济法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其情况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一般是由亚当·斯密到凯恩斯及凯恩斯之后的新经济学派,通过追溯西方近现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各个时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来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这种理论研究“可能更多地为我们描绘了一幅‘西方经济法’的理想图景,而或多或少地遮蔽了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注]参见李永成:“经济法的中国性问题分析”,《现代法学》2009年第2期,第171页。。相反,对经济法本土性、回应性和时空性特征的研究则明显不足。问题是,作为本土性制度构建的中国经济法,除了要研究西方经济法所要应对的问题外,更需要研究中国社会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尤其是政府权力作为内生变量对市场化转型的促进引导与参与问题,需要深刻揭示因社会结构不同所导致的中西方经济法差异问题,需要比较分析由于东西方文化差异而带来的自由观与权利观的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在学术话语权上有所创造更新,而不是对西方经济法学说和理论亦步亦趋。

总之,在对法学学术话语体系进行反思并努力构建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当下,对中国现象的清晰认识和解读,以自己对中国法治的见解和主张,体现中国的文化存在和学术才能,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是所有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责任和使命,经济法学界可以也应当为此做出自己的理论贡献。

二、经济法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话语体系,是作为人际交往沟通手段的言语活动在一定社会境遇中运用的话语范式。既为一个体系,就应该是由不同层次的思想、观点所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经济法的话语体系就是诸多关于经济法和经济法治的理论、信念和实践经验所组成的思想、方法和语言表达体系。作为经济法的话语体系,其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语言表达与思维方式的独特性。作为学术话语体系,经济法话语体系应该体现出学科的学术特点和语言特色,应该有自己独特的范畴、思维方式。如果我们在探讨和研究问题时,都是借用其他学科的思想,缺乏自己的内涵,就无法形成自己的独立的话语体系。

2.语言内涵的学术性和思想性。话语体系是能够发生影响力的话语范式及其构成。话语影响力产生的根源在于语言表达的思想,并不在于其外在形式。只有有自己思想内涵,符合社会法治发展规律,具有感召力和示范效力的话语体系,才是真正有价值的话语体系。

3.概念范畴的易懂性和可交流性。语言是交流的工具,文字是传播的手段。一个理论的话语体系要想得到传播,就需要有更多人的理解和认同。如果关起门来,自搞一套,自拉自唱,孤芳自赏,外边的人都听不懂,那么就失去了构建一种话语体系的意义。只有自己才能理解的话语体系,不能交流或不准备用于交流的话语体系是毫无意义的,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话语体系。

4.语言表达和思想的内在一致性。成熟的话语体系必然是内部统一和一致的话语体系。只有内部一致的话语体系,才能产生一致的思想。如果在语言的运用上破坏了统一性原则,标新立异,什么时髦用什么,表面上看可能很新鲜,也颇能迷惑些人,但实质上往往会造成理论内部概念上的混乱和矛盾,很难发挥理论的引导作用。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体例和基本价值主张彼此冲突或者漂移不定的学科无法形成自己的话语体系,更不可能产生所谓的话语权。

基于以上认知,笔者认为,所谓经济法的话语体系应该是符合和能够反映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有自己独特的语言表达风格,范畴清晰、内在一致,具有社会感召力的学术与思想体系。

三、构建中国经济法话语体系的基本原则

中国经济法学话语体系构建的过程,是经济法学理论和知识体系的整体性重塑和再造的过程。在经济法话语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话语权威

在西方话语一统天下的背景下,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探索显得尤为艰难和可贵。经济法话语体系的建构是中国法学话语体系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中国的法治话语体系,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位势,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内含的原则和要求作为思考问题的基点、判断问题的依据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本民族的重要精神财富以及对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独特贡献,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创性上建立起中国人对走自己法治道路的理论自信,是所有法律人的使命,也是经济法学构建学科话语体系的重要出发点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

理论来自于实践并作用于实践。脱离了实践的话语体系是没有任何生命力的。经济法学话语体系的构建同样必须面向并积极回应和指导中国经济法治的实践。这就需要坚持话语语境的中国化和本土化,坚持以问题为中心的话语取向,注重话语内容的实在性和具体性。[注]参见前注〔4〕,顾培东文,第17页。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的经济法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根植于中国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实践,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制的现代化作为实践场景,从而产生“对中国有用”或“在中国有用”的智力成果,而不是绘制对西方市场经济有用的理论蓝景。

(三)保持普及性原则和开放性的话语姿态

一种话语体系必须为社会广泛接受才能产生自己的影响并具有存在基础。为此,经济法话语体系必须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包括向其他学科开放、向实践开放和向未来开放。要做到开放的话语姿态,最重要的是要能够充分聆听和吸收所有优秀文化成果,尤其是要虚心倾听和接受其他学科的意见和建议,要能够与其他学科平等交流。作为一个后起的法律学科,我们不能为特色而特色,为话语而话语。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曾经出现过这一倾向,创制了不少不为大家接受或认可的范畴和所谓的研究范式,其结果可想而知。坚持普及性原则,需要我们坚持和遵循一般的法学逻辑,接纳和吸收社会已经普遍认可的理论和范畴,恪守法律学科一般的研究范式,避免标新立异。

(四)确立创新性思维

经济法是最贴近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急剧转型,为经济法治思想与知识的更新提供了极好的历史机遇,也强烈呼唤经济法治理论的创新。风险社会的来临、大规模侵权事件的频发、金融领域的创新都给传统的侵权理论和合同理论带来了冲击和挑战。共享经济的出现和环保意识的提升,需要我们对传统的物权理论和自由主义及个人本位的权利观做出新的解读。中国社会同质化程度降低引发的各群体之间和群体内部相互冲突的社会主张和社会诉求的解决,需要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法学理论与知识难以为快速发展的中国提供有效的导引。为此,我们必须面向实践、面向未来,形成具有经济法特色的创新性思维,产生有解释力的经济法学说和思想。

四、构建经济法话语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共同探讨,凝练共识

话语体系的形成必须有内在统一的思想体系,构建经济法话语体系的关键在理论的提炼和提升。

首先,要形成体现学科特色的统一的价值观。经济法学科具有价值多元的特点,但作为与高度组织化和社会化相适应的现代法律学科,其价值取向应该具有自己的鲜明特色。如果民商法以自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奉行自由至上的个人主义价值观的话,经济法则是对极端化了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权利本位的矫正,其更加注重社会的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强调社会主体的社会角色、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注重人格的具体化,倡导对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命运和发展的关注。因此,“社会整体利益观”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本位”价值观可以作为经济法的“元原理”和基础价值而存在。通过具体的研究,将“元原理”转化为经济法的法律思想、法学原理、法律文化、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进而确立“社会本位”的话语权威地位,以此作为思考问题的基点、判断问题的依据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其次,善于提炼标识性、融通性和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形成能够为大家普遍接受的理论体系。范畴是学科存在的基础,是学科形成、知识形成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体系的支撑点。范畴化能力反映了人类求同存异的心理诉求,为人类的认知活动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经济法话语体系就是通过特定的经济法范畴所表达出的经济法理论、思想和知识体系。经济法话语体系能否生成,最关键的在于我们能否在理论创新的过程中,提炼出具有标识性、融通性的概念或术语,打造出易于为法律群体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法学界展开研究和讨论。为此,需要进一步凝练学科共识,使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定型化,最终使其成为一个体系完备、逻辑一致、结构完整的有机整体。这需要一个“再评判、再认识、再提炼”的过程,以实现经济法学的“理论自觉”。申言之,就是要做强自己,通过理论的不断提升,使自己在学术上、理论上更加成熟,对社会经济的转型和法治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发挥其理论的引领功能。

此外,要进一步强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近些年来,经济法学科的研究转向了制度学研究。在学科体系形成之后,这种转型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其可避免陷入学术研究空泛化的窠臼。但在经济法理论还不是太成熟,话语影响力还有限的情况下,基础性研究被边缘化的情况却不能不令人担忧。学术发展必然要经历从理论到制度再到理论提炼的循环演进过程。与学科初创期不同,随着经济法学分支学科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具备理论再提炼的制度素材,这就需要我们从具体的部门法中进一步总结规律,提炼理念,并用理念指导实践,提升经济法学科的理论层级。因此,我们应该积极提倡经济法分支学科的整合研究和理论提炼。这是经济法学科话语权形成的关键。

(二)积极面向法治实践,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

中国经济法学术话语体系的构建必须立足于中国实践,服务于中国实践,必须在解决中国问题中彰显自身的价值。经济法学一定要避免脱离立法和司法及执法实践的纯理论空谈。

首先,要有意识、有组织地投身于国家经济安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去,用经济法思维去破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难题。要在国家治理格局中展现经济法思想、发出经济法声音、提出经济法方案、做出经济法论证。

其次,充分发挥经济法学会的组织和引领功能。目前,学科内单兵作战的问题比较突出,学术组织的学术规划和组织功能还没能充分发挥。在学科分化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大家的学术兴趣和关注点也变得多样化。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法学者参与了不少国家重大立法活动,但发出的声音较为零散,没有形成有效合力,从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的整体影响力。为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经济法研究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功能,围绕国家重大法治课题进行有组织、有规划的协同研究,汇集经济法学人的声音,引导公共舆论和公共政策,使中国的经济法治建设更加平稳推进。

最后,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我们需要在“一路一带”、国家经济安全等领域积极展开国际学术交流,不仅要写好中国文章,还要有意识地设定国际学术会议议题和议事规则,将中国的经济法思想传播出去,同时要反对金融等领域内的国际霸权。

(三)要积极和其他学科展开对话

目前对国家重大的立法活动,除了经济法性质的立法我们当然要参与外,其他部门法的一些立法活动,我们也不应成为旁观者。在民法典编撰过程中,宪法学、环境法学界的表现值得我们学习。他们没有袖手旁观,而是从其学科角度提出自己的建设性建议。至于证券法修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PPP条例等立法活动,与经济法学科密切相关,至少其中很多规范属于经济法规范,很多理念属于经济法理念。对此,我们均应该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见解。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个体角色多样化的今天,跨学科立法是其必然趋势。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摆脱学科门户之见,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流,在对话和交流中扩大影响。

五、结语

话语权是一个学科发展的生命,也是衡量一个学科成熟度的标志。在学科分化不断严重的今天,经济法学科尤其需要不断整合力量,强化基础理论的研究,确立基本价值取向,进一步提炼标识性、融通性和基础性的概念和范畴,坚持实践主义的话语立场和开放性的话语姿态,确立创新性思维,有组织、有规划地参与国家重大法治活动,在贴近和回应中国法治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强化自己的话语体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学术理论的引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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