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內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简称《制度》)。
《制度》明确了内部控制报告编制的原则、责任主体及编报工作的开展方式等,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与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监督检查等六个方面。
随《制度》同时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收到公文后,应当立即全面启动本地区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各中央部门应当于2017年4月20日前完成本部门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和汇总工作,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财政部(会计司);各单位应当以《制度》和《通知》为依据,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完成本单位2016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并按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