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珍珍因亲属过生日,向曾是同学的汪华玉订购了一束鲜花,廖珍珍对花束拍照,并在微信上与朋友分享。这引起了作为法式花艺师汪华玉的不满。廖珍珍将花束照片在朋友圈删除,并向汪华玉道歉。因双方对赔偿一事未达一致,汪华玉诉至法院。
汪华玉在案件审理中提供了法式花艺师证、杂志采访页、网络报道截图、微博截图等,证明其为专业的花艺师,在业界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法院认为,汪华玉对于作品的创作性,分别从色彩搭配与过渡、花材的选择等方面进行了阐释,而廖珍珍虽然认为其与普通花束无异,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且从廖珍珍购买花束的事实本身来看,也说明其对汪华玉制作花束在主观上认可。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法院认为涉案花束具备独创性,且能够以有形形式予以复制,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同时认为,廖珍珍将涉案花束拍照后上传到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传播范围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并且主观上没有恶意,也没有获取经济利益的意图,客观上并未给汪华玉造成不良影响。法院判决驳回了汪华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