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琴
摘 要:柯亨政治哲学中的平等主义理论有一个逐渐发展的建构过程,将柯亨的平等理论与罗尔斯的善的平等理论、阿玛蒂亚·森获得善或福利资源的可能性、德沃金资源平等理论等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研究认为,柯亨提出了优势的机会平等的平等主义主张,认为正义社会需要经济和道德两个层面的支持;柯亨通过对富有的平等主义者身份的思考,认为富有者对利益的追逐系个人偏好选择,其道德正当性不能被论证;个人偏好影响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影响社会的价值判断,正义社会和个人行为有重大关联;风尚社会通过道德鼓励个人行为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心,从而实现社会的平等和正义。
关键词:柯亨;福利主义,平等主义,平等主义者;个人行为;社会行为
中图分类号:D0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6248(2017)01-0073-08
Abstract: The Egalitarianism Theory in Cohens political philosophy has an evolving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This paper made a comparison among Cohens Egalitarianism Theory, Rawls Equality Theory of Good, Amartya Sens Possibility of Obtaining Good or Welfare Resources and Wokings Resource Equality Theory. The results show that Cohen puts forward the equalitarianism——superiority of equality of opportunity, and he thinks that the justice society needs the support of economy and morality. Through the reflection of the rich egalitarian identity, Cohen thinks that rich people pursuing the interests is a choice of personal preference, which cannot demonstrate its moral justice. Personal preference affects the individual behavior, and individual behavior influences the social value judgments. Therefore, justice society has a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with individual behavior.Fashion society encourages personal behavior to pay attention to interpersonal concern through morality, in order to achieve social equality and justice.
Key words: Cohen; welfare, egalitarianism, egalitarian; individual behavior; social behavior
平等是柯亨政治哲学中重要的关键词之一,柯亨主张社会赋予每个个体同等的关注。社会发展进程点燃了人类文明的星火,也带来了代际性、区域性、阶级性的贫富差异。因此,对平等价值的研究也是对人和国家两者关系研究的重要探索,对构建美好的正义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平等主义的内涵
柯亨对平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通常而言,为不平等辩护主要出于两个前提:一是人类自私本性的前提,“‘自私在此意指一个人为自己以及其直接利益圈子里的人谋求利益的欲望,并有为此欲望而付诸行动的主观意愿”[1];二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建立于人性本质的基础之上。由于人性的自私,平等要么无法真正实现,要么即使实现也无法维持。柯亨对这两个前提的认识经历了3个阶段的变化。第一个阶段产生于柯亨的早期研究,出于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柯亨对第一个前提持反对态度。他认为,人性的自私与否无法明确定义,由于人性前提是社会前提的基础,因此,这两个前提的论证不具有十足的说服力。在第二个阶段柯亨的观点发生了改变。他主张,社会的结构和规则因素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胜过人性因素,应将这种因素纳入对平等结果的影响,“即便人是自私的,即便人在自私时,不论这是否是人不变的本性,支配人类相互影响的规则还是会对自私滋生的不平等起到遏制作用”[1]。但对于“人性自私”的前提,他仍持怀疑态度。在第三个阶段,柯亨开始认同“人性自私”的前提。他认为,与人性自私相比,良好的社会结构并不能阻挠不平等的产生,但其参与却能推动和促进社会平等的进程。人类都有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求的共性,社会物质的匮乏使得人类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要克服不平等,决不能(仅)进行经济结构的革命,还需要情感与动机的革命”[1],因為强制性规则和个人选择都属于正义范畴。
20世纪70年代是平等主义理论的重要分水岭,在此之前功利主义的理论占据主导地位,之后福利主义取代了功利主义的主流地位,并带来各种其他平等主义理论的百花齐放。平等主义者肯定了平等价值在社会分配中的重要作用,但不同的平等主义者对首要价值客体的定位却不尽相同,这也使他们在 “什么的平等”和“怎么去分配”问题上产生了争论。正如柯亨及其他平等主义者所认同的那样,正义主张每一个人应该在某种平等物上平等,在价值范围内分配时不能进行简单的份额均等。柯亨的平等主义思想也建立在对其他平等主义思想的批判之上。
福利的机会平等是对福利平等的修正,该理论认识到个人行为选择在福利平等中的作用。人对福利可以有追求或放弃的选择,对此,福利机会平等指出:“个人浪费众人所追求的福利机会时,不能寻求补偿。个人为奉献而通过个人否定(明确地或者仅仅碰巧)放弃福利,也不得请求补偿。”[2]尽管福利的机会平等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自愿的福利不足,但优势(advantage)其实是比福利(welfare)更宽泛的概念。福利平等主义也不满足柯亨所主张的消除非自愿的不利(involuntary disadvantage)的平等,不反映主体选择的不利不应由承受者为之负责。
罗尔斯为了构建基本善的平等理论,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批判。阿玛蒂亚·森在《什么的平等》中指出,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抨击实际上也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福利主义的批判”[3]。柯亨对现行福利概念从经济和哲学两个维度进行了解读,一种是享乐式福利,认为福利是享乐,是一种广泛意义上意识的认可或满足,当个人的享乐感越多,个人就得到越多的福利;另一种是偏好满足式福利,主张个人的偏好是对世界状态的排序,当满足个人偏好的某种世界状态呈现时,个人的福利便得到满足,而不论个人是否知晓。罗尔斯对这两种福利的解读进行了批判,柯亨将罗尔斯的批判命名为冒犯性嗜好(offensive taste)批判和昂贵嗜好(expensive taste)批判。冒犯性嗜好批判意指“如果人们相互歧视,或者把减少别人的自由作为提高自己的自尊的手段,并以此来获得快乐”[4],应被视为对他人冒犯性的个人嗜好,这种对个人的享乐或者偏好满足的快乐不应被计入正义价值之内;昂贵嗜好批判则是指不同个体之间,对于拥有昂贵嗜好的人,不能如福利平等主义那样,按照满足个人偏好的程度去竭尽所能满足拥有昂贵嗜好个体的偏好。究其本质昂贵的嗜好不过是个人欲望的培养和形成的后果,在人为可控之时个体选择了对自我需求的纵容。个人对需求的自我纵容属于个人选择范畴,应由个人自行承担责任,而不能向社会索取补偿。
这两种罗尔斯式的批判意见对福利平等主义理论造成重创,但其缺陷也不容忽视。罗尔斯认为,个人努力会受到运气的影响,从某种程度而言,个人比别人付出更多努力也可能源于运气带来的良好条件,于是这部分努力不应得到回报。诺奇克对该观点进行了批判,他指出,如果人们有真正的自由,那么就会多劳动者多得;如果真正的自由并不存在,那么个人的劳动是否值得回报的认定虚幻化,社会主义的未来图景也将是没有意义的泡影。如果按照罗尔斯的观点,承认个人努力和运气都是个人成就的影响因素,个人昂贵嗜好的形成和个人的自我培育也是相关的,那对于昂贵嗜好因运气造成的部分就应该可以获得补偿。
德沃金则提出了资源平等理论,该理论对福利主义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人可以由于能力(如物质资源、心理、生理等)方面的不足获得补偿,但因个人的嗜好而造成的不足则不得要求补偿。德沃金举出狄更斯小说《圣诞颂歌》中双重不幸的残疾人Tiny Tim的例子进行了论证。在德沃金看来,书中残疾人Tiny Tim比刻薄的守财奴Scrooge要更加幸福[5]。但柯亨认为,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并非对平等价值的完整解读。柯亨针对此例,提出了对3种平等主义的批判。第一,柯亨认为,平等主义关注的是对残疾人生理功能的补偿,而非因残疾带来的有害后果。比如,社会为残障人士提供昂贵的轮椅,方便其自由行动,而不应计较轮椅的提供会否降低他人的福利,因为残障人士自由行走的基本权利就优先于对其他所有人福利水平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而言,这种平等主义的补偿颠覆了福利平等主义的理论意义。第二,对轮椅的分配是本着对残疾人进行资源不足的补偿,并非满足残疾人的享乐或偏好。对于Tiny Tim而言,尽管他不幸残疾,但他享有获得快乐的机会。即便Tiny Tim能毫不费力地得到快乐,平等主义也不能取缔他获得轮椅的资格,因为在补偿的考虑中,残疾带来的福利机会丧失的大小程度并不在平等主义的考虑之中。第三,柯亨反例中主体的第二重不幸就是其手臂,该个体的手臂十分善于移动,但移动后会带来肌肉疼痛的后果。假使市面上存在一种昂贵的药物,能够治愈这种疼痛。按照德沃金的自愿平等理论,药物的提供并不同于轮椅的提供,因为这不是一种对资源缺乏的补偿,并且该个体移动手臂的能力很强,甚至强于绝大部分的其他人,这种疼痛不属于能力(如物质资源、心理、生理等)方面的不足,因此该个体不能得到补偿。但柯亨主张,平等主义应为此人提供药物,不应对该个体的疼痛视之不理。
在对平等主义的关注上,阿玛蒂亚·森独辟蹊径,他追求的是人们获得“可行能力”(capabilities)的机会,是人们获得幸福的可能。不同于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将平等物定位于具体的善或福利资源上的收益,阿玛蒂亚·森专注于获得这种善或福利资源的可能性。他对罗尔斯基本善的平等提出了批判,认为对于生理状态和实际处境不同的个体,使他们得到同样的满足所需要的是不同数量的善。在《什么的平等》一文中,阿玛蒂亚·森对3种主要的平等思想即功利主义平等(utilitarian equality)、总效用平等(total utility equality)、罗尔斯式平等(rawlsian equality)进行了归纳和批判,构建了自己“能力的平等”的平等理论。他认为,第一,功利主义将平等等同于效用份额的平等,关心社会总体效用时忽略了个体效用的具体情况、个体间道德任意性的差异及不利处境群体对平等的渴望。第二,总效用平等也即福利平等,功利主义也是福利平等的特殊形式。该理论的缺陷在于它是一种结果的平等,忽略了个体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起点的平等。第三,罗尔斯式的平等将对社会不利处境群体的利益纳入理论关怀,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但其平等理论局限性在于对激励原则的认可会带来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阿玛蒂亚·森反对福利平等和福利机会平等的主张,在这一点上和柯亨如出一辙。然而,二人反对着相同的理论却最终走向了不同的平等主义理论。柯亨认为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实际是介于“基本善”和“效用”之间的一种中间状态(midfare)目前国内对midfare的理解有3种代表性观点。第一种代表观点将其译为“中间状态”,以段忠桥为代表(《为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辩护》,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二种观点将其译为“中介性号”,以龚群为代表(《质量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三种以高景柱为代表(《超越平等的资源主义与福利主义分析路径——基于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平等的分析》《人文杂志》,2013年第1期),译为“中间福利”。的平等主义,专注于拥有“基本善”之后和获得“效益”之前的状态,他的批判十分具有说服力并从两个方面超越了罗尔斯:第一,将平等物从实际的状态上升到获得平等的机会。第二,将平等物由善和福利上升到能力。柯亨认可阿玛蒂亚·森的平等主义的理论角度,但同时理论还存在一些模糊和瑕疵:第一,阿玛蒂亚·森对“可行能力”边线的界定模糊。阿玛蒂亚·森以其基本能力的定位与效用或者资源等路径区别开来,认为“可行能力方法通过对一个人做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来评价其优势。而就机会而言,如果一个人实现那些他有理由珍视的事情的可行能力更低——是机会更少,其就机会而言的优势也将更小”[6],但对于可行能力的定义和范畴的界定都是模糊的。他也没有提出人的可行能力与非可行能力的区别,至于基本能力的门槛界定也不够明确。第二,阿玛蒂亚·森对可行能力概念的错误解读。阿玛蒂亚·森对可行能力给出了描述性的定义,“在所有这一框架中缺少的是某种‘可行能力,即一个人能做某些基本的事情的概念”[7],他将可行能力视为功能的组合。但柯亨指出,能力只是中間状态的一部分,并通过对中间状态和能力的区分对其进行了批判。在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概念里,包含了两个维度的涵义:第一个维度是个人能从平等物里得到什么;第二个维度就是如何评价按一定平等物分配后的个人状态。然而,只有第一个维度的涵义才是真正的“能力”。第三,阿玛蒂亚·森对“自由”的使用不够明晰。阿玛蒂亚·森的可行能力的理论逻辑思路为:可行能力是基本功能的组合(combinations of functions),基本功能的价值等同于自由的价值,尽管他强调“可行能力只是自由的一个方面”[6],但却因此论证自由成为其理论中唯一的善;同时,他主张自由能激发人们实现生活目的自主性,是人们获得选择机会的前提。但柯亨认为,自由是一个有着巨大外延的词语,不能与能力划等号,在一定情况下,部分个体的自由是与另外部分个体的能力平等相冲突的,阿玛蒂亚·森不过是试图将说不清的问题纳入自由的囊中,避免正面迎接问题。
柯亨在对平等理论一系列的批判之上,借助分析主义的研究范式,提出了自己的平等主义的主张,即利益的机会平等(equal opportunity for advantage)或利益的平等准入(equal access to advantage),他认为后者的称呼更为精准。在構建平等理论之前,柯亨厘清了对强的平等主张(strong equalisandum claims )和弱的平等主张(weak equalisandum claims)两个概念的解读。他认为,强的平等主张主要指人们在所应获得的平等物上平等,弱的平等主张则指人们在平等物的获得上应在所涉及价值维度上的平等,并保持与未涉及到的其他价值的限制不冲突,柯亨的平等理论属于弱的平等主张。他主张赋予具有不同道德任意性的个体在利益面前相同的机会,尽管个体道德任意性的差异对机会利用的效率和程度不一样,但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拥有机会。
二、对富有平等主义者的批判
在对不平等的讨伐中,不乏一些奋力为平等主义辩护的富有者,比如平等主义的资本家。他们一边义正辞严地坚持自己的平等主义者身份,一边又积极主动促成或者被动选择保持个人优渥的生活状态,加剧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矛盾和贫富差异,这种富有的平等主义者的辩护集结成一个矛盾体。
从字面而言,平等主义的富有者包含了3个方面的涵义:第一,这些主体属于富裕的社会优势处境群体;第二,他们是平等主义的信奉者;第三,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与信念两种价值的矛盾状态持积极评价。从一般的分析角度而言,这种积极评价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富有者认可自己状态的正当性;二是富有者不认可自己状态的正当性,但是可以接受并积极促成自己现在的状态。
在富有的平等主义者的辩护中,他们的平等主义主张约束除自己和其他富有的平等主义者之外的所有人,阻挠了自己的信仰付诸实践。富有的平等主义者为自己不放弃优势财富和利益进行了正当性辩护,他们认为:第一,对于社会的贫富差异分化和不平等状态而言,不平等的生活状态造成社会成员间的分化,极少部分个体对自我利益的放弃也无法从根本上实现贫富分化和不平等局面的改善。第二,对于权力与分配而言,社会不正义的根本原因来源于权力分配的不均,个人利益对分配的作用与权力对分配的影响而言显得力量微弱。第三,对于个人自由而言,强制性对个人利益的放弃限制了个人自由。第四,个人利益的放弃会恶化自身生活状态,也会增加社会趋于贫困的人的数量,是变相给社会的平等增添负担。第五,对社会不利处境群体而言,不平等导致了社会不利处境群体艰难的生活状态,但个人自我利益的放弃也不能逆转他们困窘的局面。并且,富有者并不负有源于平等主义的义务,个人负有的道德义务应该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同情心,作为个人权利代表的国家才应是承担平等主义义务的主体。然而,在主张人人应该生活在平等正义社会时,自己并不能置身事外,例外的个人行为和信仰相背离的现状将无法进行正当性论证,这些辩解也就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这些言行矛盾的状态可以概括为以下4个命题:一是富有者主张自己是平等主义者;二是所有的平等主义者关注人们的平等的生活状态;三是他们具有为了社会的平等放弃自己的财富和促成平等的能力;四是富有者占有更多的利益,却积极或者消极地保持自己优越于其他人的状态。
此外,个人意志力薄弱无法对抗强大的社会贫富趋势也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理由。对此,柯亨专门强调了意志薄弱(weakness of will)和道德薄弱(moral weakness)的区别。他认为,意志薄弱常常成为道德薄弱的错误托词,这也是苏格拉底和亚里士多德关于akrasiaakrasia来源于希腊语,对该问题的讨论最早可追溯至柏拉图,它的含义是指人们知道自己可以有最好的选择却不愿意去付诸行动。的著名哲学争论。苏格拉底认为人不可能有意做自己认为错误的事情,因此不存在人的意志薄弱一说。亚里士多德最初并不赞同苏格拉底的说法,他将人有意的行为导向分为冲动和意志薄弱两种,冲动属于情绪的反应,而意志薄弱属于原因。当他将原因和感受进行比较后却发现,苏格拉底的看法是对的。柯亨更进一步阐释了二位先哲的观点,他认为,人对诱惑屈服,并不一定说明是诱惑足够邪恶,至少不能排除人们有意选择了更容易的路径去完成某事的可能,这是受到个人情绪和感受等主观因素影响而做出的选择。不管是否受到诱惑,个人也会做出自己认为错误的事情,个人的行为无法满足道德的标准,这是道德的薄弱。
对于富有的平等主义者的行动和理念的关系,赫尔和戴维森提出了两种相对的主张。赫尔与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站在统一战线,他认为,人不会有意做自己认为错的事情,人的行为反映人的价值评价,是对其价值倾向的最好诠释。富有的平等主义者尽管能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正当性辩解,但其行为并不具有平等主义的特征,其前后立场的一致性和行为正当性的辩解都不具有说服力。戴维森提出了意志薄弱在实践中的论证,他认为意志薄弱受到具体事实条件的影响,个人无法判断是否“完全明白”事实的选择,并继而影响到个人进行更优价值判断的选择,这为富有的平等主义者的正当性进行了辩护,但他并未从实质上揭示意志薄弱的具体可能性。
所有个人看似意志薄弱的选择实际上是个人价值倾向的表现,行为是个人经过利益权衡之后的选择,体现了个人的偏好和个人对自己偏好价值的重视。富有者没有做出平等主义者倾向的举动,在“保持自己的优越的生活状态”和“实现世界的平等和正义”这两种价值之间,他们选择前者是因为他们更看重前者的价值,更注重自我的感受和愉快。因此,对于个人选择而言,即使存在意志薄弱,人也会本能地做出利己选择,善良的富有者可能也会做出利己利他的互惠选择,“那些支持国家实施让他们做出一定牺牲的政策(此处指从他们的收入中征收相当一部分)的人,为什么还会觉得他们自己不作出相应牺牲是正当合理的”[1],在投入和产出间使自己在相对容易的状态下活在更好的状态。个人的偏好具有不可重复的差异性,如果要实现社会共同的互惠和关心,人的理念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道德善恶的区别不是源于理性,而是源自于道德感,人们对善恶的区分源自于一份特殊的情感——道德感”[8],拥有了关心他人、在意他人的理念,才能保证个人在做选择时可能会倾向于关注他人生存状态的利益。
三、对个人选择的道德论证
如柯亨所言,社会的正义需要经济结构的革命和情感与动机的革命,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关系对正义显得尤为重要。在对个人行为和社会行为关系的看法上,柯亨与罗尔斯意见相左之处在于,柯亨认为正义对政府施加的要求最终会落在所有个人身上(罗爾斯则主张其最终不会落在个人身上),他强调在风尚社会中个人选择的重要意义。
亚里士多德最先提出了道德义务理论。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他以道德义务的简短定义为基点,认为道德义务常常可以适用于从个人的行为对个人进行评价。他指出,只有一部分能做出自我决定的个体才能被称为道德主体。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决定是个体经过熟思之后的特殊要求,这种熟思也代表了个人对善的看法。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主要致力于针对个人的一些行为或特性进行谴责或者赞美的评价。他的基本主张是只要个人的行为或倾向是自发的,该个人就处于被评价的地位。个人自发的行为具备两个特性:第一,控制条件,该行为或特征原发于该个体,不能是被强迫的举动;第二,认知条件,个人必须意识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但实际上,对于道德义务的主流看法主要有两种:第一,以美德为基础的道德义务,这种观点支持无论个人获得奖励或者责难都应基于应得;第二,结果论的道德义务,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得到奖励或者责难当且仅当这种评价和个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亚里士多德的关于道德义务概念的模糊之处在于,其道德义务的定义究竟是与结果论相对还是基于美德并无明显界定。这也招致很多学者对其承认美德的重要性但忽略事物间承前启后的相互影响的批判。他们认为,如果个体因为某事得到批评或赞扬,那这种评价应建立在该个体对该事物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控制之上。柯亨一定程度上受到这些理论的影响。
其一,柯亨在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批判时,就深深意识到社会的平等或正义不应是不证自明的命题。在研究初期,柯亨发现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他信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宣扬了共产主义必然到来的历史决定论。按照历史决定论,个体行为和个人选择对于历史来说显得无关紧要,这些因素不足以抵挡住历史的洪流,未来社会的蓝图也应是既定的结果。这种说法强调了社会行为的主导性作用,也为在历史重要关头个人责任的逃脱和缺失带来了隐患。柯亨对道德的认知在此萌芽,他意识到道德并不仅是意识形态上模糊虚幻的辞藻,而是一种影响历史进程的重要力量,社会需要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平等理想的引导。
其二,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对个人选择关注缺失的批判,柯亨将个人行为与社会的正义紧密结合起来,提出个人行为和个体价值的重要意义。从总体上而言,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带有自由主义的气息,“虽然政府的任务就在于促进法律的遵守,而就自由主义的观点而言,政府的合法性功能里毫不包括任何一种道德观的内容”[9]。罗尔斯思想根源于社会严谨的法律制度,借助制定制度为正当行为设定规范和许可的范畴,法律的强制性给罗尔斯式的正义起到保障作用,但同时习俗、文化、公序良俗等因素都被置于漠视的地位。对柯亨来说,这些都是对平等治标不治本的低阶对策,他通过家庭关系的例子揭示了罗尔斯基本结构理论的疏漏之处,认为法律关注的是社会利益的整体性均衡,而构成整体的成分则是这些具体个体。他指出在基本结构之外,社会的结构还应该包含其他的结构,将它们结合并关注社会风尚和个人选择,才能离真正的正义更近一步。不难看出,柯亨和罗尔斯正义的主体逻辑刚好相逆,罗尔斯认为正义的实现是从整体性到个体性的过程,但起点在整体性的部分,整体上实现了正义,正义自然会泽被处在社会之中的个体;柯亨则认为正义的主体逻辑应该是从个体性发展至整体性,只有每个个体获得正义的对待,那么社会的整体性正义才会发生。
个人行为的影响是从个体到整体的过程,社会行为的影响是从整体到个体的过程,二者刚好相反。其中,社会行为也建立在个体行为做出权利让渡选择之上,是对让渡出的个体权利的统一行使,个人权利的让渡带来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但是因为国家整体性的出发点,容易导致社会行为对个别个人权利的忽视。柯亨表达了对个人行动的支持,他认为正义是在平等主张和个人利益之间的一种平衡,个人行为是构建风尚社会的突破口:“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在他的日常生活、他的个体劳动和他的个体关系中,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他认识到自身的力量是社会的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0]这段话也论证了柯亨的 “个人的就是政治的(the personal is political)”主张,这个主张直接针对分配正义的原则,“关于在社会中利益和负担公正分配的原则;无论他们在何处实行,它们都适用于人们合法的不受强制的选择”[11]。
柯亨对差别原则的批判也涉及到支持个人行为的主张。假设某医生想要谋求一份医生的职业,预期薪水为10万英镑一年。一个拥有10万英镑年薪的人无疑不能归于社会贫穷者的范畴。他在得到这个职位后,当且仅当他的花费约为5万英镑左右时,足够他日常生活所需、为工作的付出以及比一般的职业稍微有一些优势。从做这项工作日常所需、工作的特别责任和法定的个人优势3个维度而言,他的所得和社会上待遇较少的个体的收入差别才被视为正当。因此,对该医生而言,获得这份工作并要求5万英镑的薪水,将额外的5万英镑的收入奉献用于社会利益的分配,这样的行为也是正当的。柯亨认为,如果该个体在赞同社会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获得10万英镑薪水是不正当的,因为这直接反映出拥有更好天赋的幸运者对自我利益的过度追求。要实现该医生收入为5万英镑的结果,可通过以下两种手段来进行,一是个人自愿的自我选择,二是国家的政策调节措施及其他合法的强制性手段。柯亨反对罗尔斯在社会基本结构构建中只重视强制性的规则,也不希望专断地将国家的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提倡风尚社会尽管多注重无私和对他人平等的关爱的个人行动,但这并不意味对政府通过社会行动维护差别原则、关注社会不利处境群体状态的社会行为的否定,“差别原则服务的平民行动的最有效形式不是各种各样不协调的慈善事业,也就是补充社会行动的个人行动,而是加强社会行动效果的个人行动”[11],个人行动起到的作用是对社会行动的加强作用。
个人行为是必须在一定社会规范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这些社会规范往往来自于社会行为的强制性功能。在构建起来的社会基本结构之下,个人行为便更容易发挥作用,带来与之相关的信念作用于人。个人行为的存在是为了强调社会行为的重要性,而并非为了描述社会被管理的制度或规范。在平等主义的社会风尚社会,社会风尚起到对个人行为鼓舞的作用,个人行为成为一种履行消除不正义的道德义务的形式。
四、结语
对一个社会正义与否的考量,应该看向社会中的不利处境群体。平等的社会不一定是正义社会,但是不平等的社会一定不是正义社会。柯亨对平等主义的研究,从不同维度揭示了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的不彻底性,并进行了批判。正义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社会健全的制度保障,另一个则是个体的行为选择。社会的制度保障主要表现为社会经济改革带来更平等的社会制度和社会机会准入条件。社会资源的配置不平衡导致了社会个体对资源的竞争,个人的行为和选择必定是正义社会的重要的内容。个人的选择绝对不能仅仅停留于思想的正确性,而在于如何在实践中践行这些正确的理念。柯亨提出了风尚社会的理念,作为一种理想的正义社会模式,它为人类不断趋近正义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坐标参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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