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望
摘 要: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供给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供给模式、供给政策、供给内容、供给体系等国内外学者都积累了大量研究理论。简单而言,国外理论研究起步早,理论架构已经成熟,政策实务重视创新;而我国这方面的研究是在国家方针指导下,与文化政策的研究制定同步发展的,在2005年步入理论探索正轨,到2013年进入理论研究高产期。将我国该领域研究成果和当前动向与国外比较,可以得出启示,找出差距。特别是综观二者,可以发现当前研究的局限。
关键词: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文化政策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161-03
一、发达国家研究动向
发达国家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研究起步早,理论架构已经成熟,政策实务重视创新。考察其理论建设和实践探索,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一)理论建设
第一,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提出可追溯至19世纪后半叶德国政策学派,代表学者瓦格纳主张:“通过公共财政的社会政策作用,拓宽政府服务职能,强化政府的社会文化和公共福利的责任。”西方公共经济学代表学者萨缪尔森、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从公共物品的公共性角度解读社会公共服务含义,对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为主导性质、公民为对象性质、集体公益性质做了理论分析,认为这是一种社会义务。
第二,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西方公共管理学、公共政策学科建设出现了质的飞跃,理论架构不但宏大,而且纵深,日趋精细,产生了公共选择、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理论,为现当代公共文化服务研究提供了深厚理论奠基。
第三,当前的研究动向分为: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普惠性研究;把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相结合,研究服务供给的社会现代化、城市化倾向;对政府直接供给或政府主导供给公共文化服务的局限性研究,主张公共服务社会化;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实际效能进行研究,设计指标体系,进行绩效评估,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建立了文化统计新框架、欧盟建立了文化统计体系,英国的文化管理评估标准化工作走在国际前列。
可见,发达国家在此领域了经历了长期的理论摸索,形成了深厚的理论基础,研究的学理性强。
(二)實践探索
第一,不同发达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不同,反映为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目前有三种类型:一是集权式,即政府主导型,以法国、日本为代表。二是民权式,即市场主导型,又称民间主导型或市场分散型,美国最为典型。三是分权式,即“一臂间距”型,分为“垂直分权”和“水平分权”,前者即政府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关于文化管理的纵向分权关系,后者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机构之间关于文化管理的横向分权关系,简言之就是政府和社会的分权关系。这种模式在英国已经历了较长时期广度和深度的实践,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比利时以及芬兰、瑞士、瑞典北欧多国等在其制定的文化政策中纷纷声明采用这一原则。
第二,发达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上大胆地进行了多元化实践,如基金会制、项目托管制、招投标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等。这一系列机制创新举措,反映了发达国家重视机制建设,敢于做开拓性尝试,政府勇于承担实验风险,而我国在这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应借鉴学习这些经验。
(三)对我国的启示
一是理论为基,先于实践、高于实践,发挥了强有力的先导作用;然而,实践并不限于理论,不断革新创新,政府对于实践失败的风险能够承受,有抗风险机制。
二是政府与社会联合,形成“共同治理”结构。重要意义有二:打破政府垄断,引入市场竞争,使治理更有效率;依托市场分工,体现治理的现代化专业化。其中,私人和私有企业赞助公共文化事业的意愿强烈、渠道广泛、形式多样。再者,“志愿治理”“社区自治”已经历较长时期发展,积累了较为成熟的境遇。
三是高效且适度发挥政府应有作用,“应有”是关键词。政府要进行有战略高度的集中统一规划,进行宏观调控,调控引导价值观、价格、社会化程度、社会效益等;制定政策要体现不越权的原则,不僭越市场权力、社会和人民权力。因此,政府主要负责在市场外管导向、建标准、进行评估和制度化保障,服务于市场。
四是高度体现公共性。公共文化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社会化共享,扭转优势资源集中化倾向,破解两极分化的“马太效应”,使分散化的均衡分布;公共文化权力的必然性分化、必要性下行,打破权力垄断,体现基于法理的治理现代化趋向。
五是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基于民主化程序和专业化水平,有效地保证公民在公共决策中实现对于公共权力的共享,最终达到对于公共供给的共享。
六是重制度、强机制,形成了保障有力、运行高效的治理体系。首先是法理化、制度化保障,基于此,形成现代法治体系和层层细化的治理网络。整个系统有条不紊,不但有建章建制,更有抗风险和防危机的“自愈”机制。
二、我国研究现状
我国这方面研究是在国家方针指导下,与文化政策的研究制定同步发展的。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概念首次见于2005年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之后,一系列规划和政策相继出台。2010年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基本建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此后,2011年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2012年十八大报告中都复述了这一提法。直到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出现关键性变化,要求实现现代化,较之以往提升了一个台阶。2015年是公共文化发展里程碑式的一年,国家层面密集发布了多项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相关的政策,有《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稿)》《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等以及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建议》中的相关建议等,对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理论建设
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集中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上。研究方向大致分两类:一是对“文化惠民”的“普惠”意义和内容的研究,主要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覆盖范围、标准化和均等化程度,如基层、农村、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供给问题,以及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菜单”等;二是对“文化惠民”方法和机制的研究,主要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公众参与与反馈机制、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机制、监督机制、评估机制等。
国内学者对于国外管理学理论借鉴不少,几乎是在追随,于是和国外情形一样,理论架设点有三:一是“公共”,关注公益性、免费性、标准化和均等化问题;二是“服务”,理论发源点在国外近代“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政府改革”论等,探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问题;三是“供给”,研究供给模式问题,在2015年5月《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出台后,站在这个出发点上研究的越来越多。
(二)实践探索
2003年提出“文化体制改革”,2005年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我国文化改革发展的实践越来越深入。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面,重大飞跃在于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一系列探索,越来越准确地回答“谁来买?向谁买?买什么?怎么买?买得值?”这几个关键问题。2015年5月《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以改革的思维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创新进行了专门部署。在政策引导下,PPP(公私合营/政企合作)模式、SC(服务协议)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实践探索越来越多。
(三)对比国外研究的差距
第一,我国该领域研究方兴未艾,理论起步晚,积淀不足。相对于已进入深水区的改革创新实践,理论建设明显滞后。缺乏开创性、先导性理论。
第二,附会国外理论,引述转述多。有些借鉴未理解透彻和解释到位,产生歧义,学术严谨性欠缺。
第三,由于大量借鉴国外理论、经验,提出的很多策略、建议并不适用于我国具体国情、现实民情,体现不出“中国特色”。
第四,理论创新力弱,同质化。特别是学者不善挑战、不够大胆,理论建设多“折中式”取向,缺乏力度和锐度。
三、国内外当前研究的局限
虽然国外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研究,在理论上已完备成熟,在实践上也创新不断,仍不能说已经尽善;而国内在此领域的研究才刚刚形成政策体系,理论架构尚浅。因此,国内外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局限,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建构,轻实践应用
大量研究的理论推演性强、实战性弱,脱离文化部门实际工作,形不成政策工具,停留于“经典式”“学院派”“精英话语”的理论建构层面,应用转化性欠佳。这点局限性在国内尤甚,甚至反映為“面向经典,背对现实”,重文献研究,轻调查研究。虽然显得学理深奥,但很难起到指导实践、应用于实践的作用。研究成果无法成为具有操作性的工作“抓手”,仍属“圈外人”做的“看热闹”式的外围研究。
(二)缺乏艺术学的研究角度
无论国内国外,学者多具有管理学学术背景,多从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管理学角度出发,而站在艺术学角度研究的少之又少,几乎没有。上述可知,目前理论架设点有三:一是“公共”,二是“服务”,三是“供给”。奇怪的是,似乎没有以“文化”作为理论立足点的,艺术学角度的理论研究有很大空缺。由于多数学者不在文化领域,对于文化建设现状无把握、对于文化发展规律不理解、对于实际文化工作没经验,致使研究缺乏文化向度,缺乏人文关怀,成果与宣传文化部门的需求的相去甚远。并且,由于少有艺术学视角的研究,现有研究多重数据分析,轻现象描述,有理性依据,却无感性支撑,对于现状和问题的论述不直观、不具体;而数据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容易造成认识误区。
(三)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研究与社会文化治理研究分离
国内大多学者将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建设乃至文化治理二分化。认为前者属于公共管理领域中的文化管理分支,后者属于宣传导向领域,虽有关联,但习惯于割裂开来研究,认为研究公共文化服务就是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眼界狭隘。有必要将公共文化服务引入文化治理领域来探讨,从文化治理的视角来看待公共文化服务之于公共文化建设和社会治理,尤其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意义。
另外,有的学者一提及文化治理,就联想到“中文化”“小文化”层面的文化市场治理和文化法规工作。“中文化”工作指文化部门各项工作,“小文化”工作指文化部门具体工作和基层文化工作。这两个层面的研究,均是从行政管理者的管理具体事项的角度出发,见解片面,缺乏宏观视角,没有站在“大文化”高度来认识问题。
(四)孤立地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对立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
少有结合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探讨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我国多数学者将公共文化服务等同于文化事业,认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存在明显分野,这是当前的一个认识误区。事实上,完全可以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诸多结合点上,研究公共文化服务的转型升级。要认识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可以互补互生、耦合融合,公共文化服务正处于两者的交集地带。这是当今跨界大融合趋势下“文化+”的内部融合,这种融合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界线消弭,合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一体,能促进两者结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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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