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星,于有为
论荣辱感的恰当
于建星,于有为
人的荣辱感应是恰当的,而恰当的标准便是中庸。实现荣辱感恰当的关键在于运用理性。只有运用理性人们才能明晰谁之责任、何种荣辱与哪个标准等问题。豁达大度、坚韧执着、忍辱负重均是荣辱感恰当的具体表现。
荣辱感;恰当;理性
荣辱观是人们区分是非善恶的根本观点,当人们运用是非善恶来对自我进行道德评价时,所形成的自我感受就是荣辱感。每一个人都有荣辱感,而且每一个人都应该有正确的荣辱感。但问题的追问到此并不应是终结,人不仅要有正确的荣辱感,而且人的荣辱感也应该是恰当的与适度的。一个人的荣辱感既不应太强也不应太弱,人的荣辱感最好要做到恰到好处。然而,怎样才能判定一个人的荣辱感是恰当的呢?我们又该如何实现荣辱感的恰当呢?……所有这些都应是荣辱观(荣辱感)的研究之中必不可少的内容,但现有关于荣辱观的相关论著对该部分内容的研究却并不充分,因而,笔者拟就这些问题加以探讨以推动荣辱观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通常人们对中庸有着许多不尽相同的看法。亚里士多德对此进行过深入细致的论述,他认为:“德性就是中间性,中庸是最高的善和极端的美。”[1]34不及是不好,然而过犹不及,最好的就是居于中间的恰到好处。比如,勇敢就是恐惧与鲁莽的中间,淡泊就是好名与自谦的中间,等等。在通常情况下,一般事物的中间程度就是好的,就是善的。然而我们必须要强调的是,并非任何事物的中间性就是善的,因为有些事物与行为本身就是恶的,因而其过度、不及是恶的,其中间状态也不是善的,也是恶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应该选取中庸,既不过度,也非不及。而中庸是作为正确的原理或理性来表述的。”[1]118这也就是说中庸不是一种纯粹的理论理性而是一种实践理性,中庸是人们处世之原则与方法,它要求人们行为做事既不“过”也不“不及”,要合乎中道而行。因而,中庸既是一种极为高明的生存智慧又是极为高超的人生境界。如果我们的行动违反了中庸之道,就有可能会出现种种不愉快的结局。“举凡一切人世间的事物——财富、荣誉、权力、甚至快乐痛苦等——皆有其一定的尺度,超越这尺度就会招致沉沦和毁灭。”[2]人的荣辱感自然也应如此,自然也是如此。人的荣辱感应是恰当的、适度的,荣辱感太弱了不好,但荣辱感太强也不好,人的荣辱感同样也应该是恰到好处的。仔细分析起来,荣辱感的恰当又进一步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荣誉感的恰当
荣誉感是指个人因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受到外在的褒奖和肯定而产生的自我体验,它是一种肯定性评价的主观感受。人的荣誉感应该要恰当,既不能太强,也不能太弱。一个人如果荣誉感太弱,就极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些丝毫不关心荣誉和耻辱的事例也从反面证明了这一点。那些没有什么荣誉可以丧失因而也不再有任何对于耻辱的恐惧的人们最为堕落。”[3]495因而,人的荣誉感太弱不好。但是,一个人的荣誉感如果太强,也会出问题。荣誉感太强的人极有可能走向虚荣。虚荣自身很难说是一种恶行,不过许多恶行往往因虚荣而萌生。为了虚荣,有人可能打肿脸充胖子;为了虚荣,有人可能夸大其辞;为了虚荣,有人可能弄虚作假……其实,虚荣只不过是基于他人意见上的自鸣得意,均是过眼云烟式的情绪性表达。因而,人的荣誉感太强也不好,人的荣誉感应是恰当与适度的。
(二)羞耻感的恰当
羞耻感指的是个人因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受到外在的谴责而产生的内心体验,它是一种否定性评价的主观感受。同上述的荣誉感一样,人的羞耻感也应该要恰当,既不能太强,也不能太弱。为了更好地说明羞耻感对于人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对羞耻感(耻感)略加说明。耻感对于人而言具有着重要意义。就某个角度而言,人是欠缺的存在,人是耻感的存在。尽管从生存本体论的意义而言耻感如此重要,但亚里士多德却认为羞耻感不能被视为一种德性,而只能被视作一种感受,因为“知羞须在一定前提下才可以成为一件好事,如若做了某件事情,于是觉得羞耻。德性则不是这样。如若无耻,做了可耻的事仍然不知羞耻,是卑劣的。但这并不证明,做了可耻的事情而知道羞耻就是个有德性的人”[1]91。亚里士多德这一论断是中肯的,知羞仅仅意味着知道何为羞耻,但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去做此羞耻之事,知羞仅仅是人的感受与认知,而没有转换为行动与现实,因而知羞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德性。不过,人有羞耻感毕竟不是坏事。因为人若还有羞耻感,就说明人还有良知,人还会有极大的可能去弃恶扬善的。因此,斯宾诺莎说道:“羞耻正如怜悯一样,虽不是一种德性,但就其表示一个人因具有羞耻之情,而会产生过高尚生活的愿望而言,亦可说是善的。”[4]因而耻感对于个体而言是极其重要的。虽然羞耻感对于人来讲如此重要,但并不意味着羞耻感是越强越好。个体的耻感缺失固然不好,因为这样的个体就真正成为无可救药的“无耻之徒”了;然而个体的耻感意识过强亦未必有好的结果,因为耻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自己的否定性评价,过多的否定性评价易使人的心理产生诸如自卑等消极性的后果。总之,我们强调人的羞耻感应是适度的,既不能过强也不能过弱。
理性是一个内涵丰富且颇具争议的概念,不过人们对于理性也存有共识,那就是理性是指理智地控制行为的能力以及计算与谋划支配事物等方面的能力。一个理性的人应洞察何为善以及如何实现善,他不仅要知晓何为善更关键在于要知晓实现善这一目的的手段、方式与方法。因而,一个理性的人在生活世界中就是一个明智的人,一个智慧的人。一个聪慧的人该如何恰当地承担责任与履行义务呢?恐怕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确认责任之归属与担当之大小
欲实现荣辱感之恰当,个体首先就应厘清责任之归属与担当之大小,即要明确谁之责任与何种责任。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个人是否要对荣辱承担责任?第二,个人是否要对一切荣辱承担责任?第三,如果个人要对荣辱承担责任,那么是否人人都要承担相同的责任?下面我们对此逐一地加以分析。
其实,“个人是否要对荣辱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实质上就是“个人是否要对行为负责”的问题。讲到责任,必然也就与自由联系起来了。人有如此之自由,必当负如此之责任。个体的行为是个人选择的,那么由个体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就是自己选择的结果,因而个体必须要为此负责。这是首先必须要加以肯定的。因而,我们反对那种“个人不需要对行为负责”的观点。这种观点将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他者(外在的客体),认为个人没有责任也不要负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错误首先在于对于人的意志自由之根本性的背离。人之所以如此行为,尽管有外界之作用,但最终仍是人自己的选择。其次,如果个人真的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任的话,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找出无尽的理由来为自己的行为加以开脱,这样一来,社会秩序将会变得混乱不堪。
不过,个体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否就意味着个人对一切行为都要承担责任呢?我们对此持反对意见。有些人认为既然人是自由的,既然行为是人的选择,那么人就应该负全部的责任。这正如萨特所说:“从我在存在中涌现时起,我就把世界的重量放在我一个人身上,而没有任何东西,任何人能够减轻这重量……事实上我对一切都负有责任。”[5]萨特这一思想有其合理之处,但其不合理性也是明显的。人是要承担责任的,但人并不能无限地承担责任。其实,责任,既有个体之责,也有社会之责;既有主体自由意志之责任,更有社会客观环境之责任。当然,提出社会客观环境的责任,并不是想导致宿命论,也不并想为道德堕落者开脱罪责。而是说我们要分清责任的归属与限度。对于个人的责任与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关系,包尔生是这样来论述的:“民族和时代、父母和教师、环境和社会决定着每一个人的气质和发展、身份和生活问题。他是派生他的集体的产物。”[3]390社会是先于作为个体的人而存在的,人既是社会的产物,也是时代的产物。人的基于自由意志的能动活动同样也是有限定的,人不能随心所欲地创造历史。因而,人也不能对历史负全部责任,特别是对于个体而言。作为个体的人是不能够承担全部的历史责任的,他所能承担的是他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责任不仅仅有个体的责任,还有他人的责任与社会的责任。
当然,我们还必须要强调,人一定要负其所应负之责任。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在承担责任之中不同的人所负的责任也有程度之别。“商女不知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批判那些“商女们”不该忘记亡国这样的奇耻大辱,因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不过,如果进一步追问责任的话,那么“商女们”之责与那些乐不思蜀的“后主们”之责相比谁的责任更大些呢?谁更应该感到耻辱呢?……因而,欲做到荣辱感的恰当首先就应厘清责任之归属与担当之大小的问题。
(二)厘清荣辱的类型与羞耻的种类
人只有知道何为贵,才能分辨何为耻,才能形成正确的荣辱观,才能形成恰当的荣辱感。所以,人的荣辱感之恰当,必然要求人分清自己所承担的是何种荣辱。
1. “义荣”与“势荣”,“义辱”与“势辱”
其实,荣誉有“义荣”与“势荣”之别,与之相对,耻辱则有“义辱”与“势辱”之分。对此,荀子是有过明确的区分的。荀子认为:“有义荣者,有势荣者;有义辱者,有势辱者。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是荣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荣。爵列尊,贡禄厚。形势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士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荣。”[6]所谓“义荣”,指的是由个体内在的品性中生出来的荣誉,这种品性主要是指德行敦厚,明智豁达,等等;所谓“势荣”,指的是由外在权势加于个体的荣誉,这种外在权势主要是指高官厚禄、声名显赫,等等。其实,“义荣”与“势荣”两者并不必然是矛盾的,就一定程度而言,“势荣”是“义荣”的外在表现形式。因而,我们没有必要对“势荣”持过分敏感之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往往仅注重形式的、外在的荣誉,忽视内在的、本质的荣誉,甚至有些人为了外在的“势荣”而不择手段,这就不可取了。作为真正意义的人而言,我们应取“义荣”而不是取“势荣”,应避“势辱”而非“义辱”。我们应该重视因“义荣”而来之荣誉,而以淡泊之心对待由“势荣”而来的荣誉;我们应该正视因“义辱”而来的耻辱,而以豁达之态度对待由“势辱”而来的耻辱。
2. “自然的羞耻”与“道德的羞耻”
羞耻,是荣辱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讲荣辱感受之恰当的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因何而耻,为何而耻的问题。如果是对不应耻而耻,那就是不应当,更谈不上恰当。其实,羞耻可以细分为两种:“自然的羞耻”与“道德的羞耻”(约翰·罗尔斯语)。约翰·罗尔斯认为无论是“自然的羞耻”还是“道德的羞耻”都是自尊心受挫的一种表现形式,两者具有共性,但两者的差异也非常明显。在罗尔斯看来,“自然的羞耻”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道德的羞耻”。“自然的羞耻”不是“由于某些不可分折之善的损失或缺乏而产生的”[7]431,自然的羞耻指由于我们缺失某种基本善所造成的自尊上的一种伤害。比如,外在容貌的不俊美对于个体而言只能算作外在的自然的某种欠缺,这只能算作自然的羞耻而不能算作道德的羞耻,因而,我们对此是不能加以指责的。而“道德的羞耻”则是指当个体具有了“好人”这一概念以及成为“好人”所需要的一切具体德性要求后,“表现或暴露着他的人格中缺乏这些特性的行为和品质就可能引起羞耻,对于这些缺点的意识和回忆也同样可能引起这种羞耻感”[7]432。比如当个体因说谎或偷窃之后所产生的内疚与羞耻才是真正的“道德的羞耻”,这种羞耻才是我们应该正视且努力加以解决的。
(三)确认评判标准与评价尺度
现实中人的荣辱感的确立与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人的荣辱感的确立与形成是一现实的活动。在这一现实活动中,诸多的因素与环节都在影响着人的荣辱感的确立与形成。这其中既有社会的荣辱观及客观伦理精神影响的因素,也有个体的主观精神与自由意志选择的因素。在诸多的环节与要素之中,有一点是极为重要的,那就是个体选择以何种评价标准来对自我加以评判。人们往往以为社会的评价标准是单一的,其实,社会的评价标准是多样的,而且个人进行自我评价的标准也不是单一的。对此,亚当·斯密说道:“在评价我们自己的优点,评判我们自己的品质和行为方面,具有两种不同的、我们必然据以衡量它们的标准。一种是完全合宜和尽善尽美的观念,这是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理解的观念。另一种是接近于这种观念的标准,通常是世人所能达到的标准,是我们的朋友和同伴、对手和竞争者中的大部分或许实际上已经达到的标准。……当我们的注意力指向前一种标准时,我们中间最有智慧和最优秀的人,在自己的品质和行为中所能见到的只是缺点和不足;除了能找到许多理由来表示谦卑、遗憾和悔改以外,找不出什么理由来妄自尊大和自以为是。当我们的注意力指向后一种标准时,我们可能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影响,感到自己真正处在我们用来衡量自己的那个标准之上或之下。”[8]因而,对于普通人而言,我们是采用“能够理解”的标准(完全合宜和尽善尽美的标准)还是采用“所能达到”的标准(接近于完全合宜与尽善尽美的标准)呢?答案自然是明显的。在现实之中,我们更多运用“所能达到”的标准,而不是“能够理解”的标准。如果我们选择的是“能够理解”的标准,那么我们对自己的评价、对自己的感受可能更多的是差距、不足、渺小……尽管这种做法有其可取之处,但长此以往,易使人产生自卑从而不能正确地评判自己。而我们若是采取“所能达到”的标准,那么我们往往就能够对自己进行真实的评价,就能够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因而,后一种做法,看似低下与庸常,实际上却真实与可行。人应该自知、自爱,人应正确地看待自己、爱护自己、善待自己。人是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当然要立志于崇高,但是真正的崇高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人总是生活在现实物质世界之中,那种力图将自己拔高到空中去过纯而又纯的神圣生活的想法(乃至于用神圣教条来约束自己从而否定自己合理欲望的想法)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合理的。当然,我们如此行为,并不是说我们躲避崇高,而是说我们将伟大立足于平凡与朴实之中,将神圣与日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亚里士多德尤为重视大度之德性,他认为:“大度仿佛是德性中的一颗明珠,它使它们变得大,而离开诸德性它也不会生成。”[1]78大度的人能够恰当地对待荣辱。大度的人强调荣誉应来自应该的地方且以应该的方式。大度的人不是自卑的人,也不会是虚夸的人。大度的人就是“合宜的人”,大度的人就是荣辱感恰当的人。
(一)豁达大度
豁达大度是指对世事人生能够看得开,看得远,提得起,放得下。豁达并不是没有是非标准的随波逐流,更不是对丑恶现象无动于衷的迁就。大度的人对于荣誉有着正确的理解与追求。大度的人既不是自卑,也不是虚夸。大度的人对于荣誉有着正确的爱与追求。大度不是无视荣辱,而是给予荣辱恰当的关注。大度的人“对那些来自贤良人士的器重适度地高兴,……但对于那些俗流之辈和在细枝末节上的赞扬则报之以轻蔑,认为这是毫无价值的”[1]79。大度的人在幸运之时不过于激动,在不幸之时也不过于悲苦。豁达大度有时看似玩世不恭,但从精神实质而言,却是一种认真与执著,是对于自己的价值信念的确信。
(二)坚韧执着
坚韧执着与固执己见有所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固执的人则不讲道理,全靠欲望来进行判断,有许多人是为快乐所摆布。固执有三种,一是坚持己见,一是不学无术,一是粗俗鄙俚。”[1]153而坚韧执着则由理性所主导又为理性之表现。坚韧执着的人听从理性的声音,剔除情感的干扰,为了自己的信念与理想勇往直前、百折不挠。当然,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坚韧执着的人并不意味着冥顽不化、一意孤行;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坚韧执着的人并不会对社会与他人的评价完全置之不理;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坚韧执着的人要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社会对于自我的评价,通过人们的评价来认识自己的不足并对之加以改正。不过,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坚韧执着的人对于公共舆论的态度还不是单一的——他既重视舆论又不完全听从于舆论,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轻视”舆论,这是因为“在公共舆论中真理和无穷错误直接混杂在一起”[9]。因而一个理性的人、一个坚韧执着的人不能不对公共舆论加以辨析:不是所有的公共舆论都是正确的,不是所有的他人意见都应该去听从的,只有那些符合时代精神的理念方是人们应该坚守的。经过认真考量,个体一旦确信自己所选择的理念是正确无误的,那么他就应该义无反顾地坚持自己的见解,做到 “是非审之于己,毁誉听之于人”。
(三)忍辱负重
忍辱负重不是没有底线与原则的妥协与退让,忍辱负重不是“君子报仇,十年不晚”式的隐忍,忍辱负重也不是“小不忍则乱大谋”的策略,忍辱负重是与豁达大度、坚韧执着紧密相联的一种德性与品质。一个能够忍辱负重的人是一个聪明的人,他会非常清晰地认识到某一外在行为可能会对个体产生不良影响;一个能够忍辱负重的人是一个明智的人,他不会因这一行为所产生的那些不良影响而忽视了他更为长远的目标与终极追求;一个能够忍辱负重的人是一个道德的人,他能够正确地区分长远的、真实的荣辱与暂时性、外在性的荣辱的差异,他能够用理智战胜情感,他能够用“大我”战胜“小我”。忍辱负重不是耻辱感的不及,而是耻辱感的恰当。因而,忍辱负重某种程度上是考量个体荣辱感恰当的终极尺度。
总之,人要实现荣辱感的恰当,要运用理性来加以指导,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也要培养诸如豁达大度、坚韧执着、忍辱负重等品质,从而做到荣辱感的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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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M].蒋自强,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321.
[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32.
On the Appropriate Feeling of Honor and Disgrace
Yu Jianxing,Yu Youwei
People’s feeling of honor and disgrace should be appropriate, and the appropriate standard is golden mean. Practicing rationality wisely is the key to achieving the feeling of honor and disgrace. Only by practicing rationality can one define who is responsible, which honor and disgrace and its standard and so on. The concrete forms of the appropriate feeling of honor and disgrace include open-mindedness and magnanimity, tenacity and perseverance and forbearance.
the feeling of honor and disgrace; appropriate; rationality
于建星,法学博士,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于有为,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变革社会中的道德冷漠问题研究”(HB15ZX017)。
B825
A
10.3969/j.issn.2095-042X.2017.04.002
2017-04-07;责任编辑:陈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