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珍+薛婷婷
【摘要】近几年,类似“天价虾”事件层出不穷,并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此,探究此类事件背后真正存在的法律问题,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意义重大。对此类事件,学界观点不一,有学者指出,此类事件中的店主触犯了刑法;也有学者指出,此类事件中顾客的消费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本文认为上述观点都有失偏颇,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存在弊端。
【关键词】天价虾 法律问题 行政原因
据统计,在已经过去的2016年的上半年,网络媒体至少曝光18起“天价虾”类似事件,而其中半数以上都发生在食品领域①。由此可见,在短短的半年时间内,“天价虾”类似事件在全国连续上演,愈演愈烈,在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尝试从了解大家对“天价虾”背后法律问题的看法入手,并分析大家的观点,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关于“天价虾”背后法律问题的观点及分析
(一)“天价虾”类似事件中的店主触犯了刑法
1.“天价虾”类似事件中的店主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强迫交易罪。此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26条之规定,在此类事件中店主多次胁迫顾客支付明显超过商品价格的费用,以威胁的手段达到强买强卖的目的,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然而,在《刑法》第226条提到“以暴力、胁迫手段……”,其中的暴力手段是指侵犯交易相对人的人身自由权或健康权,具有公然性和强制性,其一般表现为伤害、殴打、捆绑、强力禁闭等手段;而胁迫是指给交易相对人一种精神上的压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以致不敢反抗。其一般表现为加害交易相对人与其亲友、造成交易相对人财物损毁、揭露交易相对人的个人隐私等手段。
以青岛发生的“天价虾”事件为例,店主虽然有语言威胁,也使用了小棍,有对顾客施加暴力的倾向,但这一切都是在执法人员面前进行的,对顾客造成不了精神压制,也施加不了暴力,这就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但如果在其他“天价虾”类似事件中,店主确以暴力手段相威胁,或语言胁迫,给交易相对人造成精神压制,以达到强买强卖的目的,情节严重的话,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强迫交易罪。
2.“天价虾”事件中的店主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敲诈勒索罪。此观点认为,根据《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店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的方法,强行要顾客支付明显超过商品价格的费用,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事实上,店主虽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以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威胁了顾客。但店主是在掩盖事实欺诈之后没有得逞的前提实施的,不属于强行索要,因此,以敲诈勒索罪来定性店主的行为有失偏颇。
(二)“天价虾”类似事件中的顾客的消费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此观点认为,以青岛“天价虾”为例,顾客认为虾是38元一盘,店主则认为38元一只,双方未就价格条款达成一致。而价格条款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合同不能成立,顾客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返还不当得利。
然而,在“天价虾”类似事件中,顾客了解价格后同意消费,店主也按顾客要求提供消费品,此时,合同已成立,只不过价格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有当事人、标的物和数量合同就已经成立,价格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61条仍不能确定的,适用62条。由此可见,此时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但合同生效并不意味着永远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店主是以价格欺诈的手段使顾客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自己订立合同,此类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之合同,顾客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合同或者撤销合?同,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天价虾”类似事件再发生归咎于行政机关
此观点认为,近年来“天价虾”类似事件层出不穷,背后的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执法存在弊端。
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天价虾”类似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不到位,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市场监管不到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章第32条与第33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但是有关行政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
2.行政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清。以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顾客第一时间寻求帮助,相关行政部门之间却相互推诿责任。事实上,对于此类事件,物价、工商和旅游等部门都有各自的管理权和管理内容,相关部门却没有主动去履行相应职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懒政”现象突出。
3.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处罚力度不够。针对“天价虾”类似事件,从来都是网络媒体曝光一次,有关行政机关就开始严格整治,对有关经营者作出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而过一段时间后类似事件又再次泛滥。原因有二,一是行政执法每次只提出临时解决方案,治标不治本;二是处罚力度不够,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者意义不大,过了这段严打时期,又可以再次以价格欺诈的手段来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解决“天价虾”问题事件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天价虾”类似事件屡禁不止,其背后的法律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失职,下面就从行政角度谈谈如何解决“天价虾”类似事件的再发生这一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有关行政部门监督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谈到了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只规定了有关行政部門的监督权利以及监督内容,而第七章仅仅只有第61条笼统的提到了有关行政部门执法不力的处罚方法,并没有细化和明确有关行政部门监督不力的法律责任。为此,应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中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监督不到位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完善,用法律责任去约束有关行政部门,有法不依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以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如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到位,那么就有极大的可能避免“天价虾”事件的发生。但有关行政部门并没有依法检查,这主要归咎于没有明确细化的法律责任条款的约束。因此,要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的法律责任,督促他们依法进行检查监督职责,才能做好事前监管工作,把“天价消费”的萌芽扼杀在摇篮里。
(二)集中执法权,全面建立市场价格违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行政部门职能交叉重叠,权责不清,以致有关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情况。笔者认为,应当向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学习,全面建立起市场价格违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集中执法权。这样可以提高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处置责任。执法人员可以在接到消费者投诉的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如果执法人员履职有误,也能追究其责任。因此,建立市场价格违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很有必要。
对整治“天价消费”的不良之风也能对市场价格纠纷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整治“天价消费”的不良之风。
(三)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
对于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天价虾”类似事件屡禁不止的情况,笔者认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必须提上日程。如果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不能够对违法经营者产生震慑,那就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用价格欺诈手段来欺骗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者纳入“黑名单,”并将他们的的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对“黑名单”中的经营者进行信贷、融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等多方面的限制,以起到震慑违法经营者的目的,让他们不敢再犯。同时,将这些“黑名单”公示,让消费者们了解这些“黑名单”,并提高警惕性。这样能改善某些行政机关治标不治本的现象,也能从根本上杜绝“天价虾”类似事件的再发生。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天价虾”事件的各种观点的剖析,认为“天价虾”背后的法律问题主要是行政问题。防范“天价虾”类似事件的再发生也主要从行政方面入手。只要做到事前监管到位,事中处理及时,事后努力根治。相信“天价虾”类似事件很快就能被杜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能还社会一个规范良好的市场秩序!
注释
①张莹.一年来至少发生18起“天价消费”事件食品领域13起[N].法制晚报.2016-5-4.
参考文献
[1]孙佩峰.“天价虾”背后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EB/OL]http://www.rcgus.com/bsj729965/1550862.html.2015-10-14.
[2]李宁,李娜.法眼聚焦法律解读青岛“天价虾”事件——违法不在价格在欺骗[N].天津日报,2015-11-19(11).
[3]刘高.三论“青岛天价虾”:你造什么是强迫交易吗?——兼与华政陈越峰老师商榷
[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fd9a00f0102w81v.html.2015-10-10.
[4]袁忠岩.宰客行为中的行政不作为及其治理——以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J].法制博览,2015(10)下:120.
[5]王芳.“天价”违法案分析及价格监管应对策略[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12):47-48.
[6]江苏省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州市正式建立市场价格违法突发事件應急处理机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15(5):20.
[7]龙林虎.旅游价格违法行为防控机制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8):49-50.
作者简介:朱珍珍(1995-),女,汉族,安徽芜湖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薛婷婷(1995-),女,汉族,安徽滁州人,就读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