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论要

2017-03-22 23:41
长春大学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治安警务公安

汪 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论要

汪 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犯罪学学院,北京 100038)

当前,我国改革已由过去的“摸着石头过河”进入了深水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从另一方面来看,在动态化的发展环境中,社会治安管理的各个领域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带来了很多非传统安全威胁,传统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亟需变革。可以说,探析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路径,有着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双重意义。在新时期,公安工作应增强风险意识,积极运用新思维提升新时期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水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治安形势;立体化

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以新思维应对新常态,危机风险管控能力及公安信息化水平都得到了提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初步建成。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矛盾凸显的转型期,各种非传统安全因素不断出现,人民对安全的需求也在增强,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因此,如何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构建更加适应动态化社会治安的防控体系,是当前公安工作的重点课题。

1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新形势

受国际形势、国内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影响,当前我国社会治安面临着传统与非传统安全交织的威胁。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带来的威胁,互联网、物联网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社会转型期催生的社会矛盾等问题,都在考验着公安机关的社会治理能力与水平。

具体地来说,首先,近些年来不少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假借学术交流、经济投资、旅游观光、探亲访友等理由来我国搜集多种情报信息,并与我国境内的民族分裂分子、非法组织等串联勾结,试图搞破坏和谐稳定的活动,这些无疑对我国的社会稳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次,随着转型的深入,我国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各种非传统安全因素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比如因“邻避效应”引发的我国多地PX事件,就是新时期较为典型的群体性事件。以瓮安、孟连事件为代表的冲突事件更是严重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影响着干群关系、警民关系。另外,以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在带给社会无限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如黑客入侵、网络谣言以及网络新犯罪等严重影响实体、虚拟社会治安的问题,大大降低了民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总之,在当前全球化、城市化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社会治安形势仍然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整体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因此,必须运用新思维、新方法去构建更加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2 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这是党中央对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科学应对,是全国各项工作的总引领。在新时期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应践行这五大科学发展理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2.1 创新机制,引领社会治安防控新发展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社会治安防控的各项工作之间环环相扣,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约束才能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2]。当前,我国已进入互联网、物联网等新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各级公安机关要善于打破传统思维和工作机制的束缚,在实战中锐意革新,不断完善与新时期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相适应的防控机制。

一是创新信息收集、预警制度。在当前的信息警务工作中,存在着民警主动性不强、信息收集主体和职责不清以及收集途径较单一的局限性。为此,应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从情报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预警等方面去加以革新:加强民警,尤其是基层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教育,培养收集、研判信息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关注社会动态的敏锐度;明晰职能定位,明确规定好由谁来收集、收集哪类信息、处理信息的流程等关键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拓宽信息收集途径,革新传统的人工查阅和档案查阅,通过视频监控系统、有线通信和无线通信等系统结合起来的方式去获取更全面、更有价值的信息[3]。

收集、查询信息只是信息利用的初级阶段,警务信息化的优势应该更多地体现在信息的预警作用上。各指挥中心应通过预警发布平台将预警信息及时地进行汇总报告,为公安决策的制定和防控工作的开展指明方向,并通过张贴安全提示、印发宣传标语和宣传手册、网站公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各种形式向社会面发出警示。

二是革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转型的加剧,我国社会正出现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互联网的日益普及更是为社会矛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很多矛盾在此被放大、发酵,最终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健全、革新矛盾化解机制对社会治安防控至关重要。

开展好此项工作,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虚拟社会的矛盾化解机制。可以通过新建网上警务室、虚拟警亭等形式与网民展开良性互动,掌握更多的网络动态。对网络信息按照紧急程度进行划分,将那些浏览量多、受众广、网络影响力大的论坛、网站作为重点“巡视”对象,做到有的放矢。另一方面是从日常的执法实践出发,争取将矛盾化解于苗头、化解于基层。比如对于民间纠纷所致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行为,就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予以调解,力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此之外还应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在各单位确定信访工作责任主体,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开通更多的网络信访渠道,使群众可以更便捷、及时地反应问题,提早化解矛盾。

三是创新快速反应机制。对于快速反应机制,我们不能仅停留在对紧急状态、紧急事件的快速应对的传统认识上,还应把常态化下公安机关整体的快速反应能力的提高视为关键一环。基于如此考虑,笔者认为,“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反应机制具有更广泛的内涵:充分利用情报信息网络平台,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以网上网下巡防一体化为手段,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在情报研判、科学预警、资源优化配置、应急联动等方面的能力,以提升公安机关防控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为此,首先应建立一个高效、灵敏的快速反应指挥系统。一个高效、贯通上下的快速反应指挥系统是公安机关把握动态化治安防控工作主动权的保障。加强有线、无线、视频等通讯系统建设,推进应急通信指挥、计算机信息查询、远程图像监控、警用地理信息等技术的实战应用;加强指挥中枢与街面巡警、110报警系统的联动建设,以缩减出警时间;其次是加大技防投入,各地公安机关应以提高科技硬实力为抓手,加强对GPS定位系统、GSM基站定位技术、GIS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深入应用,逐步完善三级网的建设。增加技防报警设备的覆盖率,尤其是各商业网点和金融单位,并对治安防范重点场所和路段配备实时监控系统,将监控信息直接与指挥中心连接,以最大程度提高快速应对能力。

2.2 协调共进,实现城乡、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治安的改善

相对于城市和现实社会而言,当前我国的农村、网络虚拟社会的治安防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农村在生活方式、收入水平、教育、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和城市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样,农村的治安状况和城市治安也具有二元性。比如发案地点、作案手段、整体治安形势等。当前现实社会与互联网等先进科技发展所形成的虚拟社会之间的联系日益错综复杂,在很多情况下还会产生消极的互动。因此,统筹城乡、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实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协调推进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实现城乡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协调发展。为此,应建立一个能实现城乡调度一体化的治安防控指挥平台。对城乡治安警情的收集、警情的分析研判、决策制定等各项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在兼顾城乡异同的基础上,区分出城乡治安工作的重点所在。比如在防范工作上,城市应侧重于组建社区的专职巡逻队、各种义务巡逻队分时段去开展工作;而农村则侧重于将矛盾化解于基层,尽可能地通过调处解决纠纷,将城镇边缘的农村地区纳入城市治安管理体系,扫除治安防控空白点。

二是网上网下社会治安防控两手抓。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使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的交集越加繁多和复杂。现实社会中发生的问题经过网络的围观、放大,很容易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而网络违法犯罪事件的根源、实施主体和影响却无不和现实社会紧密相连。因此,构建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必须坚持网上网下一起抓[4]。

首先,应完善网络实名制。2015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此项规定推行的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非全面实名制,其虽然能在减少违法犯罪、净化网络环境、促进文明上网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容易再现韩国曾遇到的大范围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因此,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去规避可能出现的问题,同时,督促运营商研发产时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其次,不断丰富网络警务的形式。通过诸如警务网站、网络警务室、微博警务、微信警务等窗口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互动,以提高警务服务水平,掌握更多的舆情信息。最后,应加强网上网下的联动机制,善于将网上不可见的警情民意与网下核查、监管相结合,加强对网络与情报的收集、分析研判,以便及早地发现、介入并化解矛盾于萌芽阶段。

2.3 悉民意重科技,构建社会治安防控绿色发展模式

绿色发展理念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还应贯彻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去。在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过程中,各项工作并不囿于解决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问题,还应该在政策的制定上将群众的需求纳入进去,为群众、社会开通更多的绿色通道。同时,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应把握“互联网+”时代赋予的机遇,实施科技强警,提升工作效能,实现集约式的绿色发展。

一是悉民意,完善绿色便民通道。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便利条件,把实体公安和信息技术等先进科技结合起来,搭建更多的网上公安业务平台。将诸如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治安等业务“打包”至虚拟空间,并优化办理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完善企事业单位、群众通过手机注册、网络注册等方式办理业务的制度,避免窗口排队、逐级审批时效等限制,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将分散的公安网站、微信公众号、论坛等平台进行整合链接,使群众可以通过一个平台“按图索骥”地找到关联信息。

二是重科技,优化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实现警力无增长改善的绿色发展之路。要实现治安防范工作的集约式发展,首先要加大实战部门的科技投入,在人员和资金上实施政策倾斜,引进诸如现场勘查技术、模糊图像处理等先进技术,以提升公安工作核心的战斗力;重点推进视频监控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各地的视频监控系统,增加高清摄像设备的数量,并提高监控设施在社区、复杂地段、重点场所等地点的覆盖率,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的视频监控防范网络;其次,还应通过培训、定期考核的方式提升民警的科技知识储备和应用能力,使人人都具备各自岗位所需的实战能力,并鼓励民警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创新,克服公安工作中的科技难题,提升运用信息化等技术开展工作的能力,并积极引专门的科技人才,发挥科技人员在科技建设中主力军的作用;再次,各警种之间要打破隔阂壁垒,以信息化建设为纽带,使各部门实现业务科技之间的互通合作,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兼顾网络的监管和网上查案、办案的科技水平建设,进而做好做实虚拟空间的防范工作。

2.4 取力于民,实现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的开放式提升

治安问题来源于社会,因此,维护治安的最基本力量也应来源于社会。当前,各项信息技术、民进力量正在不断崛起,公安工作、民警的执法权威性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为了适应时代潮流、重塑执法公信力,必须提高警务工作的开放性,让群众更加了解公安工作,让更多的非政府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上来。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良性警民互动的需要,也能突破政府对治安产品垄断的局限性,打牢社会治安防控的社会面基础。

第一,加速警务公开的进程。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各类社会信息的传播路径、传播速度、社会效应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公安机关应在掌握信息传播规律的基础上,运用新技术去拓展警务信息公开的媒介,并确定专门的信息发言人制度,以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掌握警情舆论公布的主动权;设置严格的警务信息公开的监管机制,将更多的信息化技术运用到电子监管系统中去,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外界监督方式的作用;通过开展警营接待日、问计于民、“大走访”、与网民良性互动等形式,加强与群众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群众对于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民警执法环境等情况的了解程度,为公安工作的开展打好群众基础。

第二,打破政府对治安产品的垄断模式,让市场、社会提供更多的治安防范力量。社会治安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公安机关的力量不足以担负起这个重任。应改变当前公安机关对治安防控工作大包大揽的局面,厘清公安机关的职能,把非警务事务从公安工作中移出,以集中有限的警力去提供更好的治安服务;将适合由社会、市场提供的治安服务,通过一定的方式转交给中介机构、民间组织、社区组织等力量承担,提高群众的自治能力;要想使这些非政府力量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应明晰其定位,将这些组织的性质、作用、职能等问题用法律明确下来,以获取合法地位;政府要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加大对民间治安力量的扶持,制定完善的规范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同时也应强化这些组织的自律机制建设,以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2.5 资源共享,筑牢社会治安防控命运共同体

互联网、物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精髓之一即是共享与融合。因为共享和融合才能产生合力。在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中实现共享的最大化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但一直是一个需要攻坚的难题。总体上来看,当前的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依然是公安机关处于单一、孤立作战的状态。要适应时代发展,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工作就必须注重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以及社会合作,构建起社会治安防控人人有责的命运共同体。

要改善上述现状,一是加强内部互联共享。为使内部互联共享能落到实处,系统建设至关重要。当前要积极打破内部各部门、警种间重复建设、各自作战的局面,整合治安、刑侦、技侦、国保、特警等相关业务系统,建立一个互联、高效、高标准的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将有价值的信息和数据反馈给防控职能部门;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应避免仅追求数据信息的规模,而应将工作重心放在整合跨部门、跨警种、跨业务平台上,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职能对接和合成作战[5];在传统缉拿流窜逃犯、调查取证等协作以外,积极探索在工作经验、犯罪预防、警情民意交流等方面的共享合作机制,并切实简化区域协作的手续,提高工作效能。

二是加强与外部的共享合作。进入“互联网+”时代,各地各级的公安机关要善于打破地区、部门间的隔阂壁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在更大范围内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社会面信息数据采集和共享机制,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加以固化。可以由公安机关牵头,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情报共享、联动会议、线索交流等方面的互联,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旅行社、电信、网络公司等营利机构对特定信息进行采集,用作执法工作的参考。同时,也应完善警务信息的国际合作机制。可以尝试与其他国家、地区开展在治安防控、情报分析、境外追逃、能力建设、打击毒品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为国内公安工作提供更多更好的借鉴和参考。

[1] 熊一新.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J].2004(4):76-78.

[2] 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8.

[3] 王庆功.信息主导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3):95-104.

[4] 马振川.进一步确立整体防控的基本定位,全面建设首都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J].公安研究,2003(1):20-23.

[5] 殷建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2003(7):58-62.

责任编辑:沈宏梅

A Discussion on Building of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or Social Security in the New Era

WANG Wei

(School of Criminology,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The reform in our country has gained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However, in the dynamic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problems in various areas of th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has brought a lot of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threats to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work, it is urgent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governance ideas and methods.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analysis of the path of social securi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the new period has a dual significance both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new period, public security work should enhance the sense of risk prevention, and actively use new ideas to promote the ability to maintain public safety.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public security situation; multidimensional construction

2016-12-29

汪为(1984-),女,安徽六安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安学研究。

D631

A

1009-3907(2017)05-0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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