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玮,常立飞
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探析
方 玮,常立飞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130022)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人才成为法治市场的“热销品”,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与质量更是成为关注的热点。自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提出以来,作为一种新的教育模式引起各地高校的关注,其最终目的在于培养复合型、实践型的卓越法律人才以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从现实角度和改革意义来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提出将有助于我国地方法律人才培养的改善与发展,从当前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实现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计划不致误入理论歧途,有必要对当前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予以探究。
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
所谓卓越法律人才通俗的讲就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能够娴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法律人才。法律理论、法律方法、法律信仰、法律实践等素质的综合评估,是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衡量标准。法律理论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基础,其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才熟练掌握各种法学理论知识,并且融会贯通、举一反三;法律方法重在培养法律人思考问题的能力,旨在使其熟练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多角度研究问题并且以严谨的法律逻辑推理、分析问题并加以解决;法律信仰要求学生有崇高的法律意识,具有公平、正义的法律人格以及严谨的职业操守;法律实践则使法律人才能够运用理论指导实践,能够独立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各种问题,从而推动依法治国进程法治。另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着眼于高层次、专业化、宽领域的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以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现状以及全球化的浪潮。其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还要求具有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跨学科知识,表现为相关“法学知识+其他专业领域知识”,例如对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同时兼具法律知识与外语能力、对于经济领域卓越法律人才则需兼备经济学相关知识,以更好处理经济纠纷。其次,社会的实践性与复杂性客观要求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以实践与应用为导向。卓越法律人才不仅应该熟悉法律知识,更能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之中,法律的初衷在于调整社会秩序,维护公平和正义,卓越法律人才不应仅仅是法律工匠,而是能熟练应用法律,将法律的价值理念蕴含于具体案件中,从而追求具体问题的公平与正义。再次,卓越法律人才要求具有创新性,即能够随着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不断更新已有的法学理论和方法,及时发现旧时理论或方法的不足,研究新的观点和方法并积极参与创新。最后亦是卓越法律人才所具备的最为重要的特质,即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卓越法律人才不仅是法律工匠,更是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爱国情怀的优秀人才,卓越不仅体现于其专业知识技能的优异,更体现于其崇高的人格与素养。法律凝聚着诸如公平正义公正法治等人类社会理想的价值追求,而卓越法律人才便是这些价值的具体践行者,这需要其本身具有良好的品行,方能将法律精神蕴于具体实践中。
地方卓越法律人才作为一个限定语,以地方修饰卓越法律人才,除具备卓越法律人才所具有品质外,其地方性更为突出。地方卓越法律人才应是地方法治建设的行家,对于地方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文化等了解熟悉且能灵活应用,并能将公平正义适用于具体地方实践中,促进地方法治的发展与建设。此外,地方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服务于地方,对于县级以下相关基层地区而言,由于行政机关不享有立法权、司法权,因此其更注重对法律的执行;从司法机关的管辖和权力划分来看,其根据法律办理大量的一审案件,并不享有对法律的解释权,因此,地方卓越法律人才相对而言更应具备对法律执行与适用的能力。可以说,地方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指那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了解地方知识和文化,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能够熟练适用和执行法律,解决地方性实际问题,并具有跨学科综合知识及相当国际视野的复合性法律人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巨大成效,近几年,法学教育外延逐步扩展,法学招生人数成倍增长,但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持续走低,社会对高素质法学人才的“紧缺”与不合格、低水平法律人才“过剩”间的矛盾日益突出,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1号文件”,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同时,教育部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面向全国1000所本科院校、1000万全日制本科学生,目的是进一步推动本科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本科教育质量。①高等教育“质量工程”: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7-12/06/content_33672308.htm,2016年11月3日访问。2011年,教育部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目标定位于:以提升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共建立59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4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以及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各地高校都对法学教育培养予以探索,诸如山东大学的六年融贯制培养模式、上海交通大学三三制法科特班,华东政法大学“4+2”模式等,各地高校的实践模式总体来说有其共性与地方个性,均提出相应的创新举措。在培养模式方面,中国政法大学专门开设了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实行特班教学。为弥补法科教育时间较短的弊端,其采用“4+2”的六年制模式,前4年进行基础理论学习,而后2年进行应用学习,将实践纳入教学体系,同时建立即时共享资源汇聚体系平台、协同融合模式运行平台、学训一体课程体系平台和专兼互补师资队伍平台四大平台,全方位打造、实施和支持同步式教学模式。华东政法大学同样实行六年制贯通式培养,并规定其中至少有一个学期在海外学习。为保证学生质量,实行分流机制,即当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到实验班的培养要求时,则学生将被分流到基本的教学班级就读。在课程设计方面,采取由老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培养方案的模式,针对学生个体未来的发展追求,设计个性化的菜单选择。如对于试图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成为律师的学生,开设实务课程模块,包括法官实务、检察官实务、法律诊所等,并联合公检法部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另外其依托“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等,开展相关科研项目、实践项目及创业项目等,为想要进行科研以及创业的学生提供锻炼平台。中南财经大学与之类似,在课程设计方面同样注重理论教育,实行区分培养,其开设相关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交叉学科,并实施“本科生的12学分制”,即除了满足专业课知识外,还需通过这些额外的选修课获得12学分,促使学生素质全方位的提高,同时专门建立了“解纷专家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让学生用其专业知识解决相关纠纷,培养其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实践水平。综合考察各类高校可知,地方高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已逐渐步入正轨,在人才培养模式上具有较为相似的见解,但是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位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已经认识到对法律实务进行培养的重要性,并致力于为我国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当前地方高校往往将培养和行业需求相结合,将专业教育与职业资格相关联,根据社会发展改革培养模式,强调法律人才的职业发展,这无疑是正确的道路选择,但是所有法律人才的培养都遵从同一模式,而致力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长此以往会导致一定的风险。法律职业人才致力于相关职业的法律实践应用,主要指从事公检法、律师、法务等相关人员,并能运用自身法学知识解决相关社会问题,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奉献社会的人才。但是卓越法律人才并不等于卓越法律职业人才,职业人才仅是法律人才中的一种。卓越法律人才除了法律职业人才外还包括卓越的法律学术人才、相关法律教学人才等,若只为市场需要而大批产出法律固化的职业性、社会性人才而忽视“本源”的理论型人才、教学型人才等,则会造成法律人才输出的不足,缺少这些学术人才去发现问题、探索问题,缺少教学型法律人才对法律人才予以再培训再输出则会造成法律的停滞与法律人才的枯竭。
(二)学生的接受能力问题
古语曰:术业有专攻,对于知识的获取心枝则无知,倾则不精,贰则疑惑,故择一而精。社会的需求往往是多样的,如果要求法律人才面面俱到懂得各方面的知识,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同时也降低学生对知识的吸收理解能力。华东政法大学尝试由学生和教师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并根据学生意向选择“个性化”的课程,这一点值得普通地方高校学习。对于学生的教育不应该眉毛胡子一把抓,社会要求具有实践能力的人才,便改变培养方案要求学生提升实践能力,社会要求懂得管理知识的人才,就要求学生去学习相应的管理知识,到最后因为接受能力问题,学生只懂得皮毛,反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教育的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同时亦应因材施教,关注学生的内心需求,从而真正的培养出具有深厚法学理论与实践功底的人才,而非仅仅为服务社会而培养学生。
(三)卓越法律人才对于所有地方高校的适用问题
现下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包括95所高等院校,并不是所有院校都能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予以支撑。纵观整个社会及市场的发展,对于合格法律人才的要求无疑是较高的,他们不仅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及交叉学科的知识储备、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且熟悉法律业务处理,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而这样的要求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达成的,这需要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训练才能培养出来,这为学校带来巨大的挑战。能否在全国2000多所高校中推行卓越法律人才亦是应该考虑的问题。
(四)教师的能力问题
地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的在于培养出一批了解地方知识,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知识,并具有较高职业素养的人才,这对教师能力提出相当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大学教师准入门槛较高,教师们都具有高学历、高资质。然而,大多数教师都是只出家门未出校门的学术型人才,从而缺乏充分的实践能力。另外,现今对教师的考察往往只有“学术”一个标准,无论是教师职称的评选,亦是工作的考核,所依据的都是教师发表的论文,且论文关注内容多为理论前沿的创新,而对实践应用型论文,由于缺乏创新往往被排除在核心之外。教师对于理论学术的关注远远超过实践,因此亦导致我国“双师型”人才的欠缺。而对于实践课程,诸如法律写作、法庭模拟等课程,由于费时费力,往往鲜少有教师热心投入,要求单独一个或两个教师即培养出复合型的地方卓越法律人才,无疑是强人所难,当下许多高校都无法做到,教师本身即是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学术型人才,而非所有人才能力的综合体。
(五)整个地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体系的完善问题
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提出以来,各教育培养基地都对培养的方式和课程设计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但对后期培养效果和反馈缺乏关注。此次计划的提出正是由于法律人才“过剩”与社会需求“紧缺”的矛盾所引起,而反应教育的改革是否有效最重要的就是观察社会对人才的反应以及需求的满足程度,仅仅通过学校自身的测评或是干脆改革之后就不再关注都不利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进一步完善。
(一)明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定位
将地方卓越法律人才一词予以拆分可分为“地方”、“卓越”和“法律人才”三个词语。所谓“地方”是指了解地方性知识和文化并能服务地方的人才;“卓越”是指更为优秀、杰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的人才;“法律人才”即那些具有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能够通过所学专长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的人才,法律人才不仅包括法律职业人才亦包括法律学术人才、法律辅助类人才等。地方卓越法律人才是指能够服务地方的优秀法律人才,法律职业人才仅为其中应用、复合型人才的一种。诚然,为满足社会需求而强调法律职业人才培养,能够直接解决当前的问题,且对培养实践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但仅根据现下需求而忽视长远发展,对法学人才培养进行“理论+实践”或“理论+交叉学科”的培养模式将造成法学培养的趋同化以及法学人才的单一化,且加重学生负担,反而不利于人才培养。法律人才具有多种类别,缺少某种人才而大力培养某种类型人才是符合逻辑的,但亦不能因此忽视对其他人才的培养,不能仅仅着眼于眼前需要而忽视长期发展。例如对于学术型人才而言,更为强调其学术型而非实践型,对其进行大量实践培养反而分散其精力,因此对其培养应该以理论学习为主、实践学习为辅,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丰富理论的培养模式。长期为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培养人才将使大量人才涌入服务类或涉外类岗位,而对学术型岗位诸如高校教师、法律科研人员的招聘将会成为未来聘任难点。因此地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并非趋同培养而是个性化培养,并非单种类型人才的培养而是多方位、多角度的培养。
(二)确立教育培养的区分原则
对人才的培养应进行区别化选择,2011年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人才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涉外法律人才以及西部基层法律人才,这种划分方式是从宏观上根据社会需求进行的整体把握;著名法学教育家霍宪丹将广义法律人才分为应用类、学术类和法律辅助技术类三种;学术类法律人才主要指从事法律研究及教学的人才,包括高校教师、法学研究机构人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主要指从事公检法、律师等法律实践的人员;法律辅助技术类人才指辅助上述两种人才予以法律实践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等。这种分类方式则是根据人才培养方式进行划分,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因此,应首先对培养的人才种类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将应用型法律人才分为服务型人才和涉外人才,对划分越细致越有利于学生“择一而精”。尽管强调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但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并非一蹴而就,仍应按部就班予以学习,首先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要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品德,其次才是对“卓越”的考量。在这里可借鉴华东政法大学的做法,遵从学生自身的学习意愿和发展规律,由教师与学生共同创建自己的培养方案,一方面教师根据社会需求等因素考量为学生提供参考意见,学生则根据个人学习能力和自身爱好学习相应人才,从而达到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的有机结合。
(三)依据地方实际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禁忌“跟风上”
审视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专科还是本科,都能开设法学专业,法学文凭泛滥,由于不同层级的法学院和不同层级的法学专业学位在人才培养上同质或类似,使得法律人才普遍存在单一性的问题,无法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市场的需求,造成了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地方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实际是一种精英化培养,学校要有精英型的教师以及相应的物质保障才能满足精英人才的培养要求,如果在各类院校都推行,只会使学校力不从心,从而重蹈覆辙,导致学生与学校均对该计划产生抵触。就目前各地实际而言,不适宜全面启动该项计划,对经济发达高校云集的地区可以集中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全国运输优质人力,对于经济相对落后高校偏少的地区可重点扶持相关院校,服务地方经济、政治、文化、法治等发展。
(四)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实行教师授课绩效评估机制
教师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学术型人才,往往仅具有某一方面的特长和能力,除了能够对理论知识进行统一教授外很难对其他类型人才的相关能力予以培养,因此,实行教师间、教师与实务部门间相互合作共同培养的模式将会大有裨益。根据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的有关精神,国家将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互聘机制,把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①《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2203,2017年3月14日访问。高校根据具体情况指派一定数量老师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2年,而实务部门指派相同数量的人员前往高校进行实务教学,一方面,可以建立起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另一方面,增加挂职锻炼教师实践水平,丰富其阅历,从而为今后学生实践学习和发展提供保障。然而现实情况是地方既具有业务实践能力又具有教学能力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常有限,根据“双千计划”通知中的规定,被聘任人员要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但现实中符合这一条件的人非常少,即便有也会因这些人都是单位的业务骨干而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来钻研教学,从事教学活动,从而导致相应的改革措施流于形式。因此,为保障教学不受影响,同时不耽误实务部门人员的工作,可以进行远程视频等方式,或者通过录音录像,进行视频教学。学生可通过视频了解案件情况,处理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和写作。这样不仅节省时间精力、同时确保法学实践的学习。当然视频不能完全取代当面的教学,仅在特殊情况下经过申请方可视频教学。另外,为教师设立绩效考核评估目标,定期检查,督促教师认真教学,尤其对于业务繁忙申请视频课的教师,应向由学校及实务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监督部门申请,从而保证法律教育培养的教学质量。同时加强法学院与经济学院、管理学院的交流合作,实现教师跨院系指导,改革学校的教育制度和体系布局。最后,由于地方性知识是一定区域人民在长期实践中经过反复劳动而形成的地方文明,其包括风俗习惯、信仰和思维方式,学生很难自行体会或通过理论学习得以理解,因此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学生去基层调研,如在居委会的指导下参与城市社区管理和违法人群的行为矫正活动,在基层派出法庭指导下参与庭审活动,在路途遥远或其他不便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多媒体视频等方式,实行在线学习,丰富学生社会知识,为理论知识提供实践性来源。
(五)完善培养体系,建立对卓越法律人才改革的反馈机制
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和检测不能仅仅依靠学校的评估,而是加强学校与相关用人单位间的联系,实现长期、稳定的追踪模式,对相关单位满意度以及需求进行统计。建立专门或兼任的反馈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与相关单位进行联系,在制定培养方案前,与单位联系咨询其现下人才需求,制定相应的需求订单。根据订单制定培养方案、课程设计以及聘选教师,通过这种“订单培养”方式,满足社会需求。当法律人才进入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进行联系,对其满意度予以评价,并记录相关意见,从而对教育培训方式进行相关改进,实现地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的动态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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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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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地方化’研究”(吉教科文合字[2015]第26号)
方玮(1993-),女,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常立飞(1961-),女,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