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作行政

2017-03-16 11:24张亚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主体理念

摘 要:合作行政是一种是政府管理、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政府与民间积极合作、相互配合、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的新型政模式。本文从社从行政法的视角对合作行政的基本问题进行了简单的阐述,并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构想,力图更好地诠释出合作行政的治理理念。

关键词:合作行政;理念;主体

具体到什么是合作行政,国内外学术界对此并没有统一的解释。合作行政的主体是什么?笔者认为,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更加深入的理解合作行政的理念。

一、合作行政的内涵及目标

宋国博士对合作行政的内涵做出了如下判定:“作为一种事实描述,合作行政是指政府部门与民间部门共同处理公共事务的情形。”合作行政则是一种是政府管理、社会自治、公众参与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政府与民间积极合作、相互配合、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的新型行政模式。

合作行政的最终目标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合作行政寻求公民社会与政府组织利益的最佳点,最大限度的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与传统管制行政模式不同,合作行政更加注重民生福祉领域,对与公民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领域进行社会管理。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促进多元主要的合作机制的发展,培养公民意识,最终满足社会和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

二、合作行政的理念及其意义

我认为,合作行政的核心理念就是“合作”。这种合作包括行政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行政主体与社会组织、个人的合作。合作,从字面上解释, 就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从实质上讲, 合作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生存状态,是人的自身需要。合作的精神将作为行政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于行政法的发展中,行政合作是治理时代行政法的生命所在。

合作行政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共同行动的实践性活动,包括行政立法中的行政合作、行政决策中的行政合作和行政執法中的行政合作。笔者认为,行政合作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必须拥有平等自由的合作权利,比如参与、对话、协商等自由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必须是现实的、可以实现的。合作行政不是一种非理性的、群众运动式的合作,而是一种理性的、有序的合作。通过合作使得公共行政资源达到最合理、最科学的分配。

合作行政的价值理念是符合我国当前及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的。合作行政倡导的是以合作、协商来建立起政府与社会公众的合作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的目标从而寻求政府与公民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当前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政府就是指以谋求民众的福祉为目标,以服务为理念,以发展为手段,以制度为保障,通过民主方式产生的现代新型政府。在服务型政府目标的实现过程中,我们也是需要多方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

三、合作行政的主体

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主体一般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在我国,人们将行政主体范围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此判断,非行政机关以及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不属于行政主体。那么,这些没有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又该如何定位呢?我认为,应该把这些组织当成为新一类的行政主体看待,今后的行政主体的发展更是要拓展到一些承担社会治理功能的社会组织比如非政府组织等,以及一些私人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

在我国,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公共行政发展的需要,以及更好地解决非政府组织以及私人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我们必须要赋予行政主体新的内涵,发展行政主体理论。

1.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以其独立自主、 追求自治的非政府性以及充沛的服务公众的使命感,成为现今最体现公民参与公共行政的管道之一。通过简政放权,在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由非政府组织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这也是各国进行行政改革的共同选择。

笔者认为,非政府组具有的一些优点是其他组织无法取代的,比如非政府组织具有工作效率高效,自主性强的优势,不仅能弥补政府管辖的缺陷,促进公共事务更好的发展,而且能适应当前全球化的政治革新趋势,创新社会治理。

2.私人主体

本文所称的私人主体包括公民个人、企业以及其他一些营利性组织。私人主体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参与到国家的管理中,能够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体的参与权,提高其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

在国外实践中,也存在着私人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的例子。在日本,行政主体包括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和特别行政主体。其中特别行政主体就包括私人主体。在法国,私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行使公权力,分别是直接授权、单方规定以及合同授权。在我国台湾地区,有一个称之为“公权力受托人”的概念,这一私人主体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能够独立的承担法律责任。

社会治理环境下,私人主体同样具有相当大的优势,如私人主体拥有高度的自主性和主导性,能够高效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能够有效地对行政权进行分化,提高行政效率,从而有利于合作行政模式的构建。

笔者需要说明的是,私人主体成为行政主体目前还只是一个构想,还未付诸实施。其中涉及的一系列法律和现实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是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是离不开行政主体的拓展,私人主体成为行政主体也是时代的要求、社会进步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2]杨解君.《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上册,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宋国.《合作行政的法治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作者简介:

张亚楠(1990~),女,河南许昌人,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2014级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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