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员额制

2017-03-16 22:05潘明路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

摘 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要求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与了极大的关注。法官员额制的确立和后续发展都是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的重中之重,法官员额制的重要意义以及法官员额制的发展方向,是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思考确立的问题。

关键词: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基本方向

一、法官员额制的概念及出台背景

所谓法官员额制度,是指在法院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法院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等因素,确定法院的法官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

在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时,首次提出法官员额制。其中,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2014年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法官员额制正式拉开序幕。

二、法官员额制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法官制度建设的现状,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现象还很突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相对较低,我国的司法改革迫在眉睫。对此,我国司法改革正在按照既定部署进行,而法官员额制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对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完善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1.法官员额之对于司法改革的推行具有基础性作用

實施法官员额制,一方面凸显了本次司法改革对“人权”的持续关注,另一方面也与司法机关内部住址管理上的“去行政化”、外部构造上的“去地方化”一起构成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兼职取向。对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升法官待遇等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司法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法官的职业素质直接决定了裁判结果的品质。

2.法官员额制对于保证法官职业的纯粹性具有重要作用

法官职业的纯粹性首先取决于严格的法官遴选条件,过于宽泛、模糊的遴选标准无法保证法官的专业素质,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之间亦难以形成分工合理、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法官职业化是司法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只有一支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高效地完成繁重的审判任务,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法官的职业化需以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为前提,以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为基础。法官员额制一方面要求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以区分法官和其他人员 ;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入额的严格选拔,以保证法官队伍的整体质量,这就大大提高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满足了法官职业化的内在要求。任何职业的进入都需要以一定的标准予以衡量,法官员额制的设立就是为从事法官职业确立了必要的条件。但是法官员额制改革不应当被看成是某种人员资质筛选机制的建立,也不应当被看成是为法官单独序列利益增收所做的制度铺垫,而应当被作为一种法官身份确认和认同机制的实践。法官职业化与法官员额制度可以说是互为表里的关系,法官要实现职业化的要求必然要进行员额改革,而法官员额制度的确立也为法官职业化铺平了道路。

3.法官员额制对于以审判为中心公正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活动的运作无非包括两个方面——法官和司法制度。法官的素质在不断地提升,而司法公信力依然未达到人们的期许。这时就要关注司法制度设计的合理与否,因为法官最终要受到司法制度的制约,所以制度的合理与否才是决定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当前,我国对法官并未确立明确的制度和职业保障,这不仅使法官与“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具体要求有着不小的差距,而且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法律无法达到统一标准,甚至不会为达到某种标准而努力。这样就给了法官自由裁量的相对空间。

三、完善法官员额制的基本方向及建议

1.完善审判制度改革,保障员额制的推进

建构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制度,保障法官审判权的行使,为法官提供一个健康的审判环境。时下,建立独立的审判机制,为法官提供独立的审判环境,在制度上为法官提供能够保证法官独立行使权利的待遇是保障备选员额法官实现其价值,推动司法改革的必要保证。

2.改革选人模式,保持员额制的活力

随着法官员额制的不断完善,建立新的选任模式吸收更多的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进入法官的队伍将是员额制不断发展的动力支持,这样一种新的模式的加入首先是建立在法院开诚布公的表明态度,给定环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工作者在自身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以自愿为主,推荐为辅参加遴选的选任模式。法院不仅仅应该在原有的法官人员中进行挑选,而更应该广开进路,从法学院校和司法工作行业吸纳有志之士。法院除了提出条件之外,还应该给出一定的福利和保障,让人才能放下顾虑加入法官队伍。

3.监督制约与责任追究

对司法权我们已经建立起多个机构多种形式的权利监督体系。除院、庭长的始终审批外,权利监督一般体现为事后救济,不具有及时性、预防性,成本大且容易引发监督权利本身的腐败。强化权利监督途径有三:一是强化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监督作用。当事人最有监督动力,律师的监督更专业更有针对性,且成本由当事人负担,对党人士负责。另外,这种“诉权制约”贯穿整个诉讼过程,更能预防问题发生。二是强化社会包括专家学者在内的监督。三是强化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作用。强化权利监督,需要在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将诉讼法规定程序以外的内部汇报和审批、审委会研究、向上级法院请示等环节予以公开,使当事人明了案件处理经过了什么程序,并保障其申请参与定案人员回避等权利的行使。

总体来说,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符合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在实践探索中必须将其放置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工程中来,综合布局,统筹实施,齐备立法、行政、司法等配套措施的前提下来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拜荣静:《法官员额制的新问题及其应对》,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2]丰霏:《法官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与策略》,载《当代法学》,2015年05期

[3]陈瑞华:《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对中国法院“司法行政化”现象的重新考察》,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 年第 4 期

作者简介:

潘明路(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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