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心理功能

2017-03-16 21:59王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犯罪

摘 要:該文认为,当前犯罪心理学界普遍存在一种急功近利的倾向,使得犯罪心理学重心过早和过于向实践应用偏离,其结果导致了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发展缺乏后劲的局面。针对这些问题,该文深刻剖析了犯罪的心理功能,认为犯罪的心理功能是犯罪主体为缓解其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所采取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外部反应,犯罪行为通过这一心理功能对犯罪心理的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并据此提出了预防控制犯罪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犯罪;主体适应性;自觉意识心理;潜意识心理;心理功能

心理学理论必须服务于社会实践,这既是心理学的目的,也是检验其理论成熟与否的标准。但是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必须是建立在科学的、成熟的理论基础之上的。没有理论指导下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而没有科学理论指导下的实践同样是盲目、低效的实践。因此,在当前强调心理学理论服务于社会实践的思潮下,我们还必须保持一个清醒的认识,即必须将心理学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双行并重,不可偏废。令人遗憾的是,在心理学理论研究相对停滞徘徊的形势下,心理学的应用性研究已呈压倒性优势。笔者认为,这种一条腿走路的现象已成为心理学理论与实践先天发育不足和后天发展缺乏后劲的重要原因和障碍。

这一倾向也深深影响着我国当前犯罪心理学界,特别是我国犯罪心理学起步晚、发展慢、基础薄弱,因而当前这一急功近利的倾向使得犯罪心理学重心过早和过于向实践应用偏离,其所造成的危害和负效应就更为严重。主要表现为:绝大多数研究至今仍停留在现象的描述、经验总结、问卷调查、个案分析等低层次的研究水平上,许多世俗的、未经科学验证的观点和看法仍被想当然地看作是理论信条而通行于犯罪心理学界。由于本文专题所限,现仅简要列举与本文有关的几个较为流行的观点如下:

(1)犯罪心理与行为无论是在伦理学还是心理学意义上,都是一种区别于正常人的、异质性的心理与行为。

(2)犯罪心理学就是通过其学科本身的特殊理论范例和模式来解释犯罪的。一般来说,它只专门适用于解释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

(3)一般来说,犯罪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其心理学动因不外乎是犯罪人的犯罪愿望及所希望实现的犯罪目标和结果。

(4)既然犯罪是一种主体自觉意识性行为,因而犯罪人总是最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和手段以实现犯罪目的。

(5)犯罪心理支配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反馈作用通常只能强化犯罪的心理强度而已。

笔者认为上述的诸如此类似是而非的观点已到了不得不予以全面纠正的时候了。它割裂了犯罪的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能动的、有机的双向联系,割裂了一般人心理与犯罪人心理之间的联系和转化通道,并导致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出现简单化和神秘化两种极端倾向,最终也制约了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针对上述通行的理论和观点,笔者反其道而行之:

(1)犯罪心理和行为是一种合理的、正常的心理与行为。笔者这里所说的“合理”和“正常”,并不是伦理学上的,而是纯心理学意义上的。也就是说,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究其心理实质,都是人对客观现实的能动反映,都是个体为解决主客体相互矛盾而实施的、与客观现实相对应、相一致的条件反射和反应系统。它既完全符合心理学的一般原理和规律,也与一般人的心理与行为相互对应,相互一致。我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认定犯罪心理和行为的合理性与正常性的。

(2)犯罪心理学并不存在所谓犯罪心理所特有的理论范型。任何解释犯罪心理的理论同时也能够解释正常人的心理,并且应该能够有效解释从正常人心理向犯罪心理转化的过程和规律。否认了这一点,就将陷入犯罪心理预成说和犯罪宿命论。

(3)潜意识心理推力,是发动犯罪行为重要的动因和力量。犯罪行为的产生,不仅需要犯罪人自觉而又强烈的犯罪的目标和结果所产生的拉力的作用,还需要犯罪心理的某种内部推力的作用。任何犯罪行为的发动都应当是这两种合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否则,仅仅凭借某种单一心理能量以期发动行为,即使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也将是十分困难的。令人遗憾的是,在实际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上,人们大都只看到了前者,即作为自觉意识心理水平的拉力作用,而忽视了作为潜意识心理水平的推力的作用。本文就是针对这一理论研究偏向的反思和反动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4)犯罪行为是最具主体性的行为。或者与其说犯罪人总是愿意选择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实现犯罪目标和愿望,不如说犯罪人总是不得不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以实现其目的和愿望。因为,犯罪首先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犯罪作为一种实现主体目标和愿望的手段,其本身并不在乎善恶是非判断,而只是关注于手段对实现目标是否符合简捷性和便利性等主体性要求。

(5)必须重新认识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具有的主体适应性功能。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不仅仅只是支配和被支配关系。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也不仅仅只是表现为对犯罪心理强度的反馈作用上。犯罪行为对犯罪心理的作用还有一个至今仍被人们所忽视的功能,即犯罪行为对主体心理的适应性功能。

所谓犯罪行为的主体心理适应性功能,笔者将之定义为:犯罪,作为一种个体行为,是犯罪主体为缓解其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所采取的一种积极能动的外部反应。犯罪行为通过这一心理功能对犯罪心理的发展起重要的调节作用。

任何有目的的行为,都是主体为解决面临的环境和任务而采取的自觉性行为。因此,任何有意识的行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从其发生学上看,必然有一能够启动行为发生的最小能量或阈值。而这一启动能量反应在心理学上,就是主体内部的压力和张力。否则,主体行为的发生将是不可思议的,而行为(一切行为)则是主体为了消除内部心理张力和压力而采取的一种外化了的反应方式。奇怪的是,人们一般都只注意到了行为对人的自觉意识心理的作用,似乎很少有人认识到行为的这一潜意识心理功能,更不要说对这一功能给予起码的重视了。对这一似乎是很简单的现象视而不见,这始终使笔者感到困惑不解。要知道,如果行为不是有满足心理的潜意识功能的话,仅从理论上讲,心理对行为的启动和发作也将是困难的和不可能的。

同理,犯罪作为主体的自觉意识性行为,也必然导源于犯罪人的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与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一样,犯罪行为只不过是犯罪人采取了违法犯罪的方式以消除其内部压力而已,从这一点来看,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同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在心理实质上都是相同的,具有同功同质性。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坚信,导致个体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就是指犯罪人的动机与愿望。因此,要消除和矫正犯罪心理,就是要消除这一犯罪欲望和动机。这一观点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没有认识到:首先,犯罪心理总是通过自觉意识心理和潜意识心理的双重作用来决定犯罪行为的;其次,犯罪行为也总是以意识的和潜意识的二重方式反作用于犯罪心理活动的。

从犯罪心理的形式过程看,至少应包括以下两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即主体需要的潜意识化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由于主体某种需要的缺乏所导致的主体内部潜意识性的紧张感和压力。但由于主体对这种压力尚未达到自觉意识水平,因而只表现为紧张、不安、急躁、焦虑等心理状态。这种潜意识的紧张和压力本身并不具有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和方向性,而只是一种充满能量并积极寻求宣泄通道的积极性状态,因而可以说是中性的。正因为如此,严格地说,我们尚不能将这一阶段称之为犯罪心理。但对犯罪案例及犯罪行为的回溯式研究最终还是要归结到这一深层心理活动阶段上来。因此犯罪人的潜意识压力和张力既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动力基础,也是犯罪心理形成的基点和出发点。

随着主体潜意识压力和张力的逐渐增强,主体寻求缓解和消除这种潜在的压力的欲望和要求也愈趋强烈,最终必然导致主体的实践性活动与客观现实发生具体而明确的接触和联系,从而使主体的需要由无意识化向对象化转化。这样,犯罪心理的演化就进入到第二阶段:需要的对象化阶段。犯罪主体这时不但能明确地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和愿望,而且还把这一愿望与具体客观对象、条件、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联系起来,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动机的确立。必须特别提出的是,无论是在第一阶段还是在第二阶段,主体的潜意识张力和压力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并作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动力,持续在犯罪行为的始终。

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彻底消除和矫治犯罪心理,就不能不考虑犯罪的心理形成的更深层的心理活动。从这一点来看,对违法犯罪人实行严厉打击的措施决不是万能的。其效能只能达到犯罪心理形成的第二阶段,即犯罪的自觉意识阶段。它只能暂时压抑和消退犯罪人的具体犯罪目标和愿望,并不能触及和消除犯罪人的深层心理活动,不但达不到釜底抽薪的效果,还有可能加剧主体的内心的焦虑、压抑和紧张状态,从而诱发其它类型的越轨行为和变异行为,如自杀、激情犯罪、暴力犯罪、心理异常现象的增加。

由此看来,犯罪作为一种缓解个体心理压力的反应,并不是主体的唯一选择。一般来说,能够满足主体心理功能的行为变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通常总是权衡利弊后而选择那些最佳的行为和方式。问题是,为什么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犯罪人偏偏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在收集和分析了大量司法案例之后,笔者逐渐产生了这样一个想法:犯罪作为个体缓解内部压力的反应,是一种主体不得不为之的行为。或者说,犯罪人之所以选择了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最具主体性的行为。首先,我们不妨做一个假设:处于某种压力状态的个体同时具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行为方式可供选择的话,且这些方式都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和目的时,人们通常会怎样选择呢?笔者认为人们通常会选择合法的方式。既使是主观恶性较深的人,在选择方法、行为手段时也不是刻意追求恶的效果的。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实现目标的手段,而且由于犯罪人在犯罪前大都能意识到行为的非法性和可能得到的严厉惩罚,因此常常会造成新的,有时是更强烈的紧张和压力。这一点既使是最邪恶的犯罪人在犯罪前和犯罪后有时也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从缓解心理压力和张力的角度看,犯罪行為并不是一种最佳的行为,更不是主体选择的唯一行为变式。那么,为什么犯罪人最终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犯罪行为是最符合主体性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是与犯罪主体的个性特点(能力、气质、性格等)、所拥有的条件及所处的具体环境最相适应的行为。因而,相对于犯罪主体而言,也是最经济、最直接、最简捷、最便利地解决主体所面临的困难和压力的行为。因此才使得犯罪人在众多可供选择的行为变式中最终不得不选择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实现了犯罪的可能性向现实性的转化。所以,在某种意义上,犯罪可以说是犯罪主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可供选择的、符合社会法律规范的行为变式以解决所面临的问题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性行为。

关于犯罪的心理功能到这里已说得够多了,现在该谈谈理论的实践意义了。既然犯罪行为产生的深层心理根源乃是犯罪人的内在潜意识紧张和压力,那么我们就完全有可能通过改变犯罪人的内部心理压力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我们就可把“如何预防和控制犯罪”转化为一个相对简单明了的、可供心理学技术操作的课题上来,即“如何控制主体的内部张力和压力”这一实践命题上来。从犯罪的潜意识功能来看,预防和控制犯罪至少应包括以下五个可操作层次:

第一个层次,主体环境控制层次。

它是通过对可能引发主体的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的控制以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发生的一种操作方法。任何心理活动的产生都是人对周围客观现实的反映。同理,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深层心理——主体内在的压力和张力也必然是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对外部现实环境的产物和反映。因而,从理论上讲,要从根本上控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就必须对可能引发主体内部压力的一切客观线索做到全面控制。但要达到这一层面的操作要求几乎是不可能。这一方面是由于能够发生和加强主体内部压力的客观线索具有无限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还由于主体对这些客观线索的反映具有极大的个体差异性。因此,期望通过对客观环境的控制以达到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有效控制是不可能的,在犯罪预防实践中也常给人以防不胜防的感觉。因此,它必须与第二个操作层次联系起来。

第二个层次,主体伦理控制层次。

它是通过对可能引发主体的内部压力的主观线索的控制以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的一种操作方法。其主要措施就是采取多种有效的方法加强主体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增强人们在面临可能引发心理矛盾冲突与压力的环境下的心理抵抗力和忍耐力。心理学表明:人的伦理道德思想和意识在转化为主体的人格结构之后,能够以潜意识的方式作用于人的心理活动中,从而对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伦理控制是避免和缓解个体内部压力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并已被证明是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卓有成效的措施和方法。

第三个操作层次:主体心理控制。

与前两个层次不同的是,前两个层次主要是预防和避免主体内部压力的产生,而心理控制则是在主体压力已经产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心理学控制技术与方法。它主要是通过心理技术和方法以疏导和缓解主体内部压力和紧张状态,从而最终改变异性反应。犯罪的心理功能表明,既然导致犯罪的深层次心理与动力源于主体内部的紧张和压力,那么缓解这种压力和紧张感就能够直接避免和防止犯罪的发生。大多数违法犯罪案例都表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都有明显的甚至是激烈的思想斗争和矛盾冲突。其内部压力与紧张状态的强度和方向此时往往处于极为敏感的状态,往往一句话甚至一个细微的动作暗示就能影响(增强或减弱)主体内部压力状态,从而使主体打破这一力量均衡状态而采取相应的行为(犯罪或放弃犯罪)。因此,对处于这一心理激活状态的个体而言,这时的心理控制技术与方法往往能起到化腐朽为神奇的教育效果,通过考察每一个司法个案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犯罪事件的发生都有具有偶然性和非不可避免性。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如何发挥和实施心理控制技术与方法,这是犯罪心理学急需解决的理论与实践课题。但也必须指出,心理控制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只是治标的、权宜性的功能性技术,而不是一种治本的方法。因为它只能暂时消退和改变主体的内部压力状态,而不能改变压力源和防止压力的重新发生。因此,它并不能单独发生作用,而必须与其它方面,特别是与伦理控制层次结合起来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第四个操作层面,即主体的行为控制。

犯罪的心理功能表明,既然犯罪并不是犯罪主体解决其内部压力最愿采取的行为和最佳行为,更不是主体的唯一选择行为,那么预防和控制犯罪,就可以通过提供给主体以多种可供选择的、能够缓解主体内部压力的变通性、替代性、补偿性行为变式而得以实现。事实上,违法犯罪者与一般人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两者的欲望和目标方面的区别,而常常是由于两者在实现目标和欲望过程中所拥有的能力和手段方面的差异。因为通过考察犯罪案例就不难发现,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和线索并不是犯罪人特有的。事实上,任何可导致犯罪发生的线索都有可能被一般人所遇到,只不过这一线索并没有因此而导致一般人内部压力和冲突,或者既使造成了主体心理失衡状态的发生,但一般人完全有能力和条件采取多种合法的方式和手段以消除和缓解其内部压力而已。因此,我们常说的“好人之所以是好人,是因为他没有作恶的机会”,不如修正为“好人之所以是好人,是因为他没有作恶的必要”更恰当些。本文的行为控制技术为犯罪心理和行为的预防、矫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角度和思路。

第五个层面,主体的人格控制。

这一层次是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最根本的措施,在内容上它实际是上述四个层次的综合。上述的每一个层面的控制中都包含有人格控制的内容,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和作用到主体的人格中去,最终导致人格发生相应的变化。由于人格控制在上述诸控制层面中具有整体性、综合性、稳定性、决定性的特征,因而它也是我們预防和矫治犯罪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和所要追求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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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亮(1963~),男,河南开封人,广东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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