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夏娩
摘 要:公信力是公证活动的核心价值所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我国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公证质量不高,因而公证机关的公信力受到相当程度的质疑。公证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公证规范性法规缺失、公证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等等原因共同造成了我国公证机关公信力受质疑的现状。故而提高公证公信力,应做好以下方面:提升公证人员业务素质;统一公证程序规则;完善公证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公证过程的监督。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公证质量;提升路径
一、公证公信力的内涵与实质
公证程序因为是依靠行政机关来监督完成,较民间组织相比更为可靠,且一旦发生争议,那么经过公证的事项就成了天然的诉讼证据,可以直接在法庭上适用,故而公证的公信力极强。公证公信力的来源并非是有关公证制度的规定,而是在公证制度的不断实践和应用中,公证制度和程序越来越完善,而且经过公证的事项也与最终事实最吻合,可以直接运用到诉讼程序中去,为有需要的个人或机构提供保障。有人说,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是公证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石,这句话是很深刻的。
公证公信力的实质应从以下角度来理解:首先是有利于保障申请人之权益;其次则是对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进行一种公告,一种实事的公告。当然,公证公信力的主要价值是保障权益而非权益公示,这也是公证和登记的区别所在。由于我们的法律不保护信赖公证而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的利益,故也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说法,因而也只存在事实真相。所以,公证的申请人也就自然成为了公证内容与真实信息不符的责任承担人。我国公证法第36条中但书的规定解释的就是公信力的实质表现,亦即,一旦有否定性证明,公证所证明的事实就会失去相应的证明效果。
二、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提升的障碍
自我国公证制度重新实施以来,经公证机关所做出的公证的公信力获得了相当大的肯定和认可。也正是基于此,公证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去,与此同时,公证也在逐渐凸显出一些质量问题,公证的公信力也在受到一些质疑。例如曾经发生在武汉的体彩舞弊事件,以及发生在浙江金华的公证机关为名牌中学摇号录取学生做公证的荒谬事件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公证的公信力,人们对其指责不断。故而加强对公证行业的管理,恢复并提升公证公信力很有必要。笔者主张,为实现公证公信力提升的目的,应了解公证公信力下降的内在原因:
(一)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和规定
尽管我国公证法从法律上对公证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但是,现有的公证规定仍然不够统一规范。这种缺陷表现如下:首先是我国的公证协会并未对全国的公证机关形成强有效的管理机制,管理机制也不统一,一旦出现公证违法行为,难以及时纠察;其次则是欠缺统一的公证行业规定,各地各自为政,不同地区的公证标准和流程不统一,甚至连公证结果也互不认可。这两点因素对公证公信力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印象是有相当大的副作用的。
(二)公证执业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公证法第18条明确要求担任公证员必须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5周岁,遵纪守法且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关实习或法律职业经历并经考核合格。这是我国对取得公证员这一资格所做的强制性门槛规定,不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执业。其实这一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如果能够严格实施,我国公证人员的队伍素质必将有较大的提升,但是我国真正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并不长,而公证员体制内之前的进入渠道却是五花八门,因而公证人员的素质可想而知,学历整体偏低,业务素质也是参差不齐,且内部也较少组织学习,难以及时把握最新的法律思想和理论知识。这些原因综合在一起,我国的公证机关在公证过程中出现漏洞和错误也就不足为奇了。同时还有部分公证人员自身就缺乏对公证的深刻认识,不会去努力维护公证的公信力,在具体公证过程中,也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故而公证效果也并不好。
在公证机关完成改制,公证人员的收入开始与个人业绩挂钩之后,相当部分的公证人员为了创收,忽视职业道德和职业标准,完全无视公证质量,甚至还有极个别的公证人员完全缺乏职业道德,直接宣称要追求效率最大化、效益优先。与律师行业一样,不少地区的公证员为了抢夺案源开展恶性竞争,诋毁同行、降低收费标准、收回扣等手段频现。更有甚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些公证人员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滥用职权虚开假证明。我们认为,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我们并不否认追求经济利益的重要性,但是公证机关并非一般的商业团体,应该有其规章制度和底线,应该守住自己的职业操守和底线,而非单纯逐利。公证机关的性质严格来说应该是公益机构,应当首要追求的是公共利益,做好服务社会的本职工作。部分公证人员道德缺失一方面导致了虚假公证、错误公证的数量急剧上升,更重要的是削弱了公证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这是对整个公证行业的破坏。故而有“公证不公”的说法,这句话在某种程度上也并非虚言。
(三)公证责任赔偿机制不健全
我国的公证实务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公证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我国公证法中对于公证机关的规定,尽管公证机关依法行使公证权利,并在其职权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一旦产生赔偿责任,那么必然是公证机关首先对外赔偿,如若公证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则公证机关可以要求公证员赔偿。但是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很难实施。同时,由于公证机关实施收入与业绩相挂钩,所以为了拓展案源,往往会发生公证人员制造虚假证明人的情况,这对于公证机关的法律风险是相当大的。
三、促进我国公证公信力提升的对策
(一)大力提升公证质量
公证公信力的核心就在于公证的質量,公证质量就是公证的灵魂。而在我们当今的公证实务中,公证质量不高主要有以下体现:首先是公证人员在公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欺诈行为,其次则是公证文书的缺失或公证人员的过失错误等等。只要上述事情有所发生,这就很难不让人们对我们公证文书或公证公信力进行怀疑和质疑。尤其是公证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和欺诈,一旦发生,那么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及公证人员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可想而知了。公证质量是决定公证文书对社会影响的决定性因素,如果能保证较高的公证质量,那么公证制度才可发挥应有的价值,不然则是对相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侵害。当然公证的质量也不仅仅只有公证文书质量这一个内容,还应包含公证过程从头到尾公证人员对申请人的服务质量。例如在咨询过程中的服务,以及是否进行了足够的告知,是否严格遵守了公证程序等等都属于公证质量的内容。
(二)规范公证程序规则
程序公证是实体公证的保障,公证亦是如此。和司法实务一样,重实体,轻程序也是我国公证实务中的常态。程序不正义,实体正义绝难保证,故而我们应程序实体并重。在公证法立法上就应该明确规定严格的公证程序,并对违反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进行明确规定;与此同时,在对程序进行设计时也要明确公证的管辖范围、公证审批的内容以及规范公证文书的内容。具体而言,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办证的程序进行统一,减少并防止办证过程中的随意性。与此同时,还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证相关的制度,对于尚无细则规定的领域,必须尽快制定规章,避免管理盲区。其次是应对公证程序进行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公证,除涉及到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隐私的内容外,都应公开,从而保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逐步提高公证公信力。再次则是要求公证员严格遵守公证程序,在接受委托进行受理时,公证人员应进行详细的审核,对于材料不齐、材料不合规定的都应做出相应的处理,不得随便变更或是撤销申请人的公证请求,更不允许将不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与当事人串通通过公证。应严格恪守中立立场,全面客观的做出结论。
(三)注重提升公证人员素养
公证过程的核心在公证文书,但是公证过程的灵魂则是公证人员,只有培养一批职业道德高、业务能力精熟的公证人员,才是提升公证公信力的根本之策。具体来说,就是要将公证人员培养为职业化的法律人,使其所从事的职业和所出具的文书资料都能使人信服,具有公信力。一位合格的公证人员应具备以下的素质:
首先,公证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意识,由于公证行业的特点,相较于其他行业而言,公证人员的行政色彩较淡,缺乏必须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所以在这个方面应有所改进,以展现公证行业的阳光形象。其次,公证人员应具备深厚的人文气息,而非商业气息。正如同批评者所指出的一样,商业化已成为公证行业的普遍趋势,在此大背景下,应着力培养公证人员的人文气息,淡化商业色彩,以展现中立公正之色彩。再次,公证人员还应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公证人员不是法官,他们只是现存事实的确定者,但是他们的确认结果能够影响法庭上的判决结果,故而他们应当以高度的正义感和责任感抵制不法诱惑,做好本职工作,做好事实认定。最后,公证人员应有高度的职业荣誉感。也即应在人文情怀的气息培養下,保持淡薄、积极、阳光的心态,宠辱不惊,既要避免骄傲和官僚作风,又要避免成为金钱和权力的奴隶,坚守岗位,通过本职工作来提升公证行业形象。
(四)加强公证监督检查
公证的职能和意义不仅在于预防纠纷发生,更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让公众切实体会到公证所带来的正义感,才能提升其公信力,以公证护正义需要外界的监督保障。一方面,公证协会作为公证行业自律组织,要发挥公证监督主体作用,各级协会可以采取巡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审查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障公证质量;另一方面,完善落实公证赔偿制度,引导并监督公证机构积极应对公证赔偿,以有错就改的态度,以及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诚意,彰显公信力,同时可考虑从法律层面赋予国家司法机关监督公证行为的权利,以国家强制力维护公证的正义性,提升公证正义程度是公证信用力的重要内涵,更是公信力提升的关键。
(五)完善公证赔偿立法
在国外法律体系相对比较完善的国家中:法国公证机关条例规定,当事人由于公证员自身业务行为造成的损失,直接向大审法院提出赔偿;德国的公证人法则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如属故意,受害人直接向违法的公证人提出赔偿,如属过失,受害人必须先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赔偿,如果失败才能向公证人员提出赔偿。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完善公证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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