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图书馆版权例外及启示

2017-03-16 18:22姜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版权法图书馆

姜莉

摘 要:英国2014年对版权法进行修订,完善版权例外制度。其中,对图书馆版权例外的修订针对新技术时代的新特点,扩大复制品客体范围,允许提供未出版作品的复制品等,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版权法;版权例外;图书馆

一、英国图书馆版权修订

后TRIPS时代,国际版权保护水平不断提高,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为此,一些国家考虑对版权例外制度进行改革,适当放宽版权限制,以便公众获得和利用作品。2014年初英国版权局向议会提交版权法修改议案,该议案主要涉及版权例外制度修订。这次英国版权法的修订几乎重构英国版权例外制度,主要涉及私人复制例外、教育使用例外、保存及收藏例外等版权例外,其中的保存和收藏例外扩大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本文将对此进行研究。

新修订的英国版权法扩大图书馆版权例外客体,在其第42A中规定图书馆人员在不基于利益的主导下,在满足特定情况下,可以提供下列作品的复制品:(a)期刊上的文章,或者(b)合理比例的任何其它出版的未侵权的作品。这一次,英国图书馆版权例外的客体不再局限于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而是扩大幅度,如艺术作品被纳入。英国新版权法第43条中增加对未出版作品的规定,即允许档案馆、图书馆在特定条件下向公众提供未出版作品的复制品。英国版权法关于新增未出版作品的复制是个突破,特别是在知识信息逐步主导社会动态,影响国家经济发展趋势下,这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大开方便之门。

二、中国图书馆版权立法的现状及其不足

中国著作权立法起步较晚,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2006年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对图书馆使用著作权行为进行规定,规定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享有“有限的网络传播合理使用权”,此后,2009年我国发布《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力求更好的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已经历经两次修订,即将迎来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

纵观我国著作权法,可知我国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有两大不足。第一,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力范围极为有限,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館收藏的作品”,不视为侵犯著作权。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著作权法》和《条例》第七条涉及图书馆复制的有关规定可知,我国著作权法只允许图书馆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且仅限于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目的,否则如果不经过版权人许可对其作品复制,会构成对版权人版权的侵犯,此条件设置过于严格。第二,有关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的规定非常有限,除了上述立法规定,很难再找到其它有法可依的根据,且以上规定也不详细,没有具体明确图书馆的权利与义务。

三、对中国图书馆版权例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为促进作品保存和传播,我国《著作权法》有待完善。可将复制目的扩大为非营利性,不要将其目的局限为陈列或保存。图书馆肩负着保存与传承人类文明和促进教育发展的责任,其通过保存人类文明并向人们提供馆藏以推动知识进步,这些馆藏共同构成了全世界各国与各族人民的知识累积,因此,只有充分尽其所用才能体现图书馆的意义。基于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只要是非营利性就可以适当的予以例外,即复制行为本身不得为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或商业利益而进行,作品复制件仅用于满足教学、研究和保存文化遗产需要。因此当图书馆无法通过合理的方式由市场和权利人处获取作品复制件时,图书馆方可适用版权相关限制或例外,以此来保护作品的传承。这虽然对权利人带来负面影响,但图书馆此种行为的复制作品是非营利的,不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损失。

此外,扩大图书馆复制的客体。其一,复制的客体可以扩大到其它馆收藏的作品,以此来防止作品的失传,即图书馆等主体不仅可以复制本馆已有的作品,而且当本馆的作品失传或损坏后,可以从另一图书馆等主体获得复制件。其二,图书馆可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的客体进行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其它几款中有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基于法不禁止即自由,因此第22条第八款图书馆等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可以推定包括未发表作品。英国新修订的版权法在特定的情况下纳入了未发表作品,对于图书馆版权例外而言,这是一个进步,随着这个趋势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可以考虑确定这个问题,准许图书馆在特定情况下不经版权权利人的授权制作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的有限复制件,以满足图书馆的发展需要。

四、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而作为平衡版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有关知识信息传播的公益机构图书馆的完善也就显得迫切。虽然我国著作权法为图书馆提供了相关例外,但是极为有限且非常不详细,现有的版权例外很难满足图书馆的发展。通过分析英国修改图书馆版权例外,来实现我国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这对于我国正在研究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也是值得借鉴的。

参考文献:

[1]吴蕾.英国图书馆版权保护与用户利益平衡措施研究[J].2013年5月.

[2]胡开忠、赵加兵.英国版权例外制度的最新修订及启示[J].知识产权.2014年第08期.

[3]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 as amended by the legislation indicated overleaf

[4]秦珂、豆敏、李姝娟.图书馆著作权管理问题研究[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

[5]汪强.关于香港图书馆合理使用立法的内容及其启示——以香港版权法为视角[A].四川图书馆学报.2014年4期总第200期.

[6]陈传夫、符玉霜.国际图书馆版权政策及我国新一轮版权法修改建议[J].载于图书与情报.2009年第5期.

[7]梁志文.我国著作权法上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及其立法模式[J].法学.2008年第3期.

[8]徐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图书馆版权例外的国际立法研究[J].图书馆建设.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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