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有一段时间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对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决城镇职工住房问题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发展, 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从法律视角去分析并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重要课题。目前住房公积金主要的问题包括立法位阶较低、没有统一的规范、受侵害后救济途径不通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位不明确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该准确的界定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确定后救济途径、管理中心的地位等问题依照同类法益处理即可。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住房公積金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十分可观,为解决职工住房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可以明显的感受到仍有许多职工未被制度覆盖或享受不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便利。并且住房公积金的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很大,东部沿海地区优势明显,国企、央企等大企业的实施状况远优于小微企业。
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界定
1.全国的立法都在规避住房公积金的定性
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还是社会保障费用,抑或用人单位的福利,从制度设计之初到现今法律一直未给出正面解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从使用目的规定了住房公积金是长期住房储金。该条例第三条从物权视角表明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以劳动关系视角看,其法律属性并未确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许多地方人大或政府出台了有关住房公积金实施具体措施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但从全国范围看,大多数省市都没有明确公积金的法律性质,仅有浙江省将住房公积金性质确定为工资。
2.学术界对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的研究
目前学术界对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性质研究不是太多,其中宋跃晋教授在按时间顺序梳理了全国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文件后写的文章《论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及其强制缴存义务》分析最为深刻,他认为住房公积金应属于单位福利的性质。
三、住房公积金法律性质的推定
1.从住房公积金承担的社会责任推定
世界经济组织分析2015年的数据,我国的房价平均是国民年收入的22倍多,即一个人需要不吃不喝22年多才能买下自己的一栋房子,如果加上贷款利息就需要更久的时间。衣食住行四个方面作为社会生活的必备条件,住房问题让相当多数的国民已经不堪重负。
我国的住房保障政策主要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跟住房公积金。其中前三项是实物性质的帮助,所以国家提供这些的时候条件相当严苛,许多人享受不到政策优惠,此外此类住房的条件一般都不会太好,居住在里面不能达到一个生活比较舒适的状况。所以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是绝大多数国民解决住房问题的依赖,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言而喻。必须让住房公积金上升到足够的高度,拥有国家强制的保护才能保障公民住房这一基本权利。
2.从出资义务主体推定
如果按照学者的观点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福利,一旦成为福利那就必然是有人能拿到有人拿不到,并且拿不到的人居多。更不利于保护低收入者,会形成穷人交费帮助富人炒房的局面。工资高的人才会拿到更多的福利,他们的公积金还更容易受到法律保护;现今买不起房子的人工资低、拿不到福利,买房更加无望。这样发展下去,住房这一基本的生活需求变成了某部分人的特权,我国的贫富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况且现今的年轻人月光族十分普遍,如果不是国家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让他们自由选择,大多数人恐怕都会选不要公积金而是把这部分钱直接拿到手中直接花掉。即便每个月可支配收入多了一些他们多数人也依旧将是月光族,等到他们需要买房的时候问题肯定会爆发。
从企业的角度看,如果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福利,诸多的小微企业等用人单位恐怕就不愿意再为职工缴纳,或者是想法设法减少缴纳数额。只有国企这样的大企业才能提供给职工足够的住房保障,那长久下去优质的人力资源将全部集中在大企业,小企业没有生存的可能,也就不会有人愿意去创业,国家的经济将很难发展,所以绝对不能让住房公积金成为可有可无的福利。
如今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是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国家只负责基金运行没有垫付的义务,这样来看住房公积金不是社会保障的部分。但是笔者认为国家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前文以述我国国民的住房压力非常大,已经上升到成为广泛的社会问题,如果国家不能大幅度的调控房价那就有义务帮助公民买房。我国人口众多不像西方国家地广人稀,为每一个国民解决住房问题的确需要很大的财力物力,如果国家财政现今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可以暂时不提供,但是政策的导向应该是国家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国家分离出去完全依靠企业。
四、结语
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归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国家保证强制缴纳,这样才能保护到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不可以让它成为少数人的特权,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国家应该分担一部分责任。当出现单位不给职工缴纳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不给提取等问题的时候按照社会保险的救济途径来采取措施即可,此外管理中心的地位也可以参照社保经办部门。
作者简介:
刘琪(1994~)女,河北省南宫市人,2015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或研究方向:法律硕士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