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公法权利

2017-03-16 10:56单晓倩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7期
关键词:知情权

单晓倩

摘 要:公法权利这一提法的提出是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但是,针对公法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比较缺失的,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公法权利这一部分进行适当的规制,比如《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知情权,《宪法》中的批评建议权以及《行政复议法》中的申请复议权和《国家赔偿法》中的补偿权,这都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公法权利。但在笔者看来,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设立更多的公法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权益,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行政法制发展。

关键词:公法权利;征收补偿请求权;知情权;复议权

一、行政公法权利的含义

公法权利作为行政法上的重要概念,是我们每一个法律工作者都必须了解和掌握的,同时,公法权利也是行政法上的工具范畴。在德国迈耶构建的行政法体系中,本文所提到的公法权利便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即他认识到公民可以自由的行使相关权利,例如征收补偿请求权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的行政法学还未曾针对公法权利形成完整的命题,这是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一大缺陷,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残缺,也阻滞了行政法实践上的应用。

从笔者的角度看来,所谓公法权利,即“公民由公法获得的权利”,具体的来说,公民在与国家的交涉之中,享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也可以认为是对国家拥有相应的请求权。在这个情境之中,公民是权利人,而国家则是义务人,公民此时享有自由、享有请求权,而国家此时对公民负有相应的义务。正是因为此种权利的义务人必须是国家,所以我们才将其称为公法权利。

二、公法权利存在的必要性

公法权利作为公民所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体现了公民在面对国家行政机关时所处的法律地位,它从学理上调整了实践中公民地位低于政府的不公平现象,它不仅要求我们扭转之前的不公平的法律地位,更加进一步的赋予公民相应的权利,提升了公众的社会地位。

公法权利是服务于公民的。从公法权利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它赋予了公民一定的权利来对抗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帮助公众提高在行政行为中的话语权,从而真真正正的实现了公民的个人利益,把社会公众福利落实到实处。

公法权利的提出,有利于政府看清自己的真实情况,致力于“服务大众”,而非之前的趾高气昂,从而有助于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积极行政,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变以往办事拖沓、不负责的现象。

公法权利的引用,也有利于司法实践的进步。它要求法官必须先以公民的公法权利是否收到侵害为前提,再去考虑是否应该展开判断。这一提法开拓了法官权利救济的程序和方式,进而促进整个司法实践的进步。

公法权利的提出,有利于行政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目前来讲,行政法体系是存在一些缺陷和弊端的,在此条件之下,政府在贯彻执行相关的具体行政措施时,更加容易出现问题。但是公法权利的提出,极大的补充了行政法体系的缺失,从理论上增加了行政法体系的宽度和广度,扩展了行政法理论的活力,指导了行政实践中的相关问题,这对我们整个行政法体系的构建是有益而无害的。

从我国的角度来说,公法权利的提出,有利于我国更好的贯彻实施“依法治国”这一举措,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如何贯彻实施公法权利

(一)从政府的角度来说

在公法权利这一提法中,国家或者说是政府是义务主体,它承担着对公民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主体,国家必须要严格遵守这一权利要求。当权利人即公民提出相应的权利要求时,政府不得拒绝。不仅如此,国家还要积极的提醒公民享有此项权利,此处的政府是负有提醒义务的。一旦权利人提出相应的请求权,政府则要积极的回应,并且按照请求的内容完成对应的义务。

(二)从公民的角度来说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普法教育,力求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够“懂法”、“守法”、“用法”,但即便如此,由于我国的法律事业起步较晚,很多规范不够完善,系统也不够规范,自然而然也没有在全社会造成全民懂法的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公民能够对自己严格要求,适当的对国际相关法律进行了解和掌握,从而能够很好的使用自己所享有的公法权利。如果社会公众不懂法,也不知道所谓的公法权利,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会去行使这一权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我们一定要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知晓程度,只有这样,社会公众才懂得如何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

(三)从立法者角度来说

公法权利这一提法的提出是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的体现。但是,针对公法权利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比较缺失的,这就要求我国的立法机关,通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公法权利这一部分进行适当的规制,比如《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知情权,《宪法》中的批评建议权以及《行政复议法》中的申请复议权和《国家赔偿法》中的补偿权,这都是行政相对人享有的公法权利。但在笔者看来,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设立更多的公法权利来保护公民的权益,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我国的行政法制发展。

三、结语

引进公法权利这一概念,可以把《宪法》中所要求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实处,也可以充实和丰富我们的行政法律体系,更加为法官的行政诉讼案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这样是思考方式是具有众多有益价值的,是值得我们每个法律人所追求的。当然,我们在发展公法权利的过程中,一定要借鉴德国和英美国家的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更好的促进公法权利的践行。

参考文献:

[1]南博方.行政法[M].6版 . 杨建顺,译.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7.

[2]邱宁,陆幸福.权利话语在司法裁判中的局限性探析[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2014,( 11) : 91.

[3]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 上册) [M].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130.

[4]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8

[5]凱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91.

猜你喜欢
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如何行使股东权利——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研究
刍议中国公众环境知情权与环境信息公开
“二孩”政策下婚检制度规则的重构
“致命”隐瞒的背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及其伴侣的知情权如何兼顾
大学生就业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不利影响与就业知情权保障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宪政视阈下知情权的法理与中国实践之检视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