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法律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其律师制度更是拥有毋庸置疑的重要地位。英美两国虽同属英美法系,但基于历史、文化、传统、国情的不同,两国之间律师制度也是具有较大差异的。本文从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纪律与惩戒制度三个方面,对英国和美国的律师制度进行了宏观的比较,以便我们更好的了解和掌握这两个国家的律师制度。
关键词:英国律师;美国律师;律师制度
律师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职业自产生以来,对人类社会历史的驱动,对社会正义的维护,对民主政治的建立,都无可争辩地显示出巨大的社会价值。律师队伍的发展与建设同每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情况相适应,英美两国的律师制度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1 英美律师制度概述
英国是律师业务分流制的典型国家,它采取业务分流与法院审级相结合的标准,把律师分为大律师(出庭律师)和小律师(事务律师)两大类,这种二元式的律师业务分工,是英国律师制度的一大特点,这也对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英国的律师强调律师自治,并且所有的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挑选,这是英美法官选任的一个重要制度,是一种权力交涉的结果。
美国是按公私标准划分律师类型的国家,美国的律师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律师,属于自由开业的律师,可以办理任何律师业务;另一类是公职律师,专门为政府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服务,主要为其供职的机关服务。美国的律师组织是律师协会,联邦、州、县都有各自的律师协会,联邦和州的律师协会无隶属关系。律师协会没有权力对律师直接作出惩戒、停止執业或开除律师资格的处分,这些权力由州法院行使。
2 英美律师资格的取得
英美两国均要求经过考试方可取得律师资格。在英国,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必须21岁以上,同时在英国四大律师学院(林肯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中殿律师学院、格勒律师学院)中的任何一个深造3年,完成学业与职业训练,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大律师资格。英国事务律师资格获得的条件是律师协会允许进修登记人员。英国皇家律师资格的取得,必须由大法官在具有开业10年以上获得较大成绩的出庭律师中筛选,并申请英王批准方可。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处理重大事务包括律师资格的问题上,各州有相当大的自主权。总起来说,美国律师资格的取得主要考察三方面:首先,取得美国律师资格要求受过法学教育,申请资格的人应有大学学历和法学院学历。其次,考试一直是取得资格的主要手段,考试每年都定期举行,它主要是为了检验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法律的了解熟悉程度。最后,申请律师资格的人还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这是为了保护司法制度和公共利益。
由上可知,英美两国都选择了考试这一主要方式选拔律师,对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在文化水平和专业水平上要求都较高,而且重视律师后备人员的培训与实习工作。
3 英美律师的权利义务
律师肩负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制度,完善和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使命,它拥有实现其功能价值的权利。
英国律师享有的特权包括:律师业务的垄断权、律师的辩护豁免权、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等。
美国律师也享有一定的业务垄断权和保守职业秘密等权利,同时律师还具有以下义务:第一,对委托人的义务:不得拒绝对被指定为贫困罪犯案件的辩护;不得同时对一个案件担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将案件的有利情况和不利情况一并告诉委托人;不得乘机获取诉讼案件上的权益;不得滥用委托人的信托财产。第二,对法院的义务:应尊重法院;不得利用与法官的私人关系,影响法院的公正判决;应准时出席法庭,协助法官审判。第三,对同行的义务:不许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取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在法庭辩护时,不得对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人身攻击。
4 英美律师纪律与惩戒制度
英国没有建立律师协会,针对大律师和初级律师,分别设立了以维护他们各自权益的大律师公会与初级律师公会。对大律师有下列约束性的规定:不得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并直接受理案件;在执行公务中不得广告或招揽业务;担任公司董事时,不得做有损名誉的行为,不得亲自为公司处理法律文件等。英国初级律师公会对初级律师也制定了一些应遵守的规则,例如,不得同时代理利害可能相反的两方当事人,保管当事人款项与自己的账目必须有别等。
根据英国1974年《初级律师法案》规定,对初级律师行为规则及惩戒事宜,由诉状律师惩戒裁判所负责处理。这一惩戒裁判所由主事官任命专业内外人士各一半组成,有权对某一诉状律师除名,停止其执业资格,或处以750英镑以下的罚款。
美国对律师执业禁止性的规定主要有:不准组织执行法律业务的公司;会见被告时,不得违反监管规则,不得泄露被告人向其陈述的秘密;只能在被批准的那个州所在地域范围内执业;不得参与任何虚假伪造事实或欺诈的活动;未经准备不得处理案件,不得乱收诉讼费;不得受另一方雇佣;为当事人保管的经费不得挪用等。
美国的《违反职业条例》规定,律师违反职业规定,根据情况需受警告、有限期停业、开除出律师协会或吊销律师执照的处分。
总之,任何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英国和美国的律师制度都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在采取和借鉴西方律师制度中的精华时,我们也应警惕其糟粕,时刻保持清醒态度,以比较法作为取胜的法宝,以务实精神进行律师制度的完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向前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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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新(1991~ ),女,汉族,山西长治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