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戴莹 李巧稚
(南京市安宁医院,江苏 南京 210031)
1例子痫前期合并妊娠期糖尿病的护理
孙戴莹 李巧稚
(南京市安宁医院,江苏 南京 210031)
子痫前期(pre-eclampsia)和妊娠期糖尿病(GDM)是严重威胁母婴生命安全的两种妊娠并发症。我科对1例子痫前期合并妊娠糖尿病的患者实施了精心的产前治疗和产后护理,现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患者,女,28岁,孕3月体检示血糖升高,空腹血糖9mmol∕L左右,孕6月余产检示血压升高,最高值150∕109mmHg,孕9月产检示尿蛋白+++,餐后血糖升高,于门诊给予降压、降糖药物治疗及饮食控制、定期监测血糖。孕38+4周,因“子痫前期、妊娠期糖尿病、巨大儿”于2014年7月8日收入院,入科后给予硫酸镁静滴降压解痉镇静治疗,诺和灵30R胰岛素笔芯皮下注射。于7~9日,孕38+5周,患者出现不规则下腹痛伴头晕头痛症状,无抽搐,在联合腰麻下行腹膜内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助娩一女婴,体重4000g。术后经补液、抗感染、促进子宫收缩等对症治疗及护理,住院11d后患者痊愈出院。
2.1 产前护理
2.1.1 心理疏导 孕妇办理好入科手续,责任护士便热情接待,作好入院健康教育,介绍病房环境和设施,耐心讲解pre-eclampsia 和GDM的相关知识以及药物的不良反应,消除孕妇的紧张、焦虑的心理。值班护士在查房过程中及时发现、准确评估孕妇存在的心理问题并及时给予心理疏导,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2.1.2 硫酸镁降压解痉的正确使用及护理 硫酸镁一般静脉用药,对于此例患者,我科采用将7.5g硫酸镁加入5%GS500ml静滴,滴注速度以1g∕h,不超过2g∕h为宜。为了避免硫酸镁的毒性作用的发生并及时给予解毒,所以在应用硫酸镁时,我们准备了10%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用药前和用药期间我们每2h监测以下指标:膝腱反射必须存在,呼吸每分钟不少于16次,尿量每小时不少于25ml[1]。
2.1.3 诺和灵30R胰岛素笔芯降血糖的正确使用及护理 餐前30min皮下注射20u,遵医嘱准确运用剂量,防止发生低血糖反应。此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过一次头晕、心慌、四肢无力、出汗、耳鸣等症状,责任护士立即测血糖,协助患者喝糖水进食。低血糖反应严重时可静脉注射50%葡萄糖液40~60ml[2]。
2.1.4 密切监测胎动及胎心音 我科采用牛津电子胎心监护仪定时监测胎心,并指导孕妇自数胎动,每天早中晚共3次,每次1h,每小时胎动不少于3~5次。
2.1.5 环境准备 考虑患者子痫前期,我们为其安排光线较为暗淡的单人病房,必要时配备墨镜,保持室内安静整洁,空气流通。为减少刺激,限制探视,集中所有治疗和护理操作,配备抢救用物于病房内。
2.1.6 饮食护理 合理饮食,少量多餐,多吃蔬菜、豆制品及富含纤维素、蛋白质的食物,尽量少摄入淀粉类食品。
2.2 产后护理
2.2.1 心理疏导 产妇担心自己不能很好的进行母乳喂养,担心巨大儿宝宝会发生低血糖反应,责任护士在产后30min内帮助产妇尽早开奶,教授正确的哺乳姿势,帮助产妇尽快适应母亲的角色。
2.2.2 产后血糖的监测 遵医嘱定时测血糖、尿糖、酮体,预防低血糖和酮症酸中毒,分娩后由于胎盘排出,对抗胰岛素的激素迅速下降,故产后24h内胰岛素用量减半[3],对于此患者将诺和灵30R胰岛素笔芯剂量调为10u。
2.2.3 产后镇静、降压 术后24h内积极镇静、降压,重视产妇的主诉,预防产后子痫的发生。术后48h内遵医嘱给予硫酸镁治疗及护理,血压监测6次∕日。
2.2.4 切口护理 患者术后出现明显腹胀和咳嗽,我们用棉质腹带包扎,防止切口崩裂和切口疝的发生,产科特殊治疗2次∕日,鼓励多喝水,适当延长伤口拆线时间。
2.2.5 体温的监测 GDM病人尿中多糖,术后抵抗力较弱,考虑患者极易发生感染,密切观察患者体温变化,遵医嘱给予体温监测,4次∕日。
2.2.6 饮食护理 术后6h内禁食禁饮,6h后可给予温开水及米汤,肛门排气后改为半流质,逐渐过渡到正常。指导产妇摄入高热量、高蛋白、富含矿物质的食物,避免进食红糖水、桂圆及刺激性食物,多食蔬菜,保持大便通畅。
2.3 新生儿护理 糖尿病新生儿抵抗力弱,在护理过程中我们按早产儿护理,注意保暖。分娩后30min开始定时滴服10%葡萄糖水,以此预防新生儿低血糖对脑细胞的损害。
2.4 出院指导出院后2~3年采取避孕措施,定期体检,增加营养,注意休息和个人卫生。
[1]孙小金,殷爱师,魏曙光,等.106例重度子痫前期孕产妇的护理[J].护理实践与研究,2009,6(14):51-52.
[2]陈丽珍.妊娠合并糖尿病患者的护理促使[J].中国医药指南,2009,7(2):121-122.
[3]赵桂,黄五星.妊娠期糖尿病人的护理[J].全科护理,2010,8(2):401.
10.3969/j.issn.2095-9559.2017.03.079
2095—9559(2017)03—3149—02
201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