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刚
扎实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几点思考
田刚
发端于贵州省的农村“三变”改革试验,推动了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市场化发展,探索出了一条科学脱贫之路。目前,这项改革正成为贵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有力抓手,截至2016年下半年,贵州已经有21个县(市、区、特区)、193个乡(镇)如火如荼地拉开了试点序幕,涉及农村人口300多万人。但就目前的农村“三变”改革而言,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思考。
六盘水的“三变”改革和“塘约道路”能不能复制,在哪些地方,针对哪些农民群体可以推广、借鉴,值得深思。六盘水市4个县有3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1个省定重点县,贫困人口41.65万人,贫困发生率达15.67%。这种情况下,如何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困难和压力前所未有。塘约村原是贵州的省级“贫困村”,2014年6月遭到一场百年不遇的洪水。之前,村里人靠传统农业勉强度日,这场大水把很多农户冲得一贫如洗。是穷到底,困难到底了,大家才重新走上这条全村抱团发展的集体化道路。可以看出,无论是六盘水“三变”改革还是塘约之变,虽然离不开各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和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但必须清醒地看到,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基础和根源都在“穷”,穷则思变。安顺市委周建琨书记提出要“靠群众的内生动力”。群众内生动力从何而来?因穷而来。一场洪水让原本的贫困村火上浇油、穷上加穷,村民已经彻底绝望,靠个人力量已经难以走出困境,这时,上级关照之曙光成为他们点亮生活的唯一光亮,远方的灯塔成为他们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于是破釜沉舟,痛定思痛,内生动力被极大地激发,最后,扭成一股绳,撸起袖子加油干,有了今天的塘约之变。我以为,有类似情况的村可以相对“复制”。
其他境况不同的村能不能复制,群众的内生动力能不能激发出来,值得思考。但无论是否“复制”,塘约的一些经验可以借鉴,比如“七权同确”节省了人力物力成本;“红九条与黑名单”虽有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之嫌,但仔细研究会发现,作为村规民约不算过分也还说得过去;成立生产种植、建筑、运输等农业专业合作社,实现了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但要特别防止大部分利益被少数人攫取,在之前调研中,很多合作社“挎杆”,所“圈”土地变成废墟,所搭大棚成为摆设,其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引进企业或村组干部的“私心”太重所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同样要坚持依法改革。“三变”改革涉及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稍不注意就可能出现权属界定、合同协议有效与否等法律风险。改革成功了可能作为经验推广,如果改革失败了,甚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的严重损害,相关干部可能会被问责甚至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后续的一些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对农村土地权属与使用等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安排与部署,但目前一些政策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层面。有的还在试点阶段,而且试点都是明确地域的,并对权责范围等做了相关规定,还在摸着石头过河。要在改革中做到于法有据,方法有三:一是等待立法、修改法律。这种方法可能需要耐心和时间,短期实现的可能性不大。2016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主持召开农村改革座谈会时强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这是告诫全党要遵守宪法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规定。这也说明中央对农村的基本经济社会制度的总体方针没有变。凡是重大变革,国家要试点成熟推广后才可能立法、修法,而且法律的稳定性也不允许朝令夕改。如果改革势在必行,没有时间等,等的办法则不可取。二是申请授权突破。如要突破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关改革地方可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暂停执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及突破地方性法规条款的,需要按程序报请省、市政府提请省、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暂停执行地方性法规相关条款。三是地方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可以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另外,除《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变”改革涉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一些地方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后,会通过龙头企业带动等方式实现规模化、节约化种植养殖。这就需要考虑种植的农作物、养殖的猪牛羊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据调研了解,有的规模化种植后,为了提高产量,所种植的蔬菜为转基因品种。这就带来了食品安全问题。《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对生产、加工报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即标识清楚“转基因”等字样。这些强制性规定实际是要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买不买由消费者自己决定。这也说明,转基因食品对人的身体健康有没有害,还没有定论,谁都不敢说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功效和非转基因食品完全一样,对身体是绝对无害的。另据《目标中国:华盛顿的“屠龙”战略》指出:“用粮食做武器,是古已有之的做法。”“进攻中国食品安全的第二条战线是转基因主粮。”“转基因的生物工程是一大杀手。”“转基因产品用作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很危险,在全世界已经有足够多的独立研究证明。最有说服力的是2010年俄罗斯科学家做的实验表明,转基因大豆伤害哺乳动物、令哺乳动物断子绝嗣。”因此,在实施“三变”改革,实现规模化种植、养殖中,不应当一味提高生产效率而忽视效益,要遏制相关合作社特别是一些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要树立正确的导向,要效益与效率两兼顾。
农村“三变”改革犹如打一场翻身仗。《曹刿论战》中写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在推进“三变”改革特别是改革中后期要尤其注意群众动力的衰减、农村资源的耗竭和干部帮扶引导的削弱等方面的问题。当然内因决定外因,所以最根本的还是群众内生动力的衰减问题。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群众需要时,引领帮扶正当其时,群众也会感天谢地。当群众通过改革解决了温饱问题,拔出了穷根,不再为一日三餐所劳顿,他们的思想就会变,或者心猿意马,或者海阔天空,有的要趁机捞好处,有的要自立门户,有的要另占山头,正所谓“拔出穷根带出泥”,穷则思变,富也思变。因此,“三变”改革,走集体化道路可能是脱贫攻坚,建成全面小康的有益道路,但不一定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走向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最好的道路。这就需要各级各部门在改革决策中、改革道路上未雨绸缪,做好退出机制方面的先期考虑和顶层设计。退出机制要考虑几个层面:一是个别性退出。农民群众富裕了要单干了怎么退出?龙头企业撤资了怎么退出?不能依靠强制,毕竟“强扭的瓜不甜”。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模式,建立股份转让、股权退出等机制,可以参照银行储备金的模式从分红中抽取相应比例资金作为基金储备。二是区域性退出。如果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前功尽弃,整个村整个区域要暂时或长久退出现有模式,怎么退出?可以通过“捆绑”购买农业商业保险进行风险化解。三是整体性退出。脱贫攻坚任务已经完成,全面小康已经建成,广大农村已经华丽转身,如果原有的集体化道路和模式不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的发展,不适应建设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需要,又要新一轮的改革,怎么退出?土地权属的稳定和“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可能正是中央基于此的深谋远虑,各地在脱贫攻坚战中也应当做到该改革的改革,该坚守的坚守。
(作者单位:中共清镇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谢义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