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出台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编辑|杜鸣皓
2017年2月23日,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要求,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随后,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引》回答了记者提问。业界指出,《指引》相较去年8月银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有新的变化。
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定义及原则是什么?
答: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接受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资金监督等职责的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并不视为对网贷交易行为提供的保证或担保,存管人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双方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市场化原则,促进网贷行业规范发展。
问:网贷行业实行资金存管的意义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还处于规范发展初期,一些网贷机构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普遍存在设立资金池,侵占或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有的甚至卷款跑路,极大损害了投资人利益。资金存管机制实现了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同时,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商业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对账工作,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
问:当前我国网贷行业资金存管状况如何?
答:根据第三方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末,已有32家商业银行布局网贷资金存管业务,180多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正在开展系统对接的机构有90多家,占网贷机构总数的4%。目前大部分网贷机构未实施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投资、还款的资金通过平台开立的银行账户、平台法人账户或其他内部人账户进行流转,有的机构还存在将大量标的归集到少数借款人账户名下的情况。此外,还有部分网贷机构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在账户设置、资金监管等方面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方资金存管。下一步,随着《指引》的发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将进一步明晰,对于规范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问:《指引》的发布对于网贷专项整治工作的影响?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部署,银监会牵头负责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目前,专项整治工作摸底排查阶段已经结束,其中资金存管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为尽快明确规则,推动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清晰界定了存管业务当事各方的职责义务,针对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声誉风险,专门设置了商业银行免责条款的有关内容,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指引》作为《办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之一,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管政策体系,有利于过渡期整改工作的深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整改标准和依据。
问: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
答:《指引》明确了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资金存管的业务模式,主要原因:一是《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具备存管人的业务主体资格;二是人民银行发布实施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中也明确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也不具备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基本条件,但《指引》并不禁止存管人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
问:商业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为了尽快建立资金存管制度,有效防范客户资金挪用风险,推动商业银行积极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对存管人范围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考虑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除商业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均不具备开立个人账户或清算支付的功能,因此将存管人范围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同时对存管人应具备的业务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责任部门、技术系统、业务制度、支付结算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目前,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均具备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的条件和资质,银监会支持各商业银行根据各自市场定位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以满足市场需求。
问: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指引》对存管人的职责义务做出了明确界定,内容涵盖业务审查、账户开立、清算支付、账户核对、存管报告、档案保管、资金监督等方面。鉴于网贷行业目前正处于规范整顿期,为防止风险传染,做好风险隔离,《指引》在数据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营销宣传、资金管理运用等方面明确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以保护存管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商业银行声誉风险。
问:《指引》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是如何设置的?
答:《指引》根据当前存管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账户体系设置上借鉴吸收了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的经验和现行做法,即由委托人在存管人处开立网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同时为委托人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从而确保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金融专家认为,相较于去年8月银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最终落地的《存管指引》正式稿有四大值得注意的地方:
明确由商业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正式稿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同时,规定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不可多头存管。此前存在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逐步退出,但仍可退回支付业务合作。并且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
加强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细读《网贷存管指引》的一些条款,可以发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升级,包括安全保障措施升级、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加强对平台的监督等。明确了存管的范围,除了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还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对于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能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
强化存管人免责条款
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全国绝大多数商业银行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而此次正式稿把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的“免责”条款向前提到总则,相当于给开展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利于打消银行顾虑,推动滞缓的存管进程。
精简存管操作流程
该正式稿还进行了不少流程简化,可执行性更强,且重视用户的资金安全。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