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患纠纷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阻碍之一,正确处理医患矛盾的核心在于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本文从医患关系的概念入手,进行理论探索。
关键词:医患关系;法律属性;社会法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1-01
作者简介:郭强(1990-),男,汉族,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近年来医患纠纷愈演愈烈,伤医弑医案件频繁见诸报端,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以后,紧张的医患关系虽得到缓解,但法律适用的冲突,使医患纠纷更加陷于囹圄。因此,要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明确法律属性是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医患关系概念之界定
医患关系是指医患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关系,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经济关系等都包含在医患关系的范畴内。本文所探讨的医患关系,是从法律视域下对医方和患方这两类医疗活动主体关系进行的研究。所谓的医患关系,就是医方和患方之间,以治疗疾病或恢复人体机能为媒介,在医疗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选择从狭义的医患关系角度探寻其法律属性,即医方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患方为患者本人、患者家属以及其他亲密关系人。
二、医患关系法律属性之论争
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术界認同度较高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医患双方作为民法所调整对象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可建立平等的契约关系;第二,双方可基于意思自治,在医患关系的建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达成合意;第三,医患关系的患方请求医疗机构对其诊治的权利和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和医方的权利义务都属于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立法层面和司法实务层面都已将医患纠纷当作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专业性服务构成契约关系为医疗服务合同,是一种非典型合同,有自身独特性,如医者在对患者的诊断方案和药物选择等有绝对主导权。
持行政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医疗活动是受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等调控的行政行为,医疗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机构依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的委托授权,行使保障人民最基本医疗水平的行政职能。患方享受行政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健康权益,这与作为行政主体的医疗机构所要实现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一致。医方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基于国民生命健康考虑,通常会采取法律赋予的强制诊疗和紧急状态强制隔离等措施,使医患关系具备了单方性、强制性等行政行为特点。
消费法律关系的学者认为患者寻医问药的行为同普通消费相同,都是为了满足正常生理需求,应将其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内;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运用其医疗技能有偿地向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并收取合理费用,符合经营者的特点,双方构成典型的消费关系。《消法》对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赋予消费者特殊权利,加重经营者的义务。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弱势地位明显,参与程度和选择空间狭窄,需要奉行“社会本位”的《消法》予以保护。
斜向法律关系的代表学者为张赞宁先生。他认为医患关系只能受医事法调整,医事法既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调整斜向医事法律关系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医学规律和医疗行为高技术、高风险等自身特征也决定了医患关系只能由独立的医事法来调整。这与日本制定完整的医事法律法规,构建专门的医事法体系处理医患关系的做法相似。
三、医患关系法律属性之再解读
医疗卫生事业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权益为目的,这与社会法的法律性质不谋而合,因此我们可以从社会法的角度对医患关系进行重新解读。首先,价值理念契合。医患关系划归到社会法内,是因为社会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理念和医疗卫生事业中公益性、强制性的价值理念相契合。公益性指医疗卫生事业以保障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生命健康权为前提,国家制定医事法律法规时都以社会公民生存权为核心,符合大众的普遍需求。强制性指医疗机构的强制诊疗义务和紧急状态时强制隔离观察,都是为了社会公民的生命安全着想。其次,保护方式倾斜。医疗机构拥有的专业医疗技术和诊疗主导权决定其在医疗活动中处于优势地位,患者和医疗机构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缺失,医疗信息不对等,有必要进行倾斜保护。作为多元化保护方式的一种,社会法中的倾斜保护原则,有助于医患双方的“平等对话”。最后,国家作用彰显。在民法中,国家只是充当的“守夜人”角色,双方当事人可依意思自治在民法的规则框架内活动,具有中立性和不干预性。国家肩负着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责任,也为国家设定了提供社会福利的积极义务,这符合社会法对国家积极干预、积极参与的定位。国家应积极制定医疗卫生政策和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基本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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