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上认为当事人之间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协议使合同成立,这也是各国合同法对合同有效成立要件的具体规定之一。如果当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要约,是否一定要有承诺,才能使得合同成立,是本文讨论的关键。
关键词:合同成立要件;交错的要约;两大法系;要约撤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29-01
作者简介:韩贝贝(1983-),女,汉族,湖北襄阳人,国际商务与管理硕士,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彼此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而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就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具体规定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要约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根据上述定义可以知道,要约的主要法律特征包括要约是要约人对受要约人的允诺,所以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我国某出口企业于2016年8月16日向法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8月25日复到有效,法商于8月20日电传表示接受。此时,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宣告成立。
但要约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回。那么当要约生效后,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还能不能撤销要约的问题涉及到本文探讨的关键:“交错的要约”是否能够使合同成立?各大法系对于此问题有些出入。
假设,2016年10月1日,A以信函的方式向B发出要约,以3万美元将自己使用的汽车卖给B。同一天,B也以信函的方式向A发出要约,表示愿意以3万美元购买A的汽车,信函于10月2日同时到达对方。那么A与B之间最终能否使得合同成立?案例中,A与B各自向对方发出的要约就是“交错的要约”,又称为交叉要约,通常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式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要约的现象,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交错的要约通常发生在依非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场合,如果在依对话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则有“同时表示”的问题,所谓同时表示,是指对话人之间同时为同一内容的作出意思表示。
简单来讲,单从其中某一个要约来看,与普通的要约没有任何区别,从性质上讲所有要约都是一个意思表示,且非法律行为。但如果将两者结合起来看,交错的要约就出现了一些独特的特征。比如说,双方当事人在发出要约时都不知道对方要向自己发出要约;也都在收到对方要约之前发出了要约;双方要约发出的时间大致是相同的,且内容必须一致;最后,发出“交错的要约”的前提是均采用非对话方式。那么,对于交错的要约的法律效力,也就是最终合同是否成立,两大法系均有不同的看法。
英美法系认为,仅有要约人而无受要约人的承诺,实际上无法构成合同。两个实质内容一样的要约刚好碰头,也应该有一方作出承诺,此时合同才能成立。英美普通法解释,要约人对要约是拥有撤销权的,即要约是可以撤销的。原则上,要约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都可以撤销要约或者更改要约内容。我们知道,英美法系认为要约是一項允诺,当允诺既没有对价,也不是采用签字蜡封的形式做成的,它对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此时,如果就认为双方都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就要求合同成立,就剥夺了要约人对于要约的撤销权。
大陆法系则认为,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并得知其中的内容后才可能决定是否予以承诺。《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若未规定有效期,则按照通常情况可望得到答复以前,不得撤销或更改要约。《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对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国判例的解释,不管要约有没有期限的限制,如果不适当的撤销要约,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对于要约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并且要约对于要约人是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对于交错的要约,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同的意思表示,在得知对方要约的具体内容后,也不会随意撤销要约,那么法律就可以推定出最后一定会有承诺这个结果,此时,可以认定合同成立。
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于交错要约的法律效力仍有较大争议,就目前,理论和实践一般均认为交错的要约最终可以认为合同成立。个人认为,很显然,英美法系对于要约可以随时撤销的法律原则不能使受要约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例如,受要约人极有可能出于对要约人的信赖,拒绝了其他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者放弃了主动向其他人发出同样要约的打算,甚至还为准备承诺,而与他人订立了其他合同并支出了费用。虽然对于交错的要约,两者的意思相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人一旦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受要约人可能就会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实际上,英美两国已经在试图改变上述法律规定。所以,既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已经达成合意,就不必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之限制,这样实际上更为符合合同的本质。截止目前,并没有法律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