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领域之行业垄断分析

2017-03-13 18:06陈垚吴玉明
法制博览 2017年2期
关键词:网约车

陈垚++吴玉明

摘要:2016年8月1日,A公司官方宣布和B公司达成战略协议,全资收购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的全部资产,包括品牌、业务、数据等。同时,B公司将成为A公司最大股东,持合并后公司20%股权。从竞争走向合并,A公司与B公司作为网约车领域的两大巨头,其行为是否涉及行业垄断成为了时下热议。认定其是否涉及行业垄断需要从行为性质、申报与否、审查結果等多方面考量。

关键词:网约车;行业垄断;性质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065-01

作者简介:陈垚,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吴玉明,男,汉族,重庆巫山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A公司与B公司合并行为性质认定

从《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行为性质认定来看,如果两方以上经营者实施了合并行为,或者一方经营者采取收购股权、资产的形式实质控制其他经营者,或者一方经营者采取订立合同等形式实质控制其他经营者以及对其他经营者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作用的,都能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由此,公司的合并行为导致其市场份额及占有率的扩大,具备被认定为经营者集中的可能,应当受到《反垄断法》及其相定的规制。

二、A公司与B公司合并行为申报情形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满足一定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情形进行申报,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否则其集中行为将被法律所禁止。上述两公司的合并行为,导致其市场占有率的增大,符合了国家法律有关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规定,合并后的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申报义务。另外,根据我国有关经营者申报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内,集中的企业在全球市场的营业额超过100亿元,并且其中两家或以上企业在我国营业额突破4亿;或者,集中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国营业额为20亿以上,且其中两家或者两家以上超过4亿。具体就A公司收购B公司而言,应该适用的是后一个标准,即主要看两家企业上一年度的营业额总和是否超过20亿元,每家是否超过4亿元。如果达到这个标准,需要事先申报并通过审查,否则将涉及垄断不能收购。由于如何计算出行平台的营业额一直存在争议,现有的计算方式各存偏颇,因此,尽管B公司与A公司都主张去年营业额并未达到申报标准的规定,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合并行为可以不进行申报。根据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即使经营者集中行为不属于上文所提到情形,但是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该集中行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调查。尽管无法从营业额角度认定其是否需要审查,但从该条文可以得知,一旦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接受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调查。如何认定其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A公司B公司合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其市场份额,这也是《反垄断法》中对于是否构成垄断重要的认定因素之一。根据中国IT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Q1中国专车市场研究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A公司专车以85.3%的订单市场份额居行业之首,B公司则以7.8%位列其后。由此可见,B公司作为占据行业市场份额第二的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更有实力与A公司形成竞争关系,但二者已通过合并促使总市场份额占据绝大部分,形成了市场绝对优势。因此,对于上述两公司的合并行为,主管部门可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

三、A公司与B公司合并行为的审查结果

根据我国法律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来看,判定集中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集中的经营者对于其所控市场份额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后对技术进步产生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整体国民经济的影响。从前述研究报告可以得知,A公司与B公司的市场总份额已接近90%,对于网约车市场已高度集中,除此以外,两家企业合并后,技术的升级数据的更新等,一旦采取垄断措施将直接促使其他经营者无法公平合理的竞争,将会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阻碍公平竞争、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抢占市场。

笔者拙见,上述两公司的合并行为应定性为经营者集中行为,依据我国有关经营者集中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行为已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另根据《反垄断法》以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看,上述两公司的合并行为具有涉嫌行业垄断的可能,主管部门对其实施调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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