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公约”不是美式国际法(环球锐评)

2017-03-13 09:35邢广梅
环球时报 2017-03-13
关键词:美国防部领海美式

邢广梅

不久前,美国防部发布《2016财年自由航行报告》,声称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美军对日、菲、马、韩、中国及巴西等22个有“过度海洋主张”的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自由航行行动。其中,列举的“过度海洋主张”包括沿海国要求在其毗连区享有对安全事项的管辖权、沿海国限制用于国际航行的领海海峡通行权等。

不出意料,中国涉及的事项“果然”最多,包括要求外国军舰进入领海需事先批准、对专属经济区上空主张管辖权等五项。美方指出:航行自由计划的规模和执行过程涉及面广泛,力求公平,不针对中国,针对的是整个世界,与国际法通行标准有关。对此,笔者认为,美国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完全是实施自由航行计划的借口。

自由航行计划是1979年美国卡特政府以来,针对“过度海洋主张”国家实施的一项对外政策,目的是确保航行自由,实现美军的全球投送和机动,以保证美国海上贸易通道的安全。通常采取外交抗议、军事行动和磋商三种形式。其中,美国防部以实施军事行动为主。自1991年至今,美国防部已开展300余次军事行动。为了确保行动有的放矢,美军对《公约》各项制度及沿海国的海洋政策十分熟悉,以此为指导筹划相关军事行动。但同时,也是以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行为标准为原则,单方面采取行动。

例如,为反对中国要求外国军舰进入领海需批准的主张,美军擅闯西沙领海等,但其对外的主张却是维护《公约》精神和所谓的海洋秩序。这是典型的把自己的“解读”强加给别人,作为一种国际规则。

因此,美国主张的是美式“国际法”。首先,美国所依据的是自己理解的《公约》,而非国际社会的共识。譬如,2016年报告中提及的诸多情况,如外国军舰的无害通过权等,属于《公约》的灰色地带,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国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而美国却将自己的理解等同于国际法,强加于他国。

其次,对因国际法认识分歧而产生的实践矛盾,《公约》提供了当事国协商或法律解决的思路,而非武力。美国以武力形式反对他国主张,维护自身利益违反了《公约》和《联合国宪章》有关海洋用于和平目的以及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

美国自由航行计划基于战略需求,采取一般和重点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所谓“一般”,即对全球有过分主张的国家均采取军事行动;所谓“重点”,即对与自身有战略利益冲突的国家重点实施军事行动。譬如,上世纪80年代,卡扎菲将美国在国外的最大空军基地从利比亚驱赶出去,并向苏联靠拢,美国于是决定针对卡扎菲主张“锡德拉湾为历史性海湾”的做法采取军事行动。经过几次海空作战,重创利比亚军队;1988年,基于克里米亚半岛的战略价值,美国决定对苏联在这一海域的领海无害通过权需要审批的主张发起挑战,于是发生了美苏黑海撞船事件。

综上,《公约》完全成了美国实施航行自由计划的借口,美国采取的是美式国际法,当前重点针对的更是与美发生战略冲突的中国海洋主张与做法。如何有效应对,需要的不仅是战略定力、决心与信心,同样需要智慧及对《公约》娴熟的掌握与运用。对此,中国涉海部门机遇与挑战并存!▲

(作者是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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