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正植
【经济管理研究】
以创新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以辽宁省东港市为例
崔正植
(辽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以创新机制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于推进农村改革、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领域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亟待体制机制创新。新型职业农民的涌现,为进一步探讨农村发展活力和农业发展潜力提供必要条件。
创新机制;农业经营主体;新型职业农民
党的十八大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经济新常态下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以及社会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特点。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新时期推动农业发展、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举措。随后,在《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明确,到2020年在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方面,包括推动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培养职业农民队伍、健全农村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等综合改革。因此,如何科学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如何通过机制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辽宁省东港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试点为例,从实践视角谈新型农业主体机制创新的几点思考。
(一)构建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推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
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是解决农业发展的重要媒介。辽宁省东港市通过积极探索与大胆实践,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有序管理和科学服务,以实施农业部、辽宁省土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为重点,积极构建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平台[1]。截至目前,辽宁省东港市土地经营流转面积已达到22.3万亩,占家庭承包面积的24.6%,其中转包面积5.9万亩,出租面积15.4万亩,转让面积0.6万亩,互换等其他方式流转面积0.4万亩。滩涂流转面积39万亩,占总面积的86.7%。已在4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市场、60个村委会建立流转信息站,流转管理人员达到120余人。东港市土地流转及服务体系初步确立,推动新型农业经营发展壮大。
(二)新型农业经营发展壮大,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涌现
辽宁省东港市通过确立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极大地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体制创新。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下,蓬勃发展壮大[1]。截至2016年末,全市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注册家庭农场分别为134户、583个和115家。土地流转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达775户,500亩以上的达117户,1 000亩以上的达34户。涌现了一大批典型,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积极的示范效应。形成“规模经营户+社会化服务”“规模生产基地+合作社”“规模养殖基地+龙头企业”的融合发展模式。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模式,推动和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创造必要条件
辽宁省东港市通过不断创新适宜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要素,积极培养职业农民队伍。通过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土地适度集中,使土地连接成片,形成规模经营,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大幅度提高[1]。东港农机总动力发展到63.8万千瓦,各类农机近两万台。在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0%,水稻生产耕种收主要环节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96%,位居全省前列。农业机械化促进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转变,推动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形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辽宁省东港市的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涌现,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模式则成为农业发展现代化与新型农业主体结构的创新以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动力。但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仍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量上规模不大,经济效益不高
土地流转市场服务平台初步确立,农户土地承包固有意识还需转变,造成土地流转集约度不高,就目前情况来看,近70%以上的专业大户在种植规模方面仍低于6.67公顷,90%以上的龙头企业在年销售收入方面仍明显不足1亿元,已有农民合作社的成员规模与产品规模仍普遍较小,其结果直接影响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从经济效益方面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种植大户、农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的经营规模较小,规模化效益难以实现[2],加之市场风险、自然风险、质量风险等多重风险因素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波动性较大。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法人治理结构缺失,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模式初步确立,尚未建立健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和完善的民主管理机制,因此,在运营方面的管理随意性较大;由于法人治理结构缺失,大部分龙头企业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龙头企业缺少与基地农户的紧密联系,没有形成规模效应,运行质量不高。更为重要原因是从事农业经营的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农村人才匮乏竞争力不强使得农业兼业化、村庄空心化、农民老龄化的趋势明显[2],截至2016年底,农村劳动力呈现出女性劳动者多、男性劳动者少;老年劳动者多、年轻劳动者少;文化低的劳动者多、文化高的劳动者少,对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农民培育和创业的国家政策不足,公共财政与金融服务的扶持力度尚不到位
多元化与专业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亟须培育大量新型职业农民,同时返乡农民工等人员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又一主体,其返乡创业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但是对职业农民培育而言,基层政府的组织体系仍存在不足之处,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培训内容缺乏市场需求的适应性、农民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等阻碍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对于返乡创业农民工而言,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等文件不完善,制度、政策与资金保障不及时不到位,加之体制不健全、机制不灵活、队伍不稳定等方面的问题,尤其针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色实用工种的技能培训和创新培训,缺乏必要指导[3]。截至目前,尚未搭建起就业创业平台,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返乡创业以适应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性。此外,新型职业农民创业所需资金仍然得不到满足,更多的创业资金依赖于民间资本和亲友借贷,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新型职业农民创业的金融、保险、信息等,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扶持,特别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农业金融创业缺乏,极大地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提高规模与效益的产出比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要特点体现出农业发展的经济效益性。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需要农业经济发展由资源驱动转为创新驱动,即提高规模与效益的产出比[4]。一是通过创新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流转。通过规避土地流转权属纠纷树立农民信心,引导和鼓励农户将连片土地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以及入股等形式形成土地规模化,以期达到节约农用机械、农业生产成本的规模效益。二是加强龙头企业带头作用。通过整合诸多分散型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形成以龙头企业带头的大型或综合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技术相互交流、资金相互扶持、人员相互帮助的发展局面,提高单位土地产量、资源利用率以及劳动生产率。三是寻求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校的科技转化。科研院所和地方高校在技术上具有绝对优势,各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牵线搭桥,定期不定期邀请农业技术专家进行田间地头的现场技术指导,提高农作物存活率和农作物产量,运用新技术改良农作物品种,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益水平。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职业农民拥有科学技术、人力资本、生态要素等方面的诸多元素,因此,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中之重。一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职业农民培育。通过市场调研随时了解并掌握新型职业农民所需知识体系和技能,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整合各类培训资源,按照生产型、服务型以及经营型的从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二是调动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针对不同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对于参与职业培训的农民进行分类指导、分阶段培训的培训方法,尤其是弱势农民群体更应制定详细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摒弃宗族、地域观念、陈规陋习,激发职业农民培育的积极性。三是保障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充足。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可以有效地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资金短缺问题,积极引导建立政府投资为主、银行信贷支撑为辅、行业企业自筹、社会力量捐赠等四位一体的资金投入体系,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培训企业特殊政策支持,通过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等资金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具有地方农业发展特色的农业技术培训。在农民掌握了新知识、新技能条件下,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增强农民务农信心,让农民感受到新型职业农民的风采,促使农民从名义上的“职业农民”过渡到实质上的“职业农民”。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农业经营法人治理结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人化经营可以有效促进生计与经营的分离,促使农民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达到专业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目标;同时,也可以打破农业经营者的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实现横向经济联合,达到规模化、组织化目标。因此,在参照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建立基于能力与关系的法人治理结构。针对专业大户、销售大户这类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决策胆识的成员,让其在专业合作社中拥有相对较多股份,通过其日常生产中的较强影响力和示范作用,决定并领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其次,构建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经营决策方面构建“一人多票制”、在权益决策方面构建“一人一票制”的原则,前者体现效率性,后者体现公平性,其结果将极大地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效率。最后,建立独立监督制度。由于不均衡的合作社内部力量容易导致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制衡力缺乏,因此,可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监事制度,聘请专业人士或由地方政府委派人员进行独立监事监督。
(四)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深化基层政府公共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
对作为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和农商银行系统,通过推进全面改革,使之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一方面,鼓励基层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和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通过运用“互联网+”实现新的服务模式,节省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时间,采取网络办事、网络答疑等方式,及时给予职业农民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通过运用“互联网+”提高涉农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农业资金发放与领取的程序简化与便捷,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推动基层政府政策创新与金融创新。通过借鉴国外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的成功经验,适应经济新常态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点,积极推动基层政府的政策创新,促使其支持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技改创新、新产品研发等;鼓励农村金融与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例如可以通过村镇银行、农商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等,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1]刘胜军.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体系[N].农民日报,2015-04-25(03).
[2]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8-82.
[3]华芳英.现代新型职业农民的特征趋向与培育路径[J].继续教育研究,2015(6):37-40.
[4]韩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塑造中国农业未来的关键之举[N].人民日报,2017-02-06(01).
(责任编辑:游媛媛)
How to Cultivate New-type Agricultural Operative Entities with Innovation Mechanism:a Case Study of Donggang City in Liaoning Province
CUI Zheng-zhi
(School of Continuing Education,Eastern Liaoning University,Dandong 118001,China)
It is greatly significant to advance rural reform and dealwith issues of agriculture,farmer and rural areas by cultivating new-type agricultural operative entities with an innovation mechanism.Presently,the agricultural operative entities in China need further improved.Th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system and socialized service system remain to be solves by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The new-type professional farmers maybe a necessary force to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vitality and develop the development potential in ruralareas.
innovation mechanism;agriculturaloperative entity;new-type professionalfarmer
I312.6
A
1672-8572(2017)04-0034-04
10.14168/j.issn.1672-8572.2017.04.06
2017-04-10
崔正植(1963—),男,辽宁本溪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公司理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