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媛
新的国家安全法给经济安全领域加了一把“安全锁”
◇张 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国家安全法,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
其中,关于设立国家安全审查监管制度、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渗透等规定引人注目。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这一条文公布后,有声音质疑这是人为设置市场壁垒和准入门槛。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战略研究部主任李忠回应,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也是各国通行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经济审查制度的法律措施。“比如我国企业去美国进行投资,很多时候都要接受国家安全审查,有几次大的投资行为都被以安全名义否决掉了。”李忠说,在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跨国界的经济活动领域中,对于进行这种活动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各个国家都有相应的审查监管制度要求。
事实上,我国早有经济安全审查监管这一制度,比如进出口贸易等都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出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贸易风险;制定核出口管制条例,明确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这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世界和平的举措。
“以前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监管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实行这一制度并非表明我们不欢迎国外投资、放慢对外开放的步伐。相反,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讲,这一制度的设立意味着规则将更加清晰明确,将会为我国外商投资创造更加健康有序的环境。”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强调,在法律中明确建立这一审查制度是必要的。
国家安全法对文化安全的内容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主导权,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对此,李忠指出,文化实际上是人社会化的过程和结果,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传统孕育出不同文化,从而产生文化差异。在全球化时代,不同文化之间的接触、融合、碰撞,会导致文化安全问题。各个国家都把保持和延续本国的文化特质或者说是文化安全,作为自己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
“抵制不良文化并不是要限制言论自由。从立法宗旨上看,主要是针对特定的不良文化,比如宣传暴力、恐怖、仇恨、色情和国家分裂言论等,这些典型的不良文化在所有国家都是要被限制的。如果不限制,对整个国家、社会的安全稳定都会造成很大影响。”王振民说,所谓不良文化,是特指而不是泛化,不会影响正常的言论自由和文化交流。
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能源,有效管控战略资源能源的开发,加强战略资源能源储备,完善资源能源运输战略通道建设和安全保护措施,加强国际资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应急保障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资源能源持续、可靠和有效供给。”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应急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赵鹏指出,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安全意义上的资源安全不应被泛化理解,它应当局限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稳定运行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或者对国防安全具有关键作用的极少数品类的资源安全。
“在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和对重要资源进行保护性开采方面,我国以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法律制度。但是,这一法律制度尚有大量值得完善之处,突出表现为相关立法存在重产业发展、轻资源保护的观念。”赵鹏说,目前,这一领域的立法集中于为探矿业、采矿业的产业发展拟定法律安排,缺乏从自然资源综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约束。例如,矿产资源宏观调控法制不健全,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效力不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因此,未来这一领域的法制建设应当以修订矿产资源法为核心,在资源可持续利用、重要战略资源的保护性开采等方面设计切实有效的制度。”赵鹏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