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虎, 张 彤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宋史·选举志》词语例释
王 虎, 张 彤
(辽宁师范大学 文学院,辽宁 大连 116081)
《宋史·选举志》是记载宋代选举制度的基本史料,有丰富的科举词汇。按其写作顺序,分为学校管理、贡举考试、官吏管理三个方面。对“三舍法”“系籍”“别试”“寄应”“堂除”“试衔”等词进行的梳理和介绍,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宋代选举制度。
《宋史·选举志》;科举词汇;取士;制度
科举制度是隋唐后中国古代社会非常重要的制度,长久以来对中国古代政治有着深远影响,其从产生到消亡,共持续了1 300多年,在宋代得到完善。宋代的选举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是前后几个朝代不能相比的。据统计,两宋共举行一百一八榜科试,各种科目、登科人数,以文科而言,当在十万人以上;即以进士而言,有四万两千余人,平均每科录取人数,为唐朝的十八倍,也同样超过了明清两代。语言的产生是为社会服务的,正是在这样的盛况下,出现了大量的选举词汇,这为我们了解宋代选举制度提供了语料。本文以《宋史·选举志》为语料,从学校教育、贡举考试、官吏管理三个方面对这些词汇进行探析。
三舍法:学校制度名。宋代元丰以后,太学分为三舍:上舍、内舍、外舍。
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宋史·选举二》)
《说文解字》:“舍,市居曰舍。从亼屮,象屋也。口象筑也。”段玉裁注引《周礼》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巿。巿有候馆。候馆有积。郑云:‘一巿之间,有三庐一宿。候馆及庐宿,皆所谓巿居,曰舍也。’此巿字非买卖所之,谓宾客所之也。”①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889.“舍”是可以住宿休息的地方。《礼记·曲礼上》:“将适舍,求毋固。”②戴圣撰,郑玄注.礼记·曲礼: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1088.孔颖达疏:“舍,主人家也。”也就是说“舍”有房屋、居室的义项。宋代元丰以后,太学分三舍:上舍、内舍、外舍。在舍读经为主,以济当时科举偏重文辞之不足。可见,在此词中,“舍”有处所义。
宋初,朝廷只有一所学校,即国子监,专门教授七品以上京官的子弟,这些官僚家的子弟待遇优厚,并不认真读书,目的只是以此作为阶梯,享受保送省试的权利。为了更好地培养人才,朝廷建立了太学,限八品以下官吏的子弟和平民中的优秀人才入学。宋神宗即位后,非常重视儒学和太学教育。于是,他接受王安石的建议,诏令太学实行“三舍法”。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初入即为外舍生,学额不限,春秋有两次考试,优秀者即可升为内舍生,定额三百人,经考核再升为上舍生,定额一百人,上舍生经考查、保荐不必参加科举考试可直接授官。”*郭强.中国古代选举制度[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11:75.如《游宦纪闻》卷一记载:“盖自大观兴三舍试,番士寖盛,以在郡学人数定贡士额,岁贡一十八人半。”*张世南.游宦纪闻[M].北京:中华书局,1981:5.《云麓漫钞》卷四:“盖崇观间,兴三舍。”*赵彦卫.云麓漫钞[M].北京:中华书局,1996:67.在宋绍圣中期,曾一度废除科举,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此法。
系籍:具有学籍的学生(多指国子学学生)。
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奏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宋史·选举三》)
北宋初年,由于国子学丧失了其原本的性质,不少低级官僚子弟可以进入国子学听课。国子学中有不少“系籍而不至者”,也有不少没有学籍而来旁听的学生,所以才有上述例子中的情况出现。在宋代同时期文献中也出现“系籍”一词。如:宋代邓椿《画继》卷十:“又画院听诸生习学,凡系籍者,每有过犯,止许罚直,其罪重者,亦听奏裁。”*邓椿.画继[M].长沙:湖南美术出版社,2000:421.《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二:“辛未,诏诸州以御书孝经刊石赐见任官及系籍学生,时已颁孝经于群庠。”*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北京:中华书局,1956:2134.《令旨重修真定庙学记》:“近代皇统、正隆以来,学校之制,京师有太学、国子学;县官饩廪,生徒常不下数百人,而以祭酒博士助教之等教督之,外及陪京总管大尹府、节度使镇、防御州,亦置教官。生徒多寡,则视州镇大小为限员。幕属之由左选者,率以提举系衔刺史,州则系籍生附于京府,各有定在。”*元好问.元好问全集·令旨重修真定庙学记[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726.以上各例“系籍”均解释为具有学籍的学生,《汉语大词典》未收录此词,似可补。
别试:也称为“胄试”,还有一类适用于在转运司参加别试的又称为“牒试”或“漕试”。宋代贡举制度,凡是官员的子弟、亲属、门客不得在其任职的地方参加贡举考试,须牒送到别处贡院考试。
会有诉昉用情取舍,帝乃籍终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皆如见,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准以下,乃御殿给纸笔,别试诗赋。(《宋史·选举一》)
“别”具有“另外的”“其他的”等义。宋代为了限制官僚子弟和士族子弟应试的特权,规定其子弟参加科举考试,必须加试复试,主考官的子弟、亲戚等参加考试应该另立考场,另派考官,所以也称为“别头试”。如《燕翼诒谋录》记载:“张士逊以监察御史为巡铺官,因白主司有亲戚在进士,明日当引试,愿出以避嫌。主司不听,士逊乃自言引去。真宗是之,遂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移试别头。别试所自此始,且以御史为巡铺,决无容私矣。”*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1:50.真宗咸平元年(998)九月二十八日,诏遣官试开封府、国子监发解官亲戚举人。《汉语大词典》记载:“胄,古代帝王或贵族的后嗣。”能够参加“别头试”的人都是各级官僚及发解官的子弟,所以又被称为“胄试”。如《宋史》卷一五六《选举二》言:“别院之试,大率士子与试官实有亲嫌者,绍定间,以漕试、胄试无亲可避者亦许试。”*脱脱.宋史·选举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4.据史书记载,开封府、国子监的别试要早于州郡解试的别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O《仁宗》记载:“故降是诏,自是诸路始有别头试。”*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M].北京:中华书局,1979:2821.最初是将参加别头试的考生送到邻州去考试,但考虑到占了邻州的解额,在宝元二年决定别头试“在京于别试所,在外于转运司。”除在京的别试所以外,各州郡将参见别头试的考生以牒文的形式移送到转运司,由转运司统一举行考试,这种形式的“别头试”被称为“牒试”。因为在转运司考试,转运司又称漕司,所以“牒试”又称为“漕试”。如《宋史》卷一五六《选举二》言:“六年,诏牒试应避者,令本司长官、州守倅、县令委保,诡冒者连坐。”*脱脱.宋史·选举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28.《癸辛杂识别集》:“继又赴有官漕试,得荐登第,随被论驳,经营复得官戎议之类。”*周密.癸辛杂识[M].北京:中华书局,2010:45.
寄应:举子隐瞒自己的真实户籍,参加外州县的发解试。
癸亥,禁僧道习天文地理。己巳,禁举人寄应。(《宋史·选举三》)
《说文解字》:“寄,托付。”*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4:148.《汉语大词典》“寄”字的第三个义项即是:寄居。“寄应”是指在寄居地参加科举考试。在古代,科举考试往往是与户籍制度相互联系的,举人在报考时,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乡举里选”,在这个程序之后才有资格参加发解试。但是,“寄应”打破了这种规定,寄应到他处参加科举考试。早在唐代,就出现了这类现象,如《唐摭言》卷一《乡贡》中记载:“景龙元年,李钦让称定州乡贡附学尔来,乡贡渐广,率多寄应者,故不甄别于榜中,信本同而末异也。”*王定保.唐摭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3.《唐会要》卷七十六载:“十九年六月敕: 诸州贡举,皆于本贯,籍分信明者,然依例不得于所附贯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县即便催科,不得递相容许。”*王溥.唐会要[M].北京:中华书局,1955:1384.可见,在唐代,这类现象也得到了统治者的重视,从而得到控制。到了宋代,也是严厉禁止寄应的,但依然有举子为了增加考中的概率,假借户籍,避狭乡就宽乡,参加外地的解试。如《宋史》卷一百五十六《选举二》:“国子牒试之弊,冒滥滋甚。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为近属者,有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艺素乏、执格法以求牒转售同姓以谋利者。”*脱脱.宋史·选举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44.所以在宋理宗宝庆年间,礼部侍郎曹彦约说:“科举之弊,莫重于牒试,而牒试之弊,莫重于作伪。盖解额之有广狭,士子之有众寡,广而寡者固已安其分,则狭而众者,必思所以为之计。朝廷以承平日久,士子日盛,设为牒试之法,宽其进取之门,末节细故,未暇深察。于是改乡里以就他人之贯,改三足以认他人之亲,甚者改其祖父,改其姓氏,若得若失,尚未可知,而欺君之迹,已昭昭不可掩矣。”*杨智磊,王兴亚.中国考试管理制度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7:326.宋代的连保连坐制度就是针对于此而出的反作弊措施。规定各地荐举士人时,必须“凡诸州长吏举送,必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乡里所推,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规定各路、州、县在贡举人才时,要认真查访使举子名实相符,不得“冒籍”。如果在考场发现贡士品行不端,犯上不恭,要遣送原籍,同保的十人永远不能参加科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寄应”和“冒籍”这种作弊行为,对科举环境的清明有促进作用。
魁:科举考试第一名。
初,考官以有官人黄中第一,帝访诸沈应求,应求以沈遘与冯京故事对,乃更擢应辰为魁,遂为定制。(《宋史·选举二》)
“魁”的本义是壮大,主要是指身体形貌方面。如: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种芋》中记载:“有魁芋,旁无子,生永昌县。”唐代柳宗元《牛赋》:“牛之为物,魁形巨首,垂耳抱角。”“魁”都指形貌、仪貌方面。先秦文献《楚辞》中记载:“合五岳与八灵兮讯九魁与六神,九魁为北斗九星也。”*林家骊.楚辞[M].北京:中华书局,2009:338.北斗实为九颗,肉眼只看见七颗。据《兵法》载:“甲子从北魁第一星起。”*张晓雪.科举魁星崇拜源流考论[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4):69.所以,“魁”也有北斗第一颗星之义。在秦汉时期,“魁”已有“头目、为首”义。如《汉书》:“及王莽时,诸公之间,陈遵为雄;闾里之侠,原涉为魁。”*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游侠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3699.《后汉书·党锢传序》:“刻石立墠,共为部党,而俭(张俭)为之魁。”*范晔撰,李贤注.后汉书·党锢传序[M].北京:中华书局,1985:2188.到了宋代,“魁”字与科举考试联系起来,以“魁”字为核心语素的词,用来指称第一名。如“魁取、魁甲、廷魁、魁名、大魁、省魁。”在宋代文献中均可查证,例如下:
(1)蔡尚书,师陈止斋,干道壬辰,同赴省试,止斋知其必魁取,乃自下赋卷,已而师生经赋,俱为第一。(《吹剑四录》)
(2)神宗曰:“卿为仁宗朝魁甲,宝文藏御集之处,未始除人,今以之处卿。”(《宋史·章衡》)
(3)旧制,进士首选同唱第,人皆自备钱为鞍马费,而京师游手之民,亦自以鞍马候于禁门外,虽号廷魁与众无以异也。(《燕翼诒谋录》)
(4)魏公之出,魁名硕实,有公有卿,馈祀其室。(《王安石集·神道碑》)
(5)其居在汉铜官庙后,溪山环合,有相宅者言:“此地当出大魁。”(《春渚纪闻杂记》)
(6)人之不诮煜者鲜矣,自煜庆历六年为省魁。(《能改斋漫录》)
另外,在两宋时期,还出现了“魁星”一词,表示状元等科举及第者,而后使用范围逐步扩大,也表示普通科考士子。如《临江仙·会黄魁》云:“北斗南斗云送喜,人间快睹魁星。”《全宋词》中记载:“绿发照魁星,平康争看。”因有此义,所以,宋代出现“魁星楼、魁星祠”等建筑名。如《景定严州续志》记:“魁星祠在县南,淳祐辛亥知县魏端介建。”*郑瑶,方仁荣.景定严州续志[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6.南宋的《咸淳玉峰续志》中记:“又创北斗梓潼魁星祠于其中。”*边实.咸淳玉峰续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9:1108.
策名:贡举制度名。唐代表示举子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宋代指授官出仕。
旧制,及第即命以官。上初复廷试,赐出身者亦免选,于是策名之士尤众,虽艺不及格,悉赐同出身。(《宋史·选举一》)
“策名”最早是“策名委质”的简称,出自《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策名委质,二乃辟也。”杜预注:“名书于所臣之策。”孔颖达疏:“古之仕者于所臣之人书己名于策,以明系属之也。”解释为称臣之人把自己的名字写到臣服之人的“策”上,以示自己依附隶属于他,所以,“策名”也称“册名”。在西周春秋时期“名”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如《礼记·曲礼》曰:“父前子名,君前臣名。”“名”是可以体现和确认双方的地位高低的。所以“策名”常常用以表达君臣之间的隶属关系。唐代开始,此词与科举考试联系起来,表示报名参加科举考试。唐代白行简的《李娃传》云:“二岁而业大就,海内文籍,莫不该览,生谓娃曰:‘可策名试艺矣。’娃曰:‘未也,且令精熟,以俟百战*白行简.李娃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1:6.。’”随后,又表示科举及第,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梦》记载:“钟辐,虔州南康人也,始建山齐为习业之所,因手植一松于庭际,俄梦朱衣吏白云:‘松园三尺,子当及第。’辐恶之。尔來三十余年,辐方策名,使人验之,松园果三尺矣。”*王定保.唐摭言[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156.在唐代“科举及第”的基础上,宋初“策名”具有授官出仕之义,凡贡举及第,即命以授官。醇化末,停贡举五年。到了真宗即位,复试。咸平三年(1000),恢复殿试,应试者近二百人。凡赐出身者免选,所以“策名”之人较多。虽然学艺不合格,也赐同出身。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真宗》记载:“近制,及第即命以官,咸平三年,初复廷试,赐出身者,亦免选。至是,策名之士尤众,多设等级以振淹滞,虽艺不及格,悉赐同出身,试秩解褐,故令有司循用常调,以示甄别。”*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真宗[M].北京:中华书局,1979:1344.《夷坚甲志》云:“史丞相登科时,年恰四十矣,未策名之时,清贫特甚。”*洪迈.夷坚志·史丞相梦赐器[M].北京:中华书局,1981:87.《韵语阳秋》:“当时诏书,以谓浮薄之徒,扇为朋党,以挠主司,每岁策名,无不先定”。*葛立方.韵语阳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25.“策名”在《汉语大词典》中未及此宋代条目,当补。
堂除:宋代京官、选人一般由吏部选差,有特殊功勋者,由政事堂直接奏注差遣。
三省言:“旧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凡格所应入,递升一等以优之。”(《宋史·选举四》)
“堂除”最初指堂下的台阶,《说文解字》:“除,殿阶也。”*许慎撰,徐铉校定.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4:308.到了宋代,堂除成为官吏制度词汇,据《朝野类要》卷三《入仕》记载:“堂除即都堂奏差者也。”*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M].北京:中华书局,2007:175.包括堂选、堂占两种情况。堂选主要指原属吏部的职位或原应吏部注拟的官员,归由中书除注。堂占则是指曾任要职或收到奖励应予堂除优待之人,预先申请中书门下所掌握的差遣职缺。如《宋史》卷一五八《选举四》记:“‘中书总庶务,今通判亦该堂选,徒留滞,不能精择,宜归之有司。’帝曰:‘唐陆贽谓:“宰相当择百官之长,而百官之长择百官。”今之审官,苟得其人,安有不能精择百官者哉?’元丰四年,堂选、堂占悉罢。”*脱脱.宋史·选举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7:3699.在宋代,资格法最密,按条格铨注在知县、县令的选任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堂除相较于吏部的铨选而言,是比较重视人才而不拘泥于资格,成为热衷者的捷径。《汉语大词典》遗漏此义项,似可补。
试衔:朝廷授予官吏虚衔,未授正命。
制科第五等,与进士第四、第五,除试衔知县。(《宋史·选举一》)
宋代的“试衔”是由唐代的“试官”演变而来。在唐代,“试官”即是未正式任命的官吏。宋代高承在《事物纪原》中云:“《职林》曰:‘唐武后天授二年,凡举人无贤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试官,则官之有试,自唐始也。谓之试,取尚书明试以功之意。”*高承.事物纪原[M].北京:中华书局,1989:175.唐代试官的最初含义是试摄其职,盛于武则天时期。随着职事官的阶官化,试官逐渐由摄其职变为借其衔,成为各种较低级使职差遣可能带的阶官。到了北宋,《宋史》卷一六三《职官十》:“幕职初授则试校书郎,再任如至两使推官,则试大理评事。掌书记、支使、防御团练判官以上试大理司直、评事,又加则兼监察御史,亦有至检校员外郎已上者。行军副使皆检校员外已上。朝官阶、功高,遇恩亦有加检校官,郎中则卿、监、少监,员外郎则郎中,太常博士以下则员外郎,并无兼官。其解褐评事、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者,谓之试衔,有选集,同出身例。”*脱脱.宋史·职官十[M].北京:中华书局,1977:3864.可见,在宋代,“试衔”的情况普遍,这是形成宋代“冗官”的重要原因。按条例规定,疏亲一般录授试衔或斋郎。宋代官员“恩荫”视官员本人与亲属间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而论其是否录官和录授官阶的高低。宋代条例规定,疏亲一般录授试衔。宋初规定初录试衔不得赴选。太平兴国二年(977),诏令试衔七选赴集,才开始参选,对血缘关系较疏远的余亲补以试衔的做法。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四十五《仁宗》:“宰相、使相,旧荫子为将作监丞,期亲太祝、奉礼郎,自今子、期亲悉如旧,余亲以属远近补试衔。”*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M].北京:中华书局,1979:3503.
进纳:国家控制下的卖官鬻爵制度。
凡流外人,三任七考,有举者六员,移县令、通判;有班行举者三员,与磨勘。凡进纳人,六考。(《宋史·选举四》)
“进纳”也称为“赀选”。“赀”作为“资”的异体字,有货物、钱财等义。早在西汉时期,就出现了出钱买官的现象。《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记载:“令民入粟授爵。”*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1134.这是制度性卖官的开端,除有市籍的商人外,凡向政府缴纳一定资财的,可到京师长安等候政府选用。魏晋南北朝时,已经把“入粟授爵”看作一种古今通制。唐代长期存在“卖官鬻爵”的问题。查询宋代历史文献,发现用“赀选”一词的概率极低,多数都由“进纳”来表示交纳钱粮买取官爵。宋太宗淳化五年设立卖官制度。如《燕翼诒谋录》卷五记载:“纳粟补官,始以拯饥,后以募民实粟于边。自王安石开边,国用不足,而致粟于边颇艰,应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诏进纳人许其改官,历四任十考,增举主二员、职司二、常员五。自此人乐于应募。此法虽明,未闻有改秩者,或谓中兴以后,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五[M].北京:中华书局,1981:50.《宋会要》卷二九《职官》记载:“诸州军经水涂处,许有物力户及职员等,情愿自将解斗充助官中贩货,当与等第恩泽酬奖。一千石踢爵一级,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本州文学,四千石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与出身、(三班)奉职,七千石与别驾,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与殿直、太祝。”*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二九[M].北京:中华书局,2006:4375.所以,从例证中可以看出能够进纳的人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主要是地主或者是富商。宋代的“进纳补官”分为三种分别是赈灾纳粟补官、纳粟实边补官和助工代纳补官。
(1)是岁不稔,自四月至六月不雨,内出宝器图画文籍付杂卖,务及广谕富民纳粟补官,时富室迄无应命,惟陕西差稔,河南高田种不入土,独齐鲁下田有收,其西下北国麦稻皆熟。(《南迁录》)
(2)丁亥,募河东、陕西民入粟实边。(《宋史·任宗二》)
(3)庆、鄜、泾三州调民修城,有妨农种,复少兵士以代夫役,请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借职,十万工与奉职。(《续资治通鉴长编·仁宗》)
从名称和例子中可以看出,宋代的纳进补官,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遇到自然灾害时,国家为了缓解财政压力,下诏劝富民纳粟补官。二是入粟实边,也就是助军纳粟补官,景德二年(1005),为了缓解河北、陕西地区常年陈兵造成的军粮供应不足,实行入粟实边授官法,根据交纳粟米的数量,决定授予的官位等级。三是政府需要修建一项重大工程,如修桥、建坝等,需要原材料和参与建设的雇工,鼓励富商“进纳”。根据其贡献多少授予官职。这些官职,多是虚衔,并无实权,只享受官员待遇。所以,在官场上,“进纳补官”之人颇受歧视。
选举制度在宋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此期间推行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学校,推行“三舍法”,在贡举考试方面具有“别头试”、“锁厅试”“召试”等新的考试形式;设置“特奏名”;对试卷实行“弥封”和“誊录”,保证考试的公平。对于吏治和官吏管理来说,实行“堂除”“须入”“试衔”等措施,使官吏更好地为封建社会服务。新的制度促进新词汇的大量产生,这些丰富新鲜的科举词汇说明了宋代为什么会成为“选举制度的黄金时代”,我们认为科举词汇研究还需进一步加强,这些专类词语研究可以为当代大型辞书拾遗补阙。
〔责任编辑:李宝贵;实习编辑:李辉〕
Annotations on some words inElectoralRecordsofHistoryofSongDynasty
Wang Hu, Zhang Tong
(SchoolofLiterature,LiaoningNormalUniversity,Dalian116081,China)
With a large amount of the imperial vocabulary,ElectoralRecordsofHistoryofSongDynastyis a basic historical record of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Song Dynasty. According to the order in wri-ting,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the school management,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and official management. The paper explores the words“San She Fa”,“Xi Ji”,“Bie Shi”,“Ji Ying”,“Tang Chu” and “Shi Xian”,which is helpful for comprehending the electoral system of Song Dynasty.
ElectoralRecordsofHistoryofSongDynasty;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vocabulary;selecting scholars;system
10.16216/j.cnki.lsxbwk.201702106
2016-12-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宋科举词汇研究”(16BYY123)
王 虎(1974-),男, 江苏盐城人,辽宁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汉语史、古文献研究。
H131
A
1000-1751(2017)02-0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