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梦
网购遭遇欺诈可向网站索赔
◇孟 梦
热热闹闹的“双十二”渐行渐远,但其影响仍未结束。购买到称心如意商品的消费者自不必说,可那些遭遇价格欺诈或其他侵权的消费者,还在为如何挽回损失而发愁。他们迫切知道经营者逃匿后,自己能否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对那些距离自己太远的网站,能不能就近起诉?自己的维权成本,会不会太高?以下案例,可以针对这些困惑,作出相应的解释。
【案例】“双十二”的钟声刚刚敲响,李萌萌便迫不及待地从购物车里,“提出”事先选中的货物付款。两天后,快递公司派员将第一批货物送到了李萌萌手里。李萌萌还未来得及细细欣赏,闺蜜便告诉她:那床蚕丝被在“双十二”之前的销售价格便是2800元/床,是店主故意虚构原价3500元/床,再以所谓八折优惠销售的。
李萌萌通过查阅相关信息,发现确如闺蜜所言。而当其准备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主张权利时,自己却不能判断该网店这种做法是否构成价格欺诈。因此,犹豫不决。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网店虚构原价,再进行所谓的折扣优惠,让价格回到打折前,明显当属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