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自由本质及其现实化过程
——重温马克思的自由观和“自由王国”理论

2017-03-11 05:51阎孟伟
理论与现代化 2017年5期
关键词:本质马克思资本

阎孟伟

人的自由本质及其现实化过程
——重温马克思的自由观和“自由王国”理论

阎孟伟

马克思的自由理论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的意义上确认人的自由本质,同时又指出人的自由本质是一个不断现实化的历史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实现人的自由与平等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但绝不是人的自由与平等的终极阶段或终极形式。但马克思认为,资本的发展必然会为更高的社会形态即“自由王国”的产生创造条件和可能性。在“自由王国”中,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大大缩短人们的直接劳动时间而增加人们的自由时间,使人们能够在自由时间中从事体现人的自由本质和能力的活动。

人的自由本质;现实化;自由王国

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但对人的自由本质的理解自古以来却充满了歧义。这种歧义不仅表现在对“自由”概念的抽象理解上,更表现人们在充满强权、奴役、剥削和压迫的历史过程中对人的自由本质的疑虑。人到底有没有自由?到底应当怎样理解人的自由?人的自由能否实现以及怎样实现?这些问题困扰着人们对自身处境和未来命运的理解。这些问题在经济与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似乎更为突出。马克思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出发确认人是自由的存在物,但他并没有停留在对人的自由本质的抽象理解中,而是指出人的自由本质同时又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现实化过程。本文认为,马克思的自由理论为这些问题的解答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

一、如何理解人的自由本质

马克思是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来确认人的自由本质。在他看来,劳动对于人来说,就是生产生活本身,就是人的“类生活”,就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1]而劳动之所以是一种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就在于人们不仅和动物一样有自己的生命活动,而且能够意识到自己的生命活动,能够通过自己的意识活动认识和把握劳动对象的客观属性和规律,并把自己的需求和理想作为目的设定到劳动活动中,从而通过劳动克服来自自然或社会的障碍,打破劳动对象自在形态对人的限制,赋予对象以新的、体现自己意志和目的的存在形式。正是由于这一点,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也包括随着历史进步而不断发展出来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人也因此就是一个“自由的存在物”。

然而,尽管人在自身的生命活动即劳动中体现出自己的自由本质,但这并不是说,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上或者在任何一种社会历史条件下,劳动中的人就是自由的人。人的自由本质是从人的生命活动的类特征上对人的存在的一种概念意义上的抽象规定,即“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46。这种抽象规定表明人的活动在其自在的意义上是自由的,或者说符合自由的概念。如果我们对人的自由的理解停留在这种概念的抽象规定上,或者仅仅从自在的意义上理解人的自由,那么自由,对于人来说,就只是一种可能性或能力,而不具有现实性和实在性。正如黑格尔所说,“最初自在地存在的东西,还不是在它的现实性中存在着”,只有当人们能够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自由本质,并真正置身于以自由为目的的现实活动或劳动中,人才能在自为的意义上成为自由的人。因此,人的自由本质必然是一个随着人的劳动或人的实践活动的发展而不断使自身现实化的历史过程。

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性取决于人的活动或劳动的具体性和历史性。在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人们的劳动或生产活动必然要受到各种既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的制约,这些社会条件和历史条件规定了人们的生产劳动的所能具有的特定内容和所能采取的社会形式,从而也就决定了劳动者的现实处境。从历史上看,随着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社会成员中划分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层和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或阶层(如奴隶和奴隶主、农奴和领主,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等),由此造成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劳动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和目的,而是不得不服从他人(生产资料占有者)的意志和目的,并且他在劳动过程中完全失去了自主性,受到他人的管制和奴役。处在这种社会境遇中的劳动者在劳动中就不是一个自由的人。这并不是说劳动不再是人的自由本质的体现,而是说劳动者在这种社会境遇中的现实存在是不自由的,是受他人的奴役和剥削的,他因丧失生产资料而被迫屈从于他人的意志和目的,他只是为了维持生计才从事这种劳动。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自由本质和他的现实存在相分离,也就是说,他把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本质变成仅仅维持自己生存的手段。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的分析表明,正因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存在物,因而才有可能在资本与劳动相分离的前提下出现异化劳动这种历史现象,对于动物的生命活动来说不存在所谓异化的问题。异化劳动表现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人的现实存在与人的自由本质是对立的,是人的本质的异己化。所以,马克思说:“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令人厌恶的事情,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而与此相反,不劳动却是‘自由和幸福’。”这种与“自由和幸福”相对立的劳动表明,“这种劳动还没有为自己创造出(或者同牧人等等的状况相比,是丧失了)这样一些主观的和客观的条件,在这些条件下劳动会成为吸引人的劳动,成为个人的自我实现”[2],或者说,只有在这些条件下,劳动才能真正成为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人才能真正成为自由的人。

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自由平等观的批判

近代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爆发,欧洲一些国家率先实现了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体现农业文明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体现工业文明的现代社会的过渡。在反抗封建专制制度、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的革命过程中,人们的自由平等意识普遍觉醒,并使之成为最终瓦解封建主义统治的思想武器。可以说,这是人的自由本质现实化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阶段。因为,在反抗封建主义的斗争中诞生的资本主义社会,在其基本的宪法法律制度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在人格上的平等,确认和维护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政治自由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和个人自由权利(如私有财产权利等)。这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价值。因而,自由主义者至今特别推崇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下所能实现的自由与平等,甚至视其为人类自由平等的终极形式。

马克思并不否认资本主义制度所具有的历史进步价值,但他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刻剖析,指出资本主义制度充其量只能实现形式上的自由与平等,而在客观上必然会造成社会成员在实质上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尽管这种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具有否定封建等级制、宗法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的重大历史进步价值,但它并没有消除反而加重了生产资料与劳动的分离,因而也就没有消除反而加重了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奴役、剥削与压迫。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主义制度下所实现的人的自由与平等是不彻底的,它只是人的自由的现实化的一个历史阶段,而绝非是人的自由与平等的终极阶段或终极形式。

首先,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就是一种以追求资本的价值增殖为根本目的的生产,因而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每个人作为独立的自主的市场主体都平等地享有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或劳动力的权利,都力求通过竞争把自身的特殊利益或私利最大化,这样,“在纯粹资本范围内的个人运动”就表现为“个人的自由”,或个人之间的自由竞争。因此,“自由竞争是资本的现实发展。它是符合资本本性,符合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符合资本概念的东西,表现为单个资本的外在必然性。各资本在竞争中相互之间施加的、以及资本对劳动等等施加的那种相互强制(工人之间的竞争仅仅是各资本竞争的另一种形式),就是作为资本的财富得到的自由的同时也是现实的发展”[2]159。然而,自由竞争是以资本的统治为前提的,它不过是资本运动的形式。表面上看来,自由竞争是个人之间的竞争,但由于能否参与竞争并不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而是取决于个人是否拥有参与竞争的资本,因而自由竞争本质上不是个人运动而是个别资本的自由运动。在这个运动中,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

其次,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经济形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中,全部生产都是交换价值的生产,与此相应,在这种经济形态中所能实现的平等与自由,也必然是一种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与自由。马克思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的交换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3]然而,这种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是以扩大私人利益为目的的,因而是以个人之间在利益上的相互博弈为基本特征。因为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个人作为商品的所有者彼此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确认契约双方都是独立的、自主的个体,契约中的每一方都只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并把对方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这样契约双方仅仅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他们只是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而完全不考虑个人在身份或地位上的差别。因此这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完全排除了等级和特权的权威,亦即除了竞争的权威,人们不承认任何其他的权威。同时,每个人在契约关系中都是起决定作用的、并占支配地位的交换主体”,这就“确立了个人的完全自由”[3]196,即交易出自双方的自愿决定,而不受强制手段的约束。这样,“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它们是作为自由的、在法律上平等的人缔结契约的。契约是他们的意志借以得到共同的法律表现的最后结果”[4]。

通过上述分析,马克思深刻地揭示出交换价值基础上的平等和自由所具有的不彻底性和表面性。他指出:“在现存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上,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在深处,进行的完全是不同的另一些过程,在这些过程中个人之间的表面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3]200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深处的”、“完全不同的另一些过程”显然是指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中的,内在于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之中的,不仅不依任何个人的意志而转移反而制约着支配着个人意志的客观机制或客观规律。因为,在交换价值的生产和交换过程中,个人的存在仅在于他是交换价值的生产者,而交换价值作为个人活动的前提,既不是从个人意志中产生的,也不为个人意志所左右,而是作为社会的和历史的前提支配着每个人的经济活动,因此“交换价值作为整个生产的客观基础这一前提,从一开始就已经包含着对个人的强制”[3]200,使个人成为是由社会所决定的人了。商品生产者只有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转让出去或交换出去,才能实现自己的目的,但他的产品能否作为商品转让出去,不取决于他的主观意志,而是取决于他人对自己产品的认可,取决于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取决于遍布市场的大量的偶然因素。这就意味着,在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市场社会中,“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3]102-103在交换价值的生产中,人们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本质上不过是物化了的社会关系,但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形成不是取决于个人的意志,而是取决于个人不能驾驭的社会客观机制和难以操控的大量的偶然因素,因而这种物化的社会关系就成为外在于每一个个人的异己的力量。对此,马克思指出:“这一运动的整体虽然表现为社会过程,这一运动的各个因素虽然产生于个人的自觉意志和特殊目的,然而过程的总体表现为一种自发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尽管来自自觉个人的相互作用,但既不存在于他们的意识之中,作为总体也不受他们支配。他们本身的相互冲突为他们创造了一种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社会权力;……个人相互之间的社会联系作为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独立的东西,不论被想象为自然的权力,偶然的现象,还是其他形式的东西,都是下述状况的必然结果,这就是:这里的出发点不是自由的社会个人。”[3]145

马克思进而指出,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和平等必然在现实中陷入悖论。他说:“交换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平等和自由的制度,而在这个制度更详尽的发展中对平等和自由起干扰作用的,是这个制度所固有的干扰,这正好是平等和自由的实现,这种平等和自由证明本身就是不平等和不自由。”[3]201据此,他断然拒绝了那种把自由竞争视为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的自由主义政治观念。他指出,自由竞争中的自由不过是“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的自由发展。因此,这种个人自由同时也是彻底地取消任何个人自由,而使个性完全屈从于这样的社会条件,这些社会条件采取物的权力的形式,而且是极其强大的物,离开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本身而独立的物。”[2]161因此“一旦把竞争看作自由个性的所谓绝对形式这种幻想消失了,那么这种情况就证明,竞争的条件,即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的条件,已经被人们当作限制而感觉到了和考虑到了,因而这些条件已经成为而且越来越成为这样的限制了。断言自由竞争等于生产力发展的终极形式,因而也就是人类自由的终极形式,这无非是说中产阶级统治就是世界历史的终结——对前天的暴发户们来说这当然是一个愉快的想法。”[2]161

三、走向实质上的自由——马克思对“自由王国”的构想

马克思对交换价值基础上的自由与平等的批判性分析,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彻底地改变那种事实上的人奴役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关系,实现人的实质上的自由与平等。从而使人的自由本质的现实化达到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个目的集中地体现在马克思关于必然王国和自由王国的理论中。马克思在其《资本论》的第三卷中阐述了他对“自由王国”的理论构想。他说:“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在这个必然王国的彼岸,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展,真正的自由王国,就开始了。但是,这个自由王国只有建立在必然王国的基础上,才能繁荣起来。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5]926-927

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既然“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那么,“必然王国”就是由必需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的领域,即真正的物质生产领域。这里所谓“必需和外在目的”是指以满足人们对物质生活条件的需求为目的,而不是以劳动本身和发展人类能力为目的。在任何社会形态、任何生产方式中都必然存在着由必需和外在目的所规定的生产活动,因而这个作为真正的物质生产领域的必然王国是始终存在的,并且随着人的发展和需要的扩大,这个必然王国也会扩大。但是,马克思没有把必然王国理解为仅仅由盲目必然性所操控的领域,而是明确指出作为自由王国基础的必然王国领域也必须是具有自由性质的必然王国领域。这种必然王国中的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5]926。显然,马克思区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必然王国领域,一种是缺乏自由的必然王国领域,一种是具有自由性质的必然王国领域。这种具有自由性质的必然王国领域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实现,或者说是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必然王国领域。因此,这个“必然王国”不同于以资本的统治为基础的、以异化劳动为特征的物质生产领域,它不是“自由王国”的对立物,而恰恰是“自由王国”得以繁荣的基础。

“自由王国”是“必然王国”的彼岸,所谓彼岸是指真正的物质生产领域终止的地方,即自由王国是以人类能力的发展为目的的,是以人本身为目的的。这个自由王国只能建立在实现了自由或具有自由性质的必然王国的基础上。这意味着,人们能否进入自由王国,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入自由王国,取决于人们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超越“真正的物质生产领域”。也就是说,对于这个自由王国来说,“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

在马克思看来,“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6],真正的经济是劳动时间的节约,而“节约劳动时间等于增加自由时间,即增加使个人得到充分发展的时间,而个人的充分发展又作为最大的生产力反作用于劳动生产力”[2]225,因此,“整个人类发展,就其超出对人的自然存在直接需要的发展来说,无非是对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并且整个人类发展的前提就是把这种自由时间的运用作为必要的基础”[7]。当然,自由时间并不是与直接劳动时间处在抽象对立中,亦即自由时间的获得并不意味着人们进入一种纯粹的非劳动状态。在自由时间中,人们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文化娱乐等活动,也就是进入一种真正以自我实现为目的本身的劳动中,“自由时间——不论是闲暇时间还是从事较高级活动的时间——自然要把占有它的人变成另一主体,于是他作为这另一主体又加入直接生产过程。”[2]225-226

当然,仅仅有一定自由时间,并不意味着自由王国在一定程度上的实现。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对劳动时间做出了更为细致的分析。首先,他依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性质,指出资本在与它相适应的社会生产过程中,总是要无偿地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这种剩余劳动看起来是工人和资本家之间自由协商同意的结果,但本质上依然是强制劳动。这是资本的剥削本性。但是资本又有其文明的一面,即“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5]925-926因此,资本的发展最终会导致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上的一部分人靠牺牲另一部分人来强制和垄断社会发展(包括这种发展的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利益)的现象将会消灭”,同时,这个阶段又会“为这样一些关系创造出物质手段和萌芽,这些关系在一个更高级的社会形态内,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够同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5]926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剩余劳动”与“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是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就会缩短,而这不会导致剩余劳动的减少,“因为,按照劳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情况,剩余劳动可以在一个小的总工作日中显得大,也可以在一个大的总工作日中相对地显得小”[5]926。这就是说,增长社会财富和扩大社会再生产的可能性并不取决于剩余劳动时间的长短,而是取决于剩余劳动的生产率和这种剩余劳动借以完成的优劣程度不等的生产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资本的发展有可能导致一般物质劳动时间的缩短,而这种缩短不仅不会造成剩余劳动的减少,而且还会推动剩余劳动的增长,也就是推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社会再生产的扩大。一般物质劳动时间的缩短,就为自由时间的增加提供了可能性。

当然,资本的发展创造了进入自由王国领域的可能性,但为资本而进行的生产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却不能将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这不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的发展不能创造出自由时间,而是说这种事实上可以成为自由时间的劳动时间依然被资本家占用为剩余劳动时间,以扩大对工人的剥削,亦即“资本的不变趋势一方面是创造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另一方面是把这些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变为剩余劳动”[2]221。这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的发展所创造出来的自由时间,“是靠工人超出维持他们本身的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而延长的劳动时间而产生的。同一方的自由时间相应的是另一方的被奴役的时间”[7]216-217。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与剩余劳动时间相对立的,而不是相结合的。工人阶级不可能成为自由时间的真正主体,真正主体只能是资本家。所以马克思不无激愤地说:“资本家窃取了工人为社会创造的自由时间。”[8]

因此,要真正实现“剩余劳动”与“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相结合,就必须消灭私有制,进入以联合起来的个人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为基础的社会形态中,在这种社会形态中,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少数人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是为全体社会成员争取更多的自由时间。如马克思所说:“如果共同生产已成为前提,时间的规定当然仍有重要意义。社会为生产小麦、牲畜等等所需要的时间越少,他所赢得的从事其他生产,物质的或精神的生产的时间就越多。正像单个人的情况一样,社会发展、社会享用和社会活动的全面性,都取决于时间的节省。一切节约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的节约。正像单个人必须正确地分配时间,才能以适当的比例获得知识或满足对他的活动所提出的各种要求,社会必须合理地分配自己的时间,才能实现符合社会全部需要的生产。因此,时间的节约,以及劳动时间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的有计划的分配,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仍然是首要的经济规律。这甚至在更加高得多的程度上成为规律。”[2]120

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尽管人们依然要从事“由需要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但一方面这种劳动的社会条件已经掌握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改变了剥削与被剥削、奴役与被奴役的性质,因而这是一个有着自由性质的必然王国领域;另一方面,在这种劳动中,由于实现了“剩余劳动”与“一般物质劳动所占用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的结合,因而创造出了更多的自由时间,即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一旦用于满足谋生需要的劳动成为次要的时候,“资本就会违背自己的意志,成了为社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创造条件的工具,使整个社会的劳动时间缩减到不断下降的最低限度,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本身的发展腾出时间”[8]103-104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财富的尺度就不再是劳动时间,而是自由时间。因为,“以劳动时间作为财富的尺度,这表明财富本身是建立在贫困的基础上的,而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是同剩余劳动时间相对立而存在的,或者说,个人的全部时间成为劳动时间,从而使人降到仅仅是工人的地位,使他从属于劳动”[8]104。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也是人的自由本质与人的存在相分离的基本表现,因为,一旦把工人锁定在以谋生为全部目的劳动过程中,人就失去了现实的自由,这种劳动也不可能真正创造出作为自身发展的直接形式的自由时间。而“一旦直接形式的劳动不再是财富的巨大源泉,劳动时间就不再是,而且必然不是财富的尺度,因而交换价值也不再是使用价值的尺度,……于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便会崩溃,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本身也就摆脱了贫困和对抗性的形式。个性得到自由发展,因此,并不是为了获得剩余劳动而缩短必要劳动时间,而是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那时,与此相适应,由于给所有的人腾出了时间和创造了手段,个人会在艺术、科学等方面得到发展。”[2]218-219

马克思的上述理论十分清楚地表明,马克思提出的“自由王国”的构想不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寄托人类美好愿望的前景,而且揭示出实现这个美好前景的现实可能性。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在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广泛应用,直接的劳动时间事实上已经被大大地缩短了,但是在资本逻辑的统治下,劳动时间的缩短并不必然地为广大的劳动者带来更多的自由时间。这表明,自由时间的增加乃至自由王国的实现,并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进步程度问题,而是一个更为严肃的社会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逻辑统治下的生产不是以满足社会需求为目的,而是以价值增殖为目的,因而由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创造出来的自由时间,事实上只能更多地被资本所有者再次变成直接劳动时间,以攫取更大的资本利润,而对于广大的劳动者来说,则很可能意味着失业和贫困的扩大,或者意味着在劳动时间中耗尽血汗。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根本不同,就在于社会主义的生产活动在总体上不是为了满足资本的价值增值,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着的物质和文化的需求。当然,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我们同样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因而不可避免地要在经济活动领域贯彻以价值增殖为目的的资本逻辑,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的对立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能够自觉地把握社会进步的过程,使资本的运作成为为社会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创造条件的工具。这不是遥远的以后才能做的事情,而是现在就能做的事情。今天,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为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和自由时间的增加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工作制度的改进,合理地解决直接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的矛盾,逐步增加社会成员的自由时间,使人们能够在更多的自由时间里从事和发展体现自己本质和能力的自由活动。我国的民生建设不仅要考虑如何增进社会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还应当把如何增加人们的自由时间作为基本内容。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9.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9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Marx's theory of freedom not only confirms human's essence of freedom according to the activities of human life activity,i.e.,labor,but also points out that human's essence of freedom is a continuous historical process of actualization.The capitalist mode of production isan important historical stage of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freedom and equality,but it is not the ultimate stage or the ultimate form.However,Marx believed that the capital's development will create the conditions and possibilities for the higher social form of the"realm of freedom".In the"realm of freedom",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the time of direct labor will be greatly reduced,and the free time will be increased.In the free time,people can engage in the activities which embody human's essence of freedom and his ability.

human'sessenceof freedom;actualization;therealmof freedom

Human's Essenceof Freedom and Its Processof Actualization:A Review of Marx's Viewpoint of Freedom and the Theory of the Realm of Freedom

YANMeng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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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1502(2017)05-0100-07

阎孟伟(1953-)男,南开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300350

翟 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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