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

2017-03-11 03:15魏永征
新闻与传播评论(辑刊) 2017年1期
关键词:论文规范法律

◎ 魏永征

传媒法专题

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

◎ 魏永征*

应夏倩芳教授友情盛邀,我负责审读本刊有关传媒法研究专题的论文并介入部分编辑工作,很高兴有机会重温三十年前的旧营生,借此写几句话。

收入这个专题的论文一共四篇,涉及主题有: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政府信息公开、诽谤诉讼、禁止淫秽和版权保护,涵盖了传媒法研究的传统核心议题。其中三篇主要论述我国情况,两篇是有关外国的:英国和美国。可以说具备了相当的代表性。

这些论文的共同特点就是前沿性。周冲候选博士在界定应急传播概念和规律的基础上,论证了应急传播中政府、媒体和公民这三个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其中政府总是居于主导地位,特别是根据天津港爆炸等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传播状况,对应急传播如何适应网络时代的新特点、新情况发表了意见。牛静博士和刘丹硕士通过考察新闻聚合App发生的版权纠纷,在论述当下有关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构成标准的各种争议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闻聚合App呈现新闻作品的行为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单独直接侵权,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都是当前相关领域的热门话题。至于两篇关于外国的:王伟亮博士系统描述了2013年英国诽谤法新立的“公共利益抗辩”如何来源于20世纪的“雷诺兹特权”并加以修改发展,介绍了翌年此法生效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周书环候选博士概述美国认定淫秽的米勒准则中社交标准的由来,这一标准在互联网时代面临新的困境,引发了激烈的论争。这在各自国家里也是时新问题并且具有一定的国际影响,对我国学术界至少具有相当的认知价值。所有论文使用的资料都延及2016年,有的还涉及2017年的最新情况。这充分体现了传媒法研究应该与时俱进的特点。

传媒法不是一部法律或者一个法律部门,而是指调整公众传播活动中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个法律部门、各部法律中,凡是与传播活动和传播媒介有关的规范,都是传媒法研究的对象。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稳定的,但是在不同时候不同法律领域总会需要修订或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或将原有规范适用于新的情况,其中有不少就会反映到传媒法领域来,为传媒法研究提出新的课题。关注并研究这些新课题以充实传媒法的内容,当然是必需的。传媒法研究不应该也不可能凝固化。所以美欧一些有影响的传媒法著作,往往会再版十几、二十几版,有的著作每年都要出新版。我的《新闻传播法教程》2016年出版了第五版,今年重印,已经觉得滞后,颇以未能反映国家法制建设那些最新的重要情况为憾。在传媒法中充实法制的最新发展,主要是靠包括本刊这几位作者在内的众多学人前赴后继的持续研究。

传媒法研究与时俱进另一个因素是随着传播科技的发展,整个传播方式和传播格局已经并将继续发生颠覆性的变化。这五篇论文无一不涉及网络传播,有的就是专门研究网络传播的新规范的。网络传播改变了经典大众传播的定义,当然也意味着改变了原有传播活动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内容。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探讨并制定适用于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在这方面我国在时间上和数量上无疑都走在世界前列。不过,谁也不能说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和把握了网络传播的规律和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本质特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仍然处于探索之中。这也是我国有关网络传播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虽然据统计多过千件,但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位阶的法律文件只有十多件的主要原因。何况网络传播和整个传播科技还要发展,谁也无法预料在不远的未来又会出现什么样的传播媒介和传播方式。所以传媒法研究是没有终局的,而是呈现为一个漫长的过程。

最后要说,身为文墨之家的后人,充分尊重学人(从学富五车的名家到尚在学习的青年)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我一贯秉承的理念。据此,编者和作者之间应该建立相互沟通、相互合作的关系,而不应该是隔离关系、封闭关系、居高临下关系,这是办好一本学术期刊的灵魂。我时常会应一些刊物之邀审读一些文稿,哪怕决定不宜采用,都会有所得益;而我的修改建议被作者采纳,也会感受到自我实现的愉悦。

《新闻与传播评论》友情编审 魏永征

2017年5月27日

* 魏永征,香港树仁大学荣休教授,中国传媒大学传媒法和政策研究中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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