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彦霈
摘 要 电视节目模板是脑力劳动成果,属于无形财产,应受知识产权法保护,但目前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适用法律困难。本文认为应重视电视节目模板是市场经济的商品这一事实,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并制定相应的侵权认定标准的适宜的法定赔偿额度。
关键词 电视节目 模板 反不正当竞争权 著作权 专利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15
近年来,电视节目开始花样百出,如井喷般吸引着观众的眼球,电视节目类型越来越丰富,在觀众欣赏到了可圈可点的电视节目的同时,关于电视节目“版权”也备受关注。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在经济领域、文化领域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是社会发展、文化发展、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相当薄弱,法律尚未给出电视节目模板的明确定义,也缺乏针对电视节目模板的完整的法律保护。本文将从电视节目模板其性质入手,寻找电视节目模板在我国的法律保护途径,并总结其他国家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发展较为落后的状况,探讨电视节目模板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路径。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性质
电视节目模板就我们的感知而言,是由音乐、舞台设计、场景、环节、口号等元素按照一定的顺序组合摄制而成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创作人的智力成果,也包含了投资人的物质投入。节目模板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将创意固定的过程,首先需要节目的创意,将每个环节的节目及节目规则(包括制作的技术规定),记录在所谓的“生产圣经”中。其次是节目的制作和播放,即“纸上模板”固定的过程,同时将主持人等个性要素融入到模板的整体之中。
要研究电视节目模板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应适用哪一制度,我们必须对电视节目模板的性质有所认识,“电视节目模板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这一问题在学界中颇有争论,各国的司法实践也各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比较偏向给予其版权保护。英国版权法对于符合戏剧或文学作品的要求的电视节目模板承认其版权地位;美国不排斥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但仅对有相当程度独创性并以一定载体固定下来的电视节目模板予以版权法保护。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因要求较高的独创性,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早在2003年的判决中就否定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性;在法国而是用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电视节目模式。而我国目前主流观点认为电视节目模板的本身属于思想,而电视节目模板形成的“节目宝典”可以在著作权法范围内得到保护。
电视节目是多种元素组成的,其中的某一元素如音乐、舞台设计,如具有独创性,可以单独成为一项作品,而电视节目模式组合了多项音乐、舞台设计等作品,并具备一定独创性,但电视节目模板通过“节目宝典”从纸面上的构思转化成现实中的电视节目,这一过程不属于有形的表达。虽然“节目宝典”是电视节目模板的语言文字形式,可以认为它是电视节目模板的有形的表达,但电视节目模板的创作者争取保护的对象是电视节目模板本身,而不仅仅是“节目宝典”,当同样的内容用不同的语言表达出来时,其表达并没有遭到侵权,而遭到抄袭、复制的是这两种表达方式所传递的同样的创意。因而电视节目模板的“生产圣经”、“节目宝典”更像专利法中专利方法的书面记录的KNOW-HOW,是对电视节目的设计方案、制作节目过程的描述,电视节目模板则是其传达的思想。
二、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适用法律困难
本文持电视节目模板本身是一种思想的观点,既然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而不是表达,那它在《专利法》中是不是能够找到对应的位置呢?《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电视节目模板的特点而言,它类似于发明专利,是为电视节目设计的方案,但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电视节目模板的技术创造性显然达不到授权发明专利的层次。也有人认为,电视节目模板进行归类,将其限定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最为合理。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用于指导人民进行思维、推理、分析和判断的方法,它们具有抽象性的特点,不利用自然规律,所以不能取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电视节目模板是专利法的排除客体,无法适用《专利法》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内容并未列举电视节目模板为作品。电视节目模板按行业惯例会形成“纸上模板”,称为“生产圣经”或“节目制作宝典”,生产圣经往往对节目的各个细节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划、安排,从背景音乐、到服装造型、场地选择、道具的摆放,语言风格等,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且节目制作宝典是可复制再现的,这样看来,电视节目模板在应用过程中所形成的“节目制作宝典”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可以归纳为文字作品。这也是在英国、美国,电视剧节目模板获得版权保法护的条件。但在我国,“生产圣经”作为文字作品受到的保护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内,仅保护其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即无法保护“生产圣经”所传达的电视节目模板创意。
电视节目模板包括电视节目名称、标识,这一部分内容能够将该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区分开来。对于电视节目模板中能够使电视节目与其他电视节目明显区分开来的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元素以及这些元素的组合,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但《商标法》能够保护的只是电视节目模板的商标内容,仅为电视节目模板的一部分,《商标法》无法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一个整体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知识产权保护兜底的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对其进行有限地列举。虽然引入电视节目模板是一种市场活动、一种商业行为,电视节目模板是商品的事实不可否认,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规定中并不包括对电视娱乐节目模板的抄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发生于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有关电视模板的案件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电视节目制作者,因为节目制作组所在的国家不同,承载的文化不同,以及电视节目播放的范围不同,抄袭者与被抄袭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难以认定。如观众对于中国播放的《舞林大会》美国的《DancingWithTheStars》很难混淆,因此两者之间难以认定竞争关系。
三、有关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建议
尽管电视节目模板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这一问题仍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电视节目模板不属于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电视节目模板地位尴尬。本文认为,电视节目模版不适合纳入现有的著作权法、专利法或商标法任一法律制度下保护,在电视节目模板于知識产权法中找到应有之位之前,应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效用。
如前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知识产权保护兜底的法,主要调整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并具体、封闭地列举具体的行为。单从法条规定出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十分广泛,为了防止《反不正当竞争法》被滥用,立法者选择用有限列举的方式将几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固定下来。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新型产业兴起,市场中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和手段也在变化,固定的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未必能穷尽概括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兴起、电视节目模板作为高价的商品在国际市场流通的背景下,克隆、复制、抄袭电视节目模板影响了电视节目模板市场的正常秩序。本文认为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丰富,考虑增添一定的兜底条款或者直接将电视节目模板的克隆、抄袭、复制单独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除了增加电视节目模板克隆、复制、抄袭行为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外,应对“克隆、复制、抄袭”的认定标准进一步做详细解释,为法官裁量、认定“克隆、复制、抄袭”提供合法的依据。
四、结语
不同国家电视节目模板受法律保护的程度因本国的电视节目模板产业发达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随着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发展壮大,电视节目模板保护的问题将会引起更高的关注,只有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制度建立,该电视节目模板市场竞争才会形成良性循环,文化产业得以发展,文化软实力得以增强,在世界文化产业竞争中取得优势。
注释:
吴京、韩笑梅.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困境和出路.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李昕岳、曾荣辉.电视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与社会.2010(1).
刘强.从国外法实践看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中国海洋大学.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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