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强 梁玉秀
齐河县国土资源局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徐 强 梁玉秀
齐河县国土资源局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问题已日趋严重,已超出了农民和农村的管理范畴。土地制度是联结农村与城市的纽带,同时也是关系到统筹城乡土地改革和制度建设,事关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已经成为新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对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进行了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土地管理;农村;制度改革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过了多次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我国土地政策逐步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中还存在些许不足,以至于我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高消耗、低产出的问题,以及水土流失严重、耕地滥用等一系列不利于我国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土地制度改革发展要求我国必须改革当前存在的问题,解决我国的用地问题以及违法占地等问题,推动我国土地制度有效性改革。
我国现行宪法中规定了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而农村土地除了法律所规定的为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属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之土地均为农民集体拥有的,并且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加以经营和管理。农户只能够依法得到某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产权。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得转让土地的所有权,所有人以及组织只能够依法得到某块土地之使用权。城市区域内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拍、挂等形式加以出售,而农村土地的非农化一定要先通过政府加以征收,其后再由政府对外出售。自从中国执行农村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度之后,广大农户的生产主观能动性显著提高,其收入与生活水平也得到了质的提升。这一制度尽管还不是真正的耕者有其田,但在该机制下的农民群众比以前的合作社时期有了更加自由的选择权,比如,能够自由地选择种植或者不种植、种的是什么作物,而且还可以自由自在地分配劳动力资源等。在此基础上,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使用权保持30年不变,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保了农户土地所具有的稳定性。事实上,农村土地为村集体所有,能够很好地保障18亿亩的耕地红线不至于有所突破,并且有效地维持我国土地市场的稳定化。然而,从另一方面还应当考虑到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中所具有的不足之处。比如,行政主体的不够明确造成了村集体被虚化,难以真正做到为民办实事,而远近搭配的现行土地分配机制造成了土地愈来愈细碎化,难以实施规模化的种植。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农村土地使用权应当保持30年不变,然而由于土地产权的不够明确,造成农民群众对于土地租约的稳定性产生了相当大的怀疑,无法实施更加长期化的投资行为。当然,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属性所造成的非常多的征地利益难以合理地分配给农户,其结果往往是失地农户最后得到的经济补偿仅仅为征地收入的一小部分。所以说,积极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变得极为迫切。
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史是从农村土地、农民个体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变迁过程。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农村改革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施了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农户家庭经营的生产模式。农村土地改革是在不变更农村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分离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还原农户家庭经营的一种形式。但由于土地仍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对于土地的公平调正及分配关系仍需完善。因此,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紧迫要求,又是统筹城乡发展中,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
3.1 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进程
农村建设用地的城乡一体化意味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不分城乡,只是用土地的性质来定价、定功能,实现同地、同价和同权,这对缩小城乡收人差距,以土地为载体,让更多优质资金、技术等要素在城乡之间实现自由平等和双向流动,具有重大的意义。
3.2 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确权、抵押和补偿机制
承认农民住宅的商品属性,是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双向自由流动的必然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真正让农民富起来的最重要方式。但农村宅基地改革又关乎全局,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城乡建设用地一体化的最难点,需要特别慎重地对待。为保证这项改革不走弯路,中央采取了“三部曲”式的战略和方针。
3.3 进一步提高对工商资本进入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
工商资本进人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是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一种重要渠道,是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工商资本进人土地流转主要包括从农户手里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通过“订单农业”“公司+基地”“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间接参与农业生产经营两种方式。
3.4 加快与土地相结合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日益突出,其服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成败。首先,土地是最可靠、最可预期的抵押品,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其次,根据中央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的指示,不少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在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海域使用权等纳人抵押品登记范围。
总之,土地管理制度不仅是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的有效保障,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对我国经济实力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取得发展,我国居民生活质量以及国家经济实力才能不断增强,国家综合实力才能显著增强。
[1]郝竹泉.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研究[J].西部资源,2015,05: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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