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琳
天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工具研究与创新
张 琳
天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相对于城市经济而启一不仅没有处于超前状态还存在大量欠帐,与此同时,在城市财政面对剧增的城建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时,却又无法有效利用民间资本。其原因是缺乏合适的金融工具来解决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些基本特征所带来的融资难题。这类金融工具的缺乏将对城市经济发展形成一定负面效应,也可以说存在金融压制。论是历史上的还是现在的,都必有其可取之处。有些由于现实原因运用起来会有一定局限,这时可以通过一些金融安排来综合运用或是构造新的金融工具。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工具;创新
本世纪40年代末,西方学者开始将“基础设施”一词引入社会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理论的研究之中,以“基础设施”来概括在社会、经济中起着基础作用的部分,渐渐的这个引申义成了此词的主要意思,而且也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学者的共同用法。但是,对于基础设施的具体概念却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定义。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通过其本身的运作可以产生现金流,并且能够产生一定的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因为此类设施所提供的服务通常具有一定的排他吐可以通过向直接使用者收费,以价格形式予以补偿。
准经营性设施有现金流入,但其本身运作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并不能完全补偿其成本,因而没有经营利润,它所提供的服务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消费品之间,向直接使用者收费通常只能弥补一部分支出,而其余的需由财政补贴。
非经营性设施没有现金流入,这类设施的运作从微观上孤立地看只导致了一系列的现金流出,似乎是毫不经济的,但它提供的服务通常是城市生活中所不能缺少的纯公共物品,这些设施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如市内道路、桥梁、绿化、市政广 场等。
中国的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相对于城市经济而言不仅没有处于超前状态还有大量欠账,不解决这个问题城市经济就无法进一步发展,而城市化也就无法合理可持续地进行下去。人们并不是不清楚这个道理,关键是城市华础设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然而随着城市的发展,大多数市政府发现资金越来越成为-个问题,即城市一基础设施的融资问题:一是“量”的问题(融资的绝对量问题),二是“质”的问题(融资的风险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又相互关联。
城市基础设施融的绝对量的问题匕国内学者大致的估计是接近的,比较趋同的着一法是“十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每年需要融资将近亿元阳亿元“,如此巨额的资金需求对目前常见融资方式与融资能力提出的挑战是显而宜见的。
与此同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家积极财政政策力图拉动经济的基础设施投资战略的一部分,由于其所需要的巨额融资以及其决策、融资、管理方式而带给金融经济体系的风险也已经引起注意。比较突出的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依赖于债务,特别是银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借贷,因此地方政府常常是通过建立各类投资公司向银行举债,而商业银行一般向这类公司提供时期相对较短、规模相对较小的贷款,而这些贷款通过这类公司又进入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将短期、多笔的小规模贷款集中投放建设周期较长、资金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会带来较大的金融风险。
3.1 贷款
银行贷款是最为古老也是最为基本的融资工具了,相对于现代融资工具而一言较为简单。如果能按市场方式评估,则资金运作效率较高,但一般对于社会效益难以考虑,对投资量大、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尤其是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困难较大,除非得到政府的担保(公开的或隐性的)否则是难以用于非经营性基础设施融资的,而有政府的担保,则由于贷款的风险几乎可以不考虑,银行就没有监督项目进行的动力,从而其运作、监督的效率都会下降,使得运用贷款的融资效率下降。
除银行贷款外,委托贷款近年来也运用的逐渐多起来。它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等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对于银行而一言是中介业务不承担风险,同时也仅收取手续费。由于市政项目的风险较低,通常融资方要求的资本成本也很低,在目前居民投资渠道不多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很低的背景下,城市基础设施融资运用个人委托贷款就可以获得较为理想的融资成本,而作为银行而言也可拓展中间业务,抵御信托对于资本市场的蚕食。
3.2 股权融资
在我国,股权类证券主要是普通股和可转换债券(虽然是债券,但其实际表现更应归于股权类),在《公司法》中没有优先股的概念,也没有做出相近的规定。普通股,即《公司法》中所指的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普通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不公开发行。若要公开发行则需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后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通常经证监会核准可以公开发行后基本上也就取得了上市的资格,向证交所申请上市基本上只是一个程序问题。
4.1 影子收费
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如前所述是指没有显式收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如市内公路、公共绿地、城市雕塑、污水处理等等,由于这类基础设施没有正现金流因而也就缺少了许多金融工具所赖以成立的基础,使得这类市政建设难以利用私人资本。即使在可以发市政债券的国家如美国,试图发行市政债券为此类设施获取长期融资也常常由于市民对于市政当局未来还债的能力的疑问而被市议会或市民否决,更不用说其他金融工具了。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融资难的关键就在于没有正现金流。
4.2 嵌入GDP指标的市政债券的设计
如在影子收费一节所述,某些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的服务量是难以直接测定或测定成本过高的,而其服务通常是与城市整体相关的,因而需要寻找代理指标以便建立影子收费结构,本节所要讨论的嵌入GDP指标的市政债券就是对于此的一个设计尝试。同时选择指标是为了确定影子收费结构,这将直接涉及参与各方的利益,而不是作一般性研究,因此指标必须尽可能的客观又能反映城市整体发展状况。在这些指标中虽然GDP指标不是最客观的但在考虑了其反映城市整体发展状况的能力而决定,它的客观程度是可以接受的。
4.3 统一公债
由于统一公债没有明确的到期日,形式以永续年金的方式偿付,这使得它实际上可以看成是英国政府的股票,但是与公司不同,政府的目的并不是盈利因而也没有利润分红概念,因而只能是固定利息的偿付,而其信用以国家信用为后后以及实实在在的税收为保证,此外它还存在一个属于政府的保护期权-赎回权。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来不断展期以达到永续借用的目的,但是这样会导致不必要的大量手续及费用,况且这只是一种技术方式,若按此类融资项目本身而言,统一公债的方式更自然、清楚,尤其是当处于低利率时代。
4.4 离岸金融方式
离岸金融方式是最彻底地避开国内相关法规以及不利的资本市场状况的方式,完全的以国外法规和国外金融市场游戏规则为准、利用国外的资本市场为国内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
虽然是最为彻底的合理合法规避方式,但是由于要利用国外资本市场,因此必须借助有国际背景的中介机构,所需进行的融资安排也颇为烦杂,故此这方面较高的交易成本是在所难免的,此外在国外资本市场融得美元资金而后换为人民币在国内建设,比在国内融资又多了一份外汇风险,因而是否利用离岸金融方式需要就每一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综上所述,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是事关城市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也是城市化合理进行的关键,因此这类金融工具的缺乏会对经济发展形成一定负面效应,或者也可以近似的说造成一定的金融压制。因而,在此金融工具很重要。
[1]谢建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方式的演变与创新[D].浙江大学,2001.
[2]胡英来.中国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苗纪江.城市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同济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