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有效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精神,辽宁省出台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美丽辽宁建设。
实施意见涵盖辽宁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七大重点领域的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在建立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方面,辽宁省将积极争取中央各类生态补偿资金支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基础上,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在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方面,辽宁省将加大东部山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统筹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性补偿办法。
在推进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辽宁省将推动受益方(地区)和保护生态地区通过协商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辽宁省还将健全配套制度体系: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创新政策协同机制: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机制。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推进精准脱贫:在生存条件差、生态系统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密切关注国家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制定情况,根据条例精神,研究制定辽宁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为强化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落实,遼宁省将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协调机制,加强对跨市行政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研究解决全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七大领域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
到2020年,辽宁省将实现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成符合辽宁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