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战化视角下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学教学刍议

2017-03-09 22:49:16
关键词: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公安

张 帆

一、实战化教学的提出及其内涵

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的提出与我国高等教育对实践教学的日益重视有着密切联系。实践教学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方法和途径。为了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十二五”期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充分认识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的观念”,并要求在此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改革”[1]。公安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也应当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强化教学工作的“实践性”。同时,公安高等教育又以培养公安专门人才和形成更强的公安战斗力为己任,具有十分突出的职业化、专业化特征,其人才培养工作更是以服务实战,满足公安一线单位实战需求,为公安一线队伍输送更多的实战型人才为导向,因此在公安院校教学工作的实践性上又有别于一般的普通高等教育,突出表现为教学工作的实战化。为了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实战化公安教育工作,公安部多次出台意见,要求公安院校突出公安专业的特色,“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服务实战为宗旨”(2009年)[2],“推进公安教育训练的实战化建设”(2010年)[3],“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主动服务公安实战”(2011年)[4],以提升公安队伍建设的能力和水平。2013年9月,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接见全国公安教育战线代表时指出:“全国公安院校要进一步开阔办学视野、更新教育理念,深化教育改革,坚持贴近基层、贴近一线、贴近实战”[5],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院校实战化的教学方向。

公安教学实战化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是对于何为实战化教学这一问题,当前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学者基于“实战化教学”与“实践化教学”间的联系,提出“实战化教学”亦称为“实践化教学”,是指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育教学应当根据公安实际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进行设计和实施,教学教改应以警务实战需求为导向,贴近、服务公安工作实践,实现教育教学与公安实际工作的融合与对接。[5]也有学者认为公安院校应当向部队院校借鉴经验,提出“实战化教学源于部队院校的教学训练,主要是围绕实战,仗怎么打,教学就怎么组织,在实战中学打仗,在实训中练打仗”[6]。2017年,浙江警察学院宫毅教授在对第二届全国公安院校教学技能大赛进行经验总结时对实战化教学作了如下概念界定:实战化教学是以公安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需求为指导,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重点,以民警岗位职业核心能力为牵引,以真情真景、真案真警为教学训练资源,以突出公安工作真实任务为抓手,以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深度合作为平台共同培养人才、共同组织在职民警训练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之综合体系。[7]笔者认为这一概念比较恰当。

二、刑事诉讼法学实战化教学及其实施

2014年9月,郭声琨部长在公安院校调研并会见公安教育系统优秀教师代表时强调要“大力推动公安教育工作改革发展,努力培养更多适应公安实战需要的高素质人才”[8]。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教育部认定的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同时也作为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其重要性无需多言。该课程的目的及任务是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公安执法实践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具有初步研究能力的高素质公安应用型人才。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教学在教学内容上更加侧重于刑事证据、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等贴近于公安刑事执法实践的内容,并且在教学安排上与刑事侦查学、刑事证据学等课程相衔接;对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国外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以及刑事执行程序的内容进行适当的压缩和删减。

从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为了更加贴近实战,公安院校大多在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内容上设置了具有针对性的实践课时。以Z警察学院为例,该校非法律专业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课程设置为48学时,其中理论课程39课时,实践课程9课时,实践课时占比18.75%。在具体项目上主要包括刑事诉讼专题讨论、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暨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由于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刑事诉讼法学主要依据公安民警刑事执法的实战需要,将授课的重点放在刑事案件的审前处理程序,围绕公安民警在一线刑事执法当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讲授,因此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践课时的设计上也将重点放在审前处理程序。例如,在刑事诉讼专题讨论实践教学中,学生围绕典型的刑事案例或者当前刑事执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相互交流。学生的相互交流、讨论过程也是贴近实战,破解当前刑事执法当中的工作难题、创新工作思路的过程。在讨论过程中,教师主要负责对学生进行引导,提高学生主动思考、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刑事诉讼案例分析暨知识竞赛实践教学中,由教师从基层一线刑事执法的真实案卷当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卷宗。选择的标准是既能够融合刑事诉讼相关知识点,又能够反映出公安民警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操作规范、思维。教师通过引导学生从正反两方面对一线公安民警在立案处置、采取强制措施规范执法、对证据的搜集固定等方面进行审查,从而帮助学生发现实战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完善学生的执法理念,强化其对刑事诉讼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有效提升其自身的执法能力。在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中,由学生扮演刑事执法主体,模拟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人等,分角色参加到模拟法庭训练中去。围绕办案实际,让学生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使其了解刑事庭审的相应程序,感受公安民警出庭作证的法庭氛围,增强学生依法办案的意识和对出庭作证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提高学生出庭作证的心理承受能力、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思辨能力。实践教学是实战化教学的重要内容,对培养实战型、应用型警务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在教学设计上主要是通过多种方式在课堂上重现刑事执法当中公安民警可能遇到问题的场景,培养学生的程序意识,帮助其熟悉、掌握刑事办案程序,提升其实战办案能力。

除了设置专门的实践课时以外,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都针对公安民警在刑事执法中所存在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开设相应专题。例如Z警察学院针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有关侦查人员作证的新规定,开设“警察出庭作证”专题,详细介绍警察作为“定罪事实提供者”“量刑事实提供者”以及“程序事实提供者”出庭作证的三种模式,探讨公安民警在上述三种模式下究竟应当以何种方式向法庭提供证言的问题;针对我国刑事证据法所确立的证据排除规则,开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专题,重点介绍《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针对实战当中“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的发现及处理”问题给学生介绍相应的方法及路径;针对刑事司法实践当中的“钓鱼执法”现象,开设“诱惑侦查”相关专题,重点讲述“犯意诱发”及“机会提供”的区别及其在实战当中的应用等。通过开设相应专题对一线公安民警在刑事执法中所遇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执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讲授。学生通过专题学习,不仅能够了解最新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还能够为解决公安实战当中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思路。

此外,公安院校经常凭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关系邀请驻校教官参与到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这里的驻校教官是指从基层公安一线实战部门(例如公安局法制大队、基层派出所等)聘请实战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背景的优秀公安民警常驻学校,参与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9]以Z警察学院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为例,近五年来该校邀请来自Z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基层派出所的一线办案民警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当中也不乏法制大队的大队长、基层派出所的所长等部门业务型领导。他们在日常工作当中接触到大量的刑事司法案例,实战经验丰富。驻校教官在课堂上结合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讲解自己亲身办理的案件,更容易让学生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他们基于一线实战所总结出的有关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相关经验和教训也容易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从学院教学督导和学生们的反馈来看,驻校教官参与教学过程、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方式贴近实战,提升了课堂的生动性,取得了较好的授课效果。

三、刑事诉讼法实战化教学组织实施中的不足

对于当前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教学来说,虽然通过设置实践课时、开设专题、邀请驻校教官参与课堂教学等方式增加了实战化因素,但在教学主体、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上距离“贴近实战”“突出实战”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第一,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缺乏高素质、双师型、实战化的教学主体。开展实战化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首先要求具备一支既有扎实的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理论功底,又有丰富的一线刑事司法警务实战经验的双师型、实战化教师队伍。但是,实际上真正能够贴近实战,具有较强实际办案能力的双师型、实战化背景的教师仍然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受到教育部关于新建本科院校人才培养合格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的影响,一大批公安院校作为新升本科院校在人才引进上注重教师的学历、学位,招录了大量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高学历人才的引进,一方面弥补了公安院校之前作为专科院校在理论研究上的不足;但是另一方面,从普通院校毕业的新任教师,实践经验往往是其短板,突出表现为缺乏公安业务的实战能力以及缺乏警务实战的技能教学。以笔者为例,毕业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后被学院下派至基层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锻炼半年时间。其间虽然参加过基层刑事执法办案以及疑难刑事案件的侦查“会诊”工作,也从一线实战部门收集了一定数量的教学案例,并能够将这些来自一线的刑事司法实践的数据、视频、图片等加入到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当中,但是就办案能力而言仍然距离“双师型、实战化”教师的要求相距甚远。虽然公安院校的“驻校教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任课教师警务实战能力缺乏的短板,强化了教学主体的“双师型、实战化”特性,但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多数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仍然以任课教师为主导。驻校教官往往只是根据自身实战经历,选择承担该门课程某几个特定章节(例如刑事强制措施及刑事证据部分章节)的讲解任务。其参与的授课次数及内容仍相对较少。

第二,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内容设置尚不能完全满足实战化教学的需求。实战化教学要求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来自真实的警务工作,将实战化要求贯彻到课程教学的全过程,促进专业教学与警务实战零距离无缝衔接。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来说,实战化的教学要求课程的内容应当来自真实的刑事司法工作案例,能够将刑事司法实践活动的真实情景和工作过程完整地呈现在学生面前。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案例化教学无疑是最能够体现出实战化特点的教学方式。然而,对我国当前大多数公安院校的刑事诉讼法学教学来说,其教学内容仍然是以传统的刑事诉讼法教材为依据,强调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法律条文内容的讲述和评析,缺乏足够的能够体现当地一线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实践的案例,特别是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总结分析。

第三,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方式从书本到书本色彩较重,案例教学的真实性不足。刑事诉讼法学课程之所以要进行案例教学,主要是为弥补学生实战经验的不足。通过案例让学生感受今后公安一线实战工作所要面临的问题场景,对公安刑事司法实践的综合性及其复杂性能有较为直观的了解。正如有学者所言,案例教学法能够将传统的“重教轻学”的教学模式变成“启发式”的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实践活动中来。[10]然而限于授课时间的原因或者出于讲授法律规定知识点的需要,实践当中刑事诉讼法课堂教学往往采取简单的案例介绍方式,甚至是仅截取某一案例的某一程序片段,对某特定刑事诉讼法条或理论知识点进行说明。这种教学方式虽然有助于学生对某些特定知识点的理解记忆,但难以全面地展示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真实情况。由于案件信息被抽象简化为“只言片语”,学生不能够充分利用已知的材料进行分析探究,更谈不上将自身融入实战情景,制定出具体完备的行动方案。任课教师也很难通过这些简化过的案例传递、折射出一线公安机关为了应对纷繁复杂的刑事司法实践所进行的理念、战法以及路径上的改革与创新。尤其近年来,为了应对公安院校统一招警考试,刑事诉讼法的课堂教学当中开始大量使用公安院校统一招警考试以及国家司法考试中的“题目型”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和分析对象。必须承认,这些“题目型”案例对于帮助学生对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以及提高考试的应试能力有相当大程度的帮助,但是与一线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实践当中的真实案件相比,“题目型”案例的真实性和复杂性都有所欠缺。这些“题目型”案例大多还是遵循着从概念、特征到具体法律规定的设计流程,这种教学本质而言仍属于“从书本到书本”的教学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案例教学的实质与精髓。

四、完善刑事诉讼法实战化教学的建议

针对公安院校刑事诉讼法实战化教学所存在的不足,笔者探索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加强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与引进。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要实现实战化,作为教学组织者的教师自己要能够走下讲台,通过基层锻炼、专题调研等方式走进公安工作一线、贴近刑事司法实战,不断增强自身的实战能力。作为教学主导的教师只有自己充分了解基层一线刑事司法活动工作和一线民警的职业特性,才能够提升自身对于课程教学需要实战化的深刻认识,将自身的理论功底与一线实战经验相结合,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与此同时,在完善驻校教官与教课教师的协同配合的基础上深化驻校教官对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的参与程度。例如在课程的建设方面,要吸收驻校教官参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以及课程教案的制定工作,确保课程教学实战程度的最大化。

第二,加强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型教材的建设。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教材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为了克服当前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实战化不足的缺陷,应当有针对性地选取真实案例(尤其是重特大案例),与本地区一线公安机关密切合作,编写能够体现出本地区刑事执法活动实践特殊性、规律性的案例型教材。

在刑事诉讼法学课程建设上,不但要加大投入建立课程相关的案例库——由一线公安机关将刑事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典型案例进行收集后加入案例库;而且要有长效机制的保障,保证案例库的运行效果——由授课教师将案例进行分析整理加工,围绕着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对案例材料进行升华后及时补充到课程教学内容当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案例既来源于公安实战又高于实战,体现实战化教学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探索适应实战化教学要求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材,探索开设综合性的刑事执法案例课程,提高公安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三,完善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案例教学方法,尝试探索从讲授型模式为主向训练型模式为主的转变。在传统刑事诉讼法学课堂上,教师对于案例使用往往采用的是单一的讲授型模式,即使用该案例来讲授某一个具体的概念或者法律条文。教学过程中虽然也有案例,但课堂教学往往表现为教师在讲台上唱“独角戏”的旧教学模式。而训练型模式则要求从实战化出发,在案例的使用方式上呈现出“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特征。“以教师为主导”是指在教学过程当中,教师选取不同的角度去精心设计案例当中的问题,通过改变案例当中的不同条件,引出不同的法律适用,促使学生能够对案件所涉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进而拓展学生的思考维度。例如,针对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引出对于取保候审这种刑事强制措施使用与否的判断,并据此制定出之后具体的侦查行动策略等。“以学生为主体”是指要侧重于对学生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问题的分析能力、决策能力以及思维能力的培养,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结合已知的证据资料对案情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并能够据此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动计划和方案。换言之,就是要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认识到分析案件事实的重要性,学会独立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厘清其中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培养学生解释法律并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件事实的能力,实现从讲授型模式为主的案例教学方法向训练型模式为主的案例教学方法转变。

第四,通过新战法的研发、新技术的推广,促进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实战化教学。当今信息化的时代背景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实战化的角度出发,公安院校的教师应当将现代化、智能化作为一线公安工作的重要目标,积极探索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信息化的教学手段,学习互联网+、公安网+的教育教学理念。例如,可以基于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的网站了解当前公安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理念、思路和措施。通过查看本地公安机关的网站,熟悉本省本地区刑事司法实践的有关情况,探索使用大数据支撑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除此以外,教师可以通过微信、QQ等工具建设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实战化教学平台,与学生互动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学生也可以通过课程教学平台及时反馈教学实施当中的问题。尤其是在课堂教学结束以后,教师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沟通平台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教学方案,以提高实战化教学的实效。

[1] 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EB/OL].[2017-09-19].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870/201209/142870.html.

[2] 中共公安部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J].公安教育,2009(11):4-7.

[3] 傅新斌.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路径探析[J].公安教育,2015(8):66-69.

[4] 谢海军.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改革探析[J].公安教育,2015(11):63-67.

[5] 谢军,陈俊豪.关于推进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的思考[J].公安教育,2016(1):54-58.

[6] 王磊,徐畅.公安教育改革的“实战化教学”假定与行动:以“校局合作”共同育人模式为视角[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7(2):109-112.

[7] 宫毅.实战化教学之深度实践[J].公安教育,2017(3):58-62.

[8] 高春兴.公安高等院校实战化教学问题探析[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7):5-8.

[9] 项振茂,陈颖平.驻校教官制下课堂教学模式的探索[J].公安教育,2015(7):64-66.

[10] 肖国梁.浅析法律案例教学应注意的问题[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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