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娟娟,高美华,商建成,陈勇,郭世学,赵卫东,刘宏
(廊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廊坊,065000 )
检验检疫改革的新形势下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对策建议
李娟娟,高美华,商建成,陈勇,郭世学,赵卫东,刘宏
(廊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廊坊,065000 )
当前检验检疫面临着重大改革,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出口危险品包装的鉴定如何既确保质量安全又顺应检验检疫改革的新形势成为新的话题。本文着重研究了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分析提出了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对策建议。
检验检疫;改革;危险品;使用鉴定;建议
危险化学品根据其不同性质的危险特性,涉及到人类健康、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众多领域,我国作为危险货物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大国,在生产、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每年因管理不当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事故屡有发生。我国在1985年以前,曾多次发生因包装不良引起的出口危险货物爆炸、起火、沉船等恶性事故。导致出口货物质量受损,遭到国外索赔、退运的事件也时有发生,给企业和国家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加强对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管理,越来越得到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明确规定:“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因此,危险化学品出口前其包装容器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实施使用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明确规定的,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加强检验、鉴定、监管,任务艰巨、意义重大。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和生产能力的提高,出口危险化学品数量逐年增加,而从事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鉴定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基本处于零增长的状态,监管模式也基本没有改变。2009年8月1日,《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3号)开始实施,规定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河北检验检疫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工作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对出口危险货物实施逐批使用鉴定。”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出口企业的管理水平整体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得到了逐步加强,特别是在当前国务院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背景下,检验检疫工作也面临着重大的改革,国家质检总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措施,进一步简政放权,改变监管模式、通关模式,货物进出口的手续大幅度简化便捷。如何在确保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质量的前提下,结合出口危险品企业的状况,并积极顺应国家的促进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政策背景,给广大出口危险品企业提供相对便捷的监管、通关模式,笔者认真分析了相关的政策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对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1.1 危险品包装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包装是指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按照有关法规、标准专门设计制造的,用于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捅、罐、箱、袋及复合包装等包装物和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L,净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对于保证危险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保护作用,同时也便于危险品的保管、储存、运输和装卸,包装是危险品仓储、物流及贸易的前提条件。
1.2 危险品包装的分类
根据联合国《规章范本》有关规定,除第1类、第2类、第7类、5.2项、6.2项以及4.1项的自反应物质以外的其他各类危险货物,按照他们具有的危险程度划分为三个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显示高度危险性;Ⅱ类包装-显示中等危险性;Ⅲ类包装-显示轻度危险性。
另外,按照危险品包装的材料和形式还可分为金属包装、塑料包装、纸包装、木质包装、玻璃包装、罐体包装、复合包装等。
1.3 出口危险品包装的监管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对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实施严密监管,其包装实施逐批使用鉴定。
2.1 危险品包装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1.1 包装与其所装载的危险品不相容。
不相容是指包装容器与其所装的危险品会发生化学反应,从而降低包装的强度甚至使得包装物破损,导致内容物泄漏而发生事故。
2.1.2 包装类别不能满足危险品的危险特性要求。
包装容器内所装的危险品的重量或比重超出了该包装所能承载内容物的最大重量或比重;包装安全级别未达到危险物所需求的包装类别;包装容器内所装的危险品的单件容积超出了标准要求等。
2.1.3 包装的使用操作不当。
包装在装入液体危险品后,盖子没有旋紧;包装的塑料袋类内包装热封不良或扎口松动;在装入危险品时,腐烛或损坏了包装的外表面。
2.1.4 使用包装性能证已过期的包装。
包装在使用前已经经过性能检验合格,但是由于长时间不用,待到需要使用时已超出了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2.1.5 包装标记错误。
包装上面的唛头标记、仅供工业用标记等出现错误。2.1.6未加贴危险公示标签。
包装上没有加贴危险公式标签。
2.2 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2.2.1 企也在使用包装前,要由技术部门充分分析危险品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确保拟用包装不与本企业产品发生任何化学反应。
2.2.2 要到国家指定检测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定,以便能确认危险品的类别、联合国编号、所需包装的类别。
2.2.3 要订购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测合格的,获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单的包装。
2.2.4 正确理解包装容器上印(铸)的包装标记的含义,确保装载的危险品重量、密度等符合包装标记所规定的要求。
2.2.5 企业要加强培训,使企业的管理人员、一线生产人员均对于危险品包装,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掌握包装使用的专业知识,熟悉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要求以及相关国际标准的内容,确保产品能及时顺利出口。
3.1 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实际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1.1 企业素质水平不一,监管资源分配不均衡
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从实际工作中来看:规模较大,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产品质量比较稳定,风险较小,对其产品包装实施逐批鉴定存在浪费监管资源的问题;规模较小的公司,年出口批次量小,管理相对松散,人员素质较为低下,对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完整而持续地掌握,造成产品质量不稳定,容易出现问题,风险较大,需要监管资源的重点分配。
3.1.2 监管人力资源极度短缺,监管压力责任重大
随着我国危险品生产企业的科技、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危险品出口的数量大幅增加,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监管人力资源相对短缺,严密监管逐批检验的监管方式,给监管人员的工作带来很大压力,责任重大。
3.1.3 企业出口形势不景气,希望减少监管成本
国际经济形势不景气,企业经营面临着很大困难,传统的监管模式时间长,效率低,出口危险品企业希望简化程序,降低监管成本。
3.1.4 政府要求简政放权,促进企业的发展
中国国内面临着经济下行的压力,国务院提出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简政放权,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
3.2 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的对策建议
3.2.1 以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推行出口危险品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出口的危险品的种类、特性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出口危险品的风险等级。
对出口危险品企业的规模、质量管理水平、出口的频次、出口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进行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3.2.2 以信息化监管模式为手段,推行远程视频监控的检验鉴定方式
引进信息化监管模式,对关键的生产环节、检验环节、储运环节进行监控,通过视频信息化手段,减少到厂检验鉴定的频次。
3.2.3 以检验检疫改革为契机,推行出口危险品的贸易便利化
实行检验检疫信息互联互通,将出口危险品性能检验的证书实现网上核查,既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又减轻企业报送性能证书原件的负担,进而在出口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中推行无纸化报检。
实行各检验检疫部门与口岸海事局的信息互联互通,将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证书直接通过网上信息化系统传输到口岸海事局,减少中间环节,便利企业快速安排舱位,加快通关速度。
3.2.4 以诚信管理和严格执法为制约,完善和维护出口危险化学品市场
完善以合格假定为核心的检验监管模式,将事前检验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入诚信管理系统,将企业的不诚信的行为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进行严厉处罚和制裁,进一步完善和维护出口危险化学品市场。
出口危险化学品由于其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存在着安全隐患,合理使用坚固的包装是保障出口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在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应该以企业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管理下,加强质量管理体系的完善,提升保障出口危险品及包装质量的能力,而不能仅仅依靠检验检疫部门的批批检验达到保证出口危险品及包装质量的目的。检验检疫部门应该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监管手段,改革传统的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使用鉴定的监管模式,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贸易便利化,服务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Z].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
Appraisal of Export Dangerous Goods Packaging in the New Situation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form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LI Juan-juan,GAO Mei-hua,GAO Jian-cheng,CHEN yong,GUO Shi-xue,ZHAO Wei-dong,LIU Hong
At the presen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is facing a major reform, the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administration had issued a series measures to promote the facilitation of import and export trade. It has become a new topic that how to ensure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the export dangerous cargo packages’identifcation, and make it conform to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form in the meantime.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in the use appraisal of dangerous cargo package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use appraisal of export dangerous cargo packages.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reform;dangerous cargo;use appraisal; suggestion
TB482.1
A
1400 (2017) 01-0049-04
10.19362/j.cnki.cn10-1400/tb.2017.01.006
李娟娟(1968—),女,河北廊坊人,硕士,国家质检总局危包鉴定专家组成员,主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