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
——新现实主义的分析路径

2017-03-09 22:10
黄冈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克拉斯现实主义定义

侯 立

(台湾中山大学 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台湾 高雄 32051)

争论中的国际机制理论
——新现实主义的分析路径

侯 立

(台湾中山大学 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台湾 高雄 32051)

国际关系学界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作用和观察指标存有很大的分歧。通过运用新现实主义理论路径,着重分析国际机制中的权力因素,将其视为在一定时期内发挥独立作用的干预变量,另外,在观察国际机制具体案例时应当考虑国家权力的作用。只有明确这几点界定才能把握国际机制的理论核心,推动国际机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

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干预变量;独立变量;观察指标

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理论,是国际关系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70年代,在国际关系理论领域中,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向受到极大挑战,国际机制问题也是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中受到了各派学者的关注。1975年,鲁杰(John G. Ruggie)在名为《对技术的国际反应:概念和趋势》的文章中,提出国际机制的概念,用于分析国际组织。[1]1977年,约瑟夫·奈(Joseph S. Nye)和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合著的《权力与相互依赖》以制度分析视角初步探讨了非国家行为体的作用。1982年,以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编辑的《国际机制》一书为开端,制度分析的重点集中于研究国际机制的问题上。[2]1989年,基欧汉出版了其论文集《国际力量与国际制度》,[3]自此以后,制度分析开始既研究国际机制问题,也集中研究国际关系中大规模的国际组织活动现象。研究的趋势从早期注重纯理论的分析开始转向更多的实证研究上。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国际机制理论从提出至今,并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在基本概念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目前,在机制研究的文献中,关于国际机制的概念存在三大问题:一是国际机制的定义不明确,有些学者甚至将其与国际制度混淆;二是关于国际机制是干预变量还是独立变量,国关学界也没有一致的定论;三是学者对于国际机制的应用也没有统一的观察指标,多是按照自己的喜好选取观察指标。

基本概念的明确界定是理论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笔者将从国际机制的定义出发,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干预变量、独立变量以及观察指标等概念进行梳理、辨析,以期更明确地界定国际制度理论。

一、 定义——国际机制还是国际制度?

国际机制这个概念最早由鲁杰于1975年提出之后,引发众多学者的讨论。1982年的《国际组织》的春季刊中,克拉斯纳对其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国际机制是:在某一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area)中, 各个行为主体的期望得以汇集在一起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暗含的原则(principles)、规范(norms)、规则(rules)和决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念;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特定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指制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实践。[2]

克拉斯纳的以上定义在国际机制理论发展初期得到了国际关系学界的认同,国际机制的研究议题都会引用或探讨这个定义。不过,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合作实践不断深化,克拉斯纳的定义招致学界许多学者的批判和修正。奥兰·杨(Oran Young)从三个方面对克拉斯纳的定义提出质疑:首先,这个界定是由一系列要素构成,它们不仅在概念上很难界定,并且在现实世界中经常相互重合;其次,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使用这个定义会产生很大弹性;再次,就理论范畴而言,此定义显得很薄弱,只要符合这一系列要素的现象都可以被归为“国际机制” ,但却无法与更大的概念系统联系起来以解决他自身概念不清的问题。[4]罗伯特·基欧汉(Robert O. Keohane)采纳克拉斯纳对国际机制的界定,但是问题在于,他认为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四个概念难以严格区分,以致在后来的研究中,他直接将国际机制视为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这一概念的一种表现形式。①这样看来,基欧汉的国际制度概念外延比克拉斯纳国际机制概念还要宽泛,并且非常富有创造性地提出国际制度包涵国际组织的观点。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基欧汉的论述中,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的语义概念基本相同,作为一位新自由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他试图用“制度”代替“机制”,以示与克拉斯纳等新现实主义学者的区别。

因此,结合克拉斯纳和基欧汉的理论分歧,关于国际机制的定义我们不禁会产生以下几个疑问:第一,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是“同义词”吗?第二,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的内容是否应该涵盖国际组织?第三,国际机制定义的表述是否应当具有逻辑性?

之所以会产生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概念上的混淆,除了两者的确在指代内容上有很多的重合部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关于国际机制的研究议题上,大部分学者都采纳克拉斯纳对其所下的定义,但又同时采用基欧汉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分析方法来研究国际机制的相关议题。但实际上,两位学者分别作为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对于国际机制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笔者认为,国际机制和国际制度最大的分野在于研究路径的差别。前者应当属于新现实主义的表述范畴,仍然强调国家权力对于国际事务的重要作用;而后者则属于新现实主义的表述范畴,表明国际制度可以取代权力制衡结构。

那么,我们就转到第二个问题,即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笔者非常认同苏长和的观点,“国际机制是否包含国际组织,从英语的语义上说,它具有‘组织’这层含义,但作为分析性的概念,它不应该包含这层含义。”[5]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国际机制旨在建立行为关系的网络或模式,以维护国际事务的秩序,而国际组织则是实际存在的实体,可以是机构或者决策单位,以它们为载体以实施对国际资源的控制;其次,国际机制相关于某个特定的领域,而国际组织可以涵盖多个领域。尽管在概念上有所分别,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又存在重要联系,机制本身是可能独立存在,必须要有实际的载体——组织,所以在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是国际机制安排的结果。

克拉斯纳有关国际机制的定义之所以会受到其他学者的批评就在于其表述缺乏系统性的逻辑结构,一系列的要素构成在理论上略显薄弱。实际上克拉斯纳还是强调国家实力的变迁决定了国际机制的兴衰荣辱,这种分析路径仍然没有跳出以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 Waltz)为代表的注重国际权势结构的新现实主义(neorealism)。因而,在国际机制的概念中必须强调霸权国家对于国际机制的“供应”和维持,这样才会符合政治学概念的系统性要求。

结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特定领域中占有主导力量的国际行为体,连同其他相关行为体在协调的环境下形成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而这种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所运作形成的系统就是国际机制。

二、 作用——干预变量还是独立变量?

对于国际机制在国际社会上的作用大小,国关学界的观点大相径庭。以苏珊·斯特兰奇(Susan Strange)、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 J. Mearsheimer)以及肯尼思·华尔兹等代表的传统结构学派否认国际机制作为独立变量的作用,他们认为权力才是国际关系的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国际机制不过是权力分配的反应,成为国家实现利益的形式。特别是苏珊·斯特兰奇强烈批判国际机制理论,她认为“当这些冠有‘机制’头衔的国际安排在权力平衡和国家利益面前会变得不堪一击”。[6]尽管新自由制度主义者也承认国际机制的创设主要来源于霸权国家,但与新现实主义学派不同的是,他们更强调国际机制在创建后的功能,提供信息共同的渠道,协调和调整各国政府的政策和行动,因此这些制度主义者认为国际机制一旦形成就难以被某一个大国左右或推翻,因为国际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家行为,国际机制是一种独立性变量,在国际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被克拉斯纳称为格劳秀斯学派(Grotian trandition)的几位国关学者甚至将国际机制视为唯一的独立变量,可以直接影响国际利益和国家行为。

其中,值得指出的是,克拉斯纳关于国际机制作为干预变量和独立变量的思考呈现两极。一方面,他秉承了现实主义的基本立场,认为只是在一定权力结构条件下,国际机制可以影响国家的合作和冲突行为,换言之,将国际机制视为干预变量。对此,他进一步阐释到,霸权国家建立自己的霸权体系,并制定与之相应的国际机制,霸权国家利用这些机制维持霸权体系,最大限度获得利益;同时,为了保障体制运行,它必须容忍搭便车行为(free rider),向其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public goods)。由此可见,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仍然首先强调相对利益(relative gains),只有在确保相对利益获取的前提下,国家才会参与国际机制。但是,另一方面,克拉斯纳又分别从机制的滞后(lags)和反馈(feedback)作用分析国际机制作为独立变量的地位。就前者而言,机制中的基本原则和规范具有长久性,而权力分配的变迁通常只会导致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调整,这就意味着,由权力分配所带来的基础动因变量(basic casual variables)与机制逐渐脱钩,产生滞后作用。至于反馈作用,是指机制建立后会对基础动因变量产生反馈作用,改变国家权力和利益取向。[7]由此可见,克拉斯纳对于国际机制作为干预变量还是自由变量的议题呈现开放性态度。作为现实主义者,他仍然强调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但作为一名机制论拥护者,他也指出机制的动态性,具有滞后作用和反馈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与权力分配脱节,发挥独立作用。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基本认同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机制的预判,即作为国际政治的干预变量,国家间权力分配仍然是国际体系的决定性因素,国际机制只有在一定权力结构条件下,才能影响国家的合作和冲突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机制完全受制于权力分配,正如克拉斯纳所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生命力,当它一旦达到合适的位置,不仅会作用于相关的行为和结果,也会对国家间权力分配发挥作用。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国际机制是一种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干预变量,总体上来讲还是要受到权力分配的制约,但是其滞后和反馈作用也使得国际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三、应用——如何观察国际机制?

有关国际机制实证分析的研究颇为丰富,但大多并没有就国际机制的观察指标进行探讨。大部分论文多根据克拉斯纳的定义,从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四个方面对国际机制进行分析。由上文可知,国际体系的权力分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由此产生的国际机制只可能是渐变而非突变,因而,这一类论文借鉴建构主义的观点,较多关注国际机制的历史发展和章程制定。但是,作为受制于权力分配的干预变量,忽略背后的权力因素探讨国际机制的实际案例如同“隔靴搔痒”,并没有抓到这些国际机制的核心点。

本文从新现实主义出发,结合其他学派的观点,认为应从三个维度分析国际机制——公共产品、比较优势以及规范和原则。

公共产品,本是政治经济学里的概念,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就国际机制理论而言,是指国家提供这种产品的能力。根据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的观点,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主要有:第一,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第二,开放市场的调整或缓冲能力;第三,建立产品生产标准;第四,提供国际性流通货币;第五,建立运输物流网络;最后,补给市场缺陷,例如成立国际性融资机构。[8]

关于比较优势,主要考查的是国家在特定领域中的权力对比。这种考察方式比较多元,可以根据不同的议题采用相应的观察指标。例如,唐纳德·爱默生(Donald K. Emmerson)采用东南亚各国的GDP对比来解析东盟的国际机制;[9]珀尔-奥鲁夫·布施(Per-Olof Busch)等人在分析国际环境扩散性机制时则是统计不同时期的调控手段(regulatory instruments)和机构数目。[10]

至于原则和规范,上文已提及这一维度的机制分析文献较多,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必须要考虑到国家与原则和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特别是正在崛起的新兴国家,对于现有原则和规范的接受程度以及该国的发展模式对于这些原则、规范的反作用。

综合以上分析来看,国际机制理论属于新现实主义范畴,尽管与新自由制度主义所谓的国际制度概念相关,机制理论仍然强调国家权力分配对于国际事务的重要作用,而国际组织是国际机制安排的载体和结果。其次,结合克拉斯纳和国内其他学者的观点,②笔者基本认同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机制作用的预判,即国际机制一种干预变量,但是其滞后和反馈作用也使得国际机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在观察国际机制具体案例时应当考虑国家权力的作用,即公共产品、比较优势以及规范和原则,将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只有明确这几点界定才能把握国际机制的理论核心,推动国际机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入。

注释:

①基欧汉在其主编的《国际制度与国家权力》一书中提出国际制度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正式的政府间组织或跨国非政府间组织;第二种是国际机制,它是各国政府为了管理国际关系中的特定问题而制定的明确的规则;第三种是协约或习惯。

② 国内其他学者是指门洪华和苏长和,他们认为国际机制(制度)是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变量。

[1]John G. Ruggie. International Responses to Technology: Concepts and Trends[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75(3)557-583.

[2]Stephen D.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2(2)185—205.

[3]Robert O.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M].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89:12.

[4]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Regimes: Toward a New Theory of Institutions[J]. World Politics, 1986(1)104-122.

[5]苏长和. 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81-82.

[6]Susan Strange. Cave! Hic Dragones: A Critique of Regime Analysis[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2(2)479-496.

[7]Stephen D. Krasner. Regimes and the Limits of Realism: Regime as Autonomous Variables[J].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82(2)497-510.

[8]Charles P. Kindleberger. Governm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J]. Princeton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Finance, 1978(129)1-19.

[9]Donald K. Emmerson. ASEAN as an International Regime[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1987(1)1-16.

[10]Per-Olof Busch, Helge J rgens, Kerstin Tews. The Global Diffusion of Regulatory Instruments: The Making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J]. The ASEAN of the Academy of Political and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 2005(1)146-167.

责任编辑 周觅

2016-06-03

10.3969/j.issn.1003-8078.2017.01.24

侯立(1988- ),女,湖北黄冈人,台湾中山大学中国与亚太区域研究所博士生。

D80

A

1003-8078(2017)01-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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