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蓓蓓
太行山文书甘泉孝社规矩账所见华北乡村丧葬互助组织
邹蓓蓓
(邯郸学院 地方文化研究院,河北 邯郸 056005)
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收录《中华民国四年正月甘泉乡孝社规矩账》,记载了民国四年正月涉县甘泉乡孝社规矩、丧葬仪式及民国八年十二月初六置办丧事的物品和丢失物品清单。通过分析甘泉乡《孝社规矩账》,探讨华北民间的丧葬仪式、丧葬互助组织的特点及其意义。
太行山文书;孝社规矩账;丧葬
清末民初,由于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不安,民生凋敝,百姓生活苦不堪言。我国民间盛行厚葬的习俗,普通百姓往往负担不起,常有因办理丧事而使家境破败的情况发生。于是,民间百姓为办理丧事自发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民国时期,几乎各省农村地区都有这样的组织,如福寿会、孝帽子会、寿星会、长寿社、白袍会、福社会等组织。如河北宣化丧葬会社,“多约姻党友朋数十人共为一会,立会长、司正各一人,每朔望轮流会茶或会酒食,每人各出银若干副会长收贮,会中遇有丧事助之”①;“又有结丧社者,一家有丧,同社醵钱相助”②;“归窆之期,什百成群,白衣素冠,持幡前导,名曰‘丧社’,此亦习俗之无害于义者”。③
邯郸学院藏太行山文书收录HTX01B050003《中华民国四年正月甘泉乡孝社规矩账》(以下简称《孝社规矩账》),其“孝社”是民国四年涉县甘泉乡民间百姓自发成立的丧葬组织。该文书线装,毛边纸,长13.6厘米,宽25.6厘米,共9页,封面写有“中华民国四年正月立 孝社规矩账”。文书记载了民国四年(1915)正月涉县甘泉乡孝社规矩、丧葬仪式及民国八年(1919)十二月初六置办丧事的物品和丢失物品清单。为方便研究,现将文书迻录如下:
1、中华民国四年正月立
2、孝社规矩账
----------第1页--------
3、公议孝社规矩
4、中华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一日
5、立孝社一道。有丧事者,众
6、社用工,或一夜二夜报庙。每人
7、灯镂(笼)一盏,若灯镂(笼)不到,与无油
8、灯灭,罚谷酒一升,有油灯灭
9、不罚。报庙己毕,白酒一升为
10、谢。柩灵掩丧,不许使钱,有干
11、丧不许先使。丧事殡葬,每人
12、帮钱五百文。用工不足拘天数,
13、丧主量力挑选,各般觉(决)策。不
14、拘人数,事大多用,事小少用。自
15、照觉(决)策,不许推诿。若有诿误,
16、罚谷酒一升。每日米饭三用,
17、替换吃饭,丧主照管。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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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丧之饭,不出外食。社中人不许
19、拘。倘有经者,经棚寻找经
20、棚毡被等物,替换吃饭,不许随
21、经。惟有水夫打墓,有后贴饷,
22、不拘多少。惟有买办与寻找
23、毡被出村,盘费钱每人一百文。出殡
24、钱齐,钱齐交库。若钱不到,众
25、社追究。齐掂家居(具),限三日不赎,
26、许丧家便(变)卖。出殡前一日晚,待
27、客以(已)毕。凡支客者,用饭不拘
28、多少,酬劳之酒,众社足用。
29、出殡日清晨,社人作弔。每人出
30、钱一文,大绳一条交头。若有迟
31、误,罚白酒一升。埋葬不拘几灵,
32、社人护湿丧。葬埋以(已)毕,谢社
----------第3页--------
33、白酒二升,米饭、杂面、杂菜。使
34、钱者,以产作保。每年挨换二人,
35、白酒一升。办事人不许换人吃
36、饭,抛潵丧家酒饭私吃者,以上
37、三宗查出,罚白酒三升。凡丧
38、家一切等物,不许窃盗隐匿。若
39、有隐盗,查出入钱俱烂,不服割
40、出社中。大家情愿,凡有干丧
41、者使社,一年止(只)许一家,谢社白
42、酒二升。恐口不凭,立规矩账
43、为证。
44、又议:每人帮钱,青钱交库,
45、不得卜兑货物账目。倘有
46、孤寡,觅人用工,经棚者,
47、出殡时,一人棚,一人护丧。
----------第4页--------
48、又批经棚用水:夫照管库
49、于经棚,均用一人守,一人护
50、丧。
----------第5页--------
51、老头人宁兴智、傅青为
52、孝社人共二十二家,半途
53、而废,入钱俱烂。
54、申喜柱
55、宁美秀
56、宁玉珠
57、宁陈良
58、宁禄
59、贾来锁
60、宁自福
61、宁自然
----------第6页--------
62、宁进山
63、宁金堂
64、宁加全
65、宁金洪
66、宁凤祥
67、韩天增
68、傅嘉殽
69、傅嘉猷
70、傅金有
71、傅万粮
72、傅松全
73、傅美景
----------第7页--------
74、傅在金。
75、民国八年十二月初六日,置
76、细碗一百个,
77、攒碗十二个,
78、囗盏二十个,
79、竹盘二十个,
80、筷子八十双,
81、筐子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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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失少细碗一个,赔钱二十五。
83、失少攒碗一个,赔钱五十。
84、失少□盏一个,赔钱十八。
85、失少竹盘一个,赔钱二十五。
86、失少筷子一双,赔钱三。
----------第9页--------
上述录文共86行。1-4行记载了订立时间及名称,即“中华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孝社规矩账”。5-9行记载如遇丧事,需先“报庙”(即“报丧”)。规定社员每人提一盏灯笼夜间进行报丧,报丧结束,丧主提一升白酒作为谢仪。但报丧时若无油灯灭,需罚一升谷酒,有油灯灭不罚。10-11行规定灵柩掩盖尸体不需用钱,若要埋葬“干丧”④则不许先行办理。12-15行规定办理丧事社员每家出500文,丧主用工多少不限,均有社员打理。若有推诿,罚谷酒一升。16-23行规定丧主为帮工提供每日三餐,除水夫打墓、买办及寻毡有酬劳外,其余帮工均无酬劳。24-25行规定社员交纳银钱及惩罚制度。26-28行丧主为社中帮工提供充足的饭菜和酒水。29-31行规定出殡清晨社员每家出钱一文、绳子一条及迟误的处罚方式。31-32行规定埋葬“湿丧”均由社员护送。32-33行埋葬完毕后,丧主需置办酒席感谢社员。34-35行社中人若使钱,需以产作保。每年轮换二人,提白酒一升。36-39行规定不许浪费丧家酒饭、私吃等,若有违反,罚白酒三升。40-43行规定办理“干丧”一年只许一家,事毕需白酒二升谢社。44-50行规定社员入社的帮钱需交库。若社中孤寡用工,出殡时需“一人棚,一人护丧”。51-74行记载社首、社员名单和社员中途退社的规定。75-86行记载民国八年十二月初六置办丧事的物品和丢失物品清单。
著名人类学家维克多•特纳认为,“仪式指的是人们在不运用技术程序,而求助于对神秘物质或神秘力量信仰的场合时的规定性正式行为”。[1]19丧葬仪式指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流传于各地民间的丧葬习俗活动。各地的丧葬仪式不尽相同,有着各自不同的仪式规范,如丧葬制度、丧礼、丧服、葬式等。从《孝社规矩账》来看涉县甘泉乡的丧葬仪式,首先是报丧。孝社规定遇到丧事,社员每人提一盏灯笼在夜间进行报丧。报丧结束,丧主提一升白酒作为谢仪。如遇丧事,社员需助钱500文。丧事所涉各类事务,均由社员打理。除水夫打墓、买办及寻毡有酬劳外,丧主只需提供一日三餐,其余帮工没有任何酬劳。社员若有推诿,罚谷酒一升。其次,出殡。出殡日的清晨,社员每家需出钱一文、拉车用的绳子一条。社中孤寡用工,出殡时需“一人棚,一人护丧”。埋葬“湿丧”均由社员一路护送。埋葬完毕,丧主需置办酒席进行谢社。办理“干丧”一年只许一家,事毕需白酒二升谢社。
综合来看,甘泉乡《孝社规矩账》记载了民间孝社规定的丧葬仪式。这种仪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特殊的教育教化功能。它通过丧葬仪式教育百姓,并且传递给下一代,不仅是仪式本身的教育,更是作为一种民族深层的仪式内涵对人们内心的巨大震撼的教育。它超越了仪式本身,以其客观产生的教育功能,显示出超越其本身的特殊教育功能。丧葬仪式还具有文化传承功能。仪式是一种文化,这种文化蕴含着强大的民族文化。丧葬仪式活动,不仅增加了同一民族、同一文化内部在人们之间的认同感、凝聚力,还促进了村落民族的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间丧葬互助组织,是老百姓自发成立的办理丧葬事宜的组织。根据《孝社规矩账》中孝社的成立背景、目的及社规,总结丧葬互助组织的特点如下:
第一,入社人员多数是贫困的农民,他们家境贫寒,无力独自承担办理丧事的费用。所以,他们需要加入丧葬互助组织,以减轻经济负担。
第二,孝社组织规模不大,多为十几户至二十几户,社员多为本村贫困农民,社员之间多是亲族或邻里关系。
第三,孝社组织不仅使农民在财力上获得帮助,而且在人力上也得到了帮助。这样,既帮助贫困农民解决了丧葬问题,又增进了家族、邻里之间的关系。这种互助组织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借助邻里互助整合的地缘联系形成的互溃机制。
第四,以办理丧葬为要。待社中老人均已去世,所有社员家中老人办过一遍丧事后,孝社组织自动进行解散。
第五,孝社兼具有信用借贷功能。如《孝社规矩账》中记载社员入社只需缴纳助钱500文,治丧若要使钱,只需提一升白酒,即可申请抵押贷款。
涉县甘泉乡《孝社规矩账》记载了民国四年甘泉乡社员加入孝社的规矩、丧葬仪式及民国八年置办丧事的事宜。孝社是民间百姓为协作办理丧事而自发成立的丧葬互助组织。丧葬仪式是人生一项重要的仪礼,更是农村百姓关注的大事。丧葬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对于贫困的农民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丧葬互助组织使社员相互协作共同办理丧事,解决了单靠农民一家办理丧葬的困难。它的成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我国自古在民间盛行厚葬之风,而丧葬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百姓单凭个人力量一般负担不起。于是,在民间自发形成了丧葬互助组织,这样大大缓解了老百姓的经济压力,一来免受高利贷的盘剥,二来解决了燃眉之急。
第二,节俭办丧,合理花费。孝社组织对社员及办理丧事均有严格地规定,社规要求办理丧事需节俭、反对铺张浪费。若有违反,对社员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办事人不许换人吃饭,抛潵丧家酒饭、私吃者,以上三宗查出,罚白酒三升。”这样,在孝社的主持下把丧事办得既体面又节俭。
第三,加强了村民的沟通与交流,增强了村落群体的凝聚力。丧葬仪式是一个家庭及亲族、邻里、朋友互动的重要场合。丧葬互助组织使人们互动起来,唤起人们共同的责任感和认同感。在互动中,亲族、邻里间的凝聚力得到了加强,有助于村落人们的安定团结和民间社会的和谐。
综上所述,丧葬互助组织是百姓自发成立的民间组织,它承担着民间各类丧葬事宜。无论丧葬仪式的哪个环节,孝社均有严格的制度和处罚措施,以保障孝社的正常运行。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发扬了团结互助的精神,加强了村落群体的凝聚力,对于减轻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维克多•特纳. 象征之林[M]. 上海:商务印书局,2006.
①《宣统南海黄氏宗谱》卷十二《乡规》,第194页。
②(民国)《续修博山县志》丧礼,第276页。
③(民国)《齐河县志》卷十二《户口·风俗》,第182页。
④“干丧”与“湿丧”相对,是指配冥婚的丧事;“湿丧”是指家中人去世的一般丧事。参见刘倩《观念与实践的“文化誖理”——河南冥婚风俗研究》,《民间文化论坛》2009年第4期。
(责任编辑:朱艳红 校对:苏红霞)
G275.2
A
1673-2030(2017)03-0065-04
2017-07-01
2016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太行山文书抗战初期甘泉账册整理与研究”(SQ162020)阶段性成果
邹蓓蓓(1984—),女,河北邯郸人,邯郸学院地方文化研究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