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2017-03-09 03:32苗大雷曹志刚
关键词:现代化事业单位国家

苗大雷 曹志刚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家治理现代化视野下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苗大雷 曹志刚

(华中科技大学 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事业单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其重要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在去行政化、激发内部活力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但在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文明化建设中仍存在不足。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指导,事业单位改革应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的新型治理体制,这可以通过两步走战略实现:首先,落实分类改革,注重修订并完善登记、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制度化和民主化建设;其次,在分类改革完成后,推动事业单位立法工作,加强法治化和文明化建设。

国家治理现代化;事业单位改革;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3000多万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构建中国特色公益事业格局的成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目标指引下,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关要求为标准,审视事业单位改革的历程,剖析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路径与方法,不仅对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而且对推动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理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内涵与标准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学术界对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简称,学者对此进行了广泛探讨,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作为核心概念,它们的内涵和标准是讨论的焦点。

总体来看,除少数学者持系统论视角外,学术界主要采取制度论视角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行概念界定[1]。制度论者认为,国家治理体系是一种国家制度体系。俞可平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2]。与此对应,制度论者提出国家治理能力即国家治理体系的执行能力,俞可平将其简述为“国家的制度执行能力”。由此,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相辅相成,“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2]。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与习近平在《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重要讲话中的阐述基本保持了一致,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3]。

习近平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3],其深刻影响了学术界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讨论。制度论者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一个由传统国家治理体系向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转型过程”[4]或“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作为现代政治要素,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的过程”[5]。问题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特点或“高级”阶段特征是什么,应该采用怎样的标准加以衡量。

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特征或标准的核心观点主要有三标准论、五标准论和多标准论。三标准论以胡鞍钢为主要代表,他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未来的中国实践中的关键是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化’本质上就是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收益”[5]。五标准论以俞可平为主要代表,他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五个基本要素(标准):一是制度化,即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必须要保障主权在民或者人民当家作主;三是法治,即要让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五是协调”[4]。多标准论以唐皇凤为主要代表,他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治理主体多层化和多元化、治理机构分权化和网络化、治理制度理性化、治理方式民主化与法治化、治理手段的文明化以及治理技术现代化等[6]。虽然这些观点在划分标准上存在差异,但在总体原则上却表现出共同点,它们既考虑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般属性,也考虑了它的国别属性[7],具体表现为:它们一方面尊重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点,与国际社会中国家治理的基本原则接轨;另一方面又考虑中国的国家基本制度与实施特点,反映中国国家治理的特殊性。正因如此,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实现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是蕴涵其中的基本共识。

综合学术界的主要观点并考虑到“治理”概念本身涵盖着权威来源多元化、运作过程双向性、参与过程民主性和权力行使平等性等内在属性[8-9],笔者认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少包括四大核心标准:①制度化,即对国家治理涉及到的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方式要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形成规范的公共秩序,实现国家治理有制度可循、规范有序;②民主化,即国家治理和制度运行要做到保障主权在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制度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③法治化,即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权力;④文明化,即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相互协商、合作,遵循相应制度和法律文明行事,而不能使用强制、压制和控制等暴力手段。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只有达到这些核心标准,才意味着实现了现代化,它们是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具体标准。

二、事业单位改革历程回顾与反思

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文明化。

(一)事业单位改革历程回顾

改革开放前,事业单位是新中国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单位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0]。事业单位作为党政机关的附属物存在,它们被赋予了一定的行政级别,其业务目标、工作任务、经费投入、人事任免和物资分配等都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按计划进行调配和管理,形成政事不分的“行政事业一体化”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的内部机构设置大多仿照党政部门,运行与管理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这种管理体制催生了事业单位的“行政化”倾向,造成权责不清、效率低下、人浮于事、资源空耗和衙门习气等弊端[1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拉开了体制改革的大幕,事业单位改革也不断推进,它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①。

(1)启动阶段(1978~1991年)。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启动事业单位改革,主管部门逐步下放事业单位管理权限,不断扩大事业单位自主权。改革内容主要包括:①启动经费投入和物资分配方式改革,借鉴同时期国企实行承包制的经验,普遍实行与绩效挂钩的“包干制”,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订立合同,把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分配水平联系起来,打破“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②启动人事制度改革,通过引进竞争机制及允许“业余兼职”“停薪留职”“合理流动”等方式,尝试打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终身制。③启动内部管理方式改革,尝试事业单位自我管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我积累、自我约束。

(2)探索阶段(1992~1997年)。这一阶段的显著特点是,党和政府明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探索改革方式和路径。1996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党和政府就事业单位改革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文件,为这一时期的探索作出总部署。改革内容主要包括:①探索管理体制改革,一方面把事业单位的主办权和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或交由企业和社会;另一方面减少上级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直接管理和行政干预,促使事业单位在职能、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等方面与党政机关区分开,打破部门分割和条块分割。②推动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办事业单位、鼓励集资或合资办事业单位以及鼓励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③探索事业单位的资金供应机制和拨款办法改革,划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等不同类型,促进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机制转换。

(3)加快推进阶段(1998~2007年)。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是事业单位改革开始建章立制,在落实政事分开的同时,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制度,开始迈上制度化和法治化道路。1998年国务院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5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此事业单位的管理有了制度依据,事业单位依此登记为事业法人。与此同时,各地纷纷开展试点,探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革内容主要包括:①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做法,探索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②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全面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③根据事业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分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三类岗位分别确立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④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重实绩和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以及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4)全面深化阶段(2008年至今)。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离和管办分离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和民主建设。2014年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标志着事业单位改革进入新阶段。这一时期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事业单位分三类进行改革: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转为企业;主要从事公益服务的,强化公益属性,具体区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探索取消行政级别,建立理事会、董事会和管委会等法人治理结构。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建立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和合同管理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强调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③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收入分配制度。④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以及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⑤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推进预算管理、政府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

(二)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问题反思

总体来看,30多年的事业单位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表现为事业单位与党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发生明显变化,从消极、被动的附属物转变为相对独立的能动实体,在人事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分配等方面有了很大自主权,事业单位的内部活力被激发,积极性和创造性明显提高。不过,从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化、法治化和民主化等标准来看,事业单位改革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

(1)制度化水平不高。目前,除不同时期颁布的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外,我国关于事业单位的制度法规只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这不仅在数量上远远不够,而且在内容上多是原则性规定,约束力不强。另外,改革主要集中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和财税政策等具体制度,尽管也涉及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主体的关系,却没有对它们的权利、责任和行为方式的相互关系进行明确界定与划分,以制度化方式明确事业单位的性质、地位、职能、运行方式和政府职责,构建起科学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这种深层制度化的缺位带来一些不良后果,主要表现为:一方面,政府通过“奖勤罚懒”的激励政策减少了对事业单位的财政支持,在激发事业单位积极性的同时,也使事业单位改革的市场化取向明显,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不断市场化,其责任向社会转移;另一方面,扩大自主权使事业单位的权力不断扩大和膨胀,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机制,导致事业单位滥用自主权,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服务对象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导致公共服务质量下降并且偏离公益目标。

(2)民主化建设相对缓慢,信息不透明妨害了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是民主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它作为一项基层民主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和其他规章制度中确定下来,成为事业单位民主化的现实基础[12]。目前,这种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应当按怎样的方式和程序运行并完善,仍缺乏比较深入的探讨。信息公开是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现实中的许多事业单位却较少披露信息和公告重要事项,这对职工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形成了阻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3)法治化建设起步晚,法律缺位现象突出。有学者指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出台解决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无法可依的问题,在法治化管理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13],但与党政机关和企业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比,事业单位至今没有相应法律,对它的法人地位、职能、行为准则与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都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律缺失也造成一些不良后果,例如,由于对事业单位的法人主体地位缺乏明确法律定位,虽然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已登记为事业法人,但有些事业法人流于形式,有名无实,涉及人事、财务等重要问题时往往受到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的行政干涉,引发国有资产流失、腐败等不良后果。由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和问责等法律体系没有建立,使政府无法有效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公众也无法对公益事业进行监督,导致部分事业单位利用其公益性、行政性和垄断性谋取小团体利益,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4)文明化建设滞后。文明化作为一个更高层次的要求,其核心是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起平等关系,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相互合作,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由于事业单位改革在制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使得目前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并没有理顺,也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保障,导致文明化建设滞后。在现实中,党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粗暴干涉、事业单位滥用市场化手段谋取小团体利益以及事业单位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忽视与侵害等现象广泛存在,都表明事业单位改革的文明化建设任重道远。

三、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取向与实现路径

针对事业单位改革取得的成就和仍存在的问题,需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为指导,探索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现路径,进一步深化改革。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取向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主要包括“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和“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从涉及的主体着手,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妥善处理好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社会及个人等多方力量的关系,把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文明化建设分解到不同主体。笔者认为,围绕这些关系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的事业单位新型治理体制应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取向。

政府主导是指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公益性,这决定了必须由政府作为主导力量开展领导、组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事不分、政府包办的“行政事业一体化”管理体制相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下的政府主导需要政府转变角色,政府不再是公益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和事业单位的所有者与直接管理者,而应是为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保驾护航的有力保障者。政府主导的保障作用应体现为:①制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益事业发展、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以及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②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事业单位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并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法治环境;③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考评机制、实行审计,确保公益目标实现;④探索和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

市场运行是指事业单位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引进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变以往单一由政府配置的格局。引进市场机制是为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利用市场手段达到公益目标,而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市场运行的作用应该体现为:第一,改变以往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靠主管部门行政拨款的方式,实行市场化的项目运作,即政府向事业单位购买公共服务,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与政府建立联系。国外社会企业“以商业工具和方法来达至社会目标”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益参考[14]。 第二,在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中引入市场运行机制,使资本能够平等进入公益服务领域参与竞争,通过市场化的竞争方式促使事业单位提高自我管理能力、激发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并且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是指允许各种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资助公益事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管理和监督。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能够拓宽事业单位和公益事业的筹资渠道,改变旧有体制下公益事业由政府统包统管、单一封闭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多元治理格局。这种多元治理格局的核心机制是构建新型法人治理结构,通过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以及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吸纳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等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让他们围绕公益目标和自身利益切实表达意志、讨论问题,使事业单位的组织运行和公益事业变得公开、透明并能够健康发展。这种新型法人治理结构更多体现出多元参与、公开透明和平等协商的特征,也意味着事业单位民主治理的创新和文明治理的落实。

(二)事业单位改革的实现路径

事业单位改革涉及人员众多、情况复杂且关系重大,这决定了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历史过程。围绕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取向,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步走方式逐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所要求的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和文明化。

第一步,应以当前的分类改革为契机,着力推进制度化与民主化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部署,政府主导制定对各类事业单位进行转制、登记、监督和管理的比较完备的制度规范体系,把事业单位的登记范围有效缩小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法人,探索在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市场机制、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推进民主治理。

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步。其中,制度化建设尤为迫切,与当下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类事业单位的转制工作相配合,制度化建设应从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入手,扩展现有关于登记和监督管理等规定,对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加以明确,提高制度化水平。具体而言,可将现行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升级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的准入条件,将其限定为承担公益事业的事业法人,取消行政级别,对它的登记事项、登记范围和登记程序进行规范。同时,增加详细的监督管理内容,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在监管主体上明确管办分离,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能是业务监管而非直接管理,它和相关中介组织、公益事业的服务对象及其他社会公众、公共媒体等共同作为监管主体;在监管内容上,凡是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纳入监管范围,特别要重点监管事业单位的服务标准、职责履行情况、财政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安全等;在监管方式上,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披露信息、公开重要事项和进行年度报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其服务质量和水平进行绩效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另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涉及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是稳定人心、激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公益职责的重要保障,应尽快落到实处,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作出相应调整与完善,使其制度化水平更高、更加规范有效。

民主化建设是当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这是由公益事业的自身特点以及引入多方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改革思路决定的。民主化建设首先要充分落实现有政策和法律体系规定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应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待通过后付诸实施,体现代议民主。其中的关键是切实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使职工能真正参与进来表达意愿,这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运作方式等方面开展详细而具体的制度化建设工作。更进一步,民主化建设还要在政府主导、市场运行、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的公益事业新格局下探索建立新型法人治理结构,进行民主治理创新。由于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合理划分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所以吸纳政府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参与,构建以理事会(或董事会、管委会)为中心并建立监事会的法人治理结构应成为主要探索方式。在这种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将通过讨论与协商的方式得到维护,体现协商民主。在此,新型法人治理结构下的民主治理还可以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基层民主制度结合起来,涉及全体职工切实利益的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使代议民主和协商民主相结合,共同促进事业单位的民主化建设。

第二步,重视事业单位的立法工作,积极推动法治化与文明化建设。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改革应当着力推进法治化和文明化这两个更高水平的建设。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完成意味着事业单位将成为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法人的专有称谓,它们将是我国提供公益性公共服务的主体。与党政机关和企业一样,事业单位需要有用专门的法律对其法人地位及权利、责任和义务等加以明确,构建有关事业单位行为规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等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在第二步中,制定《事业单位法》应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巩固前期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制定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法人地位和它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法律体系、推广前期积累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的成功经验,使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与社会以及个人等主体平等参与公益事业并提供公益服务,在协商合作中推进事业单位的文明治理。这需要立法机关遵循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和部署,深入总结事业单位已有政策法规和改革试点的成功经验,实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事业单位改革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立法中,立法机关应建立与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的沟通机制,充分考虑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实施方案和效果以及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的成果和经验,将它们作为重要的立法依据与参考。同时,立法工作应当允许采用市场机制以及鼓励社会介入和个人参与,通过法律和税收手段切实支持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另外,立法工作还需重点考虑完善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将建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委员会)和监事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让事业单位与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方主体能够平等参与公益事业,协商合作、文明行事,提高事业单位治理的文明化水平。当然,立法只是推进事业单位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步骤,法律出台后还需要各方主体遵法、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当真正形成了学法、遵法、守法以及用法的良好氛围,事业单位治理的法治化和文明化才能落到实处。

注释:

①笔者对事业单位改革阶段的划分参照了部分学者和政府官员的研究,并重新进行了梳理与划分,力图体现出每个阶段改革的特征。

[1] 刘志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文献综述[J]. 重庆社会科学,2014(7):33-40.

[2] 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3.

[3] 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N]. 人民日报, 2014-01-01(1).

[4] 俞可平. 没有法治就没有善治——浅谈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J].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6):1-2.

[5] 胡鞍钢.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特征与方向[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4(3):4-10.

[6] 唐皇凤.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J].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2):20-26.

[7] 刘建军. 和而不同: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三重属性[J].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3):150-160.

[8] 王浦劬. 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系辨析[J]. 社会学评论,2014(3):12-20.

[9] 郑杭生.“理想类型”与本土特质——对社会治理的一种社会学分析[J]. 社会学评论,2014(3):3-11.

[10]路风. 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J]. 中国社会科学,1989(1):71-88.

[11]黄恒学. 中国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1998: 8-20.

[12]欧巧云.我国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逻辑基础[J]. 社会科学家,2011(6):105-108.

[13]刘霞.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走向法治化[J]. 时事报告, 2014(7):18.

[14]徐晓新,张秀兰,余晓敏. 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来自社会企业的启示[J].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107-114.

[责任编辑 周 莉]

2016-07-2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14CSH04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编号:14JJD840001).

苗大雷,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讲师,法学(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国家治理、组织社会学研究;曹志刚,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法学(社会学)博士,主要从事组织研究、移民研究和社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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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699.2017.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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