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的探讨

2017-03-09 20:34
集装箱化 2017年1期
关键词:班轮海关集装箱

国际集装箱班轮在营运过程中,难免遇到船舶退租、船舶故障和航线调整等情况。当发生此类情况时,班轮公司需要在某一港口将船上已承载的集装箱卸空,再将除该港进口集装箱之外的其他集装箱换装至接替船舶复运出口,以完成后半段航程。这就是业界俗称的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在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班轮公司航线调整频繁,船舶租赁市场交易活跃,导致集装箱整船换载的情况时有发生。2016年8月,世界第七大班轮公司韩进海运突然宣布申请破产保护,其所营运船舶已承载的集装箱也面临整船换载的操作需求。本文分析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的现实意义及面临的问题,探讨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规范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以提升我国沿海港口竞争力。

1 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促进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长和航线完善。对于换载的集装箱而言,需要计算卸船作业和装船作业各1次,从而使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加。此外,换载的集装箱卸船后,往往需要通过其他船舶复运出口,从而带动配套航线船舶挂靠港口,对提升港口中转箱量、增加航线密度和完善航线布局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有利于促进相关单位业务量增长。除港口码头外,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还涉及理货、船代、拖船、引航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能够提升上述单位的设施设备利用率,增加其业务量和营业收入。

三是有利于降低班轮公司的操作成本,增加班轮公司的选择余地。我国沿海港口的操作效率较高且操作成本较低,在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必要时,如果班轮公司选择我国沿海港口实施集装箱整船换载,则无须绕道至釜山港、高雄港、新加坡港等境外港口,从而降低操作成本。

总之,在当前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低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长乏力,而我国沿海港口集装箱码头装卸能力相对过剩的大背景下,允许并鼓励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对增加我国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完善航线布局及提升相关单位的效益等均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 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面临的问题

2.1 法律层面:沿海运输权保留

沿海运输权又称沿海贸易权,指在一国沿海从事运输服务贸易的权利。就一国的沿海运输而言,装货港和卸货港均在该国境内,即同一货物的装船和卸船行为均发生在一国境内。目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将沿海运输权赋予本国船队独享,禁止悬挂外国旗的船舶在本国从事沿海运输,以保护本国航运业。例如:美国《琼斯法案》规定,无论是直达航线还是经停他国港口的中转航线,美国港口之间的海运货物必须装载在由美国建造、美国船员操作和美国公民所有的船舶上;日本《内航航运业法》《内航航运业组合法》和《船舶法》规定,除法律和条约另有特殊规定或者在海难救助等特殊情况下经相关主管大臣特别许可外,非日本籍船舶不得在日本国内港口间从事内航运输;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经营;我国《国际海运条例》第24条规定,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輸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我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从2003年开始,我国允许外国班轮公司在我国沿海港口间开展空箱调拨业务;2013年,我国在上海自贸区实施沿海捎带试点政策,允许中资班轮公司利用自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我国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以上海港为中转港)的捎带业务。除上述情况外,我国沿海运输仍仅对中国籍船舶开放。

在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中,整船卸下的集装箱除本港进口集装箱和国际中转集装箱外,还可能包括境内其他港口的进出口集装箱。从表面上看,这些集装箱的装船和卸船行为均发生在境内,违反我国关于沿海运输权保留的法律规定;但我国沿海运输权保留的立法初衷是禁止外国籍船舶进入我国沿海运输领域,以排除我国沿海运输的国际竞争,从而达到保护我国航运业的目的,而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涉及的境内其他港口的进出口集装箱本来就不属于我国班轮公司的业务范畴。也就是说,在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只是将原本在境外港口操作的货物吸引到我国境内港口,不会对我国班轮公司构成任何竞争威胁,并未违背我国沿海运输权保留的立法目的。如果我国沿海港口不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班轮公司就会选择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实施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从而导致箱量外流。此外,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不同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沿海捎带业务:虽然从形式上看,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涉及的境内其他港口的进出口集装箱在境内的沿海运输也属于沿海捎带范畴,但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毕竟是非常规性的,无法替代一般的沿海捎带业务;而上海自贸区实施的沿海捎带业务是常规性的。由此可见,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并未逾越上海自贸区沿海捎带政策的红线。

2.2 操作层面:操作流程不明确

从海关通关手续来看,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涉及的境内其他港口的进出口集装箱不同于普通的进出口集装箱和中转集装箱,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应当列入海关监管范畴;但我国海关对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尚无明确规定,导致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流程不明确。虽然目前我国已有部分沿海港口尝试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但各口岸的监管模式不一,且大多釆用书面申请和审批的方式,存在手续烦琐、监管落后的问题。由于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往往具有紧迫性和突发性,班轮公司通常选择在操作成本低、操作效率高、综合服务实力较强的国际一流港口(如釜山港、高雄港、新加坡港和香港港等)实施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我国口岸监管部门和港口相关企业应当从优化操作流程、降低操作成本入手,吸引班轮公司选择在我国沿海港口实施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

3 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的解决方案

3.1 建立协同机制,共同承担责任

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主要面临沿海运输权保留和海关监管等问题,涉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建议相关单位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将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作为特殊应急业务,按特事特办的原则处理,并采取以下申请和审批流程:首先,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向上级政府部门申请,获批后发函给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或进行长期报备);然后,由海关履行对进出境船舶和货物的监管职责,并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与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以及码头、理货、船代等企业协同操作,共担责任,共同做好解释协调等工作。

3.2 強化分工合作,引导诚信经营

加强对班轮公司以及船代、码头、理货等企业的督导管理,强化诚信经营理念,规范经营运作行为。班轮公司及其代理公司应制订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计划,与码头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完善船舶装卸和靠离泊计划,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核销等手续。码头应积极配合海关,确保换载集装箱置于海关全程监管之下,并在规定期限内装船离境。理货公司对集装箱整船换载涉及的首程船舶和接程船舶分别实施卸载理货和装载理货作业,确保换载集装箱卸装一致,并及时向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报吿异常情况。

3.3 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操作流程

(1)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班轮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申请,并随附换载理由说明、换载集装箱清单、码头规范操作保证书等;若因修船而实施整船换载,则还应提供修船证明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致函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

(2)向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班轮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函件向主管海关提出集装箱整船换载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应材料;如涉及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码头和班轮公司还应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口岸主管海事部门报备。

(3)实施卸装船和理货作业。码头凭海关审批的换载申请材料实施换载集装箱的卸船和装船作业,理货公司对首程船舶和接程船舶分别实施卸载理货和装载理货作业,海关、海事等部门通过视频监控、实地巡査等手段监控卸装船及物流过程。

(4)办理核销手续。在换载集装箱全部离境后的规定期限内,班轮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应将卸船理货报告和装船理货报吿报送主管海关,以办理集装箱整船换载的核销手续。海关对卸船理货报告、装船理货报告与原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无误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至此集装箱整船换载操作完毕。

4 结束语

世界海事大学马硕教授曾提出:“航运创新就是要把注意力放在从根本上解决航运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上,因为航运创新的突破就是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厦门海关通过创新监管方式和先行先试,已将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纳入海关国际中转3.0系统监管,由口岸海关负责办理相关监管手续,实现集装箱整船换载监管方式的统一,从而提高厦门关区的物流便利度,完善厦门港的港口服务功能,增强厦门港的综合竞争力,为在厦门港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创造有利条件。总之,通过观念创新、监管创新和业务创新,突破固有思维,规范操作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我国沿海港口开展集装箱整船换载业务,对助力我国沿海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长以及提升我国沿海港口国际竞争力均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张敏 收稿日期: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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