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雨生(1.华中科技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湖北 武汉 430060;2.武昌首义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湖北省创新型政府采购的反思与重构
——基于政策文本分析的视角
焦雨生1,2
(1.华中科技大学 博士后流动站,湖北 武汉 430060;2.武昌首义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4)
公共采购是需求导向创新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被忽视和淡化。对湖北省2006年至今的官方文件的文本分析可以发现,湖北省促进创新的公共采购存在诸多问题,虽然在微观层面上,官方文件和实际运行往往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但是从宏观上来说,官方文件是政府战略和行动的集中体现,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和把握有助于深刻理解政府政策的走向和战略重点。湖北省促进创新的公共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创新政策被动受国家政策影响,缺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政策创新的主动性;创新政策集中在供给侧,对创新型政府采购没有专项法规规定;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采购不重视;对绿色采购的政策落实不到位。对于这些问题,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体系;修订完善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目录;改进湖北省政府采购的评分法;完善落实首台(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
公共采购;反思与重构;政策文本
伴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这样的背景下,湖北省顺势而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用以支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在政策方面,湖北省陆续出台了《湖北省科技体制改革方案》《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不断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在理论研究中,随着创新范式从供给侧转向需求侧,大量学者加入到对需求侧政策的研究。需求侧政策工具通常包括:面向创新的公共采购、制定规则和标准、培育领先市场,以及推动来自需求方的创新等,其中,面向创新的公共采购尤其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通过对湖北省2006年至今的官方文件的文本分析,探讨湖北省创新型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虽然在微观层面上,官方文件和实际运行往往存在不一致的现象,但是从宏观上来说,官方文件是政府战略和行动的集中体现,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和把握有助于深刻理解政府政策的走向和战略重点。
创新政策可以分为供给侧与需求侧。前者主要是通过对创新的供给方如企业、高校、院所等的推动来促进创新。而后者通过为创新增加需求、改善促进创新吸收的条件、提高对市场需求的认知等途径,刺激市场的出现或重构新的市场,其目的在于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加速实现创新扩散。国内外对公共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之间关系研究分为两大流派: 一是“促进论”,以Arrow[1]、Stiglitz[2]和Griliches[3]为代表,包括凯恩斯经济学理论和技术创新理论,认为政府支持可以促进企业创新; 二是“抑制论”,认为政府支持抑制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原因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4]、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5]和挤出效应[6]。在政府支持与企业创新的关系上,大部分学者认为政府支持整体上确实能够促进企业创新[7-8],少数学者则认为,由于无法准确划清公共决策与市场决策的边界[9],以及政府更倾向于支持公共研究机构[10],政府支持不利于企业创新。
2.创新型政府采购的主要优势。这些优势包括:影响跨国公司区位选择和地方创新活力[11],解决创新活动中的市场失灵[12-13],提高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14],为创新型服务或产品创造需求[15-16],建立起先导市场[11,17],为新产品和新服务开拓市场产生示范效应[14,18]。因此,政府采购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发挥着任何其他方式所不能替代的重要作用[19],在影响自主创新水平诸因素中占据重要位置[20]。
3.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体现在:(1)政府采购是创新政策组合的工具之一[21],必须与其他政策相协调[22],也就是说需求侧和供给侧政策必须配合使用。(2)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方式阻碍了向特定行业的倾斜[23]。(3)公共采购者缺乏商业技巧[24]。面对企业的创新行为,实施有效的惩罚与奖励措施,从而保障公共采购的最大化长期利益。这一流程必将极大地依赖采购官员的专业能力。(4)政府在公共采购过程中往往把规避风险放在第一位,大大弱化对创新的刺激。[25]公共采购领域的高风险性是一个国家推进创新所必须付出的代价,而降低采购风险的政策选择却完全扭曲了公共采购在促进创新中的作用。(5)采购官员与供货厂商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24,26]。充当公共采购主体的政府部门在促进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就在于充当“聪明的顾客”,然而,即使是拥有丰富的基础知识的政府部门也不可能完全把握与熟悉自己所处领域,或者与自己相关的产品与服务的未来发展趋势,因此,它们只能粗略地从整体上为创新企业提供创新研究的思路,而不可能提出系统而完全的具体要求。(6)太过刚性和狭窄的招标说明书抑制创新[26]。按照结果和表现来制作的招标说明书更能促进企业采用创新方案。反过来,如果招标说明书制作的太过刚性和狭窄,就会产生抑制创新的效果。
湖北省的创新型政府采购政策从历史沿革上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1)2006-2011年的文件中频繁出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字样,从政策执行上来看,在科技部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公布的时候,湖北省就公布了采购标准和产品目录。(2)2011-2014年,由于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为服从国家大局,湖北省在面向创新的政府采购上有所淡化,很多文件没有明显地出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3)2014年至今,随着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湖北省开始研究面向创新的政府采购,但是到目前为止,仅仅局限于“全面深入研究”“研究完善”阶段,具体政策还未落地。由于具体政策还没有落地,存在的问题就无从谈起,但是从目前湖北省创新政策和政府购买政策来看,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创新型政府采购不重视。梳理2003-2016年湖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主要文件可以看出,湖北省有关政府采购的主要文件集中在采购程序、预算管理、资格审查、监督验收等环节,对面向创新的政府采购提到的不多,特别在2011-2014年,由于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为服从国家大局,湖北省在面向创新的政府采购上有所淡化,很多文件没有明显地出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湖北省对创新型政府采购的不重视。
(1)湖北省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实施主要集中在武汉东湖开发区范围,并未在全省范围内大量展开。
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东湖高新区如何运用政府采购措施实施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其先行先试意义十分重大。武汉在实施自主创新相关政策,管理实施办法,新产品认定,加大自主创新产品示范应用,金融机构、企业和财政共同参与的政府采购新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探索。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在政策实施中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支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尚不完善,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操作复杂且无统一标准等等。
(2)湖北省创新政策被动受国家政策影响,缺少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进行政策创新的主动性。
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科技部和财政部 2011 年 7 月宣布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四个文件,并要求各省市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进行全面清理,中国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实施处于停止状态。与此同时,湖北省创新型政府采购政策也全面停止。在2016年以前,政府文件中很少再出现“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字样,很多文件在提到政府采购倾向性的时候也仅仅是提到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字样。2015年中央发布《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随后发布了其意见解读,才明确提出了“创新型政府采购”,但是仅仅局限于“全面深入研究”“研究完善”。
服从国家大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是必须的,但同时也需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政策创新。国家虽然废止了中国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文件,但并不意味着面向创新的政府采购被彻底地否定,废止相关文件是因为受到了西方国家的压力,但是,国际上也有一些通行的政策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政策。因此,湖北省需要在国家政策和GPA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创新性政府采购的政策,构建自己的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体系。
(3)湖北省对创新型政府采购不重视,创新政策集中在供给侧,对创新型政府采购没有专项法规规定。
通过梳理近十年来湖北省的创新政策可以看出:湖北省创新政策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前文对创新政策的所有分类。但是从重要性上来看,湖北省的创新政策主要集中在供给侧,需求侧创新政策中的两个工具,即面向创新的公共采购和刺激创新需求的政策,提到的较少。单就面向创新的公共采购来讲,湖北省对于用政府采购方式扶持创新产品的提法和做法近几年来一直有,但是扶持力度不大,也没有专项法规规定。就武汉市来说,虽然没有出台专门的面向创新的公共采购的法规制度,但是官方的渠道却时不时地提到创新型政府采购。例如2014年《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7月22日阮成发在全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动员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到加大对本土互联网企业“首台、首套、首创”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2.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采购不重视。中小企业是推动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湖北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较为重视,发布了一系列文件进行政策扶持,在诸多政策文件中,尤以“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最为醒目。“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始自2006年,此后在实行过程中,不断地提出年度或阶段目标,并对目标进行任务分解,此外,还根据当年度的工作重点和情势变化,对目标任务进行完善和修订,比如2016年,省经信委发布《2016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以质为帅,量质兼取”,结合2016年开展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不断破解发展难题。
纵观湖北省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几乎全部都集中在供给侧,这些政策主要有:风险投资、税收刺激、R&D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设立研究中心、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支持、创业培训、咨询服务专利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对孵化器科学园区和产业集群的支持,几乎涵盖了本文所列的供给侧的全部政策,但是在这些政策中却难以发现需求侧政策的影子。
科技部和财政部在 2011 年 7 月宣布停止执行创新型政府采购文件的时候,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政策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和绿色发展的政策也被一起废止。而这些政策是没有必要废止的,因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中国需要做的是积极吸收发达国家的合理建议,恢复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中国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而不是将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文件一并废止。
2011年12月29日,在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文件被废止后,财政部和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通知,给予中小企业 30%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其中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同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形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中小企业的机制。 这些文件的出台,为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给予了制度保障,但是从细节来看,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没有提到“创新产品”,因此只是一种产业政策,而不是创新政策。
2015年1月,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其中第六条明确提出:“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法规政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随后,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根据中央文件,湖北省迅速做出反应,2016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解读》中明确提出五大举措,其中包括:加大落实国家普惠性财税政策与创新产品采购政策的力度和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还只是停留在意见解读上,具体政策还没有落地。
梳理近十年湖北省对中小企业促进的政策,可以看出:湖北省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较为重视,但是政策都集中在供给侧,缺少需求侧的政策支持,而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
3.对绿色采购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绿色采购”是指政府通过庞大的采购力量,优先购买对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环境标志产品,促进企业环境行为的改善,从而对社会的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大多数绿色产品是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是创新产品,也是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产品。2003年初,我国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政府采购要有利于环境保护。2004年12月财办库[2004]185号发布了第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6年环保总局和财政部发布首批《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2007年国务院发布第二批《环境保护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到目前为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已经发布了20期,环保清单也发布了18期,并且将部分产品列入了强制采购的范围,这些清单的发布极大促进了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发展。
由于绿色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所以没有受到2007年废止创新型政府采购的影响。湖北省也积极响应,对节能环保商品的政府采购也进行了相应的规范。此外,2009年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湖北省节能环保产品推荐目录》公示通知,使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更具有可操作性。尽管如此,湖北省的绿色采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从政策文本来看,绿色采购政策不突出,政策文本上的说明较少。湖北省有关绿色采购的政策文本主要是各年的《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或《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在这些文本中,对绿色采购的表述只有一两句话,在各年的政府采购目录中,对绿色采购的要求往往放在政策文本的最后一项“其他要求”中。由于对绿色采购的表述只有一两句话,执行部门在操作的时候往往会觉得绿色采购无关紧要,在被动地执行了中央政府有关强制采购的项目以后,就不再关注绿色采购,导致绿色采购政策的执行打了折扣。
(2)仅仅强调“优先采购”,大大限制了政策的可操作性。从政策文本上来看,湖北省涉及绿色采购的政策中出现最多的词语是“优先采购”,其次是“继续加强”和“积极落实”。这些词语执行时弹性较大,到底怎样算是“优先”,什么是“积极”很难界定。同时,对这些政策又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政策解读,使政策的可操作性降低了很多。
(3)湖北省绿色采购在执行中屡现困境。由于上述原因,湖北省的绿色采购在执行中屡现困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湖北省的政府采购中,对一些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该方法中首要考虑的因素是价格因素,虽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重)经过调整后已经趋于合理,但是从课题组调查的几十例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表中可以看出,综合评分表没有体现出对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品和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倾向性支持。
第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中,很少出现对绿色采购的要求。招标公告主要关注的是价格、技术是否符合本单位要求,投标商的资质和售后服务。
第三,从采购结果上来看,由于政府采购合同不属于强制公开的内容,因此,本课题组从有限的采购合同来看,大部分采购合同没有对节能环保产品进行规定,少量在合同中规定节能环保要求的,仅仅要求选择所购买产品是节能环保产品,而对于节能环保的定义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1.尽快研究制定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体系。自2007年财政部取消了创新型政府采购的若干文件后,中央一直没有明确发布有关创新型政府采购的官方文件,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在现有中央文件的前提下,各自研究制定本地的创新型政府采购政策。2015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建立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支持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策体系,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随后,2016年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解读》中明确提出五大举措,其中就包括了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2016年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6]29号)指出,要全面深入研究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建设方案。研究完善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健全绿色采购政策,继续扩大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范围。
中央虽然明确指出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但是具体的政策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由于中央政策文件出台时间的不可预期性,湖北省应该加快步伐,尽快制定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文件。
从目前情况来看,这些政策的出台有两个难点:(1)创新型政府采购政策很容易走向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从而受到其他省份或国外的质疑和指责;(2)目前我国正处于加入GPA的谈判阶段,因此政策制定需要在GPA的规则之下,参照西方国家和我国其他省份的创新型政府采购政策,并结合湖北省的省情。
鉴于这两个难点,创新型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就需要由学界和政府共同组成相关课题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体系。在2016年的湖北省社科基金、武汉市社科基金等课题申请指南中并没有出现创新型政府采购的影子。
2.修订完善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目录。2007年,湖北省发布了《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发计[2007]105号)。三年后,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10年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2011年,湖北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了首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认定烽火AN5000系列FTTH光纤接入设备等253项产品为湖北省首批自主创新产品。其中,电子信息67项、先进制造74项、新材料59项、生物医药24项、新能源与节能环保29项。
从当前的政策文本和实施效果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湖北省创新产品计划的目标主要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销售,虽然在政策文本中也指出政府采购的倾向性,但是事实上并没有过多的政府采购介入。因此在政策文本中要更多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倾向性,要有更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规范文件予以支撑。
(2)2007年,《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发计[2007]105号)在第六条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中规定:产品应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但是在2010年湖北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和2016年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中去掉了这一条。自主品牌是创新产品认定一个重要的环节,去掉这个规定会影响到政府采购政策对当地创新的支持。因此应当将“拥有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和“拥有商品注册商标专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其能否进行政府采购的条件。即使“拥有国外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产品也可以被中国认定为创新产品,即使获得普通许可使用权的创新产品也可以纳入中国政府采购范围,这不仅符合 WTO 的非歧视原则,也有利于引进先进技术和促进本国本地的就业和经济增长。
在实际操作中,“创新产品”和“新产品”概念发生了混淆。2016年7月1日,武汉市科学技术局、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武汉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武汉市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在第六条创新产品认定条件中指出:申请认定的产品,应该属于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在这里,“首次投放市场的产品”属于新产品,而不是创新产品,“创新产品”和“新产品”概念发生了混淆,创新产品往往是新产品,但是新产品并不一定都是创新产品。
事实上,国家和省认定的新产品计划是中国和地方长期以来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新产品计划往往和首购政策结合使用。
3.改进湖北省政府采购的评分法。如前所述,湖北省政府采购的综合评分法中缺乏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的倾向性,更多的关注在价格、技术是否符合本单位要求、投标商的资质和售后服务上。对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该实行优先采购和政策优惠,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在价格评标项中,应该分别给予价格评标和技术评标总分值一定比例的加分。对于询价采购项目,根据《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鄂财采发[2005]11号),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此类采购项目,应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对于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湖北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办法》 (鄂财采发〔2010〕7号)规定,系统集成项目必须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评分办法除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之外,还可采用性价比法。对于采用性价比法评审的采购项目,可增加科技进步、节能环保评分因素和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4.完善落实首台(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国 2007 年发布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被废止,但该办法要求首购和订购产品的条件之一是“属于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由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策已被废止,该政策也实际上等于被废止了。首台首套产品是政府采购促进大中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一方面,政府首购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研究开发的风险,另一方面,对企业大型装备新产品首次进入市场有着重大需求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完善目前的首购和订购政府采购政策,重点是将首台首购和订购政府采购政策的认定条件改为“国家和地方新产品”。首台首套产品研发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首次采购只是起到开拓市场作用和示范效应,而首台首套的研发成本没有降低。
在湖北省的官方政策文本中,首台(套)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一直被提及,例如,《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15号)指出,对使用、订购首台首套国产重大装备的实行政府补贴。随后,武汉、荆州等地相继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规范。2015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的通知》指出,要落实和完善湖北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对制造业创新产品、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和优先使用力度。
对首台首套创新产品,一般并不适合普通的政府采购,因为政府采购的指向性较强,如果采用普通的政府采购,则很难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段内实现供需的配套。为充分发挥对首台首套产品的激励作用,应当在符合 WTO GPA 情况下,允许实行普惠的后补偿式研发采购政策,即根据首台首套设备的研发成本补贴其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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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先砚)
2016-11-27
焦雨生(1976- ),男,河南南阳人,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后,武昌首义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师。
F124
A
2095-4824(2017)02-007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