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
学术会议综述
第九届海关法论坛综述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
2016年12月10日,第九届海关法论坛在上海海关学院志远楼举行。来自海关总署政法司、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海关、宁波海关、南京海关、武汉海关、深圳海关、杭州海关、呼和浩特海关、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检察院派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昊理文律师事务、致格律师事务所、德和衡律师集团、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出版社及上海海关学院等近三十家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该次论坛。
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晖教授在第九届海关法论坛开幕式上致辞。第九届海关法论坛分三个单元进行,分别围绕“关税法律制度研究”、“海关法专题研究”、“国际海关法研究”三个主题展开了充分研讨。
(一)借鉴韩国关税法经验,完善中国关税立法架构
上海海关学院经济系主任李九领教授论述了中国现行关税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即关税立法层次过低、理念和立法实践相比较为滞后、立法框架不完整、内涵范围较窄。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将“关税法”纳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国务院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财政部、海关总署于2016年研究关税法的起草工作,通过立法法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但同时应该看到,经济全球化和新常态并存的世界经济新形势,对关税的国际协调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应纳入新的国际规则。李教授以比较的视角,重点介绍了韩国关税法的立法框架,进而阐述了韩国关税法对中国关税立法的启示:一是其主要宗旨是通过关税的赋予、征收及确保顺畅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等,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关税法明确征收进出口关税,对行李物品等实行便利征收;三是税法保护课税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最后,她提出要借鉴韩国的关税立法经验,完善中国关税立法,并对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关税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因此,结合中国关税法的实际,借鉴韩国关税法经验,不断完善中国关税立法架构,并纳入新的国际规则,刻不容缓。
(二)结构性减税视角下进口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调整
宁波海关一级专家(关税)苏铁副巡视员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税在引导消费、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消费税的三种类型:有限性消费税、中间型消费税和延伸型消费税,而消费税按照广义和狭义之分,包括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世界各国消费税征收趋势,呈现出“多国实行分层级管理、开始向环保方向发展、海关目前仅征收狭义上的消费税”的特点。中国现行消费税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税目总体上存在“不到位”现象,消费税征收范围总体上偏窄,税基偏小,现行消费税把一些生活必需品纳入课征范围的“越位”问题,以及只对部分消费品征税,未将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的“缺位”问题。二是部分税率设置不科学,目前部分税目( 尤其是对环境有害的物品、高档奢侈品消费品) 的实际税率非常低,很难发挥引导消费方向、抑制高消费、节约资源的作用。
苏巡视员建议,对于新一轮消费税立法的相关政策:一是把握的总体原则。改进后的消费税应偏重于承担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矫正外部成本、优化资源配置,调节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等功能。二是具体的实施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科学的征税范围调节制度,积极发挥限制性消费税(Sumptuary Tax)引导理性消费的基本功能,突出发挥消费税在新时期促进绿色消费的特别作用;单独列明应征消费税的进口税目;税率设计的优化。三是注重提升消费税立法的整体科学性。主要包括:突出消费税自身构成要素的配置和设计的科学性;使得消费税与其他各税种之间的功能定位及相互间关系保持科学性。只有做好上述工作,才能更好发挥消费税在引导消费、环境保护、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作用。
(三)海关商品归类的法律问题研究
海关总署政法司法规处副处长、青岛海关法规处调研员陈淑国指出,海关商品归类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适用问题。商品归类决定了商品的税则号列或者商品编号(以下统称商品编号),涉及税率的适用、贸易管制法规政策的执行或者出口退税管理等事项,与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实践中,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海关征税、处罚等决定不服,有些情形是因为对海关归类结论的不认可。海关商品归类既是海关的一项职权,也是收发货人的一项义务。因此,在确定或改变商品归类问题上需要引起足够重视,通过准确理解归类的属性,深入研究法律文书、程序等问题,规范执法行为,避免或减少执法风险。海关法主要从海关职权角度确定了归类的法律地位。商品归类的法律文书包括:一是化验鉴定文书,二是归类问答书或归类回答书,三是税款专用缴款书,四是其他归类法律文书等。陈处长还重点强调了归类程序及最终的案件处理:一是收发货人有无陈述权和申辩权以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二是改变归类是否必须先缴纳税款再复议;三是理想的归类程序,即海关在确定商品归类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充分保障收发货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归类实践中,有两种情况要格外注意:一个是全国各直属海关归类不统一问题,另一个是各国海关归类不统一问题。做好商品归类问题,应完善海关法等立法、协调制度公约及相关公告:一是《税则》、《品目注释》、《子目注释》等规定要非常明确;二是海关总署发布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进一步明确货物商品编码;三是海关对具体货物明确归类。
(四)中欧海关估价制度比较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讲师王永亮博士提出,海关估价在关税法中起着重要作用。王博士分别介绍了《欧盟海关条例》和中国海关法估价方法的规定,然后从六个方面比较阐述了欧盟与中国海关估价制度:一是中欧均明确成交价格在估价中的基础地位;二是从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与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可比性的判断标准看,我国海关执法标准更具操作性;三是倒扣价格估价法所涉扣除项目,欧盟无明确规定,而我国在《审价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四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中的运输支出计算中欧存在差异,导致之后的估价方法采用不一样;五是从可供比较的数据来源看,欧盟采用境内的,我国无范围限制;六是对估价方法的排除性规定。王博士根据《欧盟海关条例》和中国海关估价目前现状,提出了下述关于改进海关估价的建议:一是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日常资料管理,总署应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以便海关执法灵活选用;二是赋予海关否定企业法人格的权力;三是理解并尊重企业商业行为的经济实质,整体利润稳定则不应调整,个人认为税负合理即可,估价不应具体定位于某一特定类型商品的单一价格上;四是增强海关执法标准的透明度,便于海关执法;五是转变监管方式。因此,应结合中国海关适用的方法,进一步优化、改进海关估价。
(五)由海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案件引发的法律思考
武汉海关缉私局查私处熊晶认为,海关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轻则造成差错重则可能酿成案件。申报不实与归类差错的差异在于,后者相对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性质上非违法行为;前者则相对人具有过错,性质为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两种行为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两种情形下均需补缴税款,但对归类差错不得处罚,对申报不实应予处罚。
在对海关归类的法律依据及工作机构、税则的法律效力及适用进行分析后,熊晶阐述了美国的商品归类体系。美国将“归类差错”称之为归类的“灰色区域”,可由专项评估专家决定将某一商品归类归入“灰色区域”,从而认为进出口商无过错。
针对目前海关内网的“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系统”和面向广大管理相对人的“中国海关互联网”存在着相互脱节且不够完善等诸多问题,熊晶提出了执法者更应该具有横向连接的扁平化思维方式的建议,具体表现为:一是适当扩大归类依据和技术标准的公示范围,做到“公开透明”;二是充分发挥归类信息的集聚效应,消除“数据孤岛”;三是学习借鉴美国、英国等海关的先进经验,使“归类认定权”从整体归类管理中分离出来;四是将归类行政裁定和海关预归类模式合二为一,统一为归类行政裁定,将疑难商品归类判例化,促进企业通关便利。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海关总署试点启用了“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可先通过该功能选取与本企业进出口商品相同的归类先例数据进行归类申报。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对普通走私标的物的性质究竟为“货物”抑或“物品”进行仔细区分并予认定,不仅关系到如何准确选择罪名和贴切地评价犯罪行为,更关系到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并进行量刑,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薛培副处长从四个方阐述了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是自用、合理数量是界定“物品”、“货物”的规范基础。“合理数量”的“自用”商品,属于我国税收政策上的免税“物品”,在通关时应向海关如实申报环节,不能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二是“货物”、“物品”应以是否有交易性商业性质进行界定。实践中对物品、货物的认定应根据具体情况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既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予以认定,也要让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同时《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规定的“货物”无疑应为具有可交易性商业性质,而“物品”则通常情况下应为无交易性非商业性质。三是犯罪数额(价值)的合理认定。海关在出具犯罪数额(价值)——逃避缴纳关税税额认定意见时,应保持谦抑之心性,尽量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同时期内进口货物、物品最低税率、就低不就高地以最小值予以计算,以此衡定普通走私犯罪数额(价值),防止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提出异议。四是普通走私犯罪的法律适用暨量刑的思虑。惩治打击走私犯罪的主要目的既是维护国家的海关监管秩序,保证国家的关税收入,对携带型走私犯罪要把握三个基本原则。因此,在性质界定、明确定额的基础上,才可以选择法律适用,使得海关监管发挥更大效应。
(二)关于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若干问题的思考
深圳海关法规处副科长林典立提出了关于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若干问题的思考,阐述了“自用”定义存在的三个问题和合理数量的表述是否妥当,提出禁限物品是否适用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自用原则仍然适用限制进出境物品,合理数量原则不适用限制进出境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之间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递进关系,即自用是放行物品的首要前提条件,合理数量是放行自用物品的最大边界。目前难以捉摸的“合理数量”对海关及行政相对人都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其法律后果规定还不够完整和系统。因此建议设计法律后果时应考虑:第一,将申报与否作为裁量要素之一,确保申报制度、验放制度、处罚制度前后一致、环环相扣。第二,突出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立法导向,促使自觉申报、携带适量物品的绝大多数旅客、收寄件人享受便利。同时,建议了四方面的具体设计。
(三)借鉴债法理论重构加工贸易“国家权利”保障机制
杭州海关隶属湖州海关加贸管理科副科长俞悦从三方面阐述了借鉴债法理论重构加工贸易“国家权利”保障机制。一是加工贸易经营者对国家负有债务,主要体现为:加工贸易经营者对国家负有实质性作为义务;加工贸易货物进口后海关对相对人的义务履行仅有“请求权”;加工贸易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类似于民法中的合同之债。二是现行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对国家债权保障不足,主要表现为:担保制度在金钱债务的履行方面保障作用有限;涉证加贸货物复出义务之履行缺乏保障;税款债权之救济措施难以确保税款征收到位。三是重构加工贸易风险防范机制,主要包括:对加工贸易开展主体设置准入门槛;明确加工贸易担保制度;建立更为有效的后续处理制度。
(四)特殊监管区域回购融资贸易中的海关法律问题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李繇律师从其所经办案件入手,提出企业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涉及到海关对货物监管的问题,海关应当关注其中存在的融资贸易、虚假贸易等问题。特殊监管区域回购融资贸易中的海关法律问题在于:一是保税区中所有权的转让是否必须向海关申请和备案值得商榷。《海关法》第37条有规定,但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二是动产所有权变动效力以交付为准,而当事人因贸易关系而进行海关监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海关应配合所有权人办理交付手续。三是“收发货人”概念的界定存在争议。此外,李律师还提出了两点立法建议:一是完善收发货人的概念,二是应细化监管要求。建议立法时考虑保税区货物所有权转移,要求仓储企业披露货物所有权人以便于海关监管、保障贸易交易安全。
(一)新形势下的一带一路建设与海关国际合作及国际海关法的走向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海关学院兼职教授何力首先回顾了布雷顿体制与国际海关法,阐述了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国际贸易组织的成立、国际援助机制世界银行的建立、国际货币基金、国际货币体系的建立。然后,该体制在国际海关法的体现就是1952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建立,并形成《海关商品估价公约》、《京都公约》等公约。何教授接着阐述了华盛顿共识下的国际海关法,主要的突出特点:一是华盛顿共识与国际经济和法律让市场经济变得市场化、自由化、私有化。二是华盛顿共识下国际海关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华盛顿共识”的第6条、第9条,带来了海关法和国际海关法从海关本位向市场和商家倾斜。然而,时过境迁,华盛顿共识的衰微,WTO在世界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减弱,WCO从各方面配合WTO全球化所作出的各种体制上的安排的效果大大减损,各国海关主权将得到强化。因此,新形势下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海关双边国际合作地位将上升,一带一路中双边海关合作成为关键,双边海关国际合作协议并将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
(二)共同体管理缺失:海关同盟的机遇或障碍?
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万曙春副教授以“The absence of the Community administration:opportunity or handicap for the Customs Union”为题,从法的执行出发,认为欧盟有统一实施的海关法,成员国不可能存在独立的海关法,但法国海关法仍存在,也仅规定行政架构、对成员国违法处罚等内容。欧盟海关法架构天生存在不利之处,但其将不利影响予以减缓。欧盟对成员国留下了行动空间,成员国与欧盟立法意志基本一致。但对于法国而言,因为法国认为自身拥有不少行动、执法空间,所以自行发布了法国海关法。万教授认为,欧盟通过促进行政互助,减缓共同体行政机关的缺失问题。多元主体的共同监管,必须依赖协调合作,但前提是调动主动协调合作的积极性。
(三)东盟成员固体废物进口规制情况及建议
上海海关学院管理系祝少春副教授阐述了东盟成员固体废物进口规制情况及建议。近年来,中国进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飙升。固体废物的进出口管理往往涉及到环境部门、商务部门及海关等,海关作为执法部门,在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积极开展防止固体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国际合作。通过比较分析东盟成员废物进出口主管部门及主要法规、针对不同类型废物进口的管理要求以及废物进出口通关程序,可见作为《巴塞尔公约》缔约方的东盟各国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加以规范,但东南亚国家的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分析、跟踪东盟各国固体废物进出口管理情况对我国海关等部门管理和执法行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以东盟国家为中转站向我国走私固体废物的活动频发,对此应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此外,废物走私犯罪涉及面广,要得到有效治理,就需要大力加强国际间合作。海关要积极参与《巴塞尔公约》项下的国际反废物走私活动,通过制定双边或多边协定,加强同境外海关、警察等执法部门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沟通联系,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动。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后海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武汉海关监管通关处通关规范科科长王凯就《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背景情况做了说明,简要介绍了《贸易便利化协定》出台的历程、主要目的、带来的影响以及我国对外承诺,并结合我国实际,分享了海关贸易便利化改革现状。自2013年以来,每年都有新的举措出台,如2013年海关加速推进并实现分类通关、通关无纸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分类管理等改革;2014年关检合作“三个一”分步在全国口岸实行;2015年海关再次提出18项措施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融资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和出口退税试点范围。特别注意的是,2016年成立贸易便利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统筹协调、全面推进《贸易便利化协定》实施提供了机制保障。在贸易便利化带来的机遇方面是:进一步提升口岸通关协作水平,与当前“稳外贸”任务的目标一致,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同时,也面临的挑战包括:充分履行WTO透明度义务,深化口岸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对海关管理构成要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关预裁定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进一步提升海关政务信息公开水平、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强化单一窗口制度顶层设计、制度设计需要化繁为简、完善“三预”和行政裁定制度、妥善处理制度移植中现代与传统的关系等,以更好从贸易便利化中获得更多收益,促进进出口业务的发展。
在论坛交流研讨环节,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关税立法作为我国目前重点工作,应广泛学习借鉴他国先进经验与做法,立足我国国情,主要解决征税对象及如何实施两大问题,准确定位关税功能。就海关法专题,尤其关注海关执法与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表示希望相关主体能以一定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并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同时,围绕国际海关法话题,不少学者提出我国海关法研究应引入其它领域的原理,并且注重跨国界跨领域跨学科研究,做好知识内容的衔接与交融。尽管我国以海关法为中心的海关立法体系与框架相对完善,但在新形势下海关立法迎来新的使命,因此需要处理好海关法、国际法及其它法律规范的关系,应把海关法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深入探究。此次会议针对海关法领域所出现的热点和难点,与会专家学者积极讨论,分享各自观点,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从而有利于推动我国海关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继续发展。
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上海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晖教授总结了在海关法研究会成立背景下此届论坛的三个特点:一是第九届论坛由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和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增强了海关法论坛的权威性、广泛性;二是第九届论坛参与单位和嘉宾范围更为广泛,说明海关法学术共同体已逐步形成;三是论坛研讨主题和研究成果更为前沿和专业,包括关税法、海关法、国际海关法等专题,进一步提升了海关法研究水平。2017年为现行《海关法》颁布三十周年、上海海关学院法律系成立二十周年、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成立十周年、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成立一周年,希望海关法研究会与海关法研究中心加强合作,联合举办学术活动,使海关法学术研究更具开放性、合作性,更具深度、广度,并通过课题立项等形式吸纳理论和实务、院校和海关等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
(责任编辑 郑超引)
* 具体执笔人为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研究中心朱秋沅、蔡嘉威、薄加伦、宫静文、何抒灵、韩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