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玉秀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451100〕
经济与管理
PPP模式与地方政府债务治理问题研究
鲁玉秀
〔郑州大学 西亚斯国际学院,河南 郑州451100〕
PPP模式是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增量,满足基础设施融资需求,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然而在实际推广中却面临着地方政府观念转变不到位,民营资本参与率不高,部分项目实施不规范,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需要充分发挥PPP模式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中的作用,从转变观念、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着手,解决制约PPP推广中的一系列问题。
PPP模式;债务风险;政府职能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PPP模式,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精神,有效协调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加强地方债务风险管理,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PPP模式已经进入大规模实施阶段,解决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意义重大。
1.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较严重
根据审计署对全国36个地方政府调查显示,截至2013年6月,地方政府总债务17.89万亿元,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10.89万亿元。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缺乏整体预算管理,存在地方政府擅自成立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甚至向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大量筹借资金现象。对233家融资平台公司调查发现,有42%的公司存在8975.92亿元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从资金用途来看,主要用于市政建设(37.5%)、土地收储(16.7%)、交通运输设施建设(13.8%),这些项目具有很大的准公益性质,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低或者无直接经济收益等问题,这种投资对偿还债务形成了很大压力。
发展新型城镇化,实现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离不开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的投资。面临日益高涨的财政压力,可以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解决社会日益增加的公共物品需求。
2.债券化融资发展不成熟
自2015年我国实施《新预算法》,给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利,地方政府开启了从“债务融资”向“债券融资”的过渡期。消化吸收巨额存量债务,规范化管理债券融资,避免形成管理不善的更大负债,是地方政府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预算未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未形成债务资金余额、偿付期限、偿付资金来源的成熟管理方式,缺乏相应的监督。发行过程中,缺乏独立完善、有公信力的中介机构,一些收费低、评估快、评估价格高的机构更容易受到市场信任。所以,地方政府债券化融资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并不成熟,短时期内难以将其作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方式。
3.PPP模式是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有效途径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为缓解地方政府筹资压力,促进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物品投资的管理模式。《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提出,加快建立规范化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广使用PPP模式。
PPP模式反映了我国发展城镇化的现实需求,是一种针对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地方政府盲目扩大投资,缺乏预算约束,不考虑自身实力和项目建设运营收益,积累了大量的债务。为解决这些债务,中央财政已经成为地方债务的“兜底人”,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又成为政府投资的出资人。PPP模式下政府和企业合作,克服了我国公共项目的建设由政府融资的模式,双方确定各自的投资规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社会资本在追逐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会考虑投入成本、风险和收益相匹配的项目,政府有了更多的约束,这也激励政府衡量支出与收益匹配问题,解决了长期以来财政资金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也将促使地方债务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
PPP模式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减轻了政府的融资负担,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然而,PPP模式在推广应用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部分地方政府观念转变不到位
PPP改革是政府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的重要举措。但是,部分地方政府片面理解PPP为政府的融资手段,导致在吸引企业投资的过程中,不顾自身财力以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扩大套用PPP的使用范围。其次,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传统贷款、卖地等融资模式,不能在市场中放低姿态,组织上“等、靠、要”思想严重,未能积极转变融资观念。在长期政府和企业合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只管借钱、花钱,不管还钱,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度,企业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做到主体平等。由于政府不能以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甚至利用自身的垄断地位,人为对企业设置“隐形门槛”,导致企业无法全面了解PPP项目的相关信息,难以实现公平合作,影响PPP模式的推广发展。
2.平衡激励社会资本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
民营资本的性质决定了其更关注项目的盈利性。而公共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投资和收益存在期限错配,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导致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物品投资的积极性不高。社会资本担心政策变更给项目运行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原有项目合法性发生改变,企业缺乏有效渠道维护自身收益。而PPP项目针对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社会资本的投入,意味着追求项目利润,进而需要对公共物品收费。因此,地方政府需要平衡社会资本盈利性和政府投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既能吸引企业积极参与,又不至于丧失基础设施的公共性,这对政府来说也是重大的挑战。
3.部分项目实施不规范
在PPP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财政资金,对不具有PPP资格的项目,生搬硬套,抢政策,抢资源,甚至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等不合理方式进行融资,对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危害。首先,变相融资扩大了债务规模,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隐患;其次,增加政府的财政困难,对老百姓亟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难以得到有效资金安排;再次,影响社会诚信建设,地方政府规避PPP制度要求,重数量、轻质量的思维影响到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投资的信心,降低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个别项目缺乏必要的可研报告,论证报告流于形式等不合理现象。这种现象的形成,主要源于长期形成的GDP考核指标,使地方政府倾向于投资见效快、回报率高的短期项目,
4.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基础性的PPP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是基本都是政府出台的文件,如《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及由发改委制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财政部牵头各方力量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等。这些文件对PPP项目的运行管理给予了有效引导,但是由于缺乏专门国家层面的立法,权威性不够,导致PPP项目各方利益、责任很难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明确保障,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积极性,各职能部门依然存在“各自为政,各管一摊”的现象。
为健康持续发展PPP模式,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和发展:
1.转变政府观念
促进PPP模式的有效推广,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观念,放低姿态,以一种平等市场主体的身份和企业参与社会竞争,参与PPP项目的运行和管理之中,成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主体。政府和社会资本应该履行合约精神,严格执行相关文件,给予投资参与者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政府更应该认识到PPP模式的推广是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不仅仅是政府的融资手段,而是一种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需求的管理模式。在应用PPP解决地方债务的同时应该防止重融资、轻管理现象的发生。
2.避免地方政府造假包装PPP项目的问题
面临经济增长下行的压力,地方政府迫切需要以PPP带动社会资本缓解投资压力,拉动经济增长。而PPP项目定位于公共物品,建设周期较长,在运行该模式上缺乏经验和专业人才,所以实质上PPP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解决融资的无奈选择。
总体来看,PPP模式被地方政府当成单纯的融资手段,或者短期内转移政府债务的手段。在发展PPP项目上,各地出现一哄而上的不合理现象,而项目落地率又比较低——截至2016年10月末,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入库项目为10685个,总的投资额为12.7万亿元,而已经落地的投资额仅仅超过1万亿元,实际落地率不足10%。
为此,需深刻认识PPP模式是政府从公共物品“提供人”到社会资本“合作人”角色的转变,避免政府以各种造假包装PPP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最终增加政府的财政负担。对PPP项目的实施需进行严格论证,参考国际“物有所值”为核心的评价体系,谨慎分析项目所包含的风险,做好各项制度设计工作,确保项目有序进展。
3.注重PPP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
PPP模式作为公私合作的新型管理模式,要在社会上形成一批可复制和推广的示范项目,积累经验。首先,要做好示范项目的申报筛选,形成示范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跟踪调整机制。真正实现项目在行业领域、模式创新和区域集群中的创新示范效应。在示范项目遴选中,要形成从地方到中央各部委联合把关、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总和审查的机制。然后,根据行业领域不同分别组织专家进行集中封闭评审,确定项目环节。要确保PPP项目是我国“十三五”期间重点发展的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准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领域,如交通运输、保障住房、文教科卫等项目。示范项目建设完成后,组织专家对前期工作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直接退出示范项目,实行“能进能出”的管理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推进三批745个PPP示范项目,1.95万亿元总投资规模,60%的项目围绕绿色低碳的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交通、环境和市政领域,确保了PPP示范项目质量。
增加PPP项目对社会资本的长久吸引力,亟需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框架。法律法规明确才能给予社会资本更多权利保障,才能吸引企业参与政府公共项目。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首先应该对项目各方主体权利、责任以及资金的风险分配进行明确界定和保障。其次,对于在PPP项目推广中涉及的税收、土地、价格、融资、社会资本退出机制和纠纷处理机制等问题都应该明确化,消除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中的后顾之忧。
PPP模式是现阶段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解决地方债务的有效手段,借助私人资本及专业知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加强政府监管,避免形成更大的隐性债务,有序合理地推进政府和企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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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孔素真)
2017-01-2
鲁玉秀(1982-),女,河南延津人,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副教授,硕士。
2016年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科研课题(编号:2016KY29)。
10.3969/j.issn.2096-2452.2017.01.002
F812
A
2096-2452(2017)01-0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