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扬
(海南省委党校,海南 海口 570010)
在2015年召开的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明确提出四个必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1]2016年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说:“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讲的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2]这两次涉及宗教工作的重要会议,都重点提到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提法,并点明其实现路径,这充分说明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仅是过去的重要工作,更是未来一段时期内的重点。这一提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具体和深化,而且对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是我党一直关注和探索的问题,它包含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从理论上来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关系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能否共存的问题。马克思认为“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3](P2),所以提出要把宗教当成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前提进行批判。列宁吸收了马克思宗教批判思想在推动革命上的成功经验,并进一步引申,他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提到:“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整个唯物主义的起码原则,因而也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4](P250)这一理论打破工人阶级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虚妄期待,指导苏联和中国的工人阶级与现实抗争,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但是,进入到社会主义建设阶段,这一理论的局限性就越发显露出来。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关于宗教的认识。
其次,从实践上来说,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发展和应用,明确了宗教的定位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过程中,如何处理涉及宗教的诸类问题,是党和政府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具体和外化表现。以往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各级政府部门,尤其是基层宗教部门,面对同样的问题,不仅不同地区处理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市县不同部门对同一宗教问题的处置意见也不一致。这一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宗教事务条例》及各地区的宗教政策不明确,而究其根本,是宗教在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定位不够明确和清晰。由于条例规定模糊,各部门尤其是基层部门对宗教的定位把握不准,处理问题的主观性较强,从而导致处理意见存在巨大的差异。2008年以来,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有了创新发展,明确了中国的五大宗教是中国文化中的一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宗教还存在一些弊端,也要加以关注。
很多宗教界人士,尤其是基层的宗教界人士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法存在误解。误解之一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引导信徒放弃自己的信仰。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观点。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说:“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不要求信徒放弃自己的个人信仰,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前提条件。信徒不需要放弃个人信仰,而是应在个人信仰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本宗教的积极作用,参与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来。海口在双创建设期间,各大宗教都在例行宣道中加入了保护环境、讲究卫生等相关内容,佛教团体更是用行动参与双创工作,带领信徒一起做好周边环境卫生。
误解之二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要对宗教进行政治改造。这种理解也是错误的。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将宗教进行面目全非的改造,而是“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2]。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不是为某一特定组织服务的,也不是为特定社会制度服务的,而是为建设和谐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为增进人们福祉服务的。这样,宗教不仅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延续、发展、壮大,宗教界人士作为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还能积极参与国家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对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探索历程,可以简单分成四个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基本延续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宗教政策,对宗教采取基本包容的态度。1950年5月,周恩来同志在同宗教界人士座谈时表示,宗教界“应该在民主与爱国的立场上,健全自己,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5]。这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雏形。1957 年,毛泽东同志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6](P209)正是在这种包容、客观的宗教政策的指导下,我国的宗教工作取得初步成就。
随着“破四旧”和“文革”的深入进行,同时也受列宁扩大的宗教斗争论的影响,与苏联一样,我国也尝试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但是事实证明,用阶级对立的思想指导处理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并没有取得好效果。例如,苏联“政府对宗教基本采取压制和斗争的方针……40年代在俄罗斯联邦有25个州没有一座教堂……苏联剧变以后,被压抑的东正教进行反弹,迅速复苏……目前东正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急剧上升,形成‘准国教’的状态”[7]。所以,单纯把宗教放在社会主义的对立面,用行政手段消灭宗教是不可行的,这种做法既不能真正消灭宗教,还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宗教也是一样。1982年3月,中共中央19号文件强调:“把信教群众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8](P60)这份文件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宗教发展指明了方向,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理论的提出奠定了正确的政治基础和政策条件,有着历史转折性的意义。同时,中国共产党也认识到,宗教不仅不能用行政手段消灭,而且还将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关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问题的探索。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这是中共的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相适应”的提法。1993年11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引导”含义的增加,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命题的补充和丰富。此时,宗教要适应的也不再是社会主义制度或是社会主义,而是社会主义社会,表述更加精准,含义更加明确,定位更加科学。至此,相适应的提法才基本确定下来。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可以共存的创新性论断,有着巨大的进步意义,这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和宗教不再是截然对立的两个存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党章写到要“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说明宗教不仅能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和谐存在,还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但是到这一阶段为止,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含义只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能否共存的问题,没有解决如何共存的问题。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提出“宗教既有积极因素,又有消极因素”这一提法,虽然表述较为客观,但是给宗教部门的实际工作带来了困惑,难以提前预判宗教发挥的是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这为宗教政策的落实设置了障碍。
2008年开始,党和政府在以往的宗教方针政策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创新性的探索。2014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演讲:“佛教产生于古代印度,但传入中国后……给中国人的宗教信仰、哲学观念、文学艺术、礼仪习俗等留下了深刻影响。”“2000多年来,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先后传入中国,中国音乐、绘画、文学等也不断吸纳外来文明的优长。”[9]同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北京大学考察,他指出:“离开了宗教,中华传统文化也就不会有那么多彩灿烂。”[10]
习近平总书记的言行表明虽然五大宗教中有四个宗教来源于国外,但是经过几百上千年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交流融合,已形成了中国化的五大宗教,而中国化的五大宗教与其他中国传统文化一道,共同组成了中华文化。宗教发挥积极作用还是产生消极作用,关键是看使用或是利用宗教的主体是谁,以及目的如何,这才是最重要的。不能将宗教的消极作用一味的强加于宗教自身,因为这也有可能是别有用心的宗教使用者和倡导者造成的。
这种思想进一步理顺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彻底解决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共存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基层宗教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相关部门,尤其是基层宗教部门不再仅仅着眼于宗教的“敏感性”而畏手畏脚,在面对和处理宗教问题时不敢做出处置,或处置不当,又或是同一地区不同部门的处置意见大相径庭等等。宗教部门工作人员有了更明确的标准可供遵循,即从宗教的使用者和倡导者的立场出发,从宗教活动的目的入手,将宗教活动的合法与否用法律法规去检验。
一方面,相关部门要明确方向,积极引导,主动作为。我国的宗教能否始终坚持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共产党执行什么样的政策。习近平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这就要求相关部门,首先要找准方向,明确定位和目标,理顺不同宗教的具体工作思路,积极引导,主动作为。
另一方面,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用更加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规范宗教事务。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2]不仅政府宗教部门的权力来源和管理程序要依法进行,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处理也要依法进行,即宗教与其他所有事务一样,在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约束。这是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途径,是必由之路,也是发展方向,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1]习近平.习近平主席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人民网, http://pic.people.com.cn/n/2015/0521/c1016-27032234.html.
[2]习近平.习近平主席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中国民族宗教网,http://www.mzb.com.cn/html/report/1605265778-1.htm.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周恩来.关于基督教问题的四次谈话[EB/OL].人民网, http://cpc.people.com.cn/GB/64184/64186/66655/4492619.html.
[6]毛泽东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牟钟鉴.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与宗教观[N].中国民族报,2006-03-14(006).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M].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
[9]习近平.习近平主席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演讲[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4-03/28/c_119982831.htm.
[10]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4-05-04)[EB/OL].中国共产党历史网,http://www.zgdsw.org.cn/n/2014/0505/c218988-24975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