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
——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主线

2017-03-06 23:34:09苗连营
河南社会科学 2017年7期
关键词:修宪现行宪法

苗连营,陈 建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宪法变迁的路径选择
——以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为分析主线

苗连营1,陈 建2

(郑州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一部“良宪”的存在及其有效运作,是树立宪法权威、实现良法善治的规范前提,更是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文本基础。我国现行宪法虽历经四次局部修改,但仍存在诸多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在日新月异的改革进程和社会现实面前已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陷入困局的宪法解释和局部修宪无法实现宪法精神与面貌的全面更新,也无法满足宪法整体性变革的时代需求。只有适时启动全面修宪,修订一部与时俱进、继往开来的新宪法,方能为宪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提供坚实的文本支撑,铸就新时期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宪法根基和法治动力。

宪法文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局部修宪;全面修宪

一、引言

宪法在一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既表征着宪法自身的品质和魅力,也反映着人们对宪法的认知与信赖程度。对宪法变动设置种种复杂而艰难的程序约束以实现宪法超常的稳定性,是成文宪法诞生以来最鲜明的形式特征。但宪法在本质上毕竟仍是一种法律,和普通立法一样,根据社会情势变迁而不断变迁,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宪法不是无缝的天衣,封闭保守的心态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也不利于宪法的生长和发展。宪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适应性和原则性,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一体之两面,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只有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步伐、不断革故鼎新,才能使宪法获得持久的生命力。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①,在当代中国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一部“良宪”的存在及有效运作,无疑是树立宪法权威、实现良法善治的规范前提。虽然社会各界对宪法重要性的认识已到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高度,当务之急已不再是抽象地去论证宪法的价值和意义。但需要理性审视和反思的是:我国的现行宪法文本是否足以回应当下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是否足以充当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规范依据?是否已经成为一部足以令人不去追问其自身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尽管去实施的宪法文本?当完成这些前提性思考后或许可以发现,破解宪法难题的关键是审时度势、积极主动地进行宪法文本更新。通过全面修宪实现宪法的与时俱进、继往开来,从而为宪法权威的真正树立提供坚实的文本支撑。

二、现行宪法文本的局限与疏漏

现行宪法自诞生至今,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学界,都被认为是新中国成立以来4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②。相关积极评价的立足点都在于,现行宪法体现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法治国家、人权保障等诸多积极的宪法理念和价值。然而,现行宪法毕竟诞生于改革开放和恢复重建法制的初期,在价值理念、内容结构以及立宪技术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虽历经4次局部修改,但面对日新月异的改革进程和社会现实,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序言

序言,是我国整个宪法文本中最具特色的部分,也是政策性、纲领性最浓的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叙述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和现实的情况,指出今后的方向和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提出了国家的任务和方针政策”③。政治宪法学在其中提炼出了中国宪法的五大“根本法”④,并进而认为其充当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发挥着对体制合法性进行论证的功能⑤。而传统规范宪法学则一直未曾认真地将其纳入自己的研究领地,至多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过争论⑥。不过,在近年与政治宪法学的论辩当中,宪法序言已经成为规范宪法学无法抽离的“战场”之一,规范宪法学认为宪法序言“后面7个自然段则多属于规范性命题构成的,具有一定的规范性”⑦;或者认为序言“一般规定了宪法的性质和重要原则,因而可以在适用过程中指导特定条款的解释”⑧。

搁置方法论的纠缠和效力之辩,从语义的角度展开对现行宪法序言的观察可以发现,序言中关于历史叙述、成就记载、政策主张、目标宣示等内容,主要是对历史和现实的描述以及对未来的展望。历史无法改变,只能如实记叙;而目标也未曾变化,我们还在奋斗的路上;唯有“当下”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所以宪法序言关于“当下”的表述,在1988年之后的3次修宪中,都是修改的重点。因为只有让宪法序言跟上现实的变化,整个宪法的规定才具有真实性和正当性的前提。

序言关于“当下”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7自然段,最近的3次修改都与此有关,它们分别对我国所处的历史阶段、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进行了适时更新。然而,我国现阶段各方面的基本情况与1982年宪法制定时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即使与距离最近的2004年宪法修改时的情况相比,也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攻坚和关键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愈加成熟、清晰和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识更加深入和科学,明确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等。所有这些在现行宪法序言中都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而依照我国宪法序言的本质属性和功能定位,这些本来应当是它的必备内容。不过,对这一部分不能再简单地反复叠加,而应从长远着眼,注重科学凝练。比如,按照历次修宪的经验,“科学发展观”入宪,是必要和必然的⑨。但问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不断发展和日益丰富的,如果在序言中继续对此进行列举式表达,那么这部分内容将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也意味着宪法在未来还会因此而不断变动,这显然不利于保持宪法的适度稳定。对此,可以考虑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载入宪法,以此来统合和替代序言中关于指导思想的罗列式表述。这既符合宪法语言的概括性、规范性要求,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本身具有的系统性、开放性特征,也足以给未来发展留下充分的解释空间。

除此之外,第6自然段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尽管它从未被修改过。根据现行宪法序言的设置,第6自然段规定的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但其对成就的描述还停留在——当然也只能停留在1982年以前的事实和认识,这本属正常和自然的情况。但问题是,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社会主义事业所取得的成就早已不是如下这些在今日看来明显过于“谦虚”之辞所能概括的:“……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显然,目前这一部分表述远远不足以承担对已经取得的成就进行宪法记叙的功能,从而也会弱化对下文的论证和支持力度。为此,应对该部分进行重新设计与表述,以全面系统地总结改革开放事业所取得的成就。这并不是苛求前人,只是意在说明现行宪法序言因“过时”而存在更新的必要。

(二)总纲

宪法总纲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为宪法各章节的内容设置提供了基本指引和原则指导。不足之处是条文之间并没有形成一个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规范体系,一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的宪法原则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比如总纲第二条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第三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国家机关的精简原则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践行群众路线的要求。这三条的规定其实都是关于权力来源及其运行的基本原则,理论上应该前后承接、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起,以形成逻辑严密的一体关系,但目前的规定却是散乱在不同的位置;而且,对于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宪法理念几乎没有体现,关于群众路线的宪法表述也并不严谨规范。另外,本应属于总纲性质的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无法恰当安放而置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章节之中,这实则是降低了作为宪法价值核心的人权保障的宪法地位。而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第三条第四款则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

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基本经济制度的安排上。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集中在第六条到第十八条之间,对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分配原则、经济体制等都有所规定,但这些却是“大杂烩式”地聚合在一起,没有体现出基本制度建构应有的科学性和统领性。例如,第十五条关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本应该置于靠前位置,以此统筹经济制度的各项具体安排;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定位由“基础性”改为“决定性”,反映在宪法上也应当作相应的变动。学界对于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多有批评,认为正是宪法规定了不应该规定的内容才招致频繁修改⑩。这里姑且不论宪法是否应该规定这些内容,仅仅立足文本就可以轻易发现的问题是:既然宪法已经规定了这一部分,那就应当尽量使其更具条理性和逻辑性。当然,这也是4次局部修改分别对个别条款进行增删调整所必然导致的却又无力解决的全局性问题。

另外,“总纲”之名称,容易被望文生义地误解为“总纲领”⑪,从而将宪法视为政治文件或政治宣言,削弱其法律属性。从立宪技术看,总纲的有些条款要么过于概括笼统,要么过于无微不至、面面俱到。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饲养自留畜”“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鼓励自学成才”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很难说具有总纲性的意义。“粗”“细”杂处并不严谨科学,不仅导致布局上和层次上的杂乱,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总纲应有的高度和权威。因而,对宪法总纲的内容结构进行周密凝练和重新设计,力求形成一个层次清晰、结构严谨、科学合理的规范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这一章对于现行宪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是其具体内容还是在文本结构中所处的位置,都被视为是反思“文革”教训、积极保障人权等价值理念的体现。因此对这一章节的直接批评并不多,特别是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往往只是温和地指出其在条文设计上过于宏观和原则,不利于司法适用和具体救济。对这一章的期待主要集中在对公民基本权利体系的补充和对公民基本义务设置的反思上。

就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说,随着公民权利意识高涨和社会生活的发展,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类型在实践中日益暴露出不足。比如,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民市民化、城乡一体化使公民的迁徙自由不可或缺;随着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公民环保意识的增强,公民对环境权的诉求日益增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加强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宪法保护等。

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现行宪法的一些规定显得过于宽泛,道德色彩太浓,很难具有法律上的可操作性。比如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其实不必在宪法层面作出规定,而应是人民内心基于爱国主义的基本认同;有些义务如保守国家秘密,并不是一般的公民个体皆能成为义务履行之主体,而是特别指向某些掌握国家秘密的人员;有些是对总纲中原则性规定的重复,比如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有些可以在婚姻法等部门法里进行具体规定,比如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等。其实,宪法层面上真正不可或缺的义务,只有公民守法、纳税和服兵役这3项。公民守法是社会基本秩序得以生成的必要前提;依法纳税是公民支持国家财政收入、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服兵役则是公民保家卫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具体行动。从世界范围看,这3项也是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共同设置⑫。

因此,这一章需要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进行体系化的修改完善,不仅要注重对基本权利类型的补充,同时还要对人权保障进行充分周全的制度保障。而对于公民的基本义务,现行宪法的许多规定存在逻辑漏洞或者过分依赖道德,并不适合作为必须遵守的基本义务出现在宪法中,需要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四)国家机构

国家职权的划分以及相应的国家机构设置,是任何一个国家存在并有序运转的组织保障。这一章的问题主要在于既有规定在实践运行中暴露出的不足,以及自十八大以来政治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和宪法惯例对已有建制的重大影响和改变。尤其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将对既有的国家机构体系带来全局性的影响。如何安排监察委员会的宪制地位,它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如何处置;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权范围、决策体制、纵向关系等又该如何设计;配合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能整合,还需要对宪法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进行相应调整,对政府监察职能和检察院反腐职能等进行相应整合。可见,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对既有国家机构体系所带来的影响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空前的,由此彰显出国家对权力腐败“零容忍”和权力运行全监督的决心和行动也是空前的,这必将使我国的宪法体制发生重大的改变。为此,就需要增加专节规定监察委员会,同时对其他各节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因此,这一章需要围绕政治体制深入改革的已有举措和努力方向进行系统性的全面调整,既要为重大改革如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提供宪法依据,也要将现实运作的宪法惯例及时纳入宪法范畴;既要弥补已有建制在实践中的不足,也要协调新举措与旧体制间的关系,以保证国家权力体系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转。

(五)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这一章被公认为是整个宪法文本中实施得最好的部分。不过也有学者着眼于文本修改的未来可能,指出这一章列举性标题名称除了与前三章概括性标题名称不一致外,还会导致以后标题跟着内容修改而不断变动,“如考虑完善第四章标题,可选择‘国家标志’”⑬。这确实是一个合理有效的建议。

总的来看,现行宪法所存在的文本缺陷,已经使其难以回应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需求,难以适应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改革需求。正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对现行宪法进行重大修改势所必然。实际上,当前宪法实施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也促使人们在积极进行制度构建的努力和反思之外,开始从宪法文本自身找寻原因。纯粹立足于文本的规范分析,对于全面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不同条款的不同属性及其实施方式和实施状态具有积极意义,但这些分析除了能够描述现状或者为现状作出合理性说明外,对于改进宪法实施状况其实并无实质性的推进作用,因为作为宪法实施对象的宪法文本本身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对现行宪法文本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提升宪法自身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或许是确保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真正做到依宪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三、宪法解释的虚置与宪法修改的必然

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变迁的方式主要有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两种路径。与宪法修改相比,宪法解释在不变动文本的情况下,通过对宪法条款进行语义上的扩展或限缩,就可以调和静态条款与动态现实之间的矛盾,从而“有助于宪法能够不断地适应新的形势的发展要求,同时又可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避免过于频繁地修宪”⑭。

宪法解释的显著优势除了被学术界所倡导,亦在修宪实践中被强调。在我国历次修宪所采取的审慎策略中,宪法修改不仅要满足“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和“非改不可的”3个条件;而且从修改的必要性来说,还要排除不予修改的2种情形,即“可改可不改的”和“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⑮。不过,与反复地局部修宪作为我国宪法变迁的主导方式相比,迄今为止,“负有解释宪法和法律职责的国家权力机关……从未对宪法的哪一条作过任何一次正式解释”⑯。

宪法解释制度的长期休眠,不仅刺激着学者们为推动宪法解释的实践落地而呼吁,而且还加剧了对我国宪法修改的不当批评,其理由之一就是宪法解释同属我国宪法规定的变革方式,“但在具体的宪法运行过程中我们没有对宪法解释权在社会变革中的功能给予必要的关注,而是不适当地强调了宪法修改的功能”⑰。如今,面对现行宪法存在的文本局限,众多学者又开始了为宪法解释而进行的新一轮努力,指出宪法实施是解释的事业,宪法解释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钥匙⑱;并围绕《宪法解释程序法》的起草与论证做了大量建设性的工作⑲。这些努力无疑是丰富中国宪法学研究、推动中国宪法事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理论作业。但宪法解释的中国图景,以及在显而易见的“好处”背后隐藏的那些不易被发现或有意被弱化的“弊处”,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

首先,与一般的法律解释相比,宪法解释更注重宪法条文所蕴含的崇高目的,更强调在社会情势的历史变迁中,将宪法内涵中的那些永恒价值理念揭示出来并予以制度化地实现。而宪法解释若想发挥这一功能,首先就要求作为解释对象之宪法文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属性和规范要素,要求宪法真正进入法律性适用过程之中,从而成为驾驭政治权力、保障基本人权的根本性依据。而我国的现行宪法更注重政治性的宣示、动员和指引功能,而非为解决宪法争议提供程序性规则和机制。而且,现行宪法中有些词语并非法律术语,其规范含义很难确定;有些条款之间存在前后不一致或冲突之处,而非仅仅是表意含混、过于原则的问题;有些规定非常具体细致以至于在变动的现实面前不存在灵活解释的空间;有的情况属于需要增加补充新的规定,而非从既有文本中可以挖掘出新的含义。显然,在这些情况下,宪法解释所能起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当然,更重要的是,纵深发展的社会大变革推动了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转型更新,形成了治国理政的新思路、新理念、新战略。这与当时的立宪理念、社会条件、历史环境相比,可谓发生了整体性的巨变。在这种情况下,试图通过解释手段来突破现行宪法固有的历史局限,实现宪法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的更新,显然已经超出了宪法解释的能力和容量。

其次,宪法解释不仅需要解释者具备深厚的宪法素养,足以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现实面前灵活运用解释技术以满足现实对宪法的合理需求;同时还需要宪法解释的受众能够理解、认同并尊重解释者的解释,能够通过解释领会宪法所蕴含的意义进而增进对宪法的敬仰。宪法解释属于精英作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从专业角度对宪法展开的解读,普通民众能否理解那些支撑和论证宪法解释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一大堆“行话”⑳(Professional Narrative),是对宪法解释的一大挑战。尤其是在宪法文化还相当薄弱,宪法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得以适用,民众对于宪法的认识除了一般性的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之外并无任何切身感受的情况下,宪法解释的命运就更不容乐观。在民众的朴素认知里,宪法首先应该表达的就是常人皆可理解的字面含义;他们距离“行话”愈远,愈会令他们在内心深处对宪法产生隔膜甚至拒绝,愈会不愿甚至不屑于去参加“行话”的理解和建构,宪法的权威自然也就愈会失去坚实的民众基础。制宪者曾富有远见地指出“搞宪法是搞科学”㉑,但搞宪法并不是搞老百姓看不懂的科学,相反,科学的科学之处恰恰在于其可以被任何人轻松容易地接近并自我充实。因此,与其花大量功夫进行宪法解释的论证和说服,倒不如直接推动宪法修改,让宪法条文明确表示宪法应有的含义。如果认为宪法存在一些“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精神与理念以至于无法通过修改形成具体条文来呈现共识的话,凭什么认为通过费尽周折的宪法解释就可以做到呢?对宪法解释的过分推崇,有可能拉开宪法与普罗大众的距离,甚至会使宪法解释异化为另一种知识上的专制。而且,即使精英们会认为自身具备解释宪法和理解宪法解释的条件,但有时恐怕在同为精英的彼此之间也难以相互说服并进而达成宪法解释所必需的共识。因此,即使宪法解释以后进入我国的宪法实践之中,其在发展宪法方面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再次,我国现行宪法自制定至今,尚未出现因实际适用而引发意义上的模糊、歧义和争执,也就是说,宪法解释的动力和契机并不存在。因为,宪法解释并不是一项可以独立存在的抽象性权力,而是依附于宪法适用的实践性技术;在监督性宪法适用没有启动的情况下,宪法解释自然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相比于宪法修改已经具有较为成熟的运作机制,我国的宪法解释目前尚无任何实践上的先例,解释程序、方式和原则等并无明确的可遵循的基本指引。这样,在既无法律明确规定,又缺乏实践经验支撑的情况下,如何确保通过解释凝聚社会共识而非加重分歧乃至对立,同样是一个宪法难题。在宪法的实施状况不尽如人意,成文法传统又根深蒂固的情况下,直截了当地推动宪法文本的完善可能更为迫切和必要。

当然,有人会说,进行宪法解释并加以论证说服,本就是宪法学者的分内之事,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更加体现了宪法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问题是现行宪法的文本局限和宪法变革的时代呼唤能否通过宪法解释加以实质消解,并彻底打破宪法解释的实践困境,这是一个具体而又至关重要的前提性问题,也是中国的宪法解释陷入困境的深层原因㉒。在宪法解释无力满足当下宪法变革的迫切需求的情况下,或许只能选择宪法修改的路径。

四、局部修宪的困局与全面修宪的现实条件

我国的宪法修改方式主要有部分修改和全面修改两种。出于对宪法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的考量,现行宪法有过的4次修改都是局部修改,只涉及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奉行“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修改思路。尽管这些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也容纳了对未来一定时期的规划和安排,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权威性,但由于其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制度以及政策宣示性条款上,并未触及现行宪法整体所体现出的社会发展模式、基本精神与价值理念,其中的不少规定已经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和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更难以为新时期的重大改革提供根本性的依据和引领。全面修宪的历史课题不可回避地再一次摆在人们面前。

在“摸着石头过河”和“法制建设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的时期,局部修宪有其合理性和必然性,与“改革先行而法治附随”㉓的整个法治进程一样,宪法修改也只能是对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做法加以确认,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更新,从而呈现出鲜明的实用主义治理样态。这种改革实践突破宪法规范、宪法规范随后适应改革实践的状态,被一些学者以“良性违宪”㉔加以注解。不过,局部修宪毕竟属于零打碎敲式的修修补补,无法对整部宪法进行体系化的通盘考量,难以满足宪法全局性变动的需求,难以完成宪法精神和理念的重大调整与更新。而且,由于被修改的条款毕竟在宪法文本中居于少数,不仅无力改变宪法文本整体的形象与气质,反而会因“新旧”对比强烈而使过时的部分更加凸显,并不可避免地导致在修改之后新旧条款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规范性张力与价值抵牾㉕,以及由此导致的宪法自身在逻辑结构内的自我矛盾与冲突,从而使得宪法既缺乏对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情势变迁的规范回应,也难以为重大改革提供宪法依据。这不仅造成支离破碎、杂乱无章的局面,而且并不能带来宪法的稳定,反而为进一步修改埋下了伏笔,频繁地修宪成了宪法实践中的常态。这样,宪法“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㉖。这或许是局部修宪无法逃脱的宿命。

如果说先突破宪法随后再修改宪法是试验性、试错式渐进改革所不可避免又行之有效的宪法演进路径的话,那么,发展到今天,无论是改革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度推进,无论是宪法生存的社会土壤,还是宪法所承担的历史使命,都应当强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发挥宪法对重大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同时,自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形成的一整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关乎国家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治理体制、重大举措各个方面,涵盖了民主政治、法治国家、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宪法的核心要素。而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无疑应当对如此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作出回应,适时给予其宪法层面的规范确认和制度建构,以适应这种广泛而深刻的结构性调整和整体性变革的时代需求。

回顾现行宪法的诞生历程,面对走向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历史需求,邓小平同志和党中央都认为局部修宪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全面修改宪法,并指出“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㉗。正是在对“五四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基础上,现行宪法拉开了新时代的大幕,在“人心思法”㉘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而“新”更是自十八大以来描述中国社会和发展图景的高频关键词。可以说,历史又走到了一个重要关口,我们面临着和1982年现行宪法诞生时一样的“宪法时刻”。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宪法和作为其制定基础的“五四宪法”一样,都属于“过渡宪法”,只不过其属于由改革初期向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过渡,属于由恢复和重建法制时期向全面依法治国时期的过渡。现行宪法的历史使命已基本完成,面对新时期的新形势、新任务,只有适时启动全面修宪,修订一部新宪法才能“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才能铸就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宪法根基和法治动力。

全面修宪既涉及宏观的顶层设计和抽象的价值理念,也涉及微观的制度建构和复杂的利益衡量;既涉及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与有效运行,也涉及公民权利的充实完善和切实保障;既要概括和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精神与基本原则,又要使宪法在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具有充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既要进行科学审慎的文本设计与规范严谨的概念表达,又要立足当下、面向未来使宪法具备足够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中国三十多年的行宪实践和宪法研究,已足以为再一次全面修宪提供足够的经验和理论支撑,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修宪的历史时机和社会条件已经成熟

更加清晰、成熟和自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道路和制度,为全面修宪提供了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科学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修宪确立了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方向;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为全面修宪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彰显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为全面修宪凝聚了广泛的思想共识和深厚的文化支撑。

(二)全面修宪的基本框架和规范结构已经成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体制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内涵和目标定位;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不断提高;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制度建设得到加强,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监督的合力和实效显著提升;公民权利体系和保障机制日渐丰富和完善,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不断强化。这些都为全面修宪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和现实依据。

(三)立足中国经验、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模式已经形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些不仅为全面修宪描绘了清晰的中国图景,也为世界宪法文明贡献了中国经验和智慧。

需要强调的是,全面修改宪法,并不意味着对现行宪法的完全废弃,而是在坚持现行宪法所确立的国体、政体等的基础上,根据对现实情势的准确把握和未来趋势的科学预测,对宪法进行理性的再设计,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文本基础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保障。面对攻坚克难的改革需求和广泛深刻的治理革命,必须克服视修宪为畏途的心态,正视宪法修改的积极意义,通过全面修宪使宪法真正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五、结语

宪法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以及宪法的适应性和规范性,都是宪法权威性的一体之两面,对任何一端的片面强调都会失之绝对从而走向实质虚无。现行宪法确实在经历了4次局部修改之后,获得了一个较为稳定的实施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在剧烈变迁的社会情势面前,就具备了足以长期稳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恰恰相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革时期,宪法适度稳定的表象只能是其由“量变”走向“质变”前的必要积累,这段时间同样也是社会实践发展进入新阶段前的必然过渡。在积累和过渡完成后,无论是社会的转型进步,还是宪法的成长演化,都是不可避免的。宪法真正的权威不在于一成不变,而在于与时俱进。

至于对政治实力和政策引领决定宪法演变的所谓批评,其实不仅是不正视中国宪法历史和宪法现实的体现,更是对中国宪法在发展过程中所进行的规范努力和取得的改善实效视而不见。我们不能一边指责那些从现实出发的学术努力是“不正当地从事实推出了规范”,一边却又躺在事实产出的规范温床上自娱自乐,耽于对来自异域的并不完全真实和合适的想象。全面修宪并不是要使新宪法纯粹为政治背书,而是要实现宪法政治性和法律性的融合,促进宪法对时代命题的规范回应以及对现实的反思与改善能力。这并不是唯理主义的浪漫自负,而是立足中国现实的理性自信。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无法拒绝政治对宪法的影响,同样也不能忽视宪法对政治的规范和驯化。正是出于对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正视和期待,人类才义无反顾地踏上了荆棘坎坷却又雄浑豪迈的宪法之旅,才有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承诺与行动。

注释:

①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

②相关表述分别参见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2年第20期;王汉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国人大》2004年第16期;周叶中主编:《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9页;莫纪宏主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等等。

③张友渔:《进一步研究新宪法,实施新宪法》,《中国法学》1984年第1期。

④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⑤田飞龙:《宪法序言:中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江汉学术》2015年第4期。

⑥浦增元:《宪法序言的基本特点》,《政治与法律丛刊》1982年第1期;董璠舆:《关于宪法序言及其法律效力》,《政法论坛》1987年第1期。

⑦林来梵:《转型期宪法的实施形态》,《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4期。

⑧张千帆:《论宪法的选择适用》,《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

⑨周叶中:《关于适时修改我国现行宪法的七点建议》,《法学》2014年第6期。

⑩张千帆:《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⑪⑬邓联繁:《我国现行宪法章节名称之由来及评析》,《政法论丛》2011年第2期。

⑫马岭:《对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修改建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⑭许崇德:《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法制讲座第一讲讲稿》,《人大工作通讯》1998年第16期。

⑮王兆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4年3月9日。

⑯袁吉亮:《论立法解释制度之非》,《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

⑰韩大元:《十六大后须强化宪法解释制度的功能》,《法学》2003年第1期。

⑱郑贤君:《宪法解释:监督宪法实施之匙》,《人民法治》2015年第Z1期。

⑲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⑳Ackerman, Bruce,“Higher Lawmaking”, in Responding to Imperfection: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ed.(Sanford Levins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p.66—68.

㉑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人民日报》1954年6月15日,第1版。

㉒林彦:《通过立法发展宪法——兼论宪法发展程序间的制度竞争》,《清华法学》2013年第2期。

㉓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㉔相关文献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社会变革与成文法的局限性——再谈良性违宪兼答童之伟同志》,《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韩大元:《社会变革与宪法的社会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论》,《法学》1997年第5期。张千帆:《宪法变通与地方实验》,《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㉕张翔:《宪法文本下的价值冲突与技术调和》,《读书》2012年第12期。

㉖夏勇:《中国宪法改革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㉗相关史料详见王汉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一九八二年宪法》,《中国人大》2004年第16期;《彭真传》编写组:《彭真主持起草1982年宪法》,《党的文献》2013年第1期;杨景宇:《回顾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诞生》,《党的文献》2015年第5期。

㉘王汉斌:《改革开放新时期“人心思法”》,《人民日报》2014年9月3日,第17版。

编辑 王 勇

王小利

The Path Choice of Constitutional Change——Take the Current Constitution Text of Our Country as the Main Line of Analysis

Miao Lianying,Chen Jian

The existence and effective operation of a“good constitution”,is to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good law and good governance norms premise,it is the textual foundation of rul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ruling by the constitution.The current constitution,although afterfourtimes oflocalchanges,butthere are stillmany loopholes and imperfections in the face of change rapidly the reform process and the social reality has obvious lag and lack of continuity.The dilemma of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partial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 can not achieve the full updating of the spirit and outlook of the constitution,and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times.Only timely start a comprehensive constitutional amendment,with a new constitution advancing with the times,we can provide a solid text support for the real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and build the constitutional foundation and the power of the rule of law for deepening reform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new period.

ConstitutionalText; ConstitutionalAmendment; ConstitutionalInterpretation; Partial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Comprehensive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D9

:A

:1007-905X(2017)07-0059-08

2017-04-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AFX007)

1.苗连营,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2.陈建,男,郑州大学法学院,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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