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北京出差时,在一家超市看到有卖“六必居”咸菜的,就买了一些,准备带回家送亲友。回到家以后,我发现这些咸菜并非正宗的“六必居”产品。我电话质疑,超市说其销售的“六必居”咸菜不是通过正常渠道进的货。我与超市多次交涉,要求退货,超市都予以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这家超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吗?
吕晋华(广东顺德)
律师意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如果您买到的咸菜不符合质量要求,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则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退货。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如果商家明知其销售的某品牌咸菜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则您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精神赡养,子女义务
问:我今年76岁,老伴前年去世,我生活十分寂寞。我和老伴一共生养了4个子女,都在外地工作,我想让他们多回来看我,但他们都以工作忙为由推脱,甚至节假日也不回来,只愿意给我生活费。请问,我能否请法院判定他们每年春节回家看我?
张采欣(四川宜宾)
律师意见: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3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有物质赡养的要求,也有精神赡养的要求。一切事关老年人的精神愉悦与否的赡养内容和方式,都可能涉及精神赡养的问题。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和物质赡养一样,都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建议您与孩子们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他们觉悟。
超载肇事,该谁负责
问:我是一名货车司机,前不久接到一个拉钢材的业务。我的货车核载为2吨,但托运人宋某要求装6吨钢材。装至5吨时,我坚决不同意再装货。宋某表示:“不用担心,万一出了事,我负责!”我只好同意继续装货。在运输途中,车辆因超载而发生侧翻事故。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我负全部责任,宋某无责。请问,托运人承诺超载负全责,发生事故后责任如何承担?
李玉振(山西大同)
律师意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您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您作为货车驾驶员,长期从事承运业务,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车辆装载5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对宋某的超载要求应予拒绝,最终您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超载的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所以,您对货车发生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宋某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还在不断增加重量,且在驾驶员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做出保证性承诺,导致车辆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委托运输并协助超载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宋某存在重大错过,应依法减轻您的肇事责任。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