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荣(大庆油田天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姜威(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对建筑疏散走道排烟问题的几点探讨和建议
胡晓荣(大庆油田天宇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000)
姜威(大庆油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油建公司,黑龙江 大庆 163000)
疏散走道排烟设计是在建筑设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但无论在老版的“建规”、“高规”中还是在合并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中,对于疏散走道排烟的规定都存在不少的模糊不清的问题,给设计人带来很多困惑,在消防审查中也极易引起争议。本文就这方面的内容提出了自己对相关规范的认识和意见。
疏散走道;排烟
疏散走道(以下简称走道)排烟设计是在建筑设计中经常遇到的。但无论在老版的“建规”、“高规”中还是在合并后2015年5月1日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统一简称《建规》)中,对于疏散走道排烟的规定都存在不少的模糊问题,给设计人带来很多困惑,在消防审查中也极易引起争议。本文就这方面的内容谈谈自己的认识和意见,与业内同行探讨交流。
1.除厂房(仓库)以外的工业辅助建筑是否考虑走道排烟?
在《建规》中对须做排烟的走道做出了如下规定:
8.5.2.4 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5 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所有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走道都须考虑排烟,而对工业建筑则只涉及了厂房和仓库,对其辅助建筑内的走道却没有规定。
在《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中,“工业建筑”定义为“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统称”。公用辅助建筑物系指为主工艺提供水、电气、热力的建筑物,以及试验、化验类建筑物;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物包括食堂、浴室、活动中心、宿舍、办公楼等。
参照这个定义,厂房(仓库)的辅助建筑就涵盖比较广泛了,且辅助建筑与民用建筑功能形式基本相同,不考虑排烟显然是不合适的。《建规》走道排烟部分显然疏漏了这部分的内容。
建议《建规》在“防烟和排烟设施”一节应增补此部分内容。根据辅助建筑的类型,建议工业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公用辅助建筑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2)生活、行政辅助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2.可否利用与走道相连的外门作为自然排烟口?
走道端头或中间的外窗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但是能不能利用与走道相连的外门作为自然排烟口呢?这个相关规范中没有提及。一般来说,与走道相连的外门有四种:一种门外是开敞阳台,二是门外为封闭阳台,三门外是室外楼梯,还有一种门外就是首层的室外地面。
笔者认为,第一种情况,门外就是室外空间,火灾时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使用,当然,前提是其有效开启面积需满足相关的面积、高度要求,即高度应该比普通门高,或者门上部有可以砸碎的玻璃亮子以满足自然排烟对开口面积的要求。
对于第二种门外是封闭阳台的情况,封闭阳台相当于一个独立房间,就是说此处内走道本来就无直接对外开口,所以也就谈不上自然排烟了。
第三种的室外楼梯一般都是疏散楼梯,没有围护结构,直接暴露于室外,与室内楼梯不同,不会产生烟囱效应,排出的烟气对其上部疏散楼梯会有一定的影响,而且通往室外疏散楼梯的门一般都是能自行关闭的防火门,本身就是用来阻止烟气、火势的,因此也不能利用这种门作为自然排烟口。
第四种情况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是单层门直接通室外,一种是双层门斗式。双层门斗式情形与门外是封闭阳台情形类似,相当于内走道与室外隔了一个房间,也就谈不上自然排烟了;单层门直通室外的情形,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为自然排烟口考虑,当然前提是须满足有效开启面积的要求,且方便开启。
在相关规范对机械排烟口设置的规定中,要求排烟口距离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m,本条是否也适用于自然排烟并没有明确。如果适用,外门就都不能作为自然排烟口使用了。
3.可否利用与走道相邻的无门房间作为自然排烟口?
这种做法在实际设计中见到较多,在超长走道中,设计单位往往采用在图纸上取消某一房间的门来作为内走道的自然排烟通道,再利用房间外窗来作为自然排烟口,以避免设置机械排烟。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原因有两个:1)这种做法显然有应付规范的嫌疑,因为这些都是功能房间,投产后用户为使用方便,难以保证不会重新安装门,这就完全失去了当初的防火意图和功能;2)一般房间门的开启扇多为2m高,不到1m宽,比内走道窄得多,且并不通顶,作为排烟通道,其有效排烟面积一般都比所需要的自然排烟窗还小。这就会制约走道烟气的顺利排出。
相关规范也应该明确不得采用此种方式作为自然排烟设施。
4.是否可以在一个走道内同时采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
设计中见到过这样的做法:长度超过60m,两端有外窗的疏散走道,用挡烟垂壁划分成三个防烟分区,两边邻外窗的部分采用自然排烟,中间段采用机械排烟;或者长度超过30m,一端有外窗的内走道,划分成两个防烟分区,临外窗部分采用自然排烟,内部部分采用机械排烟。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呢?
相关规范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所以以上做法不违反规范。但是否合理,有待推敲。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有这样的条文:“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采用机械排烟”。这里就没有提到可以分段分别采用两种方式也可以,而是明确要求应采用机械排烟。笔者认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的做法更合理,一旦相邻的两个防烟分区出现同时报警排烟,两种方式会相互干扰,达不到设计效果。建议相关规范也应明确规定在同一条走道中只能采用一种排烟方式。
胡晓荣,工程师,199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空调工程与动力控制专业,从事油田地面工程设计工作。
姜威,助理工程师,2015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焊接技术与工程专业,从事油田焊接技术研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