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危险废物外运处理风险案例分析与探讨

2017-03-02 18:19:5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天津300452
环保科技 2017年5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公益案件

王 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天津 300452)

企业危险废物外运处理风险案例分析与探讨

王 亮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天津 300452)

近年来,全国各地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案件频发,对环境和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本文从诸多案件中选取江苏泰兴非法倾倒危废案作为典型案例,从违法成本、诉讼主体、法律责任、环保意识、赔偿方式五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企业危险废物外运处理提供借鉴。

危险废物;违法成本;诉讼主体;法律责任

1 前言

随着工业的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其带来的严重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使得危险废物处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价格高昂,引发危废层层转包、黑市交易猖獗,大量危废随意倾倒和掩埋,对土壤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近两年,全国各地发生了很多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案件,对环境和社会舆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先后发布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 -2007)[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4],并于2016年更新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但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危险废物产量也出现明显增加。截止2015年,全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核准经营规模达到5263万吨/年,其中,核准利用规模为4155.1万吨/年,核准处置规模为982.4万吨/年。从实际利用处置情况来看,2015年危险废物实际经营规模为1536万吨,其中,实际利用量为1096.8万吨,实际处置量为426.0万吨。回收利用核准规模的实际利用率为26%,无害化处置核准规模的实际利用率为43%。虽然核准规模远超危废产量,但认为由于部分小企业产能利用率不足、核准规模的行业和地区匹配差异导致危废处置仍有缺口。可见,现有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成为环境安全隐患。加之民众环保意识不断提升、区域性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行业管理秩序混乱、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越发凸显,这给危险废物的科学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企业作为环保责任主体,无疑是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控制最为重要的一环。目前,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能力和资质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自行处理,基本上都是与外部单位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进行外运处理。从近两年发生的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件来看,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外运处理的环节上。企业环保意识薄弱,贪图短期经济效益,对违法成本认识不足,环境危害严重性认知不够,是造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的主因。鉴于此,本文从诸多案件中选取在中国环保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江苏泰兴非法倾倒危废案作为典型案例,从违法成本、诉讼主体、法律责任、环保意识、赔偿方式五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企业危险废物外运处理提供借鉴,从源头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的科学监管。

2 案例分析

江苏泰兴非法倾倒危废案是一起由环保组织作原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不仅诉讼主体最特殊、诉讼程序最完整,而且涉案被告最多、判赔金额最大,同时探索创新最多、借鉴价值最高。此案一改以往“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的众口定调,注定将载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这一案件也给环保新形势下的企业借鉴与警示。

2.1 违法成本

环境污染对社会和人们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损害社会福利并且阻碍经济发展。对这种因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统一以货币形式来表示各种损害的程度,是科学决策以至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案件在赔偿数额上,民事赔偿达到了史无前例的1.6亿。受罚的其中一家企业年利润只有几百万,此次罚金为两千万,巨大的数字冲击,让企业难以承受。本次民事判决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 这一环境经济损益评估方法进行核算,并根据受污染影响区域的环境功能敏感程度,确定一定倍数进行计算。该案虚拟治理成本为3660万元,但要使环境恢复到受污染之前的状态,需要的费用远大于虚拟治理成本,根据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系数为4.5倍,最终罚金确定为3660万元乘以4.5的系数,即1.6亿余元。企业表示倾倒的废酸已经随河水流走,对环境造成的侵害已经消失,不应该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法院认为,此案件造成的是一种长期的、渐进式的污染,短期无法发现,因此采用虚拟治理成本乘以敏感系数的方法进行计算。可见,如果企业将废物进行合规处理,付出的成本为3660万元,现在却需要承担1.6亿的罚金,并且主要责任人面临2~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实在得不偿失。《环保法》修订前,我国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额度,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基本扭转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企业在新的环保形势下,面临着刑法的巨大威慑力以及巨额民事赔偿的风险,企业必须要重新审视环保的罪罚与收益。

2.2 诉讼主体

此前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环保公益诉讼实践常常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不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合为由不予立案。此案一审两次开庭的攻防激辩中,双方就“环保联合会作为社会组织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多轮答辩。最终,法院认定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具备启动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没有明确的主体资格,是否立案,往往取决于当地法院的环保意识、理念,甚至是各种利害关系的考量,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往往不被认可。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5],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资格进行了明确界定。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初步统计显示,基本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将超过300家,主体资格不明将不会再成为环保公益诉讼的门槛。可见,今后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将会是一个常态,环境组织用法制化的方式去推动环境保护也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发展方向。在新的环保形势下,寄希望法院对环境污染事件不予立案的侥幸心理必须要摒弃。

2.3 法律责任

受到民事赔偿处罚的六家企业认为自身并未直接向江中倾倒废物,而是委托销售给其他企业,存在的仅为合同买卖关系,对非法倾倒并不知情,也没有指使他人进行倾倒,因此对于造成水体污染没有因果关系。为此,在庭上就“企业排污与环境受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展开激烈辩论。六家企业以1元每吨的价格将废物卖给其他企业,并给予20~50元/吨不等的补贴。接收废物的企业并无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因此自己不会对废物进行处理,而废物无害化处理需要700~1700元/吨不等,更不可能自掏腰包进行处理。可见,六家企业与接收方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为了规避责任,主观上存在放任对方的行为。因此,最终法院认为这六家企业明知接收方没有处置能力还进行补贴销售,这不仅给四家贸易公司提供了污染源,客观上使其获得了非法利益,是造成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其销售行为和污染构成了因果关系,应当做出赔偿。可见,企业在对危险废物进行外运处理时,是需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决不能在明知对方不具备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买卖或者接收处理合同。此外,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时,也需要严格审查接收方的处理资质、经营许可证、处理能力等,以免在环境事件发生后承担连带责任。

2.4 环保意识

在媒体对涉案企业的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时,有一个细节值得深思。受访者认为这种做法在前几年司空见惯,往江中倾倒废物就像生活中倒垃圾,扫地倒灰一样平常,没想到这次居然会面临2~5年的刑期和1.6亿的天价赔偿。这些想法与涉案企业环保观念的淡薄不无关系。随着当下环境状况日益恶化,公众对环境问题带来的健康问题日益关注,新环保法及相关法律相继出台,企业面对新形势、新法,必须理清思路、调整思维,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局面,否则就会像此案中的企业一样面临法律的制裁、天价的赔偿以及社会对其企业责任缺失的谴责。

2.5 赔偿方式

此案的二审判决中写道,40%的赔偿款可以延期一年支付,如果企业在一年内建造了废酸处理设施,可以将建造费抵扣这40%的赔偿款。法院认为废物在市场上的无序流动,必然是被倾倒,因此,通过源头上减少废物的无序流动量,也就减少了环境污染的风险。对于这样的处罚调整,是为引导和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环保技术改造,更能起到司法的引导作用。如果能起到控制污染风险,预防环境污染的作用,这个判决更有意义。可见,目前司法对于环保案件不仅从重从严处罚,而且也在探索其判罚的创新性,加强司法的引导力。

3 结语

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件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案件说明当下环保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强,社会组织采用法制手段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遏制企业对环保的破坏和损坏也必发展成为一种常态。对于企业而言,只有加强环保意识,践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且要对废弃物接收处置单位做好监管,才能牢牢把握环保工作主动权。反之,若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必将带来严重的环境风险和社会风险,结果必然是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除此之外,面对日趋严厉的环保法律法规监管,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尽到环保责任和义务的同时,还需要在将管理延伸到与自身签订危险废物处理合同的第三方企业,以规避可能的连带责任。如严格审查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的资质范围是否覆盖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类别,接收单位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接收单位处理能力是否满足危险废物产生量需求,运输单位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运输的资质和能力等。对于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制定出更加有针对性的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以明晰各方责任、量化赔偿数额、优化赔偿方式,在今后的案件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切实严厉科学地管控好危险废物这一广受关注的环境风险。

[1] GB 18597-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S].

[2] GB 5085.1~7 -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S].

[3] HJ/T 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S].

[4] HJ 2025-2012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S].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Z]. 2014-04-24.

Acasestudyonrisksofenterprisefortransportinganddisposalofhazardouswastes

Wang Liang
(Energy Saving and Emission Reduction Centre of CNOOC, Tianjin 300452, China)

In recent years, illegal disposal of hazardous wastes has been seen frequently, which has imposed a serious adverse effects on both environment and public opinion. In this paper, a typical case of illegal disposal of hazardous wastes in Taixing, Jiangsu Provicne is chosen for an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with respect to unlawful cost, litigation subject, legal liability,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compensation method, in order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enterprises concerning hazardous waste transport and disposal.

hazardous waste; unlawful cost; litigation subject; legal liability

X705

A

2017-08-14; 2017-09-21修回

王亮(1984-),男,硕士研究生,环保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E-mail: wangliang3@cnoo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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